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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含有例如丙酮、酒精、氨*、苯、粗苯、丁烷、汽油、己烷、助潜溶剂蒸气、甲烷、石脑油、天然气、丙烷或危险性相当的燃气或蒸气。

*请参阅国家消防协会70,国家电气规程的500-3条:

特别警告。

5.5.2气体混合物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的爆炸性能是随所包含的具体物质而变化的。

对于1类场所(A,B,C和D组),分类包括确定最大爆炸压力,在封闭装置中夹紧结合的部件之间最大安全间隔以及空气混合物的其他特性。

对许多物质的试验结果可在保险商实验室第58号技术报告中找到。

把最大爆炸压力和最大实验安全间隔(MESG)同各组标准的参照试验物质作比较,在此基础上对物质作出了分组。

表1给出的是相应的数据。

5.5.3大部分石油产品归类于D组。

但是,乙烯生产、催化重整、氨合成和其他加工则包括其他各组,特别是B组和C组。

5.5.3.1带有能向大气释放氢气的可充电蓄电池的场所需重新审查是否可能为B组分类。

见8.2.6节。

5.5.4在硫化氢和天然气混合物中。

如果硫化氢组分小于该混合物的百分之25(按体积计)则建议将该混合物考虑为D组。

5.5.5在人造混合物中,如果人造气含有超过百分之30的氢气(按体积计),则该人造气混合物应考虑为B组。

表1A-Ⅰ类气体和蒸气的分类依据(公制)

最大爆炸压力(千帕)

在第一级试验容器中点火在导管中点火

参照试验物质

最大实验安全间隔(mm)

静止的

紊流的

A

B

C

D

乙炔

氢气

二乙醚

汽油

0.0762

0.3048

0.7356

1241

938

758

655

1793

1303

1227

1076

7860

5826

1379

1103

表1B-Ⅰ类气体和蒸气的分类依据(美制)

最大爆炸压力(磅/平方英寸)

参照的试验

物质

最大实验安全间隔(英寸)

0.003

0.012

0.029

180

136

110

95

260

189

178

156

1140

845

200

160

6.分类的判断准则

6.1总则

决定一个场所的分类是基于易燃性气体或蒸气会存在的可能性。

可能的释放源包括通风口、法兰、控制阀、排液系统、泵和压缩机的焊缝,接头以及油罐浮顶的焊缝。

要注意的是,来自上述设施的某些释放源产生的易燃性物质是如此的少见和释放的速率又是如此之小,因无须将其视作是源,也无须把包含这些设施有良好通风的非封闭区域进行分类。

在作决定的时候应考虑第5节到第14节中所述的各种因素。

如果已经决定一个场所应予分类,和如果已经把气体或蒸气标明为A、B、C、D组,那么下一步要作的应是标明该场所是1分区还是2分区。

在进行后一步时,必须考虑的可能性是易燃性气体或蒸气的释放在正常操作期间很可能发生,其量足以点燃,还是仅仅是一种不带发生的结果或者仅仅是异常状态。

6.2国家电气规程的判断准则

6.2.1分类的判断准则

下列涉及区域分类的基本定义和国家消防协会70第500条1996国家电气规程中所给出的基本定义是相同的。

区别是为了清楚起见作了一些编辑上的修改以及删除了一些与石油操作无关的主题。

6.2.1.1Ⅰ类场所

Ⅰ类场所是这样一些场所,在这类场所的空气中存在或可能会存在易燃性气体或蒸气,其量足以形成爆炸性或可点燃的混合物。

Ⅰ类场所包括如下:

a.Ⅰ类1分区场所-是这样的场所

(1)在这类场所中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存在可点燃浓度的易燃性气体或蒸气;

(2)在这类场所中由于进行修理或维护操作,或者因为泄漏,时常会存在可点燃浓度的这类气体或蒸气;

或者(3)在这类场所中设备损坏或误操作,或者加工过程,会释放易燃性气体或蒸气达到可点燃的浓度并且同时还会造成电气设备故障,而这又会成为点火源。

这一分类通常包括这样一些场所:

把挥发性易燃性液体或液化易燃性气体从一个容器输送至另一个容器的场所;

使用挥发性易燃性溶剂的内部区域;

包含有挥发性易燃性液体的敞式罐的场所;

通风不良的场所,而在这些场所中易燃性气体能够积聚,或挥发性易燃性液体停滞或聚集着;

冷藏或冷冻设备内部,其中挥发性易燃性物质存放在敞口的,塞得不严的,易于破裂的容器内;

以及所有其他的场所,在这些场所中,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产生易燃性气体或蒸气达到可点燃的浓度。

b.Ⅰ类2分区场所-是这样的场所

(1)在这类场所中处理,加工或使用挥发性易燃性液体或易燃性气体。

但是在这类场所中,这类液体,蒸气或气体通常是封闭在密闭的容器或封闭系统中,它们的泄漏只是发生在这些容器或系统事故性的破裂或损坏的情况下或发生在设备非正常操作的情况下;

(2)在这类场所中,气体或蒸气的可点燃的浓度一般通过可靠的通风得以防止,具有点燃性只是由于通风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或者(3)这类场所与1类1分区场所相邻,并且可点燃浓度的气体或蒸气偶而能传送到这类场所;

除非采取从清洁的空气源来的充分的正压通风防止这样的传送(并且装备有效的防止通风故障的安全装置)或者采用气密隔板予以隔离。

注释:

在上述第

(2)项中,“机械的”一词(在“可靠的”和“通风”之间)从国家电气规程的定义中被删除了,以允许自然的和机械的三种手段都可以用来充分的通风。

这一分类通常包括的场所中,使用挥发性易燃性液体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气,但应使它成为可点燃的仅仅是在故障的情况下或在某些异常的操作状态下。

在事故情况下可能泄漏的可点燃物质的数量,通风的充分性(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所包括的整个区域,以及与爆炸和火灾有关的工业记录是在确定分类的每个场所的范围时作为指标予以考虑的全部因素。

6.2.2Ⅰ类1分区需考虑的事项

6.2.2.11分区场所所包括的区域在正常状态下可能会有可点燃浓度的易燃性气体或蒸气存在。

例如,紧靠着油罐通风口的区域存在易燃性气体是很正常的,应找1分区分类。

但是,“正常”未必意味着总是一切都工作正常的状况。

例如,某个加工过程对控制极其敏感。

以致安全阀频繁地打开,这可能被视为正常。

如果这些阀门把易燃性液体或气体释放到大气中,与释放点相邻的场所应分类为1分区。

但是,如果安全阀在通常的情况下操作得不频繁了,则不能被视为正常。

在本文中,正常状态也包括经常出现的常规事件。

例如,为了装或卸刮泥板而打开刮泥桶是一种正常状态。

6.2.2.2会有需要经常进行维护和修理的情况。

当这些情况被视为正常并且如果由于维护和修理而造成大量易燃性液体或气体的释放,则该场所应分类为1分区。

但是,如果并不经常要求维护和修理,则这类作业被视为异常。

6.2.3Ⅰ类2分区需考虑的事项

6.2.3.12分区的场所只在异常状态下才可能存在易燃性气体或蒸气。

作为例子来看一个充分通风的场所,它有一个工艺泵只是在异常状态下其轴的密封装置泄漏出易燃性气体或蒸气。

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1分区分类。

要释放气体或蒸气,该轴的密封装置应有裂缝,而这是不正常的。

因此,泵的周围区域被分类为2分区。

6.2.3.2石油处理设备不会经常出故障。

况且国家电气规程要求在2分区场所中的电气装置应允许在电气设备故障的情况下可以出现点火源。

这也不经常发生。

例如,假设电气设备和石油处理设备各自的故障率为每8000小时一次(每年一次),则二种设备在同一小时都发生故障的概率仅为6400万分之一。

上述假设的故障率即使从谨慎的角度考虑仍是高的,故障发生的持续时间通常小于一小时。

基于现实的考虑,同时故障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因此,这一考虑事项有理由划分为2分区分类(相对于1分区而言)。

6.2.3.32分区分类还应用在通常存在于1分区场所和无分类场所之间的“过渡区”。

显然在假想线的一侧不应存在易燃性气体或蒸气,而在相对的一侧则绝不能存在。

在异常状态下应该有一个其中可能存在有易燃性气体或蒸气的“过渡区”。

这些异常状态可能会是例如不利的气流或易燃性物质的异常大的释放。

但是,可以使用气密性隔板来防止气体或蒸气的散布。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有过渡区,在隔板的另一侧就是无分类的。

同样,如同在6.2.1.1.b段中所述,从一个干净的空气源进行充分的正压通风可以用来清除过滤区,只是要有防止通风故障的有效安全措施。

6.2.3.4当一个建筑物(或类似的封闭区域)由于其中装有专门的油或气处理设备而把整个建筑物范围内划分为1分区时,靠近所有非气密墙和其他通道(例如门和窗)的区域应划分为2分区过渡区。

如果第8节到第14节(视哪节适用)没有推荐专门的过渡区。

2分区的区域应扩大如下:

1)在专门的设备项目周围围绕着1分区区域的情况下,从1分区到2分区边界的距离等于从有问题的专门设备到1分区区域的距离,或者2)在建筑物(或类似的封闭区域)整个范围内分类为1分区的情况下,扩展的距离为从非气密墙或通道起3米(10英尺)。

6.2.3.5当建筑物(或类似的封闭区域)由于其中装有专门的油或气处理设备而整个建筑物范围内被分类为2分区时,无须由于非气密性墙或其他通道(例如门和窗)而把2分区区域扩大到超出建筑物之外,除非建筑物内的专门设备要求对通道以外的距离进行分类。

但是,这类通道往往会使易燃性气体或蒸气得以传播,为了提高安全性,一般推荐在紧靠这类通道的区域而要安装无防爆消弧器的或高温的电气设备。

6.2.3.6某些通道专门用来从建筑物(或类似的封闭区域)中排出或抽取潜在的易燃性气体或蒸气,例如屋顶的通风孔,压力通风系统的抽气管。

建筑物中的这类通道应视作通风口并作相应的分类。

当这类通道来自Ⅰ类1分区的场所时,则要分类为Ⅰ类1分区,其周围应有相邻的2分区过渡区,除非在第8节到第14节的相应的部分中另有规定。

被分类为2分区的建筑物中这类通道的外部区域,离通道21.5米(5英尺)视为2分区,除非在第8节到第14节的相应的部分中另有规定。

6.2.3.7考虑非封闭源的情况,在正常操作中它释放易燃性气体或蒸气。

围绕这种源的分类区域表现为围绕该源的1分区同心园,它的外面围绕着2分区同心园,此2分区区域是“过渡区”。

6.2.4无分类场所

6.2.4.1经验表明某些场所可以是无分类的,且与通风速率无关,因为释放自某些器材的易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存在是非常之不常见。

这类场所的例子有:

6.2.4.1.1这样的场所,其中易燃性物质包含在:

1.整体焊接的封闭的管道系统,无阀门,法兰或类似的装置,或

2.无间断的金属管系,无阀门,接头,法兰,或类似的装置。

6.2.4.1.2这样的场所,其中易燃性气体或蒸气被输送到或贮存在可靠的容器或罐内(请参阅可易燃性液体和气体规定容器的国家消防协会的建议和运输部的规程)。

6.2.4.2充分通风的场所,它围绕的设备有持续火焰源(例如无防护设备的燃烧容器和火炬头),这样的场所不必仅仅因为燃气被视作释放源而分类。

注释1:

为了谨慎起见可把这类场所的某些部分分类。

例如,在燃气加热器或燃气炉的清扫期内电气设备可能会暴露在易燃性气体中。

注释2:

在无防护设备的燃烧容器和火炬头周围没有分类并不意味着在其他释放源的附近是燃烧容器和火炬头的安全位置,因为无防护设备的燃烧容器和火炬头本身就是可点燃源。

作出在该场所安装无防护设备的燃烧容器和火炬头是否安全的决定不在本文讲的适用范围之内。

6.2.4.3存在非电气可点燃源例如:

无防护设备的燃烧容器和火炬头的明火的不分类场所的实施惯例在推荐的实施惯例500以前的版本中已被采用。

建议把这一实施惯例的应用限制在无防护设备的燃烧容器和火炬头,并把由此引出的无分类场所限制在与它们直接相邻的区域。

位于这些无分类场所的电气设备在大多数时间内一般是断电的,因而火焰源是不存在的。

虽然从实践的观点看,当存在明火时,在火焰紧靠区域中的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不见得会是燃烧的起因,可点燃源的位置并非是场所分类的判断准则。

按照意义,分类的依据是存在易燃性混合物的可能性。

本文件无意建议建立这样的无分类场所,在这个场所中可以放置通用的与无防护设备的燃烧容器或火炬头的燃烧或点火系统无直接关系的电气设备。

6.2.4.4包含烃类物质处理装置的其他场所可以是无分类的。

见第8节到第14节的适用部分。

在第8节到14节中所举的例子只考虑所讨论的具体设备,并未把由于其他设备而分类的相邻区域的可能的影响考虑进去。

6.3通风

6.3.1总则

6.3.1.1决定把一个场所分类为1分区,2分区或无分类,部分取决于该场所的通风程度。

6.3.1.2在含有处理烃类物质的设备的封闭区域中不允许靠提供通风把一个封闭区域从分类的重新分类为无分类的。

6.2.4.1节所提到的设备以及以烃类物质为燃料的原动机不超过每单位5600千瓦(7500马力)的除外。

6.3.1.3固定式敞式百叶窗,敞式栅栏等。

可以看作与敞式地板,敞式屋顶或敞式墙一样。

对于通风来说,可关闭的可调式百叶窗应看作与封闭的地板,封闭的屋顶或封闭的墙一样。

只在异常状态下才关闭的可调式百叶窗(例如当发生火灾或释放灭火剂时)或者只能自动关闭的可调式百叶窗,对于通风来说,可视为与敞式地板,敞式屋顶或敞式墙一样。

要知道地板,屋顶和墙都有建筑构件,柱子等等,它们与敞式栅栏和窗式百叶窗是不能等同的;

当这类障碍物占面积少于百分之15时,对于通风程度的确定可以忽略不计。

6.3.1.4总之,自然通风的场所(建筑物,房间或空间)应该基本上是敞形的并且没有对空气自然流通的障碍物,不论垂直方向还是水平方向空气均能流通。

这类场所可以有顶子或侧面部分封闭,或既有顶子侧面也部分封闭。

6.3.2充分通风

6.3.2.1充分通风定义为这样的通风(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它是以防止浓度在其低燃烧(爆炸)极限LFL(LEL)百分之25以上的大量蒸气-空气或气体-空气混合物的积聚。

详细内容请参阅国家消防协会30。

6.3.2.2用于通风的空气源不应来自分类为1分区的区域。

实践上,空气源应来自无分类的区域。

6.3.2.3在确定充分通风时,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可视为均匀,虽然实际上在接近释放源处会有一个小的浓度较高的“气阱”。

6.3.2.4实现充分通风的方法

6.3.2.4.1总则

下面列出实现充分通风的一些方法。

所列并非包罗万象,基于适用的原则任何所采用的方法均应同时满足下列(a)和(b)。

a.对于其蒸气重于空气的液体,通风的安排必须对易燃性蒸气可能集聚的整个区域进行通风(特别是地面区域);

以及

b.对轻于空气的气体,屋顶或墙的通风口的安排必须对气体可能集聚的整个区域进行通风(特别是天花板区域)。

请参阅7.2.2节。

6.3.2.4.2封闭区域(房间,建筑物或空间)能被认为充分通风必须是每分钟每平方英尺地面面积至少能提供0.028立方米(1.0立方英尺)的空气体积流量,而且每小时至少要换气6次,这样的通风速率既可以用自然通风也可以用机械通风来实现。

6.3.2.4.3“地面面积”是贯穿一个封闭区域的任一水平平面的最大面积。

6.3.2.4.4允许内部空间再循环,如果:

a.再循环的空气要用满足6.5.2a到i节的要求的气体监测系统连续监测,以及

b.气体监测系统具有自动停止再循环的功能,并发出报警(根据对该区域最适用的原则,报警可以是音响报警也可以光报警,或者二者并用)。

并且,如果探测到蒸气-气体混合物的浓度超过其低燃烧极限(LFL)百分之20以上能向外部排气(排气的最小速率是见6.3.2.4.2节)。

除非是异常状况,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向有问题的空间补充足够的稀释的空气以确保易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保持在低于其低燃烧极限(LFL)百分之25的水平。

6.3.2.4.5对于自然通风的封闭区域(例如建筑物),如果通风的进气口和出口的尺寸和位置合适,由热力形成的气流(烟道效应)提供充分的通风。

当对封闭区域用下面的数学分析来确定充分通风时,必须用两个安全系数中的一个,它把所需的最小计算的气流速率增加到每小时换气12次。

要达到每5分钟完全换气一次(每小时12次),建筑物中进气口和出气口的最小截面可以用下列方程式(方程式1和方程2)来计算,条件是没有重大的建筑内部阻力以及进气口和出气口垂直分布在相对的墙上。

建议这一计算充分通风的方法限制用在约30立方米(1000立方英尺)或更小的封闭区域(例如建筑物)。

6.3.2.4.6为了以合适的分配通风方式引入空气,必须采取某些措施。

即不能允许空气事先在封闭区域内部未经过流动而从进气口直接流自出气口(短循环),或从出气口直接返回进气口。

下列专用方程式将确定进气口和出气口的最小截面积,以提供上述推荐的每5分钟完全换气一次。

当要求更换内部空气的时间不同时,方程式1可以按照反比线性方式作调整。

例如,对于每10分钟完全换气一次,则所需的通风口只要一半大就可以了。

当Ti接近To时,烟道效应减小。

A=

(1)

其中:

A=进气口(或出气口)的有效截面,单位:

平方英尺(含百分之50效率系数)

V=要通风的建筑物体积,单位:

立方英尺

H=见方程式2

Ti=室内空气温度,单位:

绝对华氏温标的度(华氏度加460)

TO=室外空气温度,单位:

方程式1推导自1985美国供热。

制冷和空调工程师学会原理手册22章:

使用方程(5)

和(10),假设条件为每5分钟换气一次,请参阅上述手册22章关于自然通风建筑物的补充

资料。

方程式适用于当Ti>To时。

如果Ti<To,则Ti用To代,To用Ti代。

在方程式1中所确定的有效截面(A),假设进气口有效截面等于出气口有效截面。

如果有效

截面不相等,则使用两个有效截面中的小者。

请参阅1985美国供热,制冷和空调工程师学会原理手册22

章图7。

此图复制于下为图1。

按照方程式1确定的通风口截面积可以按从图1取得的增加的百分数减小相

同的百分数。

 

出气口截面比进气口截面或相反

图1由于一种通风口的有效截面大于另一种而引起的流量增加

(见6.3.2.4.6节)

h=

(2)

h=从百叶窗开孔中心到中和压力级(NPL)的高度,单位:

英尺。

中和压力

级是建筑物垂直表面上的一点,该点处的室内压力和室外压力相等。

H=A1和A2之间的距离(中心到中心),单位:

英尺

A1=底部通风口的有效截面,单位:

平方英尺

A2=顶部通风口的有效截面,单位:

注释:

方程式2适用于当Ti>To时。

如果Ti<To,则方程式2中Ti/To项应予颠倒。

确定建筑物中为了得到充分通风所需之最少百叶窗数目的计算实例(使用方程式1和2)在附录A中给出。

6.3.4.2.7建筑物或其它封闭的或部分封闭的区域被认为是能充分通风的,是因为它们的结构特点,条件是它们既符合6.3.2.4.1又遵守下列之一的条件:

a.有屋顶或天花板的建筑物或区域,其垂直墙的面积占总的可能的墙面积仅等于或少于百分之50时,被认为是能充分通风的(不考虑地板的类型)。

b.建筑物或区域被认为是能充分通风的,只要它既无地板(例如,地板是格栅),又无屋顶或天花板。

c.建筑物或区域被认为是能充分通风的,只要它没有屋或顶天花板,以及只要至少百分之25的周长上没有墙。

6.3.2.4.8封闭区域可视作为充分通风的,如果所提供的通风速率至少是把预期的易散释放稀释到低于其低燃烧极限(LFL)的百分之25所需的通风速率的4倍,把易散释放稀释的通风速率按照附录B通过详细计算确定。

如果所提供的通风速率少于每小时换气3次,则建议用固定的气体探测仪连续监测,以保证保持在低于低燃烧极限(LFL)百分之25的水平上。

这种通风速率既可以用自然通风也可以用机构通风实现。

内部空气允许再循环,如果:

a.再循环的空气用满足6.5.2.a到h要求的气体探测仪系统进行连续监测,以及

b.气体探测仪系统设计有自动停止再循环的功能,能提供报警(根据所在区域的适用性,可以是音响报警或光报警,或者声光报警都有)。

并且如果检测到气体-空气混合物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浓度超过它们的低燃烧极限(LFL)的百分之20以上,能提供向外部的排气(以6.3.2.4.2节中所述的最小的速率)。

除非是异常状况,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向有问题的空间补充足够的稀释空气的保证易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保持低于低燃烧极限(LFL)的百分之25。

6.3.3不充分通风的区域

6.3.3.1不充分通风区域定义为没有能按6.3.2节所述提供充分通风的自然或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建筑物或空间。

6.3.3.2封闭区域(例如建筑物)有可能某些部分是充分通风的而另外的部分是不充分通风的。

例如,没有墙(从地板起)的压缩机房(车间)的下部区域可能是充分通风的,而车间的上部区域(特别是没有屋脊通风口或其他同类风口等)可能是不充分通风的。

6.4相邻区域

6.4.1与分类区域相邻的没有用气密性隔板同该分类区域隔开的非封闭充分通风的区域其分类范围应达到第8节到第14节(哪节适用找哪节)所指定的范围。

请参阅图2。

6.4.2与分类区域相邻,并用气密性隔板同该分类区域隔开的封闭区域,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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