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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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评估28

(二)环境效益分析29

图表目录

图1-12002年中国不同类别煤矿原煤生产结构1

图2-2本标准技术内容框架图6

图3-2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工艺流程图12

图3-3含铁酸性矿井水二级综合处理工艺流程图13

表3-1现有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15

表3-2新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15

表3-3128个煤矿矿井水中SS浓度统计一览表16

图3-5旋流反应-斜管沉淀-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17

图3-6水力循环澄清-重力式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18

表3-4现有源主要指标的对比(日均值)19

表3-5新源主要指标的对比(日均值)19

表3-6我国洗煤厂闭路循环率20

图3-7预浓缩-管道混合-沉淀工艺流程图21

图3-8预沉调节-机械加速澄清处理工艺流程图22

图3-9预浓缩-气浮处理工艺流程图23

表3-7现有源主要指标的对比(日均值)24

表3-8新源主要指标的对比(日均值)24

图4-1煤炭运输量占全部铁路运量的比例26

一、制订《煤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

(一)项目依据和制订必要性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作思路,为更有效地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决定增加制定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缩小综合性国家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制定《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排放标准战略调整的内容之一。

根据《关于下达2002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2002]106号),《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以及中国煤炭科学研究院杭州环保所参与制订。

1、我国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严重

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

长期以来,煤炭在中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2/3以上的比例,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以煤炭为主的能源供应格局不会改变。

1989年中国煤炭产量突破10亿吨,跃居世界第一。

2003年我国原煤产量已创历史记录达到16.67亿吨,而2004年则有望突破19亿吨。

但是,我国煤矿数量多、平均生产规模小。

到2000年底共有生产矿井3.5万处,平均每处年产原煤3.5万吨;

国有重点煤矿平均产能80万吨,是先进煤炭生产国的1/3,见图1-1。

图1-12002年中国不同类别煤矿原煤生产结构

同时,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和装备总体水平较低,国有重点煤矿和小型矿井相差悬殊:

2000年与1995年相比。

国有重点煤矿全员效率由每工1.8吨提高到2.5吨,采煤机械化程度由72%提高到75%。

但是全国煤矿非机械化采煤仍占60%以上。

由于多年来的粗放性、高强度开发,产量快速增长,而污染治理却未同步进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

主要表现在:

水污染物。

据典型调查统计,我国煤矿平均吨煤排放水量为2.0~2.5吨。

2003年产煤16.67亿吨,估计排放水为34~42亿吨,约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15%以上。

53年以来,全国累计排放水量680--790亿吨。

一方面,煤炭工业水体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成分为SS、PH、CODcr、石油类和部分金属、非金属元素,这些废水排放到环境,对农业、土地、森林等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另一方面,煤矿开采造成大面积水位下降。

据调查,全国86个大型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中有71%缺水,其中40%属于严重缺水。

例如,山西省地下水位普遍下降2~4米,某些地区居民饮水已十分艰难。

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86.38亿元,其中:

采煤排放水经济损失340.5亿元,采煤造成人畜吃水困难、水浇地变成旱地,损失6.69亿元。

大气污染物。

煤炭企业每年自用煤炭6500万吨,消耗煤矸石、煤泥等低热质燃料1000万吨,排放烟尘38万吨,二氧化硫57万吨;

为安全生产,煤矿每年抽排瓦斯70~90亿立方米,约占世界甲烷排放量的三分之一。

据统计,矸石堆场(矸石山)中,约有20~25%会发生自燃,排放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硫化氢等大气污染物。

固体废弃物。

我国原煤产量从1980年的6.2亿吨,到2003年的16.67亿吨,年平增产4560万吨,最高年增产达2.8亿吨,23年来,生产总量达250亿吨以上,洗选加工量达80亿吨左右,而排放各种废弃物未同步利用和处置。

据统计,采煤和选煤每年产生和排放煤矸石约2亿吨,占全国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20%左右,是工业固体废物排放第一大户。

截止2003年底,全国煤矸石堆存量高达35亿吨以上,而且每年还在以3.0~4.0亿吨的排出量不断增多,不仅大量占用土地,还造成矸石山自燃、扬尘、淋溶水等危害。

2、煤炭工业是我国重点工业污染控制行业之一

煤炭行业是我国重点工业污染控制行业之一。

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十五”规划要求煤炭行业在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做到:

“以改善煤炭结构为导向,限制开采高硫煤,着力提高优质煤比重。

加大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型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和液化,逐步提高煤炭洁净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

抓好劣质煤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逐步限制直接使用原煤,发展配煤产业。

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各种类型的矿区生态建设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与生产同步的生态恢复建设机制。

2005年,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0%。

为落实国家环保“十五”计划规定,需制订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该行业的污染控制。

3目前适用煤炭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行业针对性较差

由于我国尚未针对煤炭工业制定专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煤炭工业应执行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是从实施情况上看,执行综合标准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目前主要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该标准中表2(1998年以前建设企业)只规定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需要执行悬浮物限值(选煤行业标准值为100mg/m3(一级)和300mg/m3(二级)),但未明确规定煤炭还应执行哪些项目。

对1998年以后建设的企业,表4规定了56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中,仅明确要求选煤行业悬浮物排放执行70mg/m3(一级)和300mg/m3(二级)。

但对于其他55种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工业究竟执行哪些项目,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按照综合排放标准的原则,煤炭行业应执行所有“一切排污单位”或“其他排污单位”的项目和标准,这明显不符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

可见,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很难操作,不利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也不利于煤炭企业有效控制污水排放。

此外,以目前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控制煤炭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也存在类似行业针对性差的问题。

因此,为了加强对煤炭工业废水、固废等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有必要专门针对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制订标准,替代并完善相关标准中有关煤炭工业的规定。

二、标准制订总体思路

(一)本标准制订依据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环境,控制煤炭工业污染排放,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排放标准相协调。

本标准以贯彻清洁生产为原则,以环境科学研究成果为依据,以最佳实用环境保护技术为标尺,以国外煤炭生产国家的相应标准为参照来制订相关限值和技术规定,并同时注重先进性与可行性相结合,保护环境与保障经济发展相结合,为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环境约束,为合理有效地控制煤炭生产的环境问题,实现煤炭生产与矿区环境保护的双赢,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煤矿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本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本标准的技术路线主要是通过重点污染源调查,对我国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现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同时考虑行业环境影响、参考国外相关排放标准和研究煤炭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最后确定排放标准限值和相关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调查和技术经济评估是制订工作的重点。

重点污染源调查分为:

资料研究、问卷调查和对部分典型企业的现场考察三部分内容。

技术经济评估综合考虑生产工艺、污染预防、排放因子、处理技术、排放水平以及处理成本等方面的因素,最后得出标准排放限值。

本标准编制技术路线示意图见图2-1。

图2-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

全国范围内的煤炭开采生产企业、煤炭洗选加工企业以及煤炭储、装、运企业(场所)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采矿风井排风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控制,煤矸石山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以及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四)标准框架结构

本标准包括:

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内容、取样与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共7章,其中技术内容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框架见图2-2。

包括:

煤炭采矿、洗选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矸石堆场固体废物处置要求、煤矿独立风井噪声污染控制、煤炭储、装、运环节粉尘控制要求、以及其他技术规定。

其中,对煤炭采矿、洗选过程中的废水排放控制是本标准的重点。

这部分内容分别规定了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矿井水排放限值、洗选废水排放限值以及废水资源化管理规定。

考虑到现有源和新源的差别,综合考虑不同技术的煤炭企业污染物排放特点,排放限值按现有源和新源区别对待,新源标准从严。

另外,在标准文本中,不宜用数值表达的污染控制要求,以规范性条款的形式出现,例如废水资源化利用规定等技术内容。

图2-2本标准技术内容框架图

三关于标准控制项目和标准值的说明

(一)煤炭工业废水排放有毒有害物限值制订依据

煤矿开采过程和洗选过程中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指标主要指重金属、部分非金属和放射性污染物。

有毒有害物质虽仅在我国少量煤矿废水排放中检出,但由于其危害性大,环境风险高,因此本标准对其规定排放限值(见标准文本表1)。

有毒有害排放限值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无论是现有源还是新源,也无论是采煤企业或洗选企业,所有煤炭工业废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目前,我国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煤矿主要分布在我国的东北、华北北部、淮南、贵州等矿区。

这些排放中,主要有毒有害污染物为:

汞、镉、铬、铅、锌等重金属,砷、氟以及放射性物质。

因此,在本标准,对煤矿开采、洗选废水排放规定了10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值指标,这些污染物指标覆盖了目前在煤矿废水排放中所发现的绝大部分种类的有毒污染物。

下面分别说明这10种污染物指标确定依据。

(1)汞

汞具有很强的毒性。

汞对人的致死剂量为75~100mg/d。

汞为积蓄性毒物,并有致癌和致突变作用。

汞对水生生物有严重危害:

水体中汞浓度达0.006~0.01mg/L时,可使鱼类或其他生物死亡;

浓度为0.01mg/L时,抑制水体的自净作用。

此外,汞也可在沉淀物中累积。

汞的治理工艺有:

1)铁屑还原法、2)硫化物沉淀法、3)活性炭吸附法以及4)离子交换树脂法。

其中,采用硫化物沉淀法最为普通。

GB8978-1996《综合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5mg/L。

本标准维持该限值不变。

(2)镉

镉类化合物毒性很大,与其他金属(如铜、锌)的协同作用可增加其毒性,对水生物、微生物、农作物都有毒害作用。

水体中镉浓度为0.01~0.02mg/L时,对鱼类死有毒性影响;

浓度为0.1mg/L时,可破坏水体自净能力。

镉是很强的积累性毒物,玉米、蔬菜、小麦等对其具有富集性,人体组织也对其具有积聚作用。

镉进入人体后,主要累积于肝、肾等器官,引起骨节变形、神经痛、分泌失调等症状。

含镉废水的处理方法有:

1)化学沉淀法、2)电解法、3)离子交换法等。

去除率一般能达到99%以上,出水含镉量可降到0.1mg/L。

本标准限值为0.1mg/L。

(3)铬

金属铬的毒性较小,但六价铬毒性很大。

六价铬可以诱发肺癌和鼻咽癌。

铬的化合物对水生物都有致害作用,特别是六价铬危害最大。

低浓度铬对蔬菜、谷物等的生产具有刺激作用。

灌溉水中含铬浓度为0.1mg/L,可抑制水稻种子萌芽。

铬的治理技术有:

1)铁氧化法、2)化学还原法、3)活性炭吸附法、4)离子交换法、5)电解法等。

对于六价铬,去除率能达到98%以上,出水在0.1mg/L。

本标准本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致:

总铬1.5mg/L,六价铬0.5mg/L。

(4)铅

铅及其化合物对人体都是有毒的。

铅主要损害骨髓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对男性生殖腺也有一定的损害。

铅可通过食物链富集。

铅对鱼类的致死浓度为0.1~0.3mg/L。

目前处理含铅废水可采取:

1)混凝沉淀法、中和还原法和离子交换法。

中、低浓度时,一般采用中和沉淀法,去除率能达到98%以上。

本标准铅限值为:

0.5mg/L。

国外排放标准:

美国0.1mg/L;

英国0.5mg/L;

波兰0.1mg/L。

(5)砷

砷的氧化物和盐易经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

饮水中含砷0.2~1.0mg/L会引起慢性中毒,其剂量随人的体重、忍受性、敏感性等因素而不同。

砷能在肝、肾、肺、脾等蓄积。

常用的砷处理技术有:

1)石灰法、2)中和沉淀法、3)中和-吸附法等。

砷的去除率能达到98%左右。

本标准规定总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6)锌

锌的毒性对人畜的毒性较小,但是对鱼类毒性却相当大。

锌对敏感鱼类的致死浓度约为0.01mg/L。

水中锌浓度为0.1~1.0mg/L时,开始对农作物产生危害。

此外,锌对水体自净也有影响,对生物法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也有影响。

含锌废水一般可以通过:

1)中和沉淀法、2)离子交换法、3)反渗透法等。

我国目前对含锌废水的治理已经十分成熟。

采用中和沉淀法,去除率能达到98%以上。

本标准规定锌最大允许排放浓度为:

2.0mg/L。

(7)氟

我国大部分煤矿矿井水中含有一定量的氟,但含量一般比较低。

产生含氟矿井水的条件比较复杂,一般认为主要受到地理环境、地址构造等因素影响:

如当地下水流经富氟岩矿磷石3Ca(PO4)2·

CaF2、水晶石Na2AlF3、萤石CaF2时,经过长时间的物理、化学作用,氟可由固态迁移入到矿井水。

氟是人体既不可缺少又不可摄取过多的元素。

饮用水缺氟会引起龋齿,过量会引起氟斑牙。

含氟矿井水一般采用:

1)铝盐沉淀法、2)石灰乳沉淀法、3)离子交换-吸附法以及4)电渗析法。

这些治理技术在正常运转情况下,处理后F-基本能达到8mg/L左右。

本标准规定氟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L。

(8)放射性污染物指标

目前,我国已发现含放射性污染物的矿井水,如重庆南桐矿务局砚台煤矿和南桐煤矿中均发现а、β放射性物质,淮北某矿井水中总а、山东某矿井水中总β均超过饮用水标准。

此外,煤炭中铀含量高时,经煤炭洗选时溶入选煤废水中,排出厂外,会给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

含放射性废水的基本处理方法有:

1)化学沉淀法、2)离子交换法以及3)蒸发法。

对放射性污染物指标,本标准与GB8978-1996《综合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同,即:

总а放射性1Bq/L、总β放射性10Bq/L。

(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1矿井水的分类

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是对行业子类或工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

对行业类别的划分主要依据有:

采煤工艺、产品特征、污染物特性以及污染物治理技术等。

首先,考虑采煤工艺。

采煤工艺包括采煤系统和回采工艺。

而采煤系统和回采工艺的选择与确定,都是以矿山的具体地质条件及技术条件为依据。

不同的矿山地质条件与技术条件都会有不同的采煤系统和回采工艺,采煤工艺多种多样,没有固定模式。

以采煤工艺来划分采煤行业是不合适的。

第二,考虑产品特征,即煤炭种类来划分污染控制类别。

我国煤炭种类按照煤的煤化度和粘结性的不同划分为无烟煤、贫煤、焦煤等14大类。

由于生产不同种类的煤,其矿井水的排放可能具有相同的特性,例如可能都含有大量悬浮物固体;

而对于生产同样的煤种但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地质条件,其矿井水排放特性也可能不相同。

因此,按产煤品种划分进行污染控制是不合理的。

第三,考虑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物治理技术。

虽然在不同地区、不同煤矿的井下排水量、矿井水性质有较大差异。

例如,当矿井水流经采煤工作面时,将带入大量的煤粉、岩粒等悬浮物;

开采高硫煤时收煤层及其周围硫铁矿的氧化作用,使矿井水呈现酸性和高铁性等。

但根据矿井水含污染物的特性,一般可大致分为:

较洁净矿井水、酸性矿井水、含悬浮物矿井水、碱性矿井水及含特殊污染物矿井水。

对于较洁净的矿井水,简单处理或不作处理后便可资源化利用;

对于碱性矿井水,我国几乎不存在碱性矿井水排放的地区;

含特殊污染物矿井水主要指矿井水中含有毒有害污染物,这些限值已经在本标准表1中作了规定。

因此,本标准将采矿废水划分为:

酸性矿井水和非酸性矿井水(主要指含悬浮物矿井水)两类。

对于酸性矿井水,目前主要采用的是碱性物质中和沉淀法进行处理;

对于含悬浮物的矿井水,主要采用混凝沉淀等工艺进行处理。

2为什么只采用浓度限值指标?

排放标准限值指标一般分为浓度指标和污染物负荷指标。

本标准所有排放限值均采用浓度限值指标,规定了最大允许日均值。

只采用浓度限值基于如下两点考虑:

1)矿井水的污染物排放与产量和排水量都不具有相关性,因此采用污染负荷指标是不合理的。

采用污染物排放负荷指标(如:

kg污染物/吨产品或kg污染物/m3排放废水)前提是产量或排水量与污染物的排放量具有相关性。

一方面我国吨煤涌水量地域差别极大:

我国北方矿区平均吨煤涌水量为3.8m3;

而我国南方矿区因受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等影响,矿井涌水量大,平均吨煤涌水量为10m3左右;

西北矿井水涌水较少,吨煤涌水量大部分在1.6m3以下。

另一方面,各煤矿所排放的矿井水水质情况差异极大:

有的矿井水较为洁净,有的则含大量悬浮物,有的则是酸性矿井水。

因此,对于矿井水排放限值不宜采用污染排放负荷指标。

2)由于矿井水的排放不存在稀释达标问题,因此,采用采用浓度限值是合理的。

由于矿井水的排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矿井水的排放量和排放特性主要由当地气候条件、地质条件决定。

一般情况下,排水量的多少不是由人为控制的,因此不太可能存在稀释排放问题。

采用浓度标准限值,可以有效地控制住矿井水污染物排放,有利于当地水环境的改善。

3酸性矿井水限值制订依据

(1)酸性矿井水的环境影响

酸性矿井水是我国煤矿的一大污染源,而且是煤矿水污染中对生态环境破坏最大的污染源之一,它污染地表水体和土壤,对水生生物有重要影响:

它将抑制鱼卵和幼虫的发育,使鱼类迁移、回避或致毒死亡;

使水体中的重金属及无机物毒性增大,对生态环境中的藻类、真菌等产生毒害作用,损害浮游生物的生长;

使受纳水体如河流中的水生维管束植物、底栖无机脊椎动物和鱼类的品种多样性及种群数量日趋减少。

它还影响矿工的安全健康,腐蚀矿井管路及设备。

由于酸性矿井水中伴随着铁离子,使酸性水流入排水沟、河流之后,水体发黄,色度严重超标,破坏自然景观。

酸性矿井水因其量大、面广、污染严重、治理程度低而成为制约矿区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

(2)污染物指标的选取

酸性矿井水污染物排放特性决定了主要污染物指标的选取。

酸性矿井水中污染及危害最大的一类废水,水质呈酸性,pH值低于6,一般是在矿井下形成,由井下泵房提升到地面就对环境产生污染。

我国酸性矿井水可分为含铁酸性矿井水和不含铁酸性矿井水两大类。

对含铁酸性矿井水主要污染物为:

1)大量的氢离子,pH<6;

2)铁离子,呈二价或三价;

3)含有一定的悬浮物,主要是煤屑、岩粉和粘土等细小颗粒物,尤其是煤粉,其含量为几十至几百mg/L;

4)含有钙、镁、锰等其它金属离子以及硫酸根、氯根等阴离子。

因此,对于酸性矿井水的排放,除了选取pH、SS、COD等污染物指标外,还应将Fe和Mn作为污染物限值指标。

此外,由于受到煤、废机油、乳化油等污染,矿井水排放还含有一定量的油类,因此本标准将油类作为其排放限值指标之一。

(3)现有处理工艺技术评估

我国的酸性矿井水处理和利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根据原水水质的不同主要采用以下工艺技术:

(A)石灰中和法

该工艺首先将石灰制成含活性氧化钙5%~10%的石灰乳,然后加入中和氧化池中,同时采用机械搅拌进行充分搅拌,经沉淀、过滤后,清水外排。

如图3-1所示。

该方法主要优点是工艺简单,操作方便,出水pH能达到6-9,除铁效率较高。

图3-1石灰中和法工艺流程图

(B)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工艺技术;

图3-2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该工艺技术基本原理如图3-2所示。

含铁酸性矿井水经提升泵提升至中和反应池,在中和反应池内加入配制好的石灰乳,调节pH值到4左右,使铁离子基本上形成氢氧化铁沉淀,出水进入石灰石中和塔进一步完成中和反应,出水pH值经曝气后可达6以上,然后再进入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清水进入清水池后排放。

污泥进入污泥池,经重力浓缩后,上清液回调节池循环处理,底泥通过螺杆泵打入压滤机脱水处理。

该工艺的特点是:

处理成本较低、工艺流程相对简单。

采用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酸性矿井水方法,能有效地调整pH,去除CODcr、SS,使出水达到:

pH值6~9,SS70mg/L。

(C)含铁酸性矿井水二级综合处理工艺技术

图3-3含铁酸性矿井水二级综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该工艺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在一级处理中,含铁酸性矿井水由井下水仓输送到调节池,在提升入中和反应沉淀池前,通过pH在线监测及自动控制系统动态投加石灰乳,在中和反应沉淀池内完成中和、絮凝、反应、沉淀等过程。

一级处理后的出水通过曝气氧化,将残余的亚铁离子全部转化为三价铁离子,碱性条件下Fe(OH)3可作絮凝剂,然后加入适量的PAC和PAM,经混合、絮凝、反应后产生大量矾花,经斜管沉淀后排放,如图3-3所示。

由于该工艺采用二级综合处理工艺,并充分利用同离子效应、共沉淀、絮凝沉淀有效去除重金属离子、提高废水的pH值,实现达标排放,确保出水不返色。

进水水质:

pH值为2.66,色度为250度,总Fe浓度为270mg/L;

出水水质:

pH6~9,总Fe浓度为2.4mg/L。

该工艺对CODcr、SS的去除率分别达到85.1%、87.6%。

(D)其他处理技术及国外处理技术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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