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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定义?

)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超过1000床的新建综合医院需经过充分论证(?

)。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经济适用、安全卫生、。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

保留)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门诊用房面积应按日门(急)诊量确定,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

1(超过或低于3:

1的应按实际情况相应增减),也可按本地区类似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急救)部(条文说明中增加)、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的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应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急救)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条文说明)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1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

规模

部门

200

300

床(合并)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急诊(急救)部

2.8

2.9

3.0

3.1

3.2

门诊部

16

16.2

16.4

16.6

16.8

住院部

37.6

37.7

37.8

37.9(取整)

38

医技科室

25.6

25.7

25.8

25.9

26

保障系统

9

8.5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5

4.5

注:

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承担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2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表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8~10

2.5

注:

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过多)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m2)表4

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453

553

840

1143

1430

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X线造影(导管)机

血液透析室(10床)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分类:

烧伤、血液、)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大型(18~20人)

直线加速器

470

同位素室(含ECT)

同位素治疗病房

(6床)

230

钻60

710

后装机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单列:

采暖锅炉房按规定设置

健康体检按实际需要报批

公共车库单列如何计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使用立体车库?

感染疾病科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较好的位置,并有可能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三功能分区合理,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

,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放后面)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标准,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集中布置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种用房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不含停车用地面积)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表5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

(与前对应)内容所需的用地指标。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承担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考虑节约用地停车的数量与用地面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斟酌?

2/3地上,1/3地下)

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

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结构选型应考虑使用灵活性与改造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考虑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应设置无性别厕所,并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节能标准。

第三十五条急诊(急救)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防潮应。

);

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使用蒸汽的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七条综合医院院区管网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有必要的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八条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五条综合医院应设置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的排放、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突发疾病的应对——规范中

第六章医用设备

第四十七条

一般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一、第四十八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七章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急救)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条文说明明确)

第五十三条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

200~400床为1:

1.4~1.5,500~1000床为1:

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

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主编、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名单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附件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综合医院的定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八年时间。

“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至今包括“九五”的后四年和“十五”的前四年。

这跨世纪的七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

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施行八年的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新建(迁建)综合医院项目。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管理和先进的医疗技术与设备。

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推动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

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主,为病人提供方便的原则。

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

同时,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心情舒畅地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

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建一所医院;

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此,在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环节。

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环节。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有多少钱干多少事,或者是用一定的投资总想干更多的事,可研报告往往成为“可批报告”,结果与初衷相差甚多。

在体制转变过程中,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自主权的扩大,盲目性和急于求成则导致建设项目的先天不足,后患不尽,欲速不达。

长期以来,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的医院建设项目,负责筹建工作的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助。

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全国多数设计单位很少做医院设计,也缺乏专门的技术力量。

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的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力为之。

以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

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

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

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见缝插楼、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作法。

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勉强、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

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永远充满活力。

第九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条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不好。

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

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

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投资效益较好亦便于管理。

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分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

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上述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

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应采取兼并、联合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建立医疗联合、连锁机构,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原则及每千人口床位数指标。

主要依据是:

1.2002年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1;

2.200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2;

3.200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的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3。

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张/千人)附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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