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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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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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Word格式.docx

对从事我市农产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新建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建成投入运营,经评审合格后,每个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生态圈建设

(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提升发展。

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的5%、服务收入的5%,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优先。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市场拓展。

对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在省外国内开设的线下体验店(须在3个及以上的省份建设5个及以上线下体验店),按照实际投入的房租费、装修费、运营推广费(人工成本除外)的3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其在省内开设的线下体验店(须建设10个及以上线下体验店),按照实际投入的房租费、装修费、运营推广费(人工成本除外)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线下体验店须正常运行满1年。

自线下体验店落地投运之日起至本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截止之日止两年(含)内的项目有效。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示范创建。

对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电子商务生态环境建设

1、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对经成都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服务对象达100家且同比增长20%,或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服务对象达20家且存活率达8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融资。

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按照8%),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企业主导制定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完成成果发布分别给予每一个标准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电子商务重点企业(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围绕主营业务主导制定的团体标准,按照完成成果发布给予每一个标准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一家企业每一个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完成成果发布的项目有效。

主导制定单位是指标准文件的“前言”中排序第一位的起草单位,若排序第一位的为标准归口单位(非企业)时,排序第二位的可认定为主导制定单位。

(八)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建设

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以我市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村为核心基地,开展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工作。

签约贫困村合作农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比例超过70%,并配套建立了农产品收购点,申报年度采购贫困村农产品的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

按申报年度企业在贫困村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贫困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企业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九)支持川菜企业加工配送体系建设

总部在成都市,年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的品牌川菜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

对新建或改造加工配送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十)传承弘扬餐饮"

老字号"

对成都市的"

中华老字号"

、"

四川老字号"

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旗舰店和形象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新开连锁门店,每店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十一)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

对总部在成都且年销售额3000万以上的川菜企业,开设在境内市外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20万元补贴;

开设在境外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50万元补贴。

(十二)支持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

在成都注册设立的川菜餐饮企业,年度首次认定为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高于20万元支持。

(十三)支持川菜国际文化交流

在成都注册设立的川菜餐饮企业,参加海外美食营销推广及烹饪交流活动,对展示、展位费给予90%的补贴及人员费(每个企业人员补贴不超过5人)45%补贴。

(十四)社区再生资源处置能力提档升级

再生资源分拣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购买新设备或应用先进技术的,资源利用率达到70%以上,分拣、生产处理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增效同比增长5%以上;

建立回收运输物流的,增效同比增长5%以上。

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支持农商对接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

在每个申报年度内购进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3000万元以上。

经评审合格后,按总购进额、四川民族地区产品购进额、设立四川民族地区专柜情况排序,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成都造”市场拓展

(十六)支持“成都造”市场拓展活动

1、支持企业开展“成都造”市场拓展活动。

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由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中国行”、“川货全国行”活动,对于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展品运输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装修费按每平方米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给予50%的支持(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

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组织奖励。

2、支持区(市)县开展“成都造”市场拓展活动。

对各区(市)县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专场对接活动给予50%的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五、支持开放型经济生态圈建设

(十七)支持“成都服务”开拓境外市场

1、根据服务外包执行额或服务贸易出口额,给予企业5-30万元的支持。

2、鼓励企业向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国交付等形式购买管理培训、咨询服务,每个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个项目。

3、根据奖项的国际影响力和获奖类别,对获得国际设计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不超过2个项目。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开展对外投资

(1)支持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的我市企业主导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加工制造型、商贸物流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支持对外投资前期工作。

对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

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支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年度。

(3)支持在境外设立控股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

对我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对项目初期(注册成立或并购完成之后3年内)的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新设境外企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

(4)支持主导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

对我市企业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对项目初期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4年,其他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5)支持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

对成都市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的办公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等给予3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

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包括: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

3、支持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行业协会在蓉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对行业协会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围绕“走出去”发展,推动我市企业与央企、市外大型民企、境外重点企业、境外经贸机构、外国使领馆等的交流对接活动。

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审择优给予场地租赁、材料印制、人员邀请等相关费用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以及企业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

对列入当年重点支持对外经贸促进活动计划和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对参加企业及组织机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组织机构补贴人员不超过2人(补贴标准见表一);

对活动的组织机构给予商务活动费用补贴(补贴标准见表二)。

(十九)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由商协会组织或重点外贸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会的展位费(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给予90%的补贴,参展样品的运输费用、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贴;

(1)展会项目人员到访国家严格按展会支持计划执行,出访国家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2)展会项目观展人员数不得超过展位数量,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3)每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组织费用补贴;

(5)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补贴标准见表一)。

(二十)支持企业在境外举办品牌推广活动。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出口自主品牌推广活动、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等推介活动,场租费用给予90%的补贴,并给予不超过5人的人员费补贴。

(二十一)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1、支持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在境外策展和参展,对展场费、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展品运输费、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境外媒体宣传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并给予不超过8个人的人员补贴。

2、支持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

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展品运输费、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4人的人员补贴;

每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参加市商务委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及产业推广活动,给予每家企业或机构不超过2人的人员补贴,补贴标准见表一。

(二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

对参展企业每个品牌展位装修费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50%的支持,2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5万元;

3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8万元;

4个标准展位特装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强化中介服务和“走出去”服务保障

(二十三)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发展

1、对首次评定为成都市民政局3A、4A、5A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协会举办和参与境内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行业统计监测、编制行业报告,从事课题研究等给予补贴。

每个专项服务经组织项目评审合格后择优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同一协会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支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3、对3A及以上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举办,且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意活动、技能大赛、行业沙龙、特色节会等择优给予补贴。

单个项目经组织评审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同一协会每年申报项目不不超过2个,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对单个商务行业协会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十四)支持中介服务和“走出去”服务保障

1、大力引进会计评估、法律服务、高端商务、调查咨询、文化创意、碳排放交易等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国内外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对成都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度,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加强涉外中介服务,对行业协(商)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涉外金融、法律、管理咨询、检测认证、人员培训等服务,按其涉外服务业务规模给予每年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七、其他

(二十五)政策支持对象

成都市所辖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研究咨询机构等。

被"

成都信用"

网列入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二十六)政策支持项目

该政策发布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评审、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项目库。

在当年预算规模内,通过集体决策方式按照绩效最优的原则在项目库中确定当年支持项目。

一个预算年度内对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两个(支持开放型经济生态圈建设、强化中介服务和“走出去”服务保障项目除外)。

(二十七)政策解释和执行

本政策由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十八)政策施行时间

本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表一境外市场拓展活动人员补贴标准

表二对外投资合作

 

表一境外经贸促进活动人员补贴标准

出访最远国家

所在地区

出访国家数量

美洲、非洲

(人员补贴)

欧洲、大洋洲

东亚、西亚、中亚

东南亚、南亚及台港澳地区(人员补贴)

1个国家(地区)

(系数为1)

2万元/人

1.6万元/人

1.1万元/人

9000元/人

2个国家(地区)

(系数为1.5)

3万元/人

2.4万元/人

1.65万元/人

1.35万元/人

3个及以上国家(地区)

(系数为2)

4万元/人

3.2万元/人

2.2万元/人

1.8万元/人

表二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补贴标准

开展活动

所在最远地区

组织企业数

及开展活动涉

及国家(地区)数

美洲、欧洲

(万元)

非洲、大洋洲

东亚、西亚及

台港澳地区

东南亚、南亚、中亚

1个国家(系数为1)

5-10户企业

8

6

5

4

11-20户企业

15

10

21户以上企业

20

12

2个国家(系数为1.5)

9

7.5

22.5

30

18

3个及以上国家(系数为2)

16

40

24

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主要是指机构或协会在境外开展的项目对接会、洽谈会、座谈会、推介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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