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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办理手续Word文档格式.docx

  ③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3、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营业,应向外汇治理部分提出版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申请经营外汇营业的可行性申报;

  

(2)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赞成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3)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赞成的组织章程;

  (4)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注册管帐师事务所的验资证实;

  (5)重要负责人和外汇营业主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审批权限的法度榜样为:

  

(1)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国度外汇治理局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都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本地外汇治理分局报国度外汇治理局审批;

  (3)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本地外汇治理分局报经省、自治区外汇治理分局核报国度外汇治理局审批;

  (4)所有经赞成经营外汇营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一由国度外汇治理局揭橥《经营外汇营业许可证》。

  5、获准经营外汇营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凭《经营金融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请挂号或变革挂号。

  6、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或外汇治理部分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营业时,应在本地外汇治理部分、税务、工商和审计部分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治理部分吊销其《经营外汇营业许可证》。

  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停办外汇营业,应在30天往常向外汇治理部分提出版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董事会签订的停办外汇营业申请书;

  

(2)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运算书、外汇头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汇出外汇的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正常营业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付出汇出。

  2、“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能够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付出汇出。

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派利润的决定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派条目的合同。

  3、“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本钱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度外汇治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治理部分)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付出汇出。

  4、“三资”企业依照合同规定用产品收受接收本钱和分派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分额内的产品能够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敷衍的款项。

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其发卖所得的外汇,在缴纳敷衍款项后能够汇出。

  5、“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实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付出汇出。

汇出金额跨过50%的比例时,能够向外汇治理部分申请。

  6、“三资”企业经赞成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干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上汇治理部分赞成,能够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付出汇出。

  7、依法停办的“三资”企业清理停止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能够向外汇治理部分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付出汇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应解决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营业须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企业地点地的国度外汇治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治理部分)提出申请,经赞成后方可开立。

  2、凡相符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治理部分申请在境外开立帐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碎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碎支出,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因为营业上的专门须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企业在向外汇治理部分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订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开户来由、币别、金融、用处进出范畴、应用刻日、拟开户银行及地点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本钱的验资证实;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分赞成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帐户应用的治理方法。

  4、企业必须以本身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并应在其外汇进出重要产生的国度或地区开立。

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起首选择中资银行,如属专门须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5、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治理部分赞成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治理部分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实。

凡未提交书面证实者,外汇治理部分赞成开户的文件主动掉效。

  6、企业境外帐户应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治理部分供给刊出境外帐户证实,将余额调回国内,并供给开户行清帐单;

如需延期应用境外帐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治理部分提出版面申请。

  7、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治理部分供给开户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并作资金应用情形书面说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解决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地点地的国度外汇治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治理部分)赞成。

凡经赞成者,均可经由过程其外汇存款户解决收付。

  2、凡相符下列前提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治理部分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发卖其产品:

  

(1)企业临盆的产品属国度筹划内须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巧开创区或外商投资企业发卖其产品;

  (3)企业临盆的产品属于国内临盆企业须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发卖其产品时,应向外汇治理部分供给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发卖产品的申请申报。

申报中应写明来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刻日等内容;

  

(2)在我国挂号注册的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本钱的验资证实;

  (3)外汇治理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形者,一样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发卖其产品:

  

(1)企业违抗合同、章程或赞成文件,不实施外销或返销义务,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属国度不鼓舞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解决下列手续:

  1、各国驻华的交际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平易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交际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平易近币外汇票证,能够自行储存,也能够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营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银行动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平易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

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弗成兑回外币”戳记,其未应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连续应用。

  3、银行动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平易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

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实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专门汇(最多不跨过原兑换数的50%)。

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克不及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连续应用。

  4、凡与我国订有付出协定的国度,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平易近币。

  5、各国驻华交际卸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平易近以人平易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地点地国度外汇治理局或其分局提出版面申请,按照赞成的意看法决。

  6、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类物品、设备、器具等,假如出售,所得人平易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六)境内提交者在境外投资的手续

  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应解决下列手续:

  1、拟在境外投资的中国境内挂号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须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分化决审批手续。

  2、境内投资者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分化决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供给有关材料和证实,由国度外汇治理局及其分局9以下简称外汇治理部分)进行投资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版面审查结论。

  

(1)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供给以下材料和证实:

  ①投资地点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律例,如:

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②投资地点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束律例,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束规定;

  ③经投资地点国(地区)注册管帐师事务所验证的该项投资项目标经济可行性分析申报;

  ④经投资地点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实的合伙、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形和该投资项目相符投资地点国(地区)司法或享受行动优待的评明书;

  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分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实;

  ⑥投资收受接收筹划;

  ⑦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标审查看法或对有关材料切实事实上认看法;

  ⑧外汇治理部分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的,除供给以上材料外,还应供给该公司或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形及有关财务报表。

  

(2)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情势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的材料。

  3、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赞成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下列材料向外汇治理部分化决挂号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1)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分的赞成文件;

  

(2)外汇治理部分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3)投资项目标合同或其他可证实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4、境内投资者在解决挂号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包管金(以下简称包管金)。

境内投资者缴存包管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治理部分作出版面承诺,包管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

但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情势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解决有关手续:

  

(1)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情势进行的,由外汇治理部分依照具体情形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包管金的数额或向外汇治理部分作出版面承诺;

  

(2)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专门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外包袱的5%缴存包管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上述规定解决。

  5、境外投资企业在本地注册和开户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在30天内将本地注册证实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外汇治理部分立案。

  6、境外投资企业变革本钱,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分赞成并报送外汇治理部分立案。

  7、境内投资者让渡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治理部分提交让渡股份申报书,并在让渡停止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8、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布停业或闭幕时,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理后的资产负债表、家当目次、家当估价等材料报送外汇治理部分立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理停止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治理部分赞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管帐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运算书,应经本地注册的管帐师事务所验证,并在本地管帐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治理部分报送。

  10、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合营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治理部分化决有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偏向地点地外汇治理部分化决有关手续。

  

(2)不合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偏向地点地外汇治理部分化决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治理部分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他投资者地点地的外汇治理部分;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地点地外汇治理部分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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