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袋宝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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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袋宝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钱袋宝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
甲方(商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乙方:
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15层
邮政编码:
100088
联系:
甲方
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联系人
办公
移动
POS
终端
信息
装机场所类别
□多店□单店
入网引荐方
手续费率
%
名称/姓名
附加功能选项
□开放退货交易□开放预授权交易□其他
终端布放地址:
因甲方业务需要受理银行卡刷卡收款业务,乙方提供专业的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及相关
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如下内容并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受理持卡人使用有效银行卡(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核发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
卡)支付甲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价款。
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下同)为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所必需的资金结算及相关
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每天通过乙方的系统进行交易情况查询,在查询过程中遇有相关技术问题可
联系乙方协助处理。
2.就已与甲方达成交易并完成支付的持卡人,如甲方需撤销交易或退货时,有权通过
POS机发起交易撤销或退款交易。
如遇POS机或线路故障造成联机交易失败的,甲方也可通过乙方系统发起退款。
但甲方了解和确认,其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并视为根本违约。
3.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乙方与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4.对于疑似盗卡交易,甲方应配合乙方及银行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
同时,甲方应尽
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盗卡交易。
5.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收银人员及甲方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工作。
2.乙方有权依据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乙方官方网站公开告知后对业务的范围进行调整而
无需进行单独通知。
3.乙方负责受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支付结算相关投诉并负责解决相应问题。
乙方对于甲
方与持卡人之间因为产品、服务等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甲方应保证乙方就此免责。
4.对于非因乙方过错(如因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等)造成无法完成POS收单的,
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对于甲方发生的异常交易,乙方有权在甲方提供充分、完整的情况说明、澄清交易事
实前,冻结甲方未结算的资金作为甲方的交易保证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仅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退款申请。
三、机具管理
(一)甲方收银人员经过乙方培训后,方可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未经培训的收银
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甲方人员因误操作导致错账的,应自行
承担相关责任。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挪用POS机至非本协议约定营业地点;因违反机具操
作指南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银行卡受理
(一)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如甲方属
于乙方特惠商户,还应粘贴或摆放相关特惠商户标识,以保证持卡人的知情权。
(二)甲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
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三)持卡人提出符合交易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甲方不得拒绝。
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
被视同现金支付,甲方不得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对现金结算给予更多的优惠。
(四)甲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应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
如发现签名不一致或卡片有伪
造痕迹等任何疑问的,均应拒绝交易并及时与乙方联系。
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情况,甲
方应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明,以核实持卡人真实身份。
甲方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交易而
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
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至少两年以上。
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单据。
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所知悉的持卡人信息、资料应予以保密。
(六)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
签购
单、退款单、消费水单等凭证。
甲方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
偿相关损失。
(七)当银行或乙方要求调阅签购单时,甲方应在得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签购单复印
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原件。
否则,当笔交易将视为无效交易,甲方需承担由此给乙方造
成的全部损失。
(八)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POS交易时,甲方应证明POS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
如因甲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甲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五、禁止行为
若甲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的银行卡交易、收
回机具与交易凭证,停止结算、支付所有清算款项,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乙
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司法机关报告甲方的行为。
甲方给乙
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一)虚假申请:
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乙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二)侧录:
甲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
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三)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
甲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
用;
(四)套现(积分):
甲方与他人勾结,或甲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积分);
(五)洗单:
甲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商户交易与乙方清算;
(六)恶意倒闭:
甲方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七)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
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八)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
甲方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
商户;
(九)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甲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
约商户后,实际从事非本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十)盗刷:
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
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十一)POS违规移机:
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登记的经营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商户擅自变更登记经营地址后使用POS机具;同一商户在多家分支机构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十二)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三)国家金融机关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十四)甲方已被其他卡组织、其他商业银行或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
(十五)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十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十七)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各发卡组织、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费用与结算
(一)因交易产生的所有POS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卡费月租费,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在POS交易成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已扣除交易手续费的商
户交易款项结算至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中。
甲方可通过乙
方控台查询、处理结算款项。
七、知识产权
(一)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使用银行卡受理标识,不得将该受理标识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本协议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甲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乙方名称、商标、标识和其他
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八、不可抗力与后继立法
(一)任何一方或双方由于战争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和其他不能预见、不
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无法如约履行本协议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均有义务
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乙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
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九、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
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
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
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相关争议。
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至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十一、保密义务
甲方承诺应就其与乙方进行合作所获悉的乙方一切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情况)并已就相关信息采取了合格、,完善的保密措施。
如前述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的,即视为甲方存在根本违约。
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双方一
切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其10000元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
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十二、终止和效力
(一)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立即终止:
1.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乙方同意的。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如本协议条款及有效期与甲乙双方以前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
协议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操作指南》
一、银行磁条卡受理规范
甲方必须遵守以下规范,并按照联网POS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
1、验卡。
甲方须确保消费者出示的银联卡完好无损,签名条已预留签名无涂改和伪造
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
用。
彩照卡,应核实本人身份(性别、相貌等)与彩照卡上得相关内容相符。
2、核对卡号。
甲方须确保联网POS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联卡卡号应与银联卡面卡号一致。
3、核对签名。
甲方须确保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
卡人姓名拼音相符。
银行卡背面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可拒绝受理。
4、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
二、交易单据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1)甲方进行的银联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单据必须由
乙方事先认可;
2)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甲方、乙方和持卡人各留存一份。
甲方将存根联由交
易日起,至少保留24个月;
3)交易单据上得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联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存在涂改。
2、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
权中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三、银联卡没收处理
1、甲方受理银联卡交易时如出现下列情况时,有责任没收银联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
发的全部损失及责任,乙方同时有权中止清算:
1)联网POS机具显示为应没收的银联卡;
2)止付名单或乙方及入网成员机构向甲方指示(如申请授权时)必须收回的银联卡。
2、没收银联卡时,甲方必须于持卡人在场时立即将卡片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银联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
附件一:
收单服务申请表
一、甲方信息
1.ﻩ公司名称:
2.ﻩ地址:
3。
ﻩ法定/授权代表人:
4。
ﻩ经办人:
5.ﻩ联系电话:
6。
ﻩ拓展国家或地区:
7。
商户号:
二、保证金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缴纳规定的风险保证金【 】元人民币作为本业务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缴存于乙方指定的专用保证金账户中。
三、佣金
甲方佣金为特约商户使用其商户号时产生的交易金额乘以(对应的特约商户微信支付跨境服务费费率减去____%)。
即,甲方佣金=特约商户使用其商户号时产生的交易金额×(对应的特约商户微信支付跨境服务费费率—____%)
若甲方拓展的特约商户微信支付跨境服务费费率低于___%,则乙方对该特约商户的前述交易不予佣金分成。
对应的特约商户微信支付跨境服务费费率不得高于2.5%。
四、佣金结算信息
1. 结算周期:
每季度结算一次
2.结算起点:
10000美元或等值币种
3。
结算币种:
4.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所在地国别:
开户银行国际代码:
开户银行地址:
五、其他
甲方:
乙方: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盖章):
盖章日期:
银行商户联合营销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双方联合开展联合营销活动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活动名称:
二.活动时间:
三.活动规则: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本次活动在甲方渠道的宣传,以引导客户积极参与,甲方的宣传渠道包括如下渠道(根据双方合作深度和成本支出,可单选或多选)
1)网点滚屏□
2)易拉宝展架□
3)LED海报□
4)账单□
5)短信□
6)电台播放□
7)总行主站文字链宣传□
8)EDM营销宣传□
9)其他□
注:
第7、第8条为线上合作商户备选
2.乙方负责本次活动在乙方渠道的营销宣传,包括
1)各营业点宣传(含易拉宝、台卡、折页等)□
2)短信□
3)电台□
4)DM宣传□
5)主站配套宣传□
6)EDM营销宣传□
7)其他□
3.乙方负责承担本活动所涉及的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
4.乙方保证本次活动提供给甲方客户的优惠形式和优惠幅度为招行客户专享,活动期间,乙方不得给予其他合作方同样或是更加优惠的客群专享形式;
5.活动期间,甲、乙双方负责联合优惠活动在各自营业渠道的宣传和推广,甲乙双方分别承担联合活动期间在双方各自渠道的营销宣传费用,包含活动宣传物料的印刷费、各自渠道易拉宝的印刷采购费、电台的宣传费等。
6.为保证营销资源的落实和客户专享优惠的成本控制,活动期间,甲乙双方的合作费率调至%,待活动结束后调至期始合作费率。
(针对线上商户)
7、乙方确保本次活动涉及的产品均来自正规合法渠道,如因产品质量或者客户服务问题引起的投诉和相关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8、若甲乙双方经过商议,决定以项目分润形式进行合作,需就具体合作项目签署后续补充协议。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天内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六、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从对方获悉、取得的任何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或授意他人使用。
但法律法规和/或政府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产生之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活动所有事宜终了之日失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
:
:
: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