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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均全权代表其各自的下属企业,但甲方代表的其下属企业不包括乙方及其下属企业;

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资产重组完成后,乙方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2)甲方下属企业中包括依法专业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服务提供方”),可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3)乙方作为ZG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称“集团成员单位”)之一,愿意选择甲方作为为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的机构之一,甲方愿意提供该等服务,双方希望就资产重组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该等金融服务之事宜作出安排。

(4)乙方是一家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双方之间的金融服务业务构成日常持续性关连交易(以下统称为“持续关联交易”)。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及释义

1.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2)“下属企业”指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下属企业不包括乙方及其下属企业;

(3)“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包括但不限于【】;

(4)“元”指人民币元。

1.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

(1)本协议一方包括其继承人或核准受让人;

(2)在本协议中,“甲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甲方,或(b)甲方及其全权代表的下属企业;

“乙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乙方,或(b)乙方及其全权代表的下属企业;

(3)本协议提及的条款或附件,如无其他说明,即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本协议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

(5)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及解释。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条服务原则及方式

3.1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3.2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

乙方选择甲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

同时,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一项原则,乙方将尽在委托贷款利率的制定符合本协议第4.3条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

3.3甲方将乙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其于任何时候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需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3.4双方可以本协议的条款作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签署具体的金融服务协议。

每份与乙方单独签署的具体的金融服务协议,于适用时,均需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申报、公告和/或获得其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如适用)。

每份具体的金融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3.5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将会以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上述单独签署的具体金融服务协议将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3.6按乙方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须制定交易金额的年度限额。

若某年度该等交易的实际发生额将超出乙方适当审批程序已经批准的该年度限额,则乙方应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和/或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

第四条定价原则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金融服务的定价,须按本条的原则和顺序确定:

(1)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

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金融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

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但最高不得高于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百分之[]】。

(2)市场价格:

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

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金融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3)协议价格:

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该合理利润一般应不高于成本的百分之[]】【,但若乙方拟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时:

(a)其利率需按一般商业条款确定,(b)其利率应不逊于甲方的其他成员公司向甲方提供的同类委托贷款,及(c)需确保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适用任何允许的向下调整区间)】。

同时,当甲方向乙方提供存款服务时,相关存款利率将不低于:

(a)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类存款所公布的同期最低利率,(b)甲方其他成员公司存入同类型存款的同期利率,及(c)独立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的同类型存款的同期利率;

当甲方向乙方提供结算、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不得高于(a)独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及(b)甲方向其他成员公司就类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金融服务的协议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

5.1甲方向乙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甲方下属服务提供方是依法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从事金融服务所需证照、许可、登记、牌照等境内或境外资质及批准;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及服务提供方具有约束力;

(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5.2乙方向甲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日常运营合法合规;

(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

6.1甲方应确保服务提供方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

6.2如依据所属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服务提供方有义务遵守有关风险监测指标要求,则甲方保证服务提供方严格按照所属地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3甲方及相应的服务提供方将会提供充分的资料予乙方及其审计师,以确保乙方得以根据适用法律、《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相关的申报及披露规定。

6.4服务提供方一旦发生可能危及乙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乙方有权调回所存款项。

第七条生效及终止

7.1本协议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且乙方完成资产重组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7.2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2)双方达成一致终止本协议;

(3)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

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7.3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本协议双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已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8.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和执行。

8.2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保密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项下任何事宜有关的任何信息,但根据法律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任何其他监管机关规定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通知

10.1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10.2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a)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b)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c)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d)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10.3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地址:

邮编:

10.4若任何一方更改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附则

11.1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11.2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a)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b)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1.3法律变化:

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11.4如果任何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的事项使其无法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内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视为作出任何违约行为,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并提供证据。

而另一方亦应视当时的情况而同意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去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11.5双方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一切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者,则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11.6除非取得本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1.7双方应作出、签署或促使作出或签署为使本协议条款生效而必需的所有进一步的行为和文件。

11.8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9协议修订: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1.10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协议。

11.11本协议一式八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签字页)

G集团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C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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