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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构成或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的永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落实”,即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手段落实、经费落实。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管理。

各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1.质量方针:

守法诚信,争创精品;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低碳环保,履行责任;

持续改进,顾客满意。

2.质量目标: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竣工交验合格率100%,杜绝质量事故;

合同履约率100%;

顾客满意度90%以上;

第3章质量职责

第八条亳州市祥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2.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义务与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3.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并授予监理工作所必须应有的职权;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立工程技术管理体系,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提供技术支持与保证;

5.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6.按合同规定,保证工程资金及公司负责提供的设计图纸文件等的供应,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7.核实并监督落实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

为实现“建设-移交”创造基础条件。

 

第九条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总责,对勘测、规划、可研补充设计、招标设计直至施工详图设计的全过程全部设计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为公司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2.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3.协助公司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公司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4.按设计合同(或供图协议)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5.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以及其他受委托的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监督施工总承包部的施工行为,对违反设计要求、不规范的施工程序和施工行为,有责任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公司反映并提出书面意见;

6.接收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7.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公司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作为公司现场管理的代表,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责任,并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纲要》和《监理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质量监管机构及体系需上报公司备案;

加强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控制、协调的管理水平。

3.协助公司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并对总承包部、各项目部及其选择的分包队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查;

4.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组织向总承包部移交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

审查总承包部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他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

审查总承包部引伸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并进行必要的复测;

6.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临建工程设计、施工详图、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

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

7.审核和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及施工图纸,并组织设计交底和澄清对设计文件、图纸提出的问题;

8.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9.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配备足够的质量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混凝土浇筑、隐蔽工程、钢绞线张拉、板梁吊装与安装等)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10.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检验批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组织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审查施工总承包部提交的竣工报告及其附件,全面系统地查阅有关质量方面的测量资料、质检报表和抽检成果、检查签证,对有疑点的部位进行复检或补检;

公司确认的重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公司组织和主持,监理单位协助工作;

11.对验收工程项目按规定标准作出质量评定,编写竣工工程质量控制分析报告;

12.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部,整理保存签证验收项目的质量文件。

所有验收、签证资料,在合同项目整体验收后,按档案归档要求整理后移交给公司;

13.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14.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

1.第三方检测单位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独立公正的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立驻扎点和临时试验室,配备试验室常用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标定满足试验检测需要。

3.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案及质量保证体系。

4.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检测任务,对所服务的各标段的每一个施工作业面都应巡视到、检测到,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质量控制点要及时地现场取样,尽快拿出试验数据,反馈给业主;

5.对分部、分项工程需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频率不自检内容的30%。

除此之外,必须进行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无盲点;

6.施工单位原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前,在其自检的基础上,第三方检测单位在监理见证下取样检测。

只有检测合格的材料才可用于工程施工。

7.质量控制要“用数据说话”,应及时地、准确地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做到在事前、事中控制工程质量,避免“事后验尸”给工程造成损失;

8.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各项检测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应于妥善保存,交工验收时整理汇总归档;

9.配合业主做好阶段性检查和“三阶段”检查验收工作;

10.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

各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健全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和技术支持体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理单位、公司等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3.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措施中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资源保障措施;

4.组织项目部员工(包括分包单位的人员)的技术、质量培训教育,增强员工质量意识和提高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从事电焊等直接与施工质量有关的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5.按合同规定允许的分包,施工单位应事先将所选择的项目部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报请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对项目部及其所使用的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最终的责任;

6.按合同规定采购、使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

试验室是施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质量是否合格的检验验证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范、规程要求操作,及时提供详实资料,保证施工质量,并及时提交检验报告,按时上报《检测月报》,主材(钢筋、水泥、钢绞线等)《检测报告》必须上报公司备案;

7.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和生产性工艺试验方案,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在次要部位进行生产性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

8.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措施并认真进行作业前的交底,作业中的检查和控制,规范施工工艺,严格施工质量管理;

9.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10.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11.各参建单位均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

不定期的向公司和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12.接受公司和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13.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4章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在招标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必须对保证重要部位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技术作专题设计或说明。

施工投标单位在施工措施和报价中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定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

第十五条公司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必须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评定。

单项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第十六条公司验收时,根据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外观质量必须做出评价。

第五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技术力量、劳务及质量管理机构

1.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提供专业和工种齐全的施工技术力量。

对于专业性强如焊接及其探伤、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特殊技术工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技术力量、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监督;

2.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完整的、责权具备的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占进场施工人员总数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碍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正常职责。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监督,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3.施工单位应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质量计划》,明确施工过程的各“质量控制点”及其控制的方法和要求,规范过程控制,规范施工行为,保证过程质量;

4.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或退场。

第十八条施工测量

1.向施工区内引伸控制网点的测量及关键部位施工放样的测量等,施工单位均必须先拟定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对测量成果核对,做好记录,提供测量成果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监理单位亦应做必要的对照量测和抽查复测,核验测量成果及其精度,保证测量的正确性;

2.施工单位必须对测量仪器工具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标定,并将校验标定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才准予使用。

第十九条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

1.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其资质、规模与能力应与承建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并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试验室应制定完整的规章制度,对试验设备严格管理。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仪器设备、人员、制度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及委托试验项目,亦应事前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2.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其原则上不少于30%进行抽检。

试验检测成果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整理汇总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施工单位应对提交的试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

当监理单位认为某项试验成果需要复验时,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3.施工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4.监理单位亦必须利用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试验检测的项目、抽样频率须满足合同要求或由监理单位与公司具体商定,由监理单位认定的重要试验检测项目,施工单位试验室应在其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施工准备中的质量管理

1.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提交更详尽的(与投标书相比)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各部位及各管理层次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措施等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批准开工,

隐蔽工程以及监理单位明确规定的重要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也应提交相应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批准开工;

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该施工部位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工程材料、水电供应、方案措施技术交底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后方可开工。

其中,隐蔽工程的覆盖、监理规定的重要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工程的开工,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检查签证认可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审核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方法改变应另报监理单位审批(重大、特大事故的紧急处理等情况除外);

2.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指永久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

3.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管理、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程规范和施工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

4.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必须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5.监理单位应严格监控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重点部位进行全过程旁站,现场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方法、施工行为、人员配置、施工设备的状况、施工资源保证、施工组织等一切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当要求改正的问题未能得到施工单位的响应,并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下达“暂停施工”的现场指令,同时应即刻向总监报告。

当监理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对“暂停施工”现场指令仍未采取措施有效响应时,经公司同意后可下达“停工整顿”的书面指令;

6.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及检测数据。

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及其下达的指令;

7.设计单位可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

对违反设计要求和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有责任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公司反映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地质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施工质量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

1.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签证验收与工程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首先自检合格前提下,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

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工区复检、经理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

2.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协同对检验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的施工质量进行逐层次的检查签证和质量评定,并协助组织单位工程,重要工程阶段和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检验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作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的4~12小时内尽快实施;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和公司组织的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

4、在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公司组织的工程阶段验收,公司、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在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提供检查签证资料;

5.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签证记录、材料设备试验检测记录及产品出厂合格证书、验收签证资料、施工质量评定、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等)是工程验收及其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结束,应交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移交公司;

6.公司移交前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周、月、季、年)向监理报送施工质量统计报表,监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月的最末一天前报公司,并做好质量总结工作。

第二十四条只有施工质量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认的工程项目才能申请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依合同规定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时,视质量事故的类别及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除按合同规定由公司扣除部分以至全部质量保留金外,将按有关的奖惩办法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质量事故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公司和监理单位;

(1)属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报告,同时报送“项目质量事故报告表”,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地点初步核实后,4小时内向公司报告。

同时转报审签“项目质量事故报告表”。

监理单位对是否属工程质量事故有判定权,并对其判定负责。

凡监理单位判定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均应按上述规定立即上报。

(2)属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设计单位在发现事故后的8小时内向公司报告,同时报送“项目质量事故报告表”。

(3)属工程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核实后4小时内,由监理单位向公司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3天内,监理单位应在进一步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向公司提交工程质量事故简要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判定的事故原因,初步估计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处理后仍可能造成的对工程使用及工程寿命的影响。

3.较大事故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在发生后的8小时内,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其中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后的24小时内由公司向郑州市建委通报事故概况,15天内通报事故详细情况;

事故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通报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逐月通报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为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当工程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

公司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2)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8)附件:

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等。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

四不放过"

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教育不放过,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事故类别由相应单位提出: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2)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公司批准后实施。

2.工程质量事故在监理单位直接监督下进行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协助公司组织检查验收。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

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方由参加事故调查单位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判定,并应征求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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