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专利还是拯救生命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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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专利还是拯救生命Word格式.doc

对于跨国制药公司的诉讼,南非政府表示,根据现行的药价规定,南非艾滋病病人无法负担购买预防和治疗艾滋病药物的费用。

政府有责任帮助艾滋病病人。

这桩法律纠纷,无论对跨国制药公司还是对南非政府都意义重大,因此也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密切关注。

众所周知,自1981年,美国发现了第一例艾滋病病例,三十年来,艾滋病在全球急剧蔓延传播,公共健康问题令人担忧,而艾滋病药品专利权造成的技术垄断,致使艾滋病治疗药物价格高昂,众多的艾滋病患者得不到治疗而面临死亡的威胁。

当艾滋病患者的健康生命权遭遇艾滋病药品专利权时,我们该保护专利,还是拯救生命?

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的冲突在现实中该如何协调?

艾滋病治疗开展已20余年,在全世界的共同努力下,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在抗病毒治疗方面,一批具有不同作用机理的新药研制成功并陆续上市,治疗时机和治疗方案选择等也有了新的发现。

其他治疗方法如基因疗法、免疫疗法及红细胞诱导等正在探索并取得了不同进展。

从艾滋病药物研制者的角度,新药的研发必须投入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谓成本高、周期长、风险大。

通过授予新药研发者所研制药品的专利权,新药研发者对该药品可获得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占权,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收回成本并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从而继续投入到新的研发活动中去。

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耗费了巨大成本研制出来的新药就很容易被他人仿制,这样发明人可能连成本都难以收回,则难以激发人们开发新药的热情。

然而,专利保护独占的结果难以避免地导致了垄断利润的产生,从而造成专利药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扬。

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与药品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密切相关。

美国曾有研究报告显示,艾滋病患者若坚持治疗,平均还能再活24年左右,其间需支付医药费用60余万美元,平均每年花销为2.52万美元。

如此高昂的医药费,对于绝大多数的艾滋病患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患者来说都是无力承担的。

尽管有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补贴这些费用,但是,由于补贴的金额、范围、时间都有很多的限制,因此,药价仍然居高不下,仍有大量的艾滋病患者无法承担。

据法新社报道,大约500万贫困的艾滋病患者可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但仍有1000万患者无法承担治疗费用。

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现实:

全球目前约有3200万艾滋病患者,每天有7400人新感染艾滋病,有5500人死于艾滋病。

数以千万的贫困艾滋病患者只能望药兴叹,90%的死亡病例也正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这些贫困患者之中。

我们不禁要问:

当上千万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生命受威胁时,谈药品专利权保护是否人道?

是否应该从拯救生命中牟利?

生命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而与二者密切相关的健康权也是基本人权。

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是私权。

专利权赋予和保护的实质,就是专利权人以充分公开新技术来换取其一定时间的技术垄断,其以奖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为手段,实现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目的。

显然,专利权和健康权都是国际公认的正当基本权利,当二者矛盾冲突时,该以谁为先?

专利权的法律本质是私权。

相对于专利权这一财产权利而言,健康权与人的生命联系更直接,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在客观化的价值秩序和位阶中,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权利相对于作为私权和主要是财产权的专利权而言自然应当具有优越的地位。

此外,专利权作为典型的私人财产权,实质上是代表着私人的经济利益。

专利权界定了专利权内的私人财产权范围(或称为专有区域)与专利权外的公众利益(或称为自由区域)。

专有区域确保了权利人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垄断该技术和以此获取自身利益,自由区域确保了社会公众获取技术知识去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福利。

当权利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通常会将其垄断优势无限扩张,力图独占全部资源,由创造者垄断知识产品的传播和使用,这将会造成过高的交换代价,消费者会因为无力支付垄断价格而无法使用该技术成果,这就专利权人的完全垄断,显然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就会发生矛盾。

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实质上是不利的。

专利制度不仅要促使人们努力制作新“饼干”,即有效利用资源、增加创新成果;

还要保护“饼干”能得到公正分配,合理地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资源和收益。

这就需要遏制垄断的极端化,权利人在社公公共利益面前应做必要的妥协和让步,在权利人个人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实现一种最佳平衡。

在遭遇到公共健康危机与知识产权冲突时,我们应该坚持基本人权优先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的原则,既要坚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对人类基本人权的健康权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以健康权优先的原则来解决该问题。

在如何缓解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的冲突问题上,各国应当确立合适自身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虽然TRIPS协议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水平最大程度的协调至一基本统一的高度,但由于TRIPS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游戏规则,该协议并没有、也不可能将发达国家利益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做到最佳平衡,体现在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当发展中国家遇到公共健康危机时,发达国家仍要求其坚持高标准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而置国民的健康于不顾,显然违背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要根本解决这种矛盾与不合理,就需要发展中国家尽快、大力地发展科技研发、提高医疗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而高标准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显然是推动科技研发水平发展的最大利器。

因此,由于专利权保护标准具有积极、消极的两方面影响,因此在确定具体的保护水准时,各国应根据各自的国情,根据其本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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