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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恒定性资源,主要是自然界中尚未被充分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辐射能、空气、海潮、风力等。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法、空间法等法律、法规组成。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规律的法律。

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自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宏观性:

这是自然资源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础。

各种自然资源法规必须按照资源配置的宏观要求规定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过程中的行为规则,这是自然资源管理法的重要特征。

2、综合性:

自然资源法一般包括《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

3、科学技术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和深远。

人们对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许多新的课题,采取更科学、更先进的措施,保护管理各种自然资源。

4、国际共同性:

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表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

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超越国家界线的。

有些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是一国所能完成的。

因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人类负有共同的国际义务。

(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就是由许多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部门资源法所组成的统一体。

例如,土地、矿产、森林、野生动植物、江河、海洋等生态系统之间客观地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的自然综合体。

即调整人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可划分为如下两类:

1、部门性资源法:

自然资源管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作为部门资源法的《森林法》中的基本法,它与《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组成森林资源法群。

2、特性资源法:

将各部门资源法中相互间所具有的共同自然特性的部分进行分类,一类是可再生和发展资源,它包括生物资源法(如有关森林、草原、渔业、自然保护区及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珍稀植物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和非生物资源法(如有关土地、水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另一类是不可更新但可再生的资源。

它包括诸如有关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另外,可以从自然资源管理、利用、保护方面分为自然资源管理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

 

第二节生物资源保护法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三、渔业资源保护法

(一)、渔业资源的概念

渔业资源,又称为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1渔业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其他类。

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并且不同于陆地生物资源,一般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和集群性。

在不同的生活阶段,渔业资源常常密集于不同的空间位置,因此在集群时往往容易遭到集中捕捞的破坏。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渔业法》,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1987年国务院依法制定了《渔业法实施细则》,1988年农业部等部门还联合制定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到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另外,中国还专门针对渔业水质制定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除此之外,在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的立法中,也对渔业资源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二)、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1、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国家对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2、发展养殖业制度

发展渔业养殖是解决渔业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发展养殖业,《渔业法》第9条规定: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主要措施有:

一是实行养殖使用证制度,确定单位和个人对水面的养殖使用权;

二是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是对荒芜的水面、滩涂限期开发利用;

四是建立水面、滩涂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制度。

3、捕捞作业规范制度

1.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

2.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

3.加强对捕捞工具的管理。

4、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

为了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法》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

一是禁止炸鱼、毒鱼;

二是规定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和禁用的捕捞方法;

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也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三是除经过特别批准外,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四是禁止围湖造田;

五是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是对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要求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四、森林资源保护法

(一)、森林资源的概念

1、森林的概念及作用

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

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

森林是十分重要的环境要素,它对人类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环境效能包括调节气候、净化大气、蓄水保土、防风固沙、降低噪音、保存生物物种、美化环境、提供各种林产品。

因此,保护森林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经济发展和科学研究都有着重要意义。

2、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

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

作为资源的森林,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亦具有生态价值。

我国森林总面积为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3.92%,只有世界平均水平(22%)的59%,在世界各国中居第122位;

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

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

即使这点森林,在全国也分布不均衡,林种结构不合理,而且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过少的森林资源不仅使我国的木材和林副产品短缺,珍稀动植物减少甚至灭绝,而且还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环境质量下降,水土流失,江、河、湖、库淤塞,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加剧。

为了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我国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

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

1998年4月29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森林法》。

使《森林法》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下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

1、森林所有权

根据《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2、林业建设方针

《林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3、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8条规定:

国家对林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4、森林保护管理机构

《森林法》规定: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区工作。

5、植树造林和绿化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经,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因此,我国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全民植树义务。

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2.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3.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4.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6、森林采伐制度

1.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实行采伐许可制。

4.对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5.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五、草原资源保护法

(一)、草原资源的概念

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它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我国具有丰富的草原资源,面积约有3.9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0%。

这些草原为我国发展畜牧业,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维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提供了天然的物质基础。

为了保护草原,国家除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外,1985年6月18日颁布了《草原法》,并在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草原防火条例》,一些省、自治区还制定了地方性的草原保护条例。

(二)、草原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1、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草原法》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草原法》第3条规定: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草原法》第8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

2、保护草原植被、合理利用草原制度

1.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植被。

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2.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3.防止机动车辆破坏草原。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

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驾驶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5.防止草原灾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资源的概念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

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

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

我国《土地管理法》所称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按其利用类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用地。

土地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

由于人类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在不断扩大,所以几乎可以将所有的土地都称为土地资源。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另外,在《农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

(二)、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1、土地权属制度

为保护土地资源,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权属。

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为保护土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

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3、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

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4.防止耕地破坏。

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第二,节约使用土地。

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

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6.鼓励土地管理。

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

4、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

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

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

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陆地水资源保护法

(一)、水资源的概念

我国《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陆地水资源由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组成,其中与水资源保护有关的就是地表水和地下水。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水资源的短缺越来越明显,甚至在地球上许多地方出现了水荒,直接影响了居民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

造成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一是地球森林等植被的破坏减弱了地表蓄水保土的能力并使降水减少;

二是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

三是过分发展耗水企业又不采取节水措施;

四是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

我国的水资源虽然绝对数量较大,陆地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第6位。

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

再加上这些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利用率低、浪费和污染严重,使得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已经受到水资源短缺的严重困扰,而且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还有日益加剧的趋势。

(二)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是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此外与保护水资源有关的主要立法还有:

《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

1、水资源权属的规定

为保护水资源,必须明确水资源的权利归属。

《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公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2.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资源管理工作。

4、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1.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2.取水许可制度。

3.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4.用水收费制度。

5.奖罚制度

三、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

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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