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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满足应届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投身于教育事业的迫切愿望,提高就业的竞争力。

编辑本段职业道德规范

依法治教

  1、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3、遵守会议制度和学习制度,不无故缺勤。

  4、政治学习,认真做记录,每学习一次要写一篇心得体会。

  5、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爱岗敬业

  1、热爱教育,以校为家,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学校利益。

  2、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3、认真备课,严格遵守上课常规,认真批改作业,无错批,漏批,有条件时尽量面批,严格遵守教学常规,不敷衍塞责。

  4、不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不带手机进课堂。

  5、不随意发牢骚,说怪话;

不传播封建迷信、资产阶级自由化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热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和保持人人平等的师生关系。

  2、发现和鼓励学生的积极因素,严格要求学生,耐心教导,做到严而有格,严而有恒,严而有方。

  3、坚持教学相长,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让学生停课、停学。

  4、认真贯彻德育纲要,落实“三规”,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

  5、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严谨治学

  1、树立优良学风,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参加各项进修和教研活动,提高教研水平。

  2、每人每学期学习一本教育丛书,有读书笔记。

  3、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4、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突出个人专长,形成自己教学特色。

  5、积极参加业务学习,认真作记录,提高自身理论水平。

团结协作

  1、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不做有损学校及他人声誉的事。

  2、青年教师和老教师要互相学习,互相关心。

科任与班主任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3、向先进学习,对积极要求上进的教师给予热情支持,不讽刺、不挖苦、不说怪话。

  4、在学生面前,不说笑打闹,不直呼姓名,不说有损其他教师的声誉的话,维护每一位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5、理解和支持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严格遵守第一责任人制度,有不同意见,逐级向上反应,不无理取闹。

尊重家长

  1、认真组织家长用好综合评价手册,主动与家长联系。

  2、每学期组织一次家长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

  3、做好家访工作,每学期普访一次做好普访记录。

  4、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不指责学生家长。

  5、围绕家教主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集体活动。

廉洁从教

  1、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

  2、严格按收费卡收费,不收取学生的礼物。

  3、不得用师生关系向学生家长索取利益。

  4、不向学生推销商品,获取利益。

  5、不利用职责之便贪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

为人师表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

  2、谈吐文雅、服装整洁,举止端庄,不使用低级庸俗语言。

  3、严于律已,工作时间内不聊天,不玩牌,不下棋,不打球,不做个人私事,空节在自己办公室内备课,批改作业或学习业务知识。

  4、举止文明,作风正派,不看黄色书刊,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传销活动。

  5、搞好环境及个人卫生,预防疾病;

各室、组要把好三关(关窗、关门、关灯)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与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对应表――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编辑本段申请认定

  ①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

×

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

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②考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的申请能力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是否适合做教师是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能为人师表,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等内容都是准备执教的人应当具备的素养。

为此,鉴定要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专门进行面试(答辩)、试讲和心理测试。

编辑本段使用范围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负责印制,在全国相应的学校通用。

取得教师资格者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学校和机构中任教。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编辑本段考试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最早的教师资格制度发轫于1782年的美国弗蒙特州,后来西方主要国家也陆续确立教师资格制度。

上个世纪中叶,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教师专业化浪潮。

  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教师资格条例》。

编辑本段报考程序

  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并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申请程序

 非师范类:

与师范类应届、往届毕业生需准备的材料基本相同。

只是在初审合格后,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证明。

如果符合条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相应的受理期限内通知认定结果。

申请时间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资格认定时间。

考试课程及时间非师范毕业生(包括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考试课程按所报类别分为:

高级教师开考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

中学(含中等职校)教师开考教育学和中等教育心理学;

小学教师开考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

幼儿教师开考幼儿教育学和幼儿心理及卫生学。

每学期开考一次。

认定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幼儿园、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其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据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介绍,为方便高校毕业生择业需求,拟定从明年起在高校学生毕业在读期间或离校前,完成自愿从事教师职业的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

 附件一: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考手续,填写《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报名登记表》,交纳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四张。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将报名结果及包含考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层次名称的数据库软盘(数据库结构文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根据报考的考生数量编排考场,确定考点,核发《准考证》,并将安排情况、汇总的报名数据软盘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二、准考证编号准考证号码共11位,1、2位为报考年度末两位,3、4、5位为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后三位,第6位为人员类别码(1为国办学校在职教师,2为民办学校教师,3为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4为其他社会人员),第7位为资格类别码(1为幼儿园教师资格,2为小学教师资格,3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最后4位为报名顺序码。

  三、考试范围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采用现行中师教育学、心理学教材(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小学教育学教程》、《小学心理学教程》),不超过中师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

申请认定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育学采用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编写的《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心理学采用叶奕乾主编的《心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不超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

  四、考试形式全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五、考试命题试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制。

  六、考试组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参照成人高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阅卷考试试卷全省集中评阅,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高等学校承担。

  考试科目全部及格(满60分)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

本次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报考。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5年,5年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应重新参加考试。

  各市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加强考试工作的领导,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二: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和有关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测试。

人员集中的县(市、区),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在县(市、区)测试站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但需在市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派出的视导员督导下方可进行。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按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执行。

  三、参加测试人员达到一定等级者,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认定并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其中测试评定为一级甲等的成绩须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的成绩须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未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地在开展测试前,可组织应试人员进行培训,但应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坚持回避制度。

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测试时,本校测试员应予以回避;

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测试时,本系部测试员应予以回避。

  附件三: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二、体检工作组织实施  

(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应安排专人传递。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情况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签署意见。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可予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三、体检结果的使用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四、收费标准  体检收费标准因各地、各医院的情况不同,不做统一规定,按当地医院高考体检费收取,不得高于当地的高考体检收费标准。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

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

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

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身高影响教学者。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

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

其标准按199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

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淮。

  (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从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

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

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

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八)测听力:

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

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九)嗅觉:

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附件四: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范围  省教育厅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依法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严格依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主动接受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四)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三、委托程序  

(一)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向拟委托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发文征询意见。

  

(二)被征询意见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和依法接受委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函复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对同意接受委托的学校正式行文委托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其他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办事,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教育厅将依法取消委托:

  1、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2、违法、违规,不按照规定的工作办法、工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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