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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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同意社会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各省级预算部门按照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楚反映支出与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省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

(三)省级预算部门中长期进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省财政厅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五)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部门职责、工作活动、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

市县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八)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九)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形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省级预算部门对预算项目、工作活动和部门职责开展绩效自评,组织省级预算部门对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综合绩效自评;

(三)组织对部门职责、工作活动和重大财政支出政策、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四)审查省级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对省级预算部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六)负责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公开省级年度预算、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省级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组织对列入本部门预算的“部门职责—工作活动—预算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对本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综合绩效自评。

(四)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支出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五)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六)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条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绩效评价方案;

(二)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三)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形,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绩效评价进行全进程监管。

第三章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对象是指纳入省级预算支出的资金。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综合绩效评价、部门职责绩效评价、工作活动绩效评价、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四个层面内容。

(一)部门整体支出综合绩效评价。

按照部门预算中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对部门财政资金整体安排利用情形进行考评,对实现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的办法进行考评,对绩效目标实施程度及效果进行考评,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二)部门职责绩效评价。

按照部门预算中部门职责绩效目标,对部门职责对应资金安排利用情形进行考评,对实现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的办法进行考评,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进行考评,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三)工作活动绩效评价。

按照部门预算中工作活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对工作活动对应资金安排利用情形进行考评,对实现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的办法进行考评,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进行考评,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四)预算项目绩效评价。

按照部门预算中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对预算项目对应资金安排利用情形进行考评,对实现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的办法进行考评,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进行考评,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章绩效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方式是绩效评价主体按照设定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分析绩效数据,得出评价结论的各类分析、评估和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方式主要包括:

(一)本钱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按时期内总本钱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形、不同部门和地域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计算投入产出比的方式;

(四)综合指数评价法。

是指把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别离计算各项指标评价得分,再依照设定的各项指标权数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形的评价方式;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方式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按照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形,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应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能够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绩效情形进行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后形成的总结性结论文件。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部门绩效自评报告、财政绩效评价报告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大体概况,包括与评价对象相关的进展计划、政策要求,评价对象预算绩效目标,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及资金支出情形。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形;

(三)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

(四)各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形;

(五)绩效结果与绩效目标的一致性、不同性及其原因分析;

(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纠偏办法及改良绩效管理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评价报告应客观公正、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简明清楚、分析透彻、逻辑清楚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绩效信息。

第二十一条省级预算部门依照规定格式及要求撰写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依照规定格式及要求撰写财政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进行跨年度全周期评价或年度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省财政厅或省级预算部门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流程,一般分为预备、实施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绩效评价预备阶段包括下列程序:

(一)肯定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由评价组织者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肯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

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单独或联合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

评价工作组需要完成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省财政厅或省级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三)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

评价工作的计划安排;

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拟采用的评价方式;

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省财政厅或省级预算部门审定。

(四)下达评价通知。

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刻和要求等。

(五)明确评价具体内容。

评价工作组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就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下列程序:

(一)搜集、审核资料。

评价工作组在全面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评价工作方案,对已搜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二)现场勘查。

按照评价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价工作组可采取现场勘探、询问检查的方式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三)综合评价。

评价工作组按照评价工作方案肯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权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形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四)互换意见。

评价工作组在撤点前就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形及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互换意见。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下列程序:

(一)撰写报告。

依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

在规定的时刻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省财政厅或省级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三)及时总结。

评价工作组织机构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刻地址、大体情形、碰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随同绩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省财政厅或省级预算部门。

(四)成立档案。

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妥帖保管工作草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成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品级可按照不同评价内容设置。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良预算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预算部门,省财政厅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将加大对相关领域支持力度。

对绩效评价发觉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预算部门,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其项目预算。

省级预算部门要完善相关机制,对下属预算单位依照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处法。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必然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觉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预算部门据此制定部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冀财〔201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预算部门绩效评价通知书

2.预算部门绩效评价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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