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约商户及POS终端管理办法模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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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四)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状况良好且经营场所所在地与收单经办行注册地一致,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一致。

第十一条特约商户应提供申请资料: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如属非法定代表人或非负责人经办的,还应要求商户出具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

(三)税务登记证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特约商户授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授权书》(见附件1)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授权书》(见附件2);

(六)对确无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机关、事业性质单位、公益性单位需成为本行特约单位的,可使用与上述证件相对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如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七)所提供的以上申请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以下商户,应严格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一)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二)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三)经营美容、健身中心、减肥中心的;

(四)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担保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

(五)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

(六)从事非面对面收单业务的商户;

(七)申请安装移动POS受理设备的商户;

(八)开业经营不满6个月的新商户;

(九)本行认定的风险较高的特定行业或特定商户。

第十三条对于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六类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收单经办行应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实行特约商户实名制,不得设置虚假商户,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

第十五条收单经办行对新申请特约商户的现场调查。

(一)现场调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核对特约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在复印件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相关字样并签名留存。

2.实地调查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内容相符。

(二)对特约商户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拍摄照片并存档备案。

照片应至少包括门店招牌、营业场所整体状况、所售商品、拍照日期等信息(对国家机关和军事单位等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拍照的需由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三)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3)、《商户风险测评表》(附件4),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根据《商户风险评分表》评分结果对商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可将商户风险分为以下五级:

风险级别

描述

一级(85-100分)

优质商户,基本上没有风险

二级(75-85分)

一般商户,风险较低

三级(60-75分)

有一定风险,发展后应加强风险监控

四级(40-60分)

风险倾向商户,应加强风险审查、谨慎审批

五级(40分以下)

高风险商户,暂不考虑发展

第十六条收单经办行应建立特约商户分级审批制度。

要由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

(一)商户审批应包含下列内容:

1.特约商户申请文件、资料是否完备。

2.商户是否符合特约商户准入要求。

3.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是否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征信调查结果或个人征信报告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4.《商户信息调查表》中各项内容是否完整,调查人员是否签字及商户是否盖章签字。

5.《商户风险测评表》中评定内容是否全面,经办行、评定人、负责人是否盖章签字,测评分数是否符合风险等级准入要求。

(二)审批人员应根据审批情况,在《特约商户入网审批表决表》(见附件5)上签署审批结论。

第十七条经审批通过的特约商户,收单经办行与商户正式签署《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商户服务类别码等。

不得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第十八条收单经办行与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协议后,完成特约商户档案和POS档案的建立、电话号码与POS绑定、POS上门安装开通等工作。

POS终端实际安装地址及绑定电话号码要与POS档案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特约商户手续费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收单经办行应提高议价能力,确保本行收益。

第四章POS终端

第二十条POS终端是指本行安装在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交易或有特定用途的受理终端。

主要包括消费POS终端(含MIS终端)、非税POS终端、移动POS终端、中小商户消费转账终端等。

第二十一条消费POS终端,可受理本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及其他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主要功能:

签到、消费、查询余额、撤销、退货、预授权、追加预授权、预授权确认、预授权撤销、离线、结算、凭证打印等。

消费POS终端不得具有转账功能。

第二十二条MIS终端是指基于特约商户现有收银或财务管理系统,通过增加银行卡支付受理模块,采取银企系统互联,实现通过特约商户收银或财务管理系统处理银行卡受理业务。

其功能与消费POS终端功能基本相同,并可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非税POS终端是为了方便财政部门自行办理非税业务,安装在财政部门或执收单位的专供财政部门收取非税款项的POS终端。

缴费人通过POS完成交易,款项直接打入财政部门的非税专户,划卡缴费时可以打印出状态为“已交款”的缴款书,同时将缴款信息上传至省财政。

第二十四条移动POS终端也称为无线POS终端,是指通过无线网络传输交易信息,可移动使用的,投放于特定商户的银行卡受理终端。

其功能与消费POS终端功能基本相同。

第二十五条中小商户消费转账终端(简称电话POS),是指本行限定安装在无集中收银批发市场的POS终端,仅用于受理借记卡,具有借记卡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POS终端的选择是由总行统一安排投标指定供应商范围,由总行存款经营部综合考虑收单经办行需求,统一负责采购,供应商直接发货到总行或分行。

第二十七条总、分行建立POS设备领用审批制度,严格POS出入库及库存POS管理,建立《POS终端设备出入库明细登记薄》(见附件6)。

定期对库存POS盘点,并由盘点人、保管人双方签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POS终端要保管在通风、防潮、防磁环境中,防止因水浸、碰压、电磁干扰等原因造成的POS非正常损坏。

第二十九条对于符合报废规定的POS终端,应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备报废手续。

第三十条各种POS终端需符合《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0001-2009)要求,必须做到“一机一密”,不同POS终端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

POS终端密钥和相关参数必须由专人管理。

要屏蔽移动POS终端SIM卡漫游功能。

POS终端维护人员、收银主管、收银员需严格设置各自密码并加大密码更换频率。

第三十一条POS终端所有打印凭条上的银行卡卡号部分屏蔽,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IC卡脱机交易除外。

第三十二条严格生产环境和测试环境下测试POS终端管理。

安装测试POS终端需明确测试用途、测试时间和使用人员,并经电子银行中心主任审批。

原则上只有总行才能每种品牌各种型号各安装一台测试环境下测试POS终端,并必须放置于负责测试业务部门,该POS终端只能用于业务测试,且须安排专人使用保管。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收单经办行需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做好特约商户及POS终端的日常管理;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撤销POS终端,需填写《POS机具数量变更确认书》(见附件7),商户变更装机地址、绑定电话号码等信息,需填写《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见附件8),收单经办行应当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同时更新商户档案、POS档案;

建立规范的查询查复制度,规避调单风险。

第三十四条对于新签约特约商户,收单经办行应在特约商户正式受理银行卡业务前开展全面的业务培训。

对于存量特约商户,业务培训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在培训结束后,填写《特约商户培训记录》(见附件9),并由收单经办行负责培训人员和特约商户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一)培训要求

1、特约商户收银员能正确掌握银联卡受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方法,正确运用各种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知识,确保商户能够正确受理银联卡,有效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2、根据特约商户内部人员流动、经营范围变动等情况,及时做好商户再培训。

(二)培训内容

1、正确识别银联卡、辨认伪卡的基本方法;

2、受理银联卡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3、机具基本使用方法和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4、各种可能出现交易异常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5、交易凭证保管、查阅及使用方法;

6、相关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

7、有关银联卡和跨行交易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流程;

8、相关银联卡风险防范知识及发生风险商户应承担的责任;

9、反洗钱相关知识;

10、其他与受理业务相关事项。

(三)凭证保管和凭证调阅

商户保管银联卡纸质交易凭证,支行保管由商户上送的POS交易电子化凭证,保管期限均为自交易日起至少1年。

如发卡机构对交易产生异议,支行应协助发卡机构向商户办理调单手续。

第三十五条特约商户和POS收单风险的交易监控。

通过核心POS交易日报表、商户账户流水、多渠道反欺诈系统以及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做好特约商户交易的日常监控。

收单经办行应该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

依据风险监控模型,商户交易监控异常情况包括:

(一)商户交易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商户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二)交易卡集中为非本地区;

(三)交易时间与经营时间明显不匹配;

(四)交易时间比较集中;

(五)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

(六)可疑套取现金;

(七)其它可疑情况。

第三十六条特约商户和POS收单风险的实时干预。

对于多渠道反欺诈系统发出的预警交易及时采取延迟付款、设置受控卡片、设置受控商户、暂停商户交易等风险实时干预措施,并及时采取联系、调查走访商户、留存交易记录等措施,对预警商户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对于从事风险较高行业的商户,本行应在严格《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条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提高手续费率、加强培训、增加检查次数、加强对商户交易情况的监控、签订完全追索协议书等。

第三十八条特约商户的风险处理。

(一)特约商户未能妥善保管相关交易凭证的,应要求其整改。

(二)特约商户有疑似虚假申请、套现、侧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受理伪卡、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

经调查核实确认商户存在上述欺诈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收单业务,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将商户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特约商户有疑似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POS终端的情况,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

经调查核实确认商户存在上述情况,应立即终止其收单业务,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对于发现的特约商户经营方面的其他情况,应综合分析判断,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六章维护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商户维护服务机制。

商户维护包括商户服务、设备安装维护、POS耗材及打印纸配送等工作。

第四十条建立特约商户及POS终端现场检查、抽查及巡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分类及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频率和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抽查,每季度至少对商户及POS终端开展一次现场巡查。

检查、抽查及巡查记录应保留备查。

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对特约商户交易检查要求。

对于新签约特约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记录的高风险特约商户以及出售易变现商品(如珠宝、首饰、手机、电脑、照相机等)的个体经营特约商户要提高现场检查和巡查频率。

对安装移动POS终端的商户每月至少巡查1次。

第四十一条POS现场巡查使用“特约商户POS巡查专用卡”,巡查卡采取由支行开立,总行统一设置的方式。

各收单经办行要建立巡查卡台账,详细登记巡查卡领用、保管、使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检查、抽查及巡查商户时,向商户收银员询问POS终端使用情况,向商户财务人员询问公司经营情况,对本行机具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填写《特约商户现场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0),由检查人员与商户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抽查及巡查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商户经营场所是否张贴或标注受理银行卡品牌标示。

(二)特约商户营业执照是否正常有效;

(三)特约商户是否能够按照正确流程受理银行卡,是否妥善保管相关交易凭证;

(四)特约商户是否存在虚假申请、套现、侧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受理伪卡、恶意倒闭等欺诈嫌疑;

(五)核对POS终端的装机地址、终端编号、终端数量情况,POS终端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或改动痕迹,是否能正常受理业务,是否存在移机挪用等问题;

(六)收单经办行认为需要检查、抽查及巡查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章账务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POS终端刷卡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

(一)特约商户已在本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扣除手续费自动清算至对应的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中。

(二)特约商户资金额以收单银行实际成功交易为准。

第四十四条结算差错的处理

(一)因特约商户账户状态不正常造成入账不成功的,收单经办行应及时与特约商户核实解决。

对于“POS待清算款项”账户下形成的挂账应及时清理。

(二)清算对账后,收单经办行应及时处理清算差错。

对于产生的长、短款,收单经办行应与特约商户进行确认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出现差错争议业务时,如查询、调单、请款、一次退单、再请款、二次退单、贷记调整、例外协商、争议等,总行应严格按照国际组织、中国银联和行内差错争议处理规则执行。

第八章退出及解约

第四十六条商户如提出解约要求,本行应视其收单量及回佣收入情况予以挽留。

如确需解约的,商户填写《xx银行特约商户撤机申请表》(见附件11)。

第四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商户,本行可与其解约:

(一)向客户收取刷卡手续费;

(二)在POS畅通情况下仍手工压单受理业务;

(三)分单操作;

(四)签购单未让持卡人签字确认;

(五)商户三个月内交易笔数不足20笔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

(六)商户停业;

(七)商户违反《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或中国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公司)的操作规定,被同业列入拒绝来往的黑名单或被中国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公司)列入商户黑名单;

(八)商户被国际组织列为高风险商户;

(九)其他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商户在填写《xx银行特约商户撤机申请表》后,与本行正式办理解约手续,在办理商户解约时,在《业务终止回执》(见附件12)上盖章签字确认,收单经办行应及时收回本行POS机具,并将特约商户信息状态调整为“关闭”,同时将该商户对应的所有“POS档案”另行专夹保管5年,做好后续查询、调单、拒付等工作。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收单经办行应妥善保管商户申请资料复印件、审批材料、特约商户协议、商户培训记录和商户检查、抽查及巡查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五十条收单经办行建立《POS商户信息登记薄》、《POS机具日常检查登记簿》和《POS机具维修登记薄》用于汇总登记特约商户信息及POS在商户布防的整体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以及总行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存款经营部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特约商户授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授权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授权书》

3.《商户信息调查表》

4.《商户风险测评表》

5.《特约商户入网审批表决表》

6.《POS终端设备出入库明细登记薄》

7.《POS机具数量变更确认书》

8.《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9.《商户培训记录》

10.《特约商户现场巡查记录表》

11.《xx银行特约商户撤机申请表》

12.《业务终止回执》

附件1:

特约商户授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授权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信用信息,具体约定如下:

一、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第项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

(壹)本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用于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等用途的。

(贰)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审核与贷后管理等用途的。

(叁)本单位关联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肆)本单位高管或重要关系人向贵行申办零售信贷、信用卡等业务,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伍)本单位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陆)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特约商户实名审查,用于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

二、本单位在此确认并同意,在办理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中,贵行上级机构因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等需要开展的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单位信用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三、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根据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报送要求,有权将有关与贵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的信息,包括与上述法律性文件有关的履约信息,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报送至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同时,本单位同意,在本单位发生与贵行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行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单位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四、若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审批不通过、未实际发生,本单位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以及本单位的基础资料、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五、本单位声明,贵行已经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本单位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

六、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至本授权书授权事项项下的业务办理完毕并结清之日止;

在授权期限内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

七、贵行超出上述授权查询范围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授权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授权书

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进行如下操作:

一、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

□贷款审批,用于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

□贷后管理,用于已发放贷款、信用卡等业务的贷后管理。

□担保资格审查,用于审核担保人资格。

□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

□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

□信用卡审批,用于信用卡调查、审查审批。

□特约商户实名审查,用于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

□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

二、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

三、本人在此确认并同意,贵行上级机构基于本授权书第一条所述业务及用途,需要采集、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四、本人同意,在本人发生与贵行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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