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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证据高于合理怀疑标准),被告人被假设为无辜。

”联邦刑法典提案其中一项修改之处的起草者们通过删除无罪推定的说明要求,已经表明现存的有关合理怀疑标准概念的提出使“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成为多余。

不同的是,最近在TaylorV.Kentucky案件中最高法院把无罪推定提到了宪法层面上,法院主张只要审判法官没有给出被要求的“无罪推定”说明,被告得到公众审判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Taylor案中所涉及的事实是在低级一些的刑事法庭常见且典型的轻微犯罪案件。

Taylor和他的同谋被指控为强行进入一个朋友的家中,他们俩被分开审判。

朋友宣称他们打了他并且携带他装有约10到15美元的钱包逃走。

Taylor被以单纯的二级抢劫的罪名在陪审团法庭得到审判,审判在显然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就得到审结。

犯罪情形唯一的见证人就是那个受害人。

Taylor以唯一的被告人证人身份站在证人席上作证,证明在自己在争论的时间点在别的地方,从而否认了受害人的指控,。

陪审团给出一个有罪的裁决。

乍一看来,这个案件似乎就是一个普通的咒骂比赛,比赛中陪审团基于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裁决。

然而,还有其他重要的情形。

起诉人在他的开始和结束发言中都做了相应的陈述,这些陈述暗示到:

Taylor作为一名被告的身份常常会证明他的罪行。

而且,预审法庭驳回了被告提供的两项陪审团的说明:

他应该被推定为无辜的,和控告并不是能够有效对抗他的证据。

尽管法官对陪审团做出了“合理怀疑标准”的说明,但法庭的这个由5个简短部分组成的指示,只要三分钟就可以表达完毕。

在对中级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中,Taylor争辩到:

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法定诉讼程序要求有无罪推定和“控诉不等同于证据”两项说明。

然而,法院还是确认了以现有州案件法律为基础的定罪,而没有讨论联邦宪法问题。

Kentucky最高法院拒绝复审。

美国最高法院,却推翻了定罪,同意Taylor的观点,认为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缺失在内的案件情况的“累积效应”,认为这侵犯了Taylor的“法定程序对基本公正的保障”。

作出这个判决之后,法院总结道:

无罪推定指令,或者除此之外任何一个表达了与其相同意思的说明,有着完全不同于合理性怀疑指令的“净化作用”。

法官Brennan同意这一点,陈述到:

无罪推定这个说明是我们刑法正义体制下公正审判的一个基本要素。

法官Stevens和法官Rehnquist则不同意,他们争论到尽管无罪推定原则是可取的,但是就算没有它也不会造成任何宪法上的错误。

法院本可以停手。

Taylor事件无论从刑法的哪一点上来看都不是作出里程碑决定的好背景,对于从宪法层面深度分析无罪推定原则尤其显得不合适。

另外,法院的意见很多地方需要改进。

它既没有为将来的刑事陪审指令提供清晰的指导说明,也没有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给出明确的解答。

此外,在试图只将判决局限于Taylor案的时候,法院在宪法命令这一宽度遗留了很多不确定。

1.“无罪推定”作为一个推定

“无罪推定”这个术语一直都是用词不当。

LaFave和Scott教授重提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术批评,指出“实际上它在法律层面压根就不是一个推定……它甚至都不是一个推定,常用的“推定”是指这样的情况:

相比于虚假,它更可能是真实的。

从统计学上说,被指控有罪的人中,被宣告有罪的要多于被无罪释放的。

而真正的推定,就像在证据规则中应用的术语一样,是一个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刑事诉讼中都很有用的设置,因为它允许基于作为证据的事实作出推理。

真正的证据性推定经常被运用于刑事陪审团审判。

最高法院从来没有绝对地禁止它们的使用,即使这个设置有可能阻止举证责任的分配——最终这会反过来影响合理怀疑标准和被告保持沉默的特权。

最高法院已经检验了一些在刑事诉讼中的推定,考量了它们对于控方举证负担的影响,并且开发了一个检验它们合宪性的测验。

例如,在UnitedStatesV.Gainey案中,法院鼓励联邦法令推定的采用:

被告未得到解释的在场,就其本身而言,仍是足以证明该人非法的行为。

这个推定被法院从几个层面上支持,或许最有说服力的是以法令形式存在的推定。

法令的执行和它相应的法律历史促成了议会的发现:

这样的案件离开推定的帮助是几乎不可能提起公诉的。

,这个实施含蓄地构成了一项法律发现:

推定在事实上有着坚实的基础。

在维持Gainey推论的时候,法院断定相似的推定可以被利用,只要在被证实的事实(仍然存在)与推定的最终事实(仍然运作)之间有一个理智的联系。

但是,如果Gainey的“理性联系”测试被应用于无罪推定,这个推定可能会被推翻。

首先,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从来没有发现,能够证明无罪推定有现实基础的。

其次,从无迹象表明起诉或者辩护离开了无罪推定的帮助就不能开展下去。

事实上,如前所述,少有的经验证据削弱了无罪推定,使其变成事实的断定,因为大多数因严重的罪行被审讯的人都被证明有罪。

此外,这个假设是一种从Gainey类型案件中得到的消极的推定而非积极的。

在Gainey案中,在场即可推论实施犯罪;

相反,“无罪推定”原则禁止从被告的沉默中得出任何推论。

因此,在无罪推定的情形下,根据逻辑从基本事实推论到最终事实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而且,如果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真实的具有实际证据效果的推定,它就会被用于瓦解长期存在的审判实践,例如保释和审判前的拘留制度。

如果这个推定以证据形式存在的话,在传统做法下,起诉人就必须有足够多的证据来反驳它。

换句话说,如果推定被当作无罪的证据,那么起诉人就必须举出至少能够胜过无罪推定的、充足的有罪证据,否则,被告就不能被以任何表明他犯罪的行为交付审判。

因为大多数的公诉人都不愿意将案件的全过程呈现在宏大的陪审团询问或审前审讯面前,所以被告人可以令人信服地恳求无罪推定从而避开保释金要求和庭前拘留。

当然,最高法院从未这样做过。

例如,哥伦比亚地区的庭审前拘留制度就被当做合宪的。

就是Taylor案,也没有观点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在除审判本身这一狭窄范围之外应该得到执行。

最高法院从来根据Gainey测试分析过无罪推定,但它长久以来已经意识到无罪推定并不像一个真正的推定那样发挥作用。

在1895年CoffinV.UnitedStates案件的一个意见中,法院在在技术证据层面将无罪推定当作“证据工具”使用,也就是把“无罪推定”当做“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在遭到Thayer教授的尖刻批评,法院短短两年之后在AgnewV.UnitedStates案件就放弃了Coffin案中实际证据的概念。

在写Taylor案中的多数意见时,Powell法官赞同了Thayer对Coffin案的批评。

在冗长的补充说明中,Powell法官认识到无罪推定不是“强制从作为证据的事实中取得的推论”。

相反,它仅仅是“一项不精确的,简短的关于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和获得安全——直到起诉开始运作,并拿出证据和有力的说服——的权利”。

不幸的是,多数观点有关无罪推定的分析都没有论述证据的问题,因此错过了消除这个术语不正确使用的机会。

法院暗示“推定”这个词语有误导性并且默示地赞同了由模范刑法典创始的趋势:

即将推定改为假定。

然而,它并没有成功地使presumption停止使用,这显然是因为它明显的“有益于陪审员的作用”。

2.作为“合理怀疑标准”补充的无罪推定原则

Taylor的多数意见表明法院同意法学专家长期提倡的观点,认为合理怀疑标准和无罪推定原则是在逻辑上相同的概念。

尽管如此,法院仍要求哪怕给出了合理怀疑说明,也要给出无罪推定的说明,因为陪审员需要所有无罪推定原则所能提供的额外指导。

Taylor案标志着法院第一次得出这样的区别。

在InreWinship案中,最高法院把合理怀疑标准提升到了宪法法定程序的高度。

Winship法院处理了一起纽约青少年程序,在案件中主管法官认为可用的证据标准只是“证据的相对优势”,尽管如果这个年轻人被当作一个成年人审判的话,合理怀疑标准就应该适用。

在推翻判决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指出,合理怀疑标准是宪法层面的问题,因为它是“减少因事实上的错误而误判的风险的首要的工具”。

此外,它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它对事实的审判者有影响,它可以影响有关争论事实的主观状态的确信”。

因此,根据Winship,不管案件的审理是法官审理还是陪审团审理,也不管被审讯的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合理怀疑标准必须得到实施。

相反的,无罪推定原则在Winship案中只被提及一次,而且只被当作一个通过合理怀疑标准获得“实际意义”的概念。

Winship案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无罪推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程序要求。

通过强调无论在法官审理还是陪审团审理中合理怀疑标准的决定性的重要作用,Winship指出即使是审判法官也需要被提醒在刑事程序中证据必须符合合理怀疑标准。

因此,Winship意见并没有把合理怀疑标准限于陪审团说明。

相反,Taylor案看起来只在陪审团审判中要求无罪推定的说明,在陪审团审判中,(法律的)外行人需要有关“推定”的独立说明缩提供的额外劝告。

通过在陪审团审判和法官审判之间做出的含蓄的比较,法院似乎要暗示尽管两个概念都是宪法概念,但无罪推定原则相比而言没有那么重要。

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只是为门外汉设置的指导原则,而合理怀疑标准则统摄着陪审团审议和法官审理两大方面。

然而,审理Taylor案件的法院并没有清楚地识别这个差异,而且这个决定因为这个疏漏会遭受批评。

如果无罪推定现在具有宪法层面的意义,并且没有被合理怀疑原则充分保护,这个法院之后将会面对未成年人程序,在此程序中,法官关于无罪推定的考虑在审判记录是没有记载的。

需要无罪推定原则说明的裁定也许会冒这样的风险:

在Taylor原则下的大量的未成年人程序需要复议。

这种恐慌可能会被扩大化,如果Taylor规则被溯及既往地适用的话,就像法院在Winship案中的裁定。

法庭可以通过表明Taylor案的独特情况决定了它的判决,从而避免这个问题的发生。

这样,法院的判决可以不被扩大化。

然而,如果案件的独特性是法院如此处理的唯一原因,它本可以无需赘述无罪推定的属性,就改变州法院的决策。

一份法院的判词或者甚至是简易的判决变更可能会更为恰当。

命令决定了它的判决

当然,这并不是说,无罪推定/合理性怀疑标准并不重要或并不必要。

实际上,一个人只有依据在公开审判中——他或她能充分参与其中的审判——举出的证据,才能被定罪,这也是我们制度的一项重要品质。

这篇文章的任何一句话都不应被理解为这些保障应当被废除。

恰恰相反,论点只是陪审团在无罪推定方面的说明没有增添其他保障措施之外的意义。

如果关于合理性怀疑标准的一些说明已经给出的话,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无意义的重复。

如果不做分类的话,它会使陪审员在商议时感到困惑,因为真正的推定和无罪推定中的推定是不一样的。

3.作为陪审团说明的“无罪推定”

Taylor案中的多数意见断定在一些情况下无罪推定概念的主要作用就在于给予陪审员以警示。

法院强调了这一说明服务于一个合理怀疑标准所不能涵盖的“特殊的目的”:

“法学专家能够很好的理解无罪推定和公诉人证据责任是逻辑相关,普通市民同时也可能会从无罪推定的说明中得出重要的额外的指导。

”这个声明很显然是建立在Wigmore的“无罪推定这个说明起着比合理怀疑标准更独特的、或许更为有用的作用”的假设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警示陪审团必须消除头脑中因逮捕,因控告,因传讯而产生的怀疑,警示陪审团只能依据举出的法定证据来得出他们的结论。

”这些推测性的结论太单薄以至于在此之上不能形成一个宪法原则。

无论法院还是Wigmore的语言都可以被概括为“炉边谈话”——这些法官总结的规则是对事件的本能反应而非恰当的实况调查。

在Taylor案中,法院用了Wigmore的推测从而取代了对从陪审团说明中引发的基本问题的深度讨论。

Wigmore仅仅表明无罪推定说明可以提供一个额外的“暗示”:

逮捕和控告并非证据。

法院把这个“暗示”提升到宪法命令的高度,却没有给予陪审团是否大多都遵循法院说明一点经验主义的分析。

陪审团说明一直都是刑法学体系中最困难却也是最少被分析的因素。

有缺陷的或者被不恰当地反驳的陪审团指令往往是撤销定罪的基础。

不过,目前很少有人从关于人类行为其他学术纪律如何认知的角度从事检验“陪审团说明”的工作。

例如,心理学家分析过一个听众理解大量口述技术信息的能力。

类似的,有关群体做出集体决策的行为的信息日益增长。

然而,法院和学术团体都没有充分的吸收这个数据。

说明,甚至对部分说明的具体描述,都经常被认为必不可少的却没有实际关注过陪审团是否会对这些说明加以关注。

除了法院缺乏关于无罪推定说明的实际影响的分析之外,Taylor观点也被因缺乏关于在将来的审判中无罪推定这些说明应该被如何给出的指导而备受批评。

尽管,法院认为无罪推定很必要,希望陪审团基于审判中给出的证据做出判断而非基于庭审前的诸如拘留、控告或者怀疑,但是法院没有成功的用语言表达这一目的。

法院显然没有要求“无罪推定”这一短语的保留。

实际上,它承认无罪推定更准确的表述是“假定”而非真正的“推定”。

不过,法院进而描述被告建议的说明,说明包含着“无罪推定”这一习语,“很适合”地施展这“净化功能”。

因此,法院在应用的术语方面并不清晰。

从“推定”到“假定”的转变可以消除随后的有关证据推定方面说明上的模糊,但是很有可能门外汉压根就不能意识到这两个词的差别,毕竟这两个词在字典中的释义是很相近的。

有可能法院赞同“假定”这个词不是因为它比“推定”更为恰当,而是因为这个词的通过可以避免Taylor案问题在那些已经采纳模范刑法典的州的进一步诉讼。

在把它的判决几乎全部集中在无罪推定概念上,法院没有触及Taylor有关审判法庭拒绝给出“控告不等同于证据”说明的进一步诉求。

讽刺的是,这个指令相比于无罪推定更符合法院的主要关注点——陪审团不应该依靠间接的事情。

Taylor案件中的重要议题需要比法庭提供的分析更多的分析。

因没能使用明白、准确的语言和没有拒绝不能接受的构想,法院可能造成了两个结果。

首先,在Taylor案中察觉到宪法错误,法院本可以阻止对无罪推定实践有用性的进一步质询,而这反过来也阻碍了对陪审团说明总体有效性的必要研究。

其次,很多谨慎的审判法官会保留对经典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使用,尽管法院看起来支持改变。

因此,无罪推定这个术语,连同它所有的不精确之处,在可预见的未来都可能继续作为我们司法术语。

因而,陪审员将继续听到这个指令,并继续遭受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其服务的独特目的方面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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