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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选举

①选举无效:

票数多出选举人数的无效

②选票作废:

每票所选人数多出应选人数的作废

③当选条件:

直接选举的须选民过半数参加、票数过投票者半数;

间接选举的须票数过全体代表半数

补充规则

2票过半数者过多:

此时得票多的当选;

票数相等的就相等者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②得票过半数者过少:

此时不足部分应另行选举,根据上次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只补1人的候选应为2人);

另选后直选得票多且不得少于选票1/3者当选,间选得票多且须过全体代表半数者当选

罢免代表

直选

①提出条件:

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以上,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

②罢免条件:

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间选

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成员可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须经选举他的人大过半数代表或过半数常委通过,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辞职

①直接选举的:

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

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辞职

②间接选举的:

其代表可向选举他的那级人大常委会辞职

出缺补选

任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注意:

①间接选举的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②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制裁措施

①对破坏选举者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②通过贿选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政治权利·

其它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表-3)

政治权利

参政权

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监督权

①包括批评建议权(目的在于改进国家工作)②控告检举权(目的在于追究违法责任)

③申诉权(目的在于保护自身权益)

求偿权

即请求并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见国家赔偿法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

出版自由

也即著作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由《出版管理条例》规范

结社自由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须由民政部门实行核准登记,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也是言论自由的延伸,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由《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

★★人身权利·

一般人身权利(表-4)

人身自由

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的自由

人格尊严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且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安和检察机关搜查住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通信自由

①公民通信不受国家非法限制(通信自由);

公民通信不受隐匿、毁弃、拆阅和窃听(通信秘密)②因国家安全或刑事追诉需要,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人大代表的特殊人身权利(表-5)

县级以上

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以其他法定方式限制人身自由须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现行犯被拘留的,应立即向上述机关报告

乡镇人大

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以其他法定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应立即向乡镇人大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财产权与经济制度(表-6)

原则

1有制:

公有制②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

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②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公有

①国有: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

②国有或集体: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或城郊土地

2体: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私有

①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社会文化权利(表-7)

劳动权利

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休息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

教育文化权利

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文化权利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等(不包括出版自由)

下:

官员(官员任免制度)

主要内容:

主要官员任免制度。

主要官员任免制度

★★★主要官员任免制度(表-8)

职位

任命

免职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本级人大选举

本级人大罢免

国家元首

全国人大选举

全国人大罢免

国务院总理

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副总理与国务委员

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国务院部门首长

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主席

中央军委副主席

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中央军委委员

地方政府

首长(含乡镇副首长)

副首长(除乡镇副首长)

本级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

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免职

部门首长

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法院

各级法院院长

各级人大选举

各级人大罢免

法院其他官员

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大常委会免职

检察

各级检察长

各级人大选举,地方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级人大罢免,地方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检察院其他官员

注意以下问题:

①法院其他官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军事法院院长、直辖市或地区的中院院长等审判人员;

检察院其他官员包括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直辖市或地区的检察分院检察长等检察官员。

②直辖市或地区中院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中院其他官员由高院院长提名;

检察分院检察长及其他官员均由省级检察长提名。

③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连任均不得超过两届。

二宪法上的国家

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元首;

行政机关;

军事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国家机构概述

我国的政体(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9)

逻辑起点(人民)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逻辑起点

前提(代表)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核心(大会)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关键(人民)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表-10)

民主集中制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关系上: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②在同级国家机构中:

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③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关系上:

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

法治原则

①国家机关的设立合法②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合法

3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结果合法④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必须纠正并追究责任

责任制

1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②行政机关与军事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

为人民服务

①一切工作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②工作方法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③广泛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④倾听群众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精简效率

①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②明确机关职权③提高人员素质

★★★★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1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组成

①人大的组成:

全国人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代表不超过3000人组成;

地方人大根据基数、人口、民族等因素确定代表人数

②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由代表中选出的正副委员长(全国)或正副主任(地方)、秘书长(市以上)、委员若干人组成

任期任职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均为5年

②各级人大常委会自下届常委会产生才结束本届任期

2级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得兼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职务,乡镇人大正副主席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下设机构

①各级均设: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镇设于人大,县级以上设于人大常委会)

②县级以上设:

A、常委会;

B、委员长会议(在全国,由正、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或主任会议(在地方,由正、副主任组成,市级以上还包括秘书长);

C、调查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设立)

3级以上人大设:

常设性专门委员会(注意全国人大目前共有9个常设性专门委员会)

会议制度

①人大会议:

各级人大一般每年开会1次,全国人大如常委会认为必要或有1/5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地方人大如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每次人大会议由其常委会或主席团(乡镇)召集,第1次会议由上届人大常委会或上届主席团(乡镇)在选举完成后2个月内召集

②常委会会议:

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般每2个月召开1次会议,由委员长(全国)或主任(地方)召集

4会人数:

全国人大须经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须经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一般提案

机关提案:

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可向大会提案;

专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可向常委会提案

个人提案:

1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可向大会提案;

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向常委会提案

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政府可向大会提案;

主任会议、专委会、政府可向常委会提案

代表10人以上(乡镇5人)可向大会提案,常委会委员5人以上(县级3人)可向常委会提案

质询提案

与一般提案的主体相同

质询对象:

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法、最高检

与一般提案的主体基本相同,但乡镇代表提质询案的要求10人以上

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

罢免提案

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可提罢免案;

经全体代表或委员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乡镇为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可提罢免案;

各级人大工作程序(表-12)

全国人大工作程序:

机关提案(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代表提案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1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

必须列入议程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

主席团决定交付各代表团审议或并交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

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通过

(选举结果或其它重要议案由以上两种形式公布皆有可能)

地方人大工作程序:

机关提案代表提案

(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政府)(县10名以上、乡镇5名以上代表)

主席团决定交付大会审议或并交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

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表-13)

性质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条件

1国公民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③年满45周岁

任期

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1律与命令公布权②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任免权③外交权④荣典权

补缺

国家主席(出缺)-副主席继任(同时出缺)-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委员长代理

★★★行政机关(国务院与各级人民政府)(表-14)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也向上一级政府负责

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组成部门首长、秘书长

正副首长、部门首长、秘书长

(县乡无秘书长、乡镇无部门首长)

5年,正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2届

5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议

①全体成员组成全体会议

②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

①县级以上全体成员组成全体会议

2级以上正副首长、秘书长(市以上)组成常务会议

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它下设机构自主决定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设、增、减、并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表-15)

性质地位

组成与任期

负责制

责任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正副主席、委员若干组成;

任期5年,连任不限

主席负责制

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无须报告工作

★★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表-16)

检察院

组织体系

①一般:

最高院、高院、中院、基层

②专门:

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森林

最高检、省级、省设分院、市级、县级

3门:

军事、铁路运输

4县级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派出机构

上下关系

是监督关系,非领导关系

是领导关系(人事任免、业务领导两方面)

集体负责制,审委会是最高领导机关

集体负责制,检委会是最高领导机关

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国家结构形式)

一般地方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般地方制度(表-17)

地方的类型

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

边界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

全国人大决定其设立撤销更名,国务院审批界线变更

由划分区域的该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

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盟不是)

国务院审批(含隶属关系变更);

县、市、区部分界线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镇、民族乡

省级政府审批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区政治制度(表-18)

行政长官

①是特区首长和政府首长,代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②必须由年满40周岁(港澳)、无外国居留权(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港澳)、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港澳)担任。

立法机关

①立法会是其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事务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特区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行政机关

①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厅、局、处、署

2立法会负责并定期向其做施政报告,同时答复立法会议员质询

司法机关

①法院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国防外交行为除外),在审理案件时可在自治范围内对基本法进行解释

②香港法院分四级: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专门法庭,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

③澳门法院分三级: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对外事务

经中央政府授权,特区可依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中央保留

①外交与防务②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④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④此处的“中央”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

特区法律体系(表-19)

特区基本法

①由全国人大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特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法院解释;

特区法院需对有关中央管理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条款进行解释,且解释影响到案件判决,在终局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经保留的原有法律

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与基本法相抵触、经特区立法机关修改的法律不予保留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部分全国性法律

①适用于特区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于基本法附件三,主要包括有关国家象征的法律、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法律、有关国防外交的法律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意见后,可对附件三法律作出增减

紧急状态下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20)

名称

自治机关

本族公民任职

地方立法

经济社会文文化

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称区州县旗,不含民族乡

人大和政府,不含法检机关

人大主任或副主任、政府首长

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变通执行法律政策

②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公安部队

三宪法本身

宪法之“宪”

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宪法的特征(表-21)

是国家根本法

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制定与修改程序上,比其它法律更严格

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在事实上,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在历史上,宪法是为了确认反封建斗争取得的权利而制定的

在内容上,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

社会主义宪法也以无产阶级民主事实为前提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是“基本”形式

宪法的本质:

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概念: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①国家根本法②宪法的本质③公民权利保障书④法律化

★★宪法的分类(表-22)

分类标准

具体类型

各自特征

典型国家

注意问题

是否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绝大多数国家

英国J·

蒲莱士提出此分类

不成文宪法

没有统一法典,散见于法律、判例、惯例

以英国为代表

制定修改是否更严格

刚性宪法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蒲莱士提出此分类

柔性宪法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宪法制定机关不同

钦定宪法

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颁布

日本明治宪法、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

至少形式上以民意为依归,追求民主政体

大多数国家

协定宪法

由君主与国民(或其代表机关)协商制定

英国《权利法案》、法国1830宪法

国家类型与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

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

占多数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类型

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

占少数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主要国家宪法的历史(表-23)

文本

特点和地位

英国

1215《自由大宪章》、1628《权利请愿书》、1679《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1701《王位继承法》等

①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②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③保留部分旧制度、旧法律

美国

1776《独立宣言》、1779《邦联条例》、1787《联邦宪法》、1791《权利法案》等27条修正案

①是世界首部成文宪法②确立彻底的共和制

3确三权分立④创造宪法修正案

法国

1789《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宪法、1793宪法、1795宪法、1799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①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②经历了宣布宪法原则-君主立宪-共和立宪的过程③是世界上制定宪法最多的国家

德国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

①魏玛宪法是第一部现代宪法②它第一次规定了公共福利制度③它第一次规定了国家文化制度

苏俄

1918《苏俄宪法》

①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②它第一次系统规定了经济制度③它使宪法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中国

1949《政协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79、1980修改)、1982宪法(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修正)

①政协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的临时宪法②我国宪法于1954年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制定③此后的历部宪法只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的历史(宪法修正案)(表-24)

内容

1988

1993

1999

2004

指导思想

加入邓小平理论

加入“三个代表”

国家发展道路

“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

“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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