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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gniz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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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一、如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1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1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2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3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3

三、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 4

(一)增强社会群众的法制安全思想 4

(二)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与管理 5

(三)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5

1.树立先进的执法思想 5

2.加强打击力度 5

(四)完善相关硬件设施 6

1.完善安全设施设置 6

2.强制车辆保险 6

总结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8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也发生了转变,交通工具的增多,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逐渐上升,特别是近年来,群死群伤的事故网络频繁报道,引起了学界各人士的关注。

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133条规定及其法院中《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看,交通肇事案件经常发生,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解决好理论与实践所出现的问题,因而,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细致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如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的法规,发生了导致人员身亡的重大事故。

一般主体是在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仅仅只是过失;

违反公路、水上交通管理法规等被称之为客体,因而在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员的不仅财产受损,严重的会导致死亡。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运输安全,由此得知,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从整体方面来看必须掌握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中的责任等姜先良.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6(12):

05-12.

因而,在面临交通肇事事故中的问题,应该积极的面对,而不是临阵脱逃。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是划分本罪与非罪。

应当对当时人进行调查,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违法了交通管理的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与事故中的联系。

假如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红没有相应的联系,假如发了部分人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或者是一些自然的影响,例如风暴、洪水等原因造成,就不会对本罪进行处置。

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并不能排除各种因素,这里应当分析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只有将行为人违规行为相应的关系,才能对本罪进行处置,不应该对该罪追求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加速超车,突然间发现前方十几米有人横穿马路,便打方向盘避开行为,但是由于速度非常快,导致行人受伤。

此时,行为人在穿过马路作为介入的因素只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真正的因素就是违规超车,因而,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相应的联系从而这就构成了本罪。

二是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最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最,在主观方面处于过失,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导致人员的伤亡、使得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及其较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公共的安全。

但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也应该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

主要的区别就是: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前者的主体,虽然非交通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主体,但是两者必须在操纵交通工具,与交通人员不同,他们仅仅不具备交通运输人员的身份;

后者被称之为一般的主体。

另外一方面,前者在发生交通事故运输活动中,严重后果就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后者发生了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导致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外的日常生产、在生活中不严谨、草率、不谨慎。

三是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在这两者之间都会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但是在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致人重伤的结果,主要表现出过失的心理态度,利用交通工具具故意杀人与伤人的损害,通常也会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也是两者最直接的却别。

四是本罪与驾车撞人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财产受到损失等后果,两者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表现。

此外,客观方面也不同,交通肇事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要求人的违章行为必然会导致法定严重的后果导致犯罪。

五是,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飞行事故中罪不同点就是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体是公路、水上运输等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就是航空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是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此外,在客观方面也会导致不同的后果。

当犯罪主体不同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称之为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仅仅只是航空人员,还包括了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一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犯罪主体就是铁路职工。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规,因而就会发生重大的事故,导致人员的伤亡”,使得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被拘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于逃逸导致人员伤亡的被处分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从犯罪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形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吴英华.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的刑法评价[D].西南政法大学2014(05):

05-20.

而构成该罪的结果前提是出现重大事故,同时对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在对这种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在掌握与分析重大事故与其他特别严重的事情,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交通肇事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同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导致公私财产损失的金额与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状况。

所以,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以下几点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在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上,应当结合伤亡的人数来予以确定。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重伤人数为3人以上,同时死亡人数1人的,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的,应当类属于重大事故;

而死亡人数高于2人以上的,就应当被当做情节特别恶劣的。

从中能够发现,标准是较为具体清晰的,但是如果交通肇事者造成死亡人数1人、重伤多人时,如果还是安全这一规定来进行应对,就只能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明显的,这不符合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量刑相对较轻。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进行修改,如果导致出现重伤人数3人到10人或是死亡人数为1人的,同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就应当视为是重大事故。

而如果导致出现2人以上死亡,11人重伤的,或是死亡1人,重伤多于8人的,就应当当做情节恶劣的案件。

在这种标准下,不但能够表现出执法的严谨性,而且还能够和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规定联系在一起。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第一,“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不能赔偿的数额还是造成的损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有着一定的危害性,不仅包括人的主观恶性,而且还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性。

客观危害性是产生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同时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在衡量是否能够成立该罪时,对于将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出现了该罪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就能够成立为该罪。

犯罪具有一定的定性,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的赔偿能力不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只有在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时,才能成立本罪,因此,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

导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都属于危害社会的后果。

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导致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按照中国刑法第133条要求,交通肇事行为只要产生致人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能够被称之为本罪。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重大财产损失的造成3-6万元损失的。

中国刑法第4条中提出: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犯罪,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能够出现逾越法律的情况”,这和刑法上的人人平等是相同的要求。

对于任何人犯罪,不管其职业性质与财产情况,只要是出现违法行为,就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遵守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来进行判定处罚的结果。

这一原则规定要在刑法上进行立法,同时刑事司法应当遵守规定。

因此,即便最高法院有法律解释权,但是也应当遵循相关原则。

综合来说,笔者觉得,《解释》会导致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出现损失,同时需要承担事故的较多责任,而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以上当做构成犯罪的前提之一,理由是有所牵强的,不够充分。

三、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

减少交通事故的出现,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力量,这是因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

而要想有效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应当只是重视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人员的追究方面,而且应当重视事前预防。

(一)增强社会群众的法制安全思想

为了有效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就需要进行预防事故的宣传教育,同时增强社会群众的法制安全思想。

为了使得社会公众能够自觉遵守交通的相关规定,就需要综合运用交通机构、乡镇一级政府、职能机构的力量,同时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使用多种方式来宣传安全驾驶的思想。

相关部门在进行宣传时,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使用电台、新闻、报纸等媒介,同时使用宣传车深入到县城村落的各个地方进行宣传许薇薇.浅谈如何正确对待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书[J].法制博览.2016(14):

08-16.

为了保障安全教育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就需要定期的为相关驾驶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同时为了让社会公众感受到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可以使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来完成一些宣传的画报,或是想出一些较为清楚明白的宣传语来进行宣传。

在这种情况下,使得很多群众能够对交通知识有较为深刻的了解,同时树立相关的安全思想,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现象。

(二)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与管理

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与管理,能够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现象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都是驾驶人员,而要想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就需要重视对驾驶员的管理。

对于交警部门来说,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此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体的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进行:

一是严格控制驾驶证的发放。

只有驾驶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同时在经过较为专业的培训后,对其进行考试,之后才能发放驾驶证。

而对于驾驶员来说,要想开车上路,就必须要获得相关的驾驶证,否则,就要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惩罚,这种前提下,能够从根本上来减少由于不合格驾驶而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

二是应当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驾驶人员进行培养,对其进行交通道德规范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教育,同时使得很多驾驶人形成以人为本的思想,在驾驶的过程中能够做到遵守规定,安全驾驶。

(三)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为了对交通事故进行有效的约束,应当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1.树立先进的执法思想

从交警部门来看,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转变以往以罚代管的思想,同时树立较为先进的执法思想。

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本身的作用,同时对相关规定进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交通部门应当提高对违章行为的治理力度。

对于违章行为的处理上,不仅应当对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处理,而且应当重视对行人欲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进行治理,使其能够遵守相关的交通制度,不论是非机动车、行人,还是机动车,只要是发生违章行为,就要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处罚。

2.加强打击力度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还应当加强相关的打击力度。

使用定点巡查、路面常规检查、集中打击、突击整治综合的方法来对机动车超速、超载、无牌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理,一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就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处罚。

同时还应当重视突出打击的重点万尚庆.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5(05):

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然而其产生的影响却是十分严重的,容易对人身安全与财产情况造成较大的危害。

所以,如果发生肇事驾车逃逸情况的,就要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处理。

(四)完善相关硬件设施

1.完善安全设施设置

交警机构应当重视提高观察能力,在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道路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的向有关机构上报,同时对于事故多发地区与危险路段,应当和有关机构在沟通后制定相关的措施,从而提出关于整治改造的意见。

例如,在一些危险路段与事故多发的路段,应当设置防护标杆与警示的标志,同时在主要的路口设置红绿灯与减速带,从而尽可能的减少交通事故。

2.强制车辆保险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措施,同时提高对机动车强制保险措施的制定,增强对强制保险、车辆入户的管理水平。

如果车辆没有进行投保,不对其进行入户。

而车辆没有年检与入户的,不对其进行放行,以此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被害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额,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总结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因此,法律实践中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同时违法行为和肇事结果之间也应当有着刑法方面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中的认定和鉴定有所不同,其实是一种行政上的认定,应当将其综合考虑在司法审查的领域内,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对其进行不断的调整与更改。

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属于不太严重的罪行,但是却会对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造成极大严重的后果,所以,应当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良好的处理,本文提出四点具体的措施:

增强社会群众的法制安全思想、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完善相关硬件设施等,以此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9

参考文献

[1]姜先良.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6(12):

[2]许薇薇.浅谈如何正确对待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书[J].法制博览.2016(14):

[3]陆旭,王文萍.连环交通肇事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从一起交通肇事案展开[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

[4]魏海岩.司机交通肇事罪责任辨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04):

[5]吴英华.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的刑法评价[D].西南政法大学2014(05):

[6]王华.存在逃逸情形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4(04):

[7]王姗姗.交通肇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弊端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5(15):

01-22.

[8]万尚庆.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5(05):

[9]P.tHall,whohasnotyetleftthesceneoftheaccidentcanbeidentifiedasatrafficaccidentcrimetoescapethe[J].Chineseprosecutor.2015(06):

03-15.

[10]MartinG.Trafficaccidentcrimeinthecrimeofresponsibilityinthefieldofcriminallawintheuseof[J].ruleoflawandsociety.2015(14):

02-14.

致谢

我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非常感谢老师在我大学最后学习阶段给我的指导,让我得以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同时感谢所有的任课老师在这四年学习生活中给予我的教诲和帮助;

因为你们,我才进步,因为你们,我的大学才丰富多彩。

在此表示我由衷的谢意,祝愿所有老师,生活美满,工作顺利,桃李满天下。

然后感谢我的同学在这四年中对我的帮助与陪伴,你们让我明白了友谊的可贵,步入社会,我会端正自己的态度,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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