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主题班会新闻稿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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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4:

{i:

0;s:

4070:

"废轮胎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废轮胎销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名词解释:

@#@废轮胎也称废品处理胎,是指甲方在生产过程、试验中产生的报废轮胎。

@#@@#@二、甲方负责割烂废轮胎,并对废轮胎上的商标标识等重点部位进行打磨后供乙方处理。

@#@@#@三、乙方按人民币720元/吨的单价购买载重全胎面废轮胎、410元/吨的单位购买全废载重胎和190元/吨的单价购买全废乘用胎(此价为甲方出厂价,即甲方实收价),涉及废轮胎销售的其他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甲方将废轮胎分批分期销售给乙方,乙方接到甲方每批废轮胎销售通知3日内必须预付款提货,并在3日内(不含星期六、日)提货完毕。

@#@否则,甲方视乙方为弃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自行销售废轮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交货地点:

@#@甲方厂区内。

@#@@#@六、运输方式:

@#@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自理。

@#@@#@七、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结算方式:

@#@@#@1、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定后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不计利息)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再与甲方合作,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

@#@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补齐差额,超出部分转至货款。

@#@若乙方没有按期交纳履约保证金时,甲方视乙方为中标后弃标的行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投标保证金。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货通知后,按提货量转入相当数额的货款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经甲方财务查核后方可提货,货款根据实际出货量多除少补。

@#@@#@八、乙方在甲方厂区内办理每批废轮胎销售的一切程序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和安排,规范自身行为,确保安全、环保文明作业。

@#@如有违反,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如因甲方生产所需,甲方有权在一个月内通知乙方终止载重全胎面废轮胎的销售,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甲方通知乙方收取废轮胎时间及地点后,乙方不按约定及时到甲方场地收取的,逾期三天以上的,按每天1000元承担废轮胎滞留金(从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十天仍未收取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废轮胎。

@#@乙方3次不按时到甲方场地收取废轮胎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罚款后余下的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以后废轮胎招投标资格,列入公司销售商黑名单。

@#@@#@十一、乙方处理每批废轮胎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向甲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因此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

@#@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i:

1;s:

11019:

"法院拟出台审判指导性意见应对小产权房纠纷防止"@#@同案不同判"@#@@#@(2009-6-1516:

@#@34:

@#@24)@#@分类:

@#@房产地产资讯 标签:

@#@法院拟出台审判指导性意见应对"@#@小产权房"@#@纠纷防止"@#@同案不同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出台审判指导性意见应对"@#@小产权房"@#@纠纷防止"@#@同案不同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购房人在这种非法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合法化的具体措施,并且表示“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搞。

@#@@#@  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购买了“小产权房”的不少人都面临这样一个难题:

@#@卖主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增加房款,买主遇到集体征地、政府规划、亲属继承、过户转让时出现的纠纷。

@#@这种由“小产权房”问题引发的大量民事纠纷如何解决?

@#@望着案头的一摞摞卷宗,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丁陷入了沉思之中。

@#@@#@  “目前,大量的‘小产权房’纠纷涌入法院,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法官,对这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一些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的理由。

@#@”@#@  10月23日,宋丁向记者透露:

@#@“郑州法院民事法官逐步在审判实务中统一断案标准。

@#@”@#@  而在10月17日,郑州中院就召开了“小产权房”纠纷审判实务问题专题研讨会。

@#@在会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志民表示,将根据与会人员的意见,在法院内部出台审判指导性意见,以高效、公正地处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

@#@@#@  法官实体处理的争议@#@  据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清查,郑州市目前“小产权房”共占地2925亩,建成的有203万平方米,已拆除57万平方米。

@#@这位负责人说,尽管政府多次公开强调“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但那些购买者对这些善意提醒似乎并不领情,因为“小产权房”的实惠是摆在眼前的。

@#@@#@  郑州市民代某就是因为购买“小产权房”与卖方打起了官司。

@#@@#@  2003年6月,代某花10.5万元在一个“城中村”买了一套房子。

@#@如果没有以后的事情发生,这套包括车库在内共130多平方米的房子绝对可以让其安居乐业。

@#@而代某按约定首付了5万元房款后,由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剩余款项没有按时支付。

@#@去年,卖方靳某找到代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但遭到拒绝。

@#@代某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协商不成,靳某将代某告上法庭。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小产权房”系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判决解除合同,代某返还房屋。

@#@代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在郑州中院10月17日举行的“小产权房”纠纷审判实务研讨会上,这个案例再次引起与会人员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类似这样的案件,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反对者认为,合同本身有效,当合同约定的协议履行不能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郑州中院民二庭法官赵军胜、孙燕认为,小产权房购买合同无效。

@#@两法官指出,早在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就规定:

@#@“农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禁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另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海燕则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房屋盖成后,房主就取得了物权;@#@买房人交了房款,就取得了实际占有的权利,就算没有发证,物权也不能发生改变。

@#@”@#@  “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认定协议无效后,如果出卖人一方有错,应承担补偿对方差价的过错责任。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法官樊永鸿说,不过,还应区别对待:

@#@如购买人明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还签合同、要求补偿差价,法院不应支持;@#@而如果买房人不知道房屋情况的,法院应该支持。

@#@@#@  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志刚则认为,有数据显示,“小产权房”已占到村镇房屋的20%,如此大面积地认定无效,是不现实的。

@#@对于“小产权房”买卖的纠纷,很多法院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

@#@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无效就应互相返还相应财产,而不会赔偿差价。

@#@而实践操作中,法院通常会判决赔偿差价。

@#@@#@  暴露出的法律冲突@#@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有两大“矛盾”:

@#@在购房者心里,该不该买便宜的“小产权房”是个矛盾;@#@宪法原则和《土地管理法》条文冲突,集体土地不能和国有土地一视同仁的法律矛盾,再次凸现司法的困惑。

@#@@#@  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民认为,从法律的效力层级上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与宪法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该条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思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

@#@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

@#@@#@  “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

@#@”王春民认为,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

@#@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决议,再一次把社会关注的目光吸引到了城市的‘小产权房’问题上。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物权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所以,从《物权法》角度看,地随物走,买了房子,应该享受相应土地权益,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又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市交易,这个问题只有等相应的法规、政策出台来解决。

@#@@#@  法院防止“同案不同判”@#@  “在国家没有相应的法规出台之前,郑州中院即将出台内部审判指导性意见,以便规范处理进入诉讼程序的与‘小产权房’纠纷相关的案件,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志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  王志民说,郑州中院明确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注意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即:

@#@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以人为本、保护各方当事人基本居住生活条件、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对于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历史时期建成、不同情况的“小产权房”要区别对待,包括考虑到把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利益设施用地上的“小产权房”与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区分开,把符合城市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与规划区外的区分开。

@#@@#@  王志民说,在审理“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件中,郑州两级法院一般是按以下具体意见操作的:

@#@@#@  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可认定其买卖有效,因为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性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应认定其买卖无效。

@#@但有以下情况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处理:

@#@一是购买人在买房后已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二是出卖人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三是出卖人有多处房产或该农村住宅为多层建筑自留有居住房屋的;@#@四是因分家析产、离婚、遗产继承等引起的“小产权房”的流转纠纷等;@#@五是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小产权房”,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  二、对凡是非法占用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而建设的“小产权房”所进行的流转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  三、注意“小产权房”与其它形式产权房的区别。

@#@“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含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有住房等,在产生的原因、产权的性质、使用的范围上有着明显区别,因其流转而产生纠纷也应区别对待。

@#@@#@  王志民表示,郑州市两级法院在处理“小产权房”案件上,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规定,以遏制“小产权房”的发展势头,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i:

2;s:

11645:

"废止规范对照目录.@#@标号@#@标准名称@#@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废止标号@#@废止标准名称@#@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GB8538-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2008-12-29@#@2009-04-01@#@GB8538-1995@#@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2004-12-01@#@ @#@ @#@CJJ/T76-98@#@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 @#@1999-03-01@#@ @#@ @#@CJJ100-200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4-05-01@#@ @#@ @#@CJJ103-2004@#@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2004-12-01@#@ @#@ @#@CJJ106-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05-06-09@#@2005-08-01@#@ @#@ @#@CJJ10-86@#@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986-12-01@#@ @#@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1987-11-01@#@ @#@ @#@CJJ14-8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1988-06-01@#@ @#@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2004-06-01@#@CJJ17-200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991-08-01@#@CJJ1-8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2-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991-08-01@#@CJJ2-8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桥梁工程)@#@CJJ3-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991-08-01@#@CJJ3-8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排水管渠工程)@#@CJJ47-2006@#@城市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2006-03-26@#@2006-08-01@#@CJJ47-91@#@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1993-07-01@#@ @#@ @#@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1994-11-01@#@ @#@ @#@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994-11-01@#@ @#@ @#@CJJ58-9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1994-12-01@#@ @#@ @#@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1995-07-01@#@ @#@ @#@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200-10-01@#@CJJ61-94@#@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998-05-01@#@ @#@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1999-07-01@#@CJJ8-85@#@城市测量规范@#@CJJ93-200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2003-05-01@#@ @#@ @#@CJJ97-200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2003-12-01@#@ @#@ @#@CJJ9-8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1986-07-01@#@ @#@ @#@GB/T50105-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2001-11-01@#@2002-03-01@#@GBJ105-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2001-11-01@#@2002-03-01@#@GBJ106-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23-9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1999-06-10@#@1999-10-01@#@GBJ123-88@#@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262-97@#@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1997-04-22@#@1997-10-01@#@ @#@ @#@ @#@GB/T50266-99@#@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1999-01-22@#@1999-05-01@#@ @#@ @#@ @#@GB/T50279-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1998-12-11@#@1999-06-01@#@ @#@ @#@ @#@GB/T50280-99@#@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1998-08-13@#@1999-02-01@#@ @#@ @#@ @#@GB/T50291-99@#@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02-12@#@1999-06-01@#@ @#@ @#@ @#@GB/T50323-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2001-03-05@#@2001-07-01@#@ @#@ @#@ @#@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02-01-01@#@2003-05-01@#@ @#@ @#@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2002-01-10@#@2002-05-01@#@ @#@ @#@ @#@GB/T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2002-05-30@#@2002-08-01@#@ @#@ @#@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1-07-20@#@2002-01-01@#@GBJ11-89@#@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 @#@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2006-01-18@#@2006-06-01@#@GBJ13-8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3-04-15@#@2003-09-01@#@GBJ1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6-200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07-12@#@2006-12-01@#@GBJ16-87@#@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2003-04-25@#@2003-12-01@#@GBJ17-88@#@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2-01-10@#@2002-03-01@#@GB50021-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3-19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1995-12-19@#@1996-06-01@#@TJ23-77@#@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1993-03-26@#@1993-08-01@#@TJ26-78@#@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2001-07-04@#@2001-10-01@#@GBJ27-8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37-9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1996-07-26@#@1997-01-01@#@TJ37-79@#@工业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5-11-30@#@2006-03-01@#@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51-2002@#@烟囱设计规范@#@2003-01-10@#@2003-05-01@#@GBJ51-83@#@烟囱设计规范@#@ @#@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2001-07-04@#@2001-12-31@#@GBJ108-87、GBJ208-8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2003-04-25@#@2003-09-01@#@GBJ119-8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4-06-18@#@2004-08-01@#@GBJ134-90@#@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1992-09-29@#@1993-05-01@#@ @#@ @#@ @#@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1992-09-29@#@1993-05-01@#@ @#@ @#@ @#@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1993-02-17@#@1993-09-01@#@ @#@ @#@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04-01@#@2002-05-01@#@GBJ202-83、GBJ201-83@#@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土方部分@#@ @#@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03-15@#@2002-04-0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1-03-15@#@2002-04-01@#@GB50204-92,GBJ321-9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07-2002@#@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04-01@#@2002-06-01@#@GB50207-200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03-15@#@2002-04-01@#@ @#@ @#@ @#@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04-01@#@2002-06-01@#@GB50209-9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1-11-01@#@2002-03-01@#@GBJ210-83@#@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1994-11-05@#@1995-07-01@#@ @#@ @#@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03-15@#@2002-04-01@#@GBJ242-82、GBJ302-88@#@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采暖卫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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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5:

"法国公司法更新[2003年版全文]@#@长孙子筱(孙涛)@#@【摘要】长孙子筱@#@安娜·@#@阿波乃尔(AnneAbonnel)@#@【关键词】法国公司法更新@#@【全文】@#@  法国公司法的改革已经酝酿了多年,长期累积的多种法律文本与法律草案已如灌木杂生。

@#@也许是作为对一直以来各方批评的回应,更可能是基于法国文化中固有的崇尚传统情结再次迸发,本来已经为法律经济现实“非法典化”了的《法国商法典》重施粉黛、再现江湖,并且把1966年《商事公司法》整体性纳入了新《商法典》中。

@#@@#@  @#@  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规制法》(以下简称为:

@#@NRE法)是在《商法典》“重生”之后,近20年来法国公司法领域所经历的最大一次更新。

@#@就其修改内容所触及的层面以及在政府官方公报上所占据的篇幅而言,NRE法改革的规模在近年来均是空前的。

@#@@#@  进入2003年以来,公司法如同一艘远航的巨舰又进入了新的风浪震荡区。

@#@例如,2003年7月2日授权政府颁布法令采取措施以简化有关立法的第2003-591号法律,规定政府应该在12个月内颁布若干法令对多项实质性问题做出规定;@#@再如包含着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2003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还有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也有若干条文直接修改了前述的NRE法。

@#@@#@  @#@  本文将主要研究目标锁定为NRE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同时述及近年来触及公司法的一系列立法如次:

@#@@#@  @#@  第一部分:

@#@@#@  法国公司法上具有阶段性地标意义的2001年5月15日《NRE法律》(Laloin°@#@2001-420du15mai2001relativeauxnouvellesré@#@gulationsé@#@conomiques)对公司法生态之影响。

@#@@#@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Ledé@#@cretn°@#@2002-803du3mai2002)。

@#@@#@  @#@  第二部分:

@#@@#@  2002年1月17日《社会法现代化法》(Laloin°@#@2002-73du17janvier2002demodernisationsociale)@#@  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Laloin°@#@2003-706du1eraoû@#@t2003desé@#@curité@#@financiè@#@re)@#@  2003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Laloin°@#@2003-721du1eraoû@#@t2003pourl’initiativeé@#@conomique)@#@  @#@  @#@  @#@  @#@  @#@  @#@  第一部分:

@#@2001年5月15日《NRE法律》涉及公司部分及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

@#@@#@  @#@  2001年5月15日的《NRE法律》主要涉及到金融法、公司法和竞争法。

@#@本研究仅限于公司法部分。

@#@如果与针对小型公司的1999年7月关于简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SAS)向公众开放的法律相对照,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国立法者把NRE法律的立法对象瞄准了大公司或者可以说上市公司。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则在一年之后,使得NRE法律涉及公司的部分最终发生实际、完全的效力;@#@《条例》大部分内容可以说是对1967年3月23日《关于实施<@#@商事公司法>@#@的条例》的修改与调整。

@#@@#@  @#@  下文将分别述及:

@#@对公司领导机关职权的重新界定

(一),股东地位之变化

(二),企业委员会地位之强化(三),加强透明度(四),审计人的地位(五),对民法典的修改(六)。

@#@@#@  @#@  @#@  @#@  一、对公司领导机关职权的重新界定@#@  @#@  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SA)而言,法国法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管理模式:

@#@传统上的单层制和1966年商事公司法借鉴的、曾经成功地创造了战后经济奇迹的德国的双层制。

@#@法国学界和立法机关当初引进德国模式时,主要是被双层制实现了经营管理机关与监督机关职能的较为彻底的分离所吸引。

@#@不过出乎制度设计者的意料,实务界对德国模式表现出极低的热情——直到NRE法律通过前,时隔30多年之后,只有不到3%的法国股份公司选择了德国模式。

@#@不过,就上市公司而言这一比例较高,达到了16%;@#@然而,在非上市公司中这一比例不足2%。

@#@在NRE法律框架下:

@#@一方面法国法受到经济上成功的英美的强烈影响,另一方面也是面对长期以来商界对双层制的冷淡反应不得不作一些策略性调整,立法当局于是转而通过对自家土产的单层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造

(一),以期达到加强公司治理的目的。

@#@而对从德国舶来的双层制结构,不过做了些小修小补工作

(二)。

@#@@#@  @#@  @#@  

(一)、传统模式:

@#@单层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国传统的单层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管理机关是董事会(《商法典》第L.225-35条)。

@#@然而董事会实际上并非亲自行使这些权力,其董事长本身也享有同样广泛的权力。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董事长实际上主宰着公司。

@#@由于董事会与董事长在实践中履行职能时形成事实上的相对分离格局,这一模式因而又被称为“董事长-董事会”模式。

@#@而董事长承担着公司日常经营指挥权和对第三人代表公司的职能,所以兼总经理职权。

@#@“总裁-总经理”头衔(通常简称为P-DG,相当于美国公司制度中的CEO)为1940年11月16日法律所首创;@#@1966年法律改称之为董事长(字对字的翻译应为“董事会主席”)。

@#@然而实务界并未接受法定新名称,依然使用着名声遐迩的P-DG;@#@它是公司中的“大老板”——既是董事会主席又是总经理,它由董事会而非股东大会任命。

@#@@#@  @#@  NRE法改革的结果相对地减轻了董事机关在公司机构中的重量,从而相对地突出了经理机关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并且规定两种管理模式供董事会选择,从而使得法国法上的SA的管理模式达到了3类。

@#@如果再加上SAS,则可供选择的SA模式共计4类。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立法者力求顺应经济生活的需要,不断丰富扩展法律“工具库”的努力。

@#@笔者也注意到在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制的同时,法国公司法对中小公司立法再“契约化”的总体趋势也很明显。

@#@@#@  @#@  1、董事机关:

@#@@#@  @#@  

(1)组成:

@#@@#@  @#@  -董事会的组成要求之变化:

@#@@#@  @#@  NRE降低了授权公司章程决定的董事会成员的最高人数限额,从原来的24人减少到了18人(新订《商法典》第L.225-17条,以下条文除非另有明文标示者也为该法典条款)。

@#@这一变化同样适用于双层制中的监事会(因为单层制结构中无监事会设置,所以以下涉及监事会的规定一律是指双层制管理体制下。

@#@见art.L.225-69)。

@#@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合并的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数可以在从合并之日起的三年内超过前述条文规定的18人,但不应超过24人(NRE法律之前的规定为30人)(art.L.225-95)。

@#@@#@  @#@  董事任职条件之变化:

@#@@#@  @#@  《商法典》第L.225-21条被修改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在住所设于法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兼任五个以上的董事职务”。

@#@不过一个属于前款规定的董事职位所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职位兼任则不计算在内,前提是该被控股公司的证券没有在法定证券市场上市交易;@#@但是这一例外不适用于董事长的兼任。

@#@@#@  第L.295-94-1条更进一步收紧了公司职务兼任的阀门,将不得超过五个兼任的职务种类从单一的单层制股份公司的董事扩展到:

@#@总经理、双层制股份公司的经理会(directoire)成员、独任总经理、监事会成员。

@#@@#@  罚则:

@#@违反兼职限制条款的自然人应该在任职起三个月内辞去相应的兼职,并应该归还其领取的任职报酬。

@#@否则该自然人所参加的评审决议效力将因此而受到质疑(art.L.225-21,al.2)。

@#@@#@  @#@  对上述董事等公司任职兼任的限制不适用于1985年第85-695号法律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者1972年第72-650号法律所规定的金融创新公司,或者《货币金融法典》第L.214-35条和第L.214-36条规定的共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常设代表(art.L.225-95-1)。

@#@@#@  @#@  

(2)职权:

@#@@#@  @#@  -董事会职权的压缩:

@#@@#@  @#@  NRE法律重新定位了董事会的职权,原条文关于董事会的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职权的表述被“董事会决定公司事务的大政方针并监督其实施”的语句所替代。

@#@该新条文同时规定:

@#@“除非法律明示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只要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董事会可以讨论并决定一切涉及到公司运转的事务。

@#@”@#@  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中,董事会即使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行为也会导致公司承担责任,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第三人当时知道,或者考虑到客观情形他不应该忽略此行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事实。

@#@@#@  董事会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实施监督和检查职权。

@#@每位董事应能获得为了实现其职能所必须的信息。

@#@(art.L.225-35)@#@  @#@  -董事会职权行使方式的变化:

@#@@#@  @#@  《商法典》新订第L.225-36-1条规定了便利于董事会的召集和评议的相关措施。

@#@不过最具革新意义的条文还是NRE法律第109条:

@#@@#@  “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公司内部规约得规定董事可以通过电视会议的形式参加董事会会议,以便对与会最低法定人数和多数决的计算”。

@#@对监事会规定了同样条文。

@#@@#@  2002年关于NRE法律的实施条例规定,电视会议的设备应该满足一定的技术指标,以便确保会议评议过程之传播的持续性以及有关成员对会议的实际有效参加。

@#@而鉴于电子传播的特性,今后的会议记录应该载明可能发生的技术故障,如果该事故影响到了会议的顺利进行(第16条)。

@#@@#@  2002年实施条例并修改了单层制下的董事或者双层制下的监事可以“信件或者电传方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的规定,把前述的两种委托方式改为“书写方式”(第13条)。

@#@据此,可以推知代理投票委托权可以通过简单的电子邮件来授予。

@#@@#@  @#@  (3)董事长@#@  @#@  根据《商法典》新订第L.225-51条,董事长只能代表董事会。

@#@他负责组织和领导董事会的工作,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他总体上监控整个公司机构的正常运转,尤其是要确保董事们能够履行职责。

@#@与以前不同的是董事长将不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地位。

@#@@#@  @#@  立法者力图清晰地分离单层制股份公司传统上合一的两项权能,改由公司的管理机构和日常经营机构分别承担。

@#@@#@  @#@  @#@  2、经理机关:

@#@@#@  @#@  (1)法律地位:

@#@@#@  @#@  -总经理(directeurgé@#@né@#@ral)的选任:

@#@@#@  @#@  根据NRE法律而新增的《商法典》第L.225-51-1条,根据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在以下两种日常经营模式中选择一种:

@#@公司的日常经营职责,要么由董事长承担,形成传统的P-DG,即所谓“集中式”管理模式;@#@要么由董事会任命一个自然人为总经理来承担,即所谓新创设的“分离式”管理模式。

@#@@#@  @#@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修改了1967年3月23日关于实施商事公司法的条例第68条如下:

@#@“被任命为董事者,自其任命之日起,有权选择商法典第L.225-51-1条规定模式中的一种管理模式;@#@并且可指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必要时任命数名副总经理”。

@#@@#@  关于决定选择分离式管理模式的公告,依据公告对象为股东或者第三人,2002年关于NRE法律的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制度。

@#@首先对股东,在公司年报中应该载明所选的管理模式;@#@除非发生变化,不必在以后的报告中重复记载。

@#@并且股东能够亲自或者通过委托人在公司住所或者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查阅记载该选择的笔录。

@#@其次对于第三人,应该在“修改公司注册事项”的名义下将记载董事会关于选择模式的决议笔录送交“公司及商事登记处”备案;@#@同时以通告的形式在公司住所地所在省的一个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刊登。

@#@@#@  @#@  董事会只有在特别股东大会决议的框架之下行使上述的经营模式选择权。

@#@在特别股东会应该作出该决议的期限和违规处罚方面,NRE法律根据SA是否有权对社会公募集资做出了区别性规定。

@#@这种区别对待的态度,反映了立法当局对大公司的严格管制的同时对中小公司立法领域的契约化倾向。

@#@详请如下:

@#@@#@  @#@  其一、如果SA无权进行社会公募,NRE法律规定在该法公布后的第一个特别股东大会上,应该就董事会就日常经营模式的选择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再无其他任何期限要求。

@#@只要缺乏特别股东大会的讨论与决议,那么董事长就将继续拥有PDG的头衔——也就是董事长兼总经理。

@#@@#@  @#@  其二、如果SA可以进行社会公募,则必须在新法公布满18个月时(也就是2002年11月16日)召集特别股东大会。

@#@该特别股东大会应该在议程表中列明:

@#@根据新增的商法典第L.225-51-1条第2款来修改公司章程以明确董事会在法定的2种经营模式中进行选择的具体条件的事项。

@#@如有不作为情形,任何人都可以向法庭庭长提起快审程序催告董事会召集特别股东大会。

@#@@#@  在任何情况下,也就是说不论是对有权或者是无权进行社会公募的SA,只要没有合法的决定则董事长将继续保留经理机关的权责。

@#@@#@  @#@  @#@  -总经理职位兼任禁止@#@  @#@  NRE法律在《商法典》中新增第L.225-54-1条规定:

@#@“一个自然人不能在住所设于法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超过一个以上的总经理职务”。

@#@不过法律规定的例外允许该自然人在其任总经理职位的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内兼任一个总经理职位的则不在此限,前提是该被控股公司的证券没有在法定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  @#@  -副总经理(Directeursgé@#@né@#@rauxdé@#@lé@#@gué@#@s)的任命@#@  @#@  董事会可以在总经理的建议之下任命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为副总经理,承担协助总经理的职责。

@#@副总经理数目的上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多不能超过法定的5位。

@#@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及其副总经理的报酬标准。

@#@@#@  @#@  -撤职@#@  @#@  董事会可以随时撤换总经理;@#@同理,在总经理的提议下董事会得随时撤换副总经理。

@#@除非在总经理兼任董事长职务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的撤职可以导致损害赔偿之诉的提起。

@#@在SA的法国式传统模式中即单层制中,经理层因此而第一次享有了通常只在双层制中的监事会成员才独享的“因无正当理由撤职而致损害赔偿之诉权”。

@#@这一立法领域的变化与司法判例的趋势相吻合,进一步使得各种不同的公司管理职位的法律地位趋于同一。

@#@@#@  @#@  @#@  (2)权责:

@#@@#@  @#@  总经理拥有了更为广泛的对外代表公司的职权。

@#@他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在不与法律明确赋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冲突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如果存在限制总经理职权的公司章程条款或者董事会决议条款,这些条款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职权的范围和期限的,应该取得总经理的同意。

@#@@#@  副总经理在面对第三人时拥有与总经理完全相同的职权。

@#@立法用意在于通过这一规定保护第三人,避免改革所带来的风险。

@#@同时,所有的经理人员从此应该承担与董事相同的责任(L.225-251)。

@#@@#@  @#@  @#@  

(二)、双层制股份有限公司@#@  @#@  双层制股份有限公司即“经理会和监事会模式”(Laformuledudirectoireetconseildesurveillance),是对德国法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仿。

@#@德国法的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领导机关区分为Vorstand和Aufsichtsrat,形成了双层制模式。

@#@前文已经述及该模式引入法国之后遭遇的水土不服,这里将对比单层制简要谈及其基本的内部分权机理。

@#@@#@  @#@  1966年《商事公司法》引进的双层制强调了其与单层制内部机关截然不同的彻底分权的构造理念。

@#@不过前者同时也借用了后者的一些现成规定:

@#@双层制的经理会成员法定地位是仿照单层制P-DG建立的;@#@双层制监事会成员的法定地位则是对单层制中的董事的翻版。

@#@@#@  NRE之前的法律规定:

@#@与单层制中的P-DG不同,除了独任总经理,经理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体制。

@#@此外,法律规定经理会是公司唯一的管理机关。

@#@与单层制的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权力更受局限:

@#@后者实际上被设计成专门对经理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第L.225-68条)。

@#@监事会的监督范围涉及到,一方面为事后检查经理会的经营行为及记载这些行为的财会文件,一方面监督也扩展到法律规定的对特定协议或者经营管理行为的事先批准(第L.225-35、68、82、86、87、88条)。

@#@@#@  在经理会成员的任命与撤职方面,监事会有权任命双层制公司的经理会成员并从中指定一名总经理;@#@对经理会成员的撤职权由监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决定的联合方式来行使。

@#@@#@  @#@  根据NRE法律修订的《商法典》第L.225-61条的规定:

@#@“经理会成员或者独任总经理可被股东大会撤职。

@#@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监事会也可以行使撤职权。

@#@”@#@  另外,改革还涉及到监事会和经理会成员在兼任数职时的限制性规定;@#@这里的规定和上述单层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此不赘述。

@#@@#@  可以肯定的是,对双层制的改革同样体现了法国公司法对国际流行概念“公司治理”的采纳。

@#@具体标尺是,新治理结构赋予股东大会的对经理会成员的撤职权。

@#@同时通过兼职数目上的限制,尽力创造条件以确保公司机关成员的出勤率。

@#@@#@  @#@  @#@  @#@  二、股东地位之变化@#@  @#@  NRE法律加强了股东特别是股份制公司股东的地位。

@#@变化主要发生在三个方面:

@#@其一、股东权力的强化;@#@其二、《作为令》制度的引入;@#@其三、关于缴付出资的方式之变化。

@#@@#@  @#@  

(一)股东权力的强化。

@#@2001年5月15日法律改革的一个重点在于重新平衡公司机关的权力配置,其支点之一就是加强股东的权力。

@#@NRE法律从以下四个方面实现了上述变化:

@#@@#@  @#@  1、股东大会监督权的扩展@#@  @#@  首先就是前述的对经理会成员的撤职权的改变。

@#@自从1966年引入德国的双层制之后,法国SA法上的经理会就只能在监事会提议后才可以由普通股东大会决定撤换。

@#@NRE法律修改为经理会成员或者独任总经理可以被股东大会撤换,或着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这一职权。

@#@这个新的条文大大改变了双层制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

@#@法国参议院曾经以这一新条文会引起监事会对经理会形成居高临下的地位,并由此破坏管理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平衡为由,建议删除有关新条文草案。

@#@国民议会没有采纳上议院的观点,它认为:

@#@现行的撤职程序僵硬低效,对撤职权规则的修改会给双层制SA的运作带来更大的弹性空间。

@#@@#@  @#@  另外,《商法典》新订第L.225-100条第2款规定:

@#@董事会(当然是指单层制SA框架下)和经理会(当然是指双层制SA框架下)应该向股东大会提交合并财务报告。

@#@股东因此明确地享有了一项关键信息的获取权利。

@#@@#@  @#@  2、便利股东大会对股东的开放@#@  @#@  首先是NRE法律删除了《商法典》第L.225-112条的有关限制性条文,规定从此一切股东哪怕只持有一股股份都可以列席股东大会。

@#@这使得该法典的例外性规定让位于民法典公司总则之第1844条第1款的原则。

@#@@#@  然而,对于单层制董事任职资格中关于至少持有公司的一定数额股份的要求依然保留着。

@#@有学者就此评论,认为立法者由此错过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引入非股东成为外部董事。

@#@@#@  @#@  然后,为了对极为普遍的大型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严重的缺席率进行救济,法律吸纳了信息科技手段:

@#@允许股东大会以电视会议或者可以识别参加人身份的其它远程通讯方式召开,只要公司的章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2002年关于NRE法律的实施条例改写了1967年商事公司法实施条例之第119条如次:

@#@“公司章程明确允许股东通过电子通讯手段在股东大会投票的,该公司应该为此设立一个专门的网站。

@#@”@#@  随之新增加了一个第120-1条规定:

@#@公司可以选择以电子通知手段代替普通邮寄信函的方式履行诸如召集会议通知、大会决议草案的登记、传送文件和信息等义务。

@#@为此,公司应该以书面方式事先征集有关股东的同意、记载其电子信箱地址。

@#@反过来,这些股东并且随时可以用附回执的挂号信明确地通知公司前述的通讯方式以后将被邮寄平信所代替。

@#@@#@  2002年实施条例允许股东以电子方式,履行与普通方式同样的手续,申请远程投票的表格。

@#@条例详细规定,公司可以将接受电子远程投票表格的最后时间设定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的巴黎时间15点。

@#@而普通法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这一时间期限是在大会召开之前3日。

@#@投票表格意见委托文件从此以后可以电子方式签署。

@#@@#@  此外,条例规定在大会期间以电子方式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只有在通过会前公司提供的密码进行认证之后才可以登录专用网站。

@#@其他相关技术性规定与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规定一致。

@#@@#@  @#@  3、降低参加部分公司诉讼的标准@#@  @#@  NRE法律将一些在公司诉讼中必须在持有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股东才能够提起的额度从10%降到了5%。

@#@这一规定涉及商法典的如下条文:

@#@@#@  关于请求公司审计人回避(L.225-230)或者解职的诉讼(L.225-233);@#@@#@  在一个财政年度里,每个股东拥有两次机会就一切涉及公司经营的事项向董事长或者经理会提出书面问题(L.225-232);@#@@#@  关于请求司法机关指定一个委托人负责召集股东大会(L.225-103-2°@#@);@#@@#@  股份制公司、简单两合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请求司法决定适用法定清算程序(L.225-14,II,2°@#@);@#@@#@  请求指定一位管理专家(L.225-231)。

@#@@#@  @#@  @#@  4、管理鉴定书(expertisedegestion)@#@  @#@  修改只针对股份制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并未改变。

@#@@#@  从1966年《商事公司法》开始,股东在法定来源提供的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管理鉴定书作为补充性手段获得足够的信息。

@#@在管理层实施被认为可疑的经营管理行为时,在经过对辩程序后由法院裁定指定一个专业人士就某一商业操作出具专家意见。

@#@有权提起管理鉴定书程序者包括:

@#@符合法定条件(第L.225-120条)的上市公司股东组成的社团,根据经过NRE法律修改后的商法典第L.225-231条增加了一类享有提起权的主体——即一个或几个拥有代表公司资本至少5%份额的股东。

@#@@#@  @#@  新规定并且改变了管理鉴定书的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

@#@@#@  首先,使用的范围被扩展了。

@#@例如,今后鉴定书涉及的问题扩展到了《商法典》第L.233-3条定义的被控股的子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

@#@管理鉴定书自此闯进了公司集团的领地。

@#@@#@  其次,运作方式的改变。

@#@涉及到由股东或股东团体提起的鉴定请求。

@#@首先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管理者提出问题。

@#@只有在穷尽了前述途径之后才可以提起管理鉴定书程序。

@#@由此,股份制公司框架下的该制度被打上了补充性特征。

@#@不过,这一要求事先穷尽其他咨询途径的补充性特征不适用于下列主体:

@#@检察机关、企业委员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可以向社会公募的公司而言)。

@#@@#@  @#@  @#@  

(二)《作为令》(l’injonctiondefaire)制度的引入。

@#@@#@  @#@  NRE法律在《商法典》第二卷(LivreII)第三编(TitreIII)中增加了一个全新的第八章(ChapitreVIII)《作为令》规定了唯一条文:

@#@第L.238-1条。

@#@随后,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经济创新法》分别增加了第L.238-2条第L.238-3条。

@#@@#@  根据第L.238-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未能获得其应该收到的信息时,可以申请法庭庭长以速审程序决定:

@#@要么命令清算人、管理人、业主或者公司管理者向他们通报相关信息,逾期不报者处以罚款;@#@要么指定一个司法委托人负责通报信息。

@#@@#@  这项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让出资人、股东享有的查阅特定文件的权利落到实处。

@#@这些文件包括:

@#@@#@  经营管理报告、公司财产清单、在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业主制作的应该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报表、财产清单、如果涉及企业集团还有合并财务报表,董事名册、或者经理会成";i:

4;s:

29558: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涉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可以入市,具体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七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形成正式的书面表决材料。

@#@@#@第八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区国土部门联合各镇(街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共同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各镇(街道)执行。

@#@镇(街道)审批入市申请时,确需调整供应计划的,另行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建立公共设施用地预留制度。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要求使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预留部分用地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共同举办联营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联营企业持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必须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中明确该宗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后是否允许转让、出租、抵押,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的相关条件。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签订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明确转让、出租、抵押条款的,不得办理鉴证及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前,拟新建、改建、扩建或保留使用的,须取得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取得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办理交易、鉴证等手续;@#@未附带规划条件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的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基准租金)的70%;@#@因特殊原因,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低于70%的,该宗地在申请入市审批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交加具公章的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含降低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的原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的设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入市申请。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后,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擅自改变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区规划、住建、国土、城市执法等部门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改变土地用途且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合同未约定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区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在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后,交易双方应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集体土地所有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租赁方式入市、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在2011年9月1日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交易合同鉴证。

@#@交易双方向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合同鉴证申请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在2011年9月1日前,双方已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三)在2011年9月1日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取了地价款或至目前为止承租方仍在缴纳租金(以收费凭证为依据);@#@@#@(四)在2005年10月1日后进行交易的,应提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材料;@#@@#@(五)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六)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七)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用地。

@#@@#@镇(街道)交易中心核实后给予办理交易合同鉴证。

@#@交易合同不规范的,鉴证前应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统一的合同格式补充合同内容,并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一起鉴证。

@#@@#@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交易双方可凭已鉴证的交易合同等资料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前收回,并根据实际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年限届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续期:

@#@@#@

(一)出让年限的续期。

@#@受让人应当至迟于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重新约定出让价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表决同意续期的,在取得区规划、国土部门及镇(街道)联席会议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双方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并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作价出资(入股)年限的续期参照出让年限的续期处理。

@#@@#@

(二)租赁年限的续期。

@#@承租人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六个月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重新约定租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表决同意续期的,在取得区规划、国土部门及镇(街道)联席会议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土地租金后,双方缴纳税费,并办理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存在多重租赁关系的,由原承租人在租赁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租申请。

@#@原承租人在租赁年限届满前六个月不提出续租申请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与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方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农用地不得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不得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农用地发包时,不得在发包条件中设定该宗地转建设用地后其使用权由承包人直接取得。

@#@已发包的农用地拟转为建设用地入市的,必须先中止原承包合同,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三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通过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通过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受让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的,出租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根据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确定;@#@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约定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确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年限为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八条转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按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或租金,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依照土地抵押登记相关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对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的开发与转让@#@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是指经认定的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商服、工矿仓储用途进行开发,竣工验收后,按规划、住建部门审定的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的开发项目。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公室”)申请认定。

@#@申请认定必须分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商服产业载体项目@#@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

@#@@#@2.宗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不含酒店等住宿类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

@#@@#@3.宗地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外的,土地面积须达到50亩以上;@#@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面积须达到20亩以上。

@#@@#@4.规划容积率须达到2.5以上。

@#@@#@5.土地面积或容积率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已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

(二)工矿仓储产业载体项目@#@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要求。

@#@@#@2.宗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3.宗地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外的,土地面积须达到50亩以上;@#@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面积须达到20亩以上。

@#@@#@4.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需满足《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5.土地面积、容积率、投资强度等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已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由入市管理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申请认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认定结果在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载明。

@#@@#@已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请认定条件需申请认定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申请认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的,其开发单位须于该宗地公开成交后30日内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约定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等内容。

@#@@#@已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认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的,其开发单位须于认定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约定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区规划、住建部门和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商服)”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工矿仓储)”。

@#@已取得上述证件的,应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商服)”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工矿仓储)”。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在满足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条件下,经住建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分拆销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的房屋销售后,购房者(业主)应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共用宗土地房产“两证合一”登记。

@#@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应注明“权属人对地上房产的持有年限不超过本宗地的出让年限”。

@#@@#@第五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第三十八条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镇(街道)交易中心是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的服务机构。

@#@区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必须经区或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

@#@@#@镇(街道)交易中心承担对历史签订交易合同和协议方式交易合同鉴证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区、镇(街道)交易中心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范围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划分。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公开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挂牌)及现场竞价。

@#@@#@第四十一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形成正式的表决材料。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经村(居)党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表决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样本)》等资料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镇(街道)交易中心给予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鉴证。

@#@@#@未经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第四十二条经认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用地出让,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四十三条村(居)集体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导成分的公司、企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公开交易。

@#@@#@第四十四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制度,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区国土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资源共享。

@#@@#@区、镇(街道)交易中心应负责及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录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产台账、交易台账及合同台账。

@#@@#@第四十五条区、镇(街道)国土部门及交易中心等部门应积极培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中介组织,为入市交易提供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等服务。

@#@@#@第六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第四十六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及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除调节金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还应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十八条调节金征收对象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转让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的征收对象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出租方、承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转让方及受让方。

@#@@#@第四十九条调节金由区财政部门征收,区财政、国土和城乡统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调节金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调节金区、镇(街道)按照比例50%:

@#@50%进行分配。

@#@调节金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周转垫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资金,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区财政部门须协同区国土部门、区税务机关共同制定调节金及其他税费的征收及使用办法,规范调节金及其他税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是指为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通过收购、托管等方式,对产业落后、利用低效、零星分散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土地清理及前期开发,以备统一招商、统一入市的行为。

@#@@#@参照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行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职能,具体负责土地整合清理、产业规划、前期开发、招商引资、土地入市和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整备范围:

@#@@#@

(一)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为保证规划实施,促进产业发展,确保重大项目供地,需要提前进行成片土地整理的;@#@@#@(三)用地零散、效率低下或不利于空间和功能优化的;@#@@#@(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进行土地整备的。

@#@@#@第五十五条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可采用收购、托管等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整备范围。

@#@@#@第五十六条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整备的,须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可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以托管方式进行土地整备的,整备土地入市后,按开发协议的约定分成出让(租赁)收入。

@#@@#@第五十七条区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整备的,可以依法将整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抵押。

@#@@#@第八章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划定与管理@#@第五十八条农村综合整治片区是指根据南海区旧村(居)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和产业社区建设等需要,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连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

@#@@#@第五十九条按照政府主导、尊重民意、多方参与的原则,依据“多规合一”进行土地整治,对综合整治片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复垦、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十条片区范围内土地经综合整治,在优先保障村(居)民住房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或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

@#@@#@第六十一条农村综合整治片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标图建库,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二条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划定后,区(镇)属公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均可作为实施主体,参与片区综合整治。

@#@@#@第六十三条片区综合整治方案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须包括宗地划分、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复垦实施、基础";i:

5;s:

7568:

"@#@反不正当竞争法@#@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具体处罚依据是(D)P21@#@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我国反不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D)P2@#@A.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B.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C.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D.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有(B)@#@A、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B、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C、拘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责任人D、转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A)论处。

@#@@#@A、受贿B、诱骗C、欺诈D、行贿@#@5.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称为(C)反10@#@A、商业利益B、商业隐私C、商业秘密D、个人隐私@#@6.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有(B)等。

@#@反17@#@A、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B、要求被检查的经营者提供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C、拘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责任人D、转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7.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经营者可以采取的措施是(D)反20@#@A、将侵权者的侵权所得收缴B、直接截留侵权者的经营收益@#@C、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部门检查时应出具的证明材料是( D  )P66@#@A.体检材料  B.身份证  C.被侵权者授权书  D.侵权发生时的证明材料@#@9.保险代理人员如果擅自改变条款和费率,属于( C  )@#@A.非法竞争行为 B.恶意竞争行为 C.不正当竞争行为  D.优势@#@1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是(A)P65@#@A.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价或者压低标价@#@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C.因清偿债务,转产降价销售商品@#@D.季节性降价@#@1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下列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是(B)。

@#@反5@#@A以次充好;@#@B伪造产地;@#@C生产淘汰产品;@#@D伪造检疫结果@#@1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不正当竞争企业时,应该出具的证明材料是(A)。

@#@反18@#@A、检查证件B、身份证@#@C、被侵害的企业提供的侵权说明书D、该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实际证明书@#@1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标单位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不正当手段中标,依法应(C)。

@#@反27@#@A、以高价中标B、招标无效@#@C、中标无效D、以低价中标@#@1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允许采取的方式是(C)反8@#@A、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B、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C、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D、擅自在出售的商品上打上名优标志@#@1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D)反2@#@A、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B、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C、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D、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6.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之一是:

@#@(A)反11@#@A.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C.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D、季节性降价;@#@@#@17.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有:

@#@(B)反11@#@A.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B.必要时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C.拘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责任人;@#@@#@D、转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1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调查被侵害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BT20)。

@#@@#@A.被侵害的经营者承担B.侵权人承担@#@C.监督检查部门承担D.相磁的行业协会承担@#@19.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事守,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BT31)。

@#@@#@A.绝对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行政责任@#@20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其结果是()CT27@#@A、以高价中标B、招标无效C、中标无效D、以低价中标@#@2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时,给予中间人佣金所采取的方式是(DT8)@#@A帐外挂帐B、直接核销C、直接坐扣D、如实入帐@#@2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将受处罚,处罚的依据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B《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i:

6;s:

9471: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培训时间@#@2013.03.20@#@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全体员工@#@参加人数@#@80人@#@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条例和规定学习@#@组织部门@#@培训时间@#@2013.04.20@#@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全体员工@#@参加人数@#@80人@#@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15-18条;@#@@#@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条例和规定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消防条例和政府通知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5.20@#@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全体员工@#@参加人数@#@80人@#@培训内容:

@#@@#@1.工伤认定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消防条例和政府通知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6.20、@#@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全体@#@参加人数@#@80人@#@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6.10@#@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全体员工@#@参加人数@#@80人@#@培训内容:

@#@@#@1.福建省劳动保护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福建消防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5.10@#@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家居建材部、顾客服务部@#@参加人数@#@20人@#@培训内容:

@#@@#@1.个体工商户条例;@#@@#@2.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5.15@#@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家居建材部、顾客服务部@#@参加人数@#@20人@#@培训内容:

@#@@#@1.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6.25@#@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全体员工@#@参加人数@#@80人@#@培训内容:

@#@@#@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7.12@#@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全体员工@#@参加人数@#@80人@#@培训内容: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4.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3.16@#@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物业安全部、安全领导小组@#@参加人数@#@45人@#@培训内容:

@#@@#@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2.安全标志使用导则;@#@@#@3.重大危险源辨别;@#@@#@4.福建省重特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名称@#@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部门@#@物业安全部@#@培训时间@#@2013.04.8@#@培训@#@学时@#@2小时@#@培训类型@#@■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授课教师@#@人员范围@#@物业安全部@#@参加人数@#@34人@#@培训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参加人员签到@#@考核结果:

@#@@#@通过试卷测评,参与培训人员,基本都达到合格水平,但仍需继续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深度了解。

@#@@#@";i:

7;s:

23408: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8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1-09-01 @#@ @#@ @#@信息来源:

@#@法规处 @#@ @#@ @#@点击数:

@#@142 @#@ @#@ @#@字号:

@#@T @#@| @#@T@#@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 @#@@#@  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 @#@@#@  第六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 @#@@#@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义务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委托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 @#@@#@  第十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 @#@@#@  电梯销售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 @#@@#@  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按规定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对消防员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 @#@@#@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 @#@@#@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 @#@@#@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 @#@@#@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 @#@@#@  

(一)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  (三)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五)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  (七)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 @#@@#@  第十七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 @#@@#@  第十八条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 @#@@#@  第十九条 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 @#@@#@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 @#@@#@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

@#@@#@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 @#@@#@  第二十一条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  

(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 @#@@#@  第二十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对电梯召唤按钮、指示信号、风扇、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  

(二)妥善保管电梯钥匙;@#@@#@ @#@@#@  (三)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应当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救援;@#@@#@ @#@@#@  (五)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 @#@@#@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 @#@@#@  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 @#@@#@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  (三)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 @#@@#@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省外单位,应当在本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  (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  (四)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  第三十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下列工作:

@#@@#@ @#@@#@  

(一)对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救援;@#@@#@ @#@@#@  (三)张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  (四)建立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安全技术档案;@#@@#@ @#@@#@  (五)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 @#@@#@  第三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 @#@@#@  第三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 @#@@#@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检测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 @#@@#@  第三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 @#@@#@  

(一)在3日内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  

(二)在5日内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 @#@@#@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电梯产权所有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协调明确;@#@仍无法明确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指定责任人,仍无法落实责任人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 @#@@#@  第三十九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制度,对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予以记录;@#@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和能效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  (三)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  (四)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电梯使用单位未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 @#@@#@  

(二)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未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的;@#@@#@ @#@@#@  (三)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即移装电梯的;@#@@#@ @#@@#@  (四)移装使用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的。

@#@@#@ @#@@#@  第四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 @#@@#@  

(二)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未依法及时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

@#@@#@ @#@@#@  第四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未及时予以消除的。

@#@@#@ @#@@#@  第四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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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3: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477号@#@ @#@@#@ @#@ @#@上诉人(原审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注册号:

@#@5001010000022143-2-1。

@#@@#@ @#@ @#@法定代表人:

@#@周潜林,经理。

@#@@#@ @#@ @#@委托代理人:

@#@关国友,男,湖北省潜江市港航局职工。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8号“重庆大世界”第20楼,组织机构代码90280053-3。

@#@@#@ @#@ @#@负责人:

@#@杨国柱,总经理。

@#@@#@ @#@ @#@委托代理人:

@#@王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工作人员。

@#@@#@ @#@ @#@委托代理人:

@#@王祖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工作人员。

@#@@#@ @#@ @#@原审第三人:

@#@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

@#@@#@ @#@ @#@负责人:

@#@王秀文,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干部。

@#@@#@ @#@ @#@委托代理人:

@#@冉启华,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沛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重庆长城资产办)、原审第三人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万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7年3月28日,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后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与原四川万州水泥厂(后更名为重庆万州水泥厂)签订借款总合同和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在自1997年3月28日至2000年9月20日止的时间内,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为四川万州水泥厂提供最高额为25000000元的贷款,四川万州水泥厂自愿以其所有的抵押价值为26240000元的合法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抵押期限从1997年3月28日起至2000年9月20日止。

@#@1997年6月18日,双方在原万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桥区分局(后因行政体制调整,归并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办理了万五工商(1997)抵字第49(-1、-2)号(即正、副本)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物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价值26240000元。

@#@在借款总合同下,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与四川万州水泥厂签订了如下借款合同:

@#@1、1997年3月28日签订无编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63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3月28日至1998年3月27日止;@#@2、1998年7月9日签订编号为工行万市流贷字第11798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7月8日止;@#@3、1998年9月22日签订编号117(98)07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9月22日至1999年9月21日止;@#@4、1998年10月5日签订编号(98)008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5日至1999年10月5日止;@#@5、1998年10月6日签订编号(98)009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0月6日止;@#@6、1998年10月8日签订编号(98)011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8日至1999年10月8日止;@#@7、1998年10月9日签订编号(98)010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9日至1999年10月9日;@#@8、1998年10月12日签订编号(98)012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12日自1999年10月12日止。

@#@此前,四川万州水泥厂还与中国工商银行万县支行于1992年9月1日签订编号为信字11601-0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8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2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

@#@@#@ @#@ @#@2000年5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市万州水泥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将信字11601-04号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三方确认到2000年4月30日止,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本金有280000元,利息41490.40元。

@#@2000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万州水泥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将上列第1-8份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三方确认到2000年4月30日止,以上八份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本金有10930000元,利息931161.56元。

@#@在以上两份债权转让协议的第四条“陈述和保证”中第3项“债务人的陈述和保证”第

(2)小项中有如下约定:

@#@“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在原担保合同范围内向华融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完成抵押、质押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完成抵押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1年2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重庆万州水泥厂以被担保的主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五桥分局申请注销万五工商(1997)抵字第49-2号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该局于同日核准注销了该项登记。

@#@2003年3月1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将以上九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9日,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受让的九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厦门厦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8日,厦门厦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将受让的债权转让给丰沛公司。

@#@在几次债权转让过程中,重庆万州水泥厂或亲自参加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或收到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书面通知,新的债权人随后也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

@#@@#@ @#@ @#@2006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告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还债,重庆长城资产办与厦门厦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以债权人身份主张破产债权。

@#@厦门厦新投资集团以及受让债权后的丰沛公司同时主张其对重庆万州水泥厂在万五工商(1997)抵字第49(-1、-2)号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上记载的抵押物享有别除权。

@#@2008年3月28日,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决议确认丰沛公司对抵押物机器设备、房屋及其土地范围内的财产变价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 @#@ @#@重庆长城资产办诉称:

@#@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案中,债权人会议对丰沛公司抵押权的确认决议无效,丰沛公司对用于1121万元贷款抵押所有房屋及附属房屋范围内33000平方米的土地不属于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该抵押物系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于该划拔土地之上的建筑物,该抵押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而未经审批,该抵押应当认定无效。

@#@另该抵押登记已被登记机关注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丰沛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 @#@ @#@丰沛公司辩称:

@#@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丰沛公司作为合法的抵押债权人,在重庆万州水泥厂宣布破产后,已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如实地提供了享有抵押债权的证据资料,债权人会议及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分别对债权进行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指的是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或者是债权人对自身表上记载债权有异议的可提起诉讼,而其他债权人无权提起诉讼;@#@破产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的决议、裁定,确认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33000平方米的抵押有效,丰沛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正确的,丰沛公司依法获得对重庆万州水泥厂的抵押债权,丰沛公司的房屋抵押是先有房屋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地随房走的原则而取得的土地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 @#@ @#@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述称:

@#@本案诉争的债权是1997年3月18日在原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的贷款形成,2000年4月30日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华融资产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厦门厦新投资集团公司,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厦门厦新投资集团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了丰沛公司,重庆万州水泥厂认可债权转让。

@#@在债权人会议中包括重庆长城资产办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均向破产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提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证据,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召集全部债权人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作出了对相关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破产管理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 @#@ @#@一审法院认为:

@#@重庆万州水泥厂与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签订的借款总合同和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借款总合同和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虽只对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并具有公示公信力。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万州水泥厂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60日内由债务人办理抵押担保的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在登记机关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五桥分局并不知晓抵押权变更的情形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重庆万州水泥厂以被担保的主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抵押物登记,是作为债权人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放弃担保物权。

@#@由于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产生具有公示效力,同样,抵押注销对抵押权的消灭亦具有公示的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抵押物注销登记向公众公示了在万州水泥厂用作抵押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已经消灭的事实,尚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被他人知晓,不能对其他物权产生对抗效力和排他性,公众基于该消灭的事实有理由信任不会有其他法律主体对抵押物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丰沛公司辩称重庆长城资产办主体不适格,且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在(2006)万民破字第9号附4号民事裁定书中已作出裁定,其辩驳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丰沛公司对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案中涉及的房屋及房屋附着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丰沛公司承担。

@#@@#@ @#@ @#@丰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

@#@1、无论丰沛公司对抵押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长城资产办的破产债权都不会获得清偿,且重庆长城资产办的破产债权额达不到无财产担保破产债权的二分之一,重庆长城资产办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2、一审判决认定一审案件诉讼费为13800元,而重庆长城资产办仅预交了6900元,依法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丰沛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转让债权后未经受让后新的抵押权人同意,其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无效。

@#@丰沛公司对抵押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丰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诉讼请求,并由重庆长城资产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 @#@重庆长城资产办针对丰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答辩称:

@#@1、丰沛公司对抵押房屋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效力,涉及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与重庆长城资产办破产债权有利害关系,重庆长城资产办的原告主体适格。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的通知》,重庆长城资产办应减半交纳诉讼费。

@#@3、丰沛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其抵押房屋范围内的土地系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依法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而未经审批,与抵押房屋一并抵押无效,且房屋的抵押登记已被登记机关注销,丰沛公司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长城资产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在二审中述称:

@#@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破产清算、召集全部债权人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破产企业职工已安置,破产管理人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重庆长城资产办与丰沛公司争议的土地处置款已单独提存等待法院处理。

@#@@#@ @#@ @#@二审审理中,丰沛公司、重庆长城资产办、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 @#@除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之外,本院依法调取了破产财产处置中与本案争议土地有关的下列文件:

@#@1、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2007年8月8日的向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处置机器设备、土地等破产资产的请示》(万水泥破文〔2007〕4号);@#@2、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31日的《关于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处置机器设备、土地等破产资产的批复》(万州国资产〔2007〕47号);@#@3、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2007年8月22日的向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置重庆万州水泥厂114631.7平方米的土地资产的请示》(万州水泥破管文〔2007〕6号);@#@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27日的《关于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所涉新田镇一段白水街114631.7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函〔2007〕117号)。

@#@@#@ @#@ @#@丰沛公司、重庆长城资产办、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对本院调取的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将作为本院补充查明事实的依据。

@#@@#@ @#@ @#@本院依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上列证据,二审审理补充查明下列事实:

@#@@#@ @#@ @#@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过程中,2007年8月31日,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请示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按有关破产政策程序规定处置原重庆万州水泥厂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破产资产。

@#@2007年9月27日,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经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请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重庆万州水泥厂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整体公开交易处置,其招拍挂成交总地价中,按比例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起始价和招拍挂增值收益,由区政府收取;@#@土地取得成本和整治费由区法院按规定用于清偿债务;@#@地块控详规划编制费、地灾防治规划分摊成本费,由区国土资源局收取。

@#@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债权人会议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关于财产处置后与“特定财产”分类和有关债权人债权享有该财产部分的决议》,重庆长城资产办对该债权人会议决议中丰沛公司对其受让破产债权的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330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变价款中按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持有异议,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 @#@ @#@本院认为,针对丰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重庆长城资产办的答辩意见及相关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

@#@@#@ @#@ @#@

(一)重庆长城资产办对丰沛公司的抵押权效力异议是否享有诉讼权利,其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基于破产企业的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可得利益,法律赋予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对异议债权的诉讼请求权。

@#@债权人对于破产管理人编制的破产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异议,既包括某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异议,也包括债权人之间对于对方债权的异议;@#@既包括债权的数额及其真实性的异议,也包括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效力等异议,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债权有异议均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长城资产办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中系一般债权人,对丰沛公司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可能影响重庆长城资产办等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可得利益,重庆长城资产办向一审法院即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案的受理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重庆长城资产办对丰沛公司的抵押权异议享有诉讼请求权,其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丰沛公司以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是否实际影响其可得利益的实体权利来衡量其是否享有诉讼请求权的上诉理由不当,而应以影响其可得利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可能性来确定其是否享有诉讼请求权。

@#@@#@ @#@ @#@

(二)丰沛公司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是否有效,丰沛公司是否对该土地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重庆万州水泥厂以其经营的机器设备、房屋向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抵押借款,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效力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实行“地随房走”的整体统一原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重庆万州水泥厂以其机器设备、房屋作抵押与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重庆万州水泥厂用于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分别抵押的情形,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一并抵押。

@#@至于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效力,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应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14号]的意见,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中,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将丰沛公司受让债权及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记载为有抵押财产债权,经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请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27日作出《关于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所涉新田镇一段白水街114631.7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函〔2007〕117号),同意土地处置价款中土地取得成本和整治费部分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按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丰沛公司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应当视同已经过了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一并抵押又没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重庆长城资产办仅以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而主张一并抵押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 @#@ @#@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抵押采取登记成立主义,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基于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设立具有公示效力,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或实现抵押权的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理,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的注销同样产生抵押权消灭公示效力,抵押权人就无权再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万州水泥厂向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借款时,以其经营的机器设备、房屋作抵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当时抵押登记部门尚未严格规范的情况下,其机器设备、房屋的抵押登记应当有效,设立了抵押权。

@#@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

@#@但丰沛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对重庆万州水泥厂借款本息的债权之前,该债权的抵押物登记已于2001年2月5日注销登记。

@#@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的破产清算中,重庆长城资产办以该债权的抵押物已注销登记作为理由之一,提出破产债权异议,并向破产清算案的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这一诉讼理由符合抵押物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基本法理,本院予以支持,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丰沛公司上诉所主张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在该债权及其抵押权同时转让后申请抵押物注销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影响抵押物注销登记即抵押权消灭的公示性,不能对抗第三人,重庆长城资产办基于抵押物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已申请注销登记的事实,主张该债权的受让人丰沛公司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

@#@至于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后,重庆万州水泥厂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是否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应由破产清算案受理法院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审查。

@#@@#@ @#@ @#@(三)重庆长城资产办是否预交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是否应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的精神,凡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减半交纳的期限延至2009年2月28日。

@#@重庆长城资产办属于上列通知中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其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可能利益,诉讼时间也在通知延长期限之内,一审法院核定本案一审受理费为13800元,重庆长城资产办预交6900元,符合通知精神。

@#@而丰沛公司不属于上列通知中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不应享受减半交纳诉讼费的政策,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丰沛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确定由丰沛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恰恰是准确执行通知精神,丰沛公司上诉主张重庆长城资产办没有预交清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应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与通知精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 @#@ @#@综上,一审法院列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为诉讼主体不当,但不影响本案破产债权异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程序及实体处理。

@#@一审判决对重庆长城资产办与丰沛公司之间的破产债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丰沛公司负担。

@#@@#@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 @#@ @#@江 @#@善 @#@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 @#@李 @#@学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审判员 @#@ @#@ @#@龙 @#@江 @#@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九 @#@年二月二十六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助理 @#@ @#@ @#@李 @#@ @#@遇 @#@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 @#@ @#@胡 @#@玉 @#@婷@#@";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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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6:

"二十世纪反垄断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反垄断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

@#@从十九世纪末至今的一个多世纪中,学界围绕着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大型企业(托拉斯或垄断企业)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理论论证,主要是集中在垄断产业的原因、反垄断有无必要性和如何进行垄断的规制三个方面。

@#@@#@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竞争相对的一种经济现象,是对竞争过程的限制和阻遏。

@#@陈富良、万卫红著:

@#@《企业行为与政府规则》,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63页。

@#@@#@垄断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中就已经有其他垄断形式的存在。

@#@马克思就曾经提出:

@#@“蒲鲁东先生所讲的只是由竞争所产生的现代垄断。

@#@但是,大家知道,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

@#@可见,原来竞争是垄断的对立面。

@#@因此,现代垄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题,相反地,它是一个真正的合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77-178页。

@#@@#@因此,当十九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张,各种以托拉斯形式出现的垄断企业大量涌现的时候,出于对竞争自由的信仰和对封建垄断本能排斥的政治理念,美国在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正式拉开了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政府管制的方式进行反垄断的序幕。

@#@@#@与其在政治上获得的支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谢尔曼法》在一开始遭到经济学界几乎是一致的反对。

@#@这是因为,古典政治经济学自由放任的观点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适者生存”论在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家中仍然很风行。

@#@他们认为,大企业是产业自然演变的结果,托拉斯组织通过运用大额的资本和精良的机器设备可以实现更低的成本生产,政府不必进行干预。

@#@HerbertHovenkamp,1994,FederalAntitrustPolicy:

@#@thelawofcompetitionanditsPractice,WestPublishingCo.,P60.@#@反垄断的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形成而建立起来的。

@#@@#@在20世纪上半叶大型制造业公司迅猛涌现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完全竞争理论缺乏现实解释力所做出的一种反应,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重大变化需要新的理论阐释,同时也为新的理论所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哈佛学派的反垄断经济理论@#@20世纪50年代前后,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系统地提出了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框架,标志着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形成。

@#@辜海笑:

@#@《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产业组织理论是一种以研究市场竞争为核心问题的经济学理论,“可以广泛地定义为与市场联系着的经济学领域,主要关注企业行业及其与市场结构和市场演变进程的密切关系,研究各种不完全竞争模型的实证和规范的含义,政府反托拉斯活动的组织及其后果。

@#@约翰·@#@伊特弗尔、默里·@#@科尔盖特、彼得·@#@纽曼: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867页。

@#@@#@一般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马歇尔(A.Marshall)是产业组织理论的源头,其后20世纪前半叶的斯拉法(P.Sraffa)、张伯伦(Chamberlin)、琼·@#@罗宾逊(J.Robinson)的垄断竞争理论,以及克拉克(J.M.Clark)的“有效竞争理论”都对产业组织理论的产业起了推动作用,产业组织理论体系是30年代以后在美国以哈佛大学为中心,以梅森(Mason)和贝恩(J.Bain)为主要代表形成的,理论界称为哈佛学派。

@#@1959年贝恩编写的著名教科书《产业经济理论》出版标志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形成。

@#@1970年,谢勒出版《产业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一书,在贝恩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关系,建立起了“结构——行为——绩效”三段论范式(即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Paradigm,简称SCP范式),成为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核心,完整的理论逻辑框架见图1.1。

@#@按照SCP范式,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产生市场绩效。

@#@市场结构在市场所有效运行中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哈佛学派也被称为“结构主义”学派。

@#@@#@需求 供给@#@可替代性 工艺(技术)状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和自身价格弹性 供给的交叉价格弹性和自身价格弹性@#@增长率 产品耐用性@#@地点 地点@#@季节性特征 原材料@#@周期性特征 工会的组织程度@#@市场基本条件@#@进入壁垒条件@#@生产者规模及分布@#@产品差异@#@规模经济@#@政府管制@#@市场结构@#@广告@#@研究和开发行为@#@定价策略@#@合谋@#@产品选择@#@内部组织、兼并@#@配置效率@#@平等@#@技术变化@#@技术效率@#@X——效率@#@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反托拉斯公用事业管制贸易管制@#@政策@#@图1.1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理论框架@#@资料来源:

@#@[美]肯尼斯·@#@W·@#@克拉克林:

@#@《产业组织:

@#@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

@#@@#@根据贝恩的经验研究,得出了四个重要的结论:

@#@@#@1、在集中度高的市场上,会计利润率超过竞争性市场的水平。

@#@贝恩用4企业的市场集中度(CR4)来测量市场结构和利润率来测量绩效,他考察了1936-1940年美国的42个样本制造业,得出的结论是集中度与利润率具有正相关关系。

@#@@#@2、在大多数市场上,规模经济并不是非常地显著。

@#@以钢铁产业为例,规模经济在一个工厂的规模上就会耗尽,而一个工厂仅相当于当时全美国产能的2%左右。

@#@美国许多产业的集中度实际上超过了达到最优生产效率所需的规模。

@#@另外,规模经济是和“工厂”而不是“公司”联系的概念。

@#@公司通过不断增加其控制的工厂的数目来实现扩大,这种扩大不仅增加了内部组织和协调的难度,而且不会带来效率的提高,但是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控制力却因此扩大,从而所获利润增加。

@#@JoeS.Bain,1954,Economiesofscale,Concentration,andtheConditionofEntryinTwentyManufacturingIndustries,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44,pp15-39.@#@3、进入壁垒是普遍存在而且较高的,并且常常为支配性企业所操纵。

@#@贝恩认为,进入壁垒是指现实中所有对既有厂商有利而对潜在进入者不利的客观因素,包括既有企业的产品差别化优势、绝对成本优势和规模经济三类。

@#@贝恩的经验研究表明,高的进入壁垒导致高的集中度,从而产生糟糕的市场绩效。

@#@JoeS.Bain,1956,BarrierstoNewCompetition:

@#@theircharacterandconsequencesinManufacturingIndustries,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pp114-143.@#@4、在寡头市场上,寡头的共同垄断(SharedMonopoly)即使在相对较低的市场集中度下也会发生,而不论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合谋。

@#@JoeS.Bain,1951.RelationofProfitRatetoIndustryConcentration:

@#@AmericanManufacturing,1936-1940,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vol,65,p293.@#@基于对上述四个基本结论的认同,哈佛学派认为,为了保持市场的有效竞争,获得满意的市场绩效,必须对垄断进行政府规制,实行严格的反托拉斯政策,通过对市场结构的改变来改善市场行为,以达到间接地改善市场绩效的最终目的。

@#@@#@在具体的反托拉斯政策方面,哈佛学派主张,应当制定严格的标准控制企业的规模,防止市场的过度集中;@#@对企业合并应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对长期存在的拥有过大市场力量的企业应进行分拆。

@#@通过上述措施,实现市场的竞争状态,保持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哈佛学派的观点在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是美国反托斯政策的主流理论。

@#@1945年的美国铝业案UnitedStatesV.AluninumCoofAmerica,148F.2d416(1945).@#@被认为是结构主义理论运用的起点,1962年的布朗制鞋公司案BrownShoeCo.vU.S.370U.S.294(1962).@#@和1967的宝法公司案FTCv.Procter&GambleCo.@#@则将结构主义理论的运用达至极致。

@#@受哈佛学派的影响,美国国会于1950年通过了对《克莱顿法》第7条进行修正的《塞勒——凯弗维尔法》(Cellar-KefauverAct)。

@#@《克莱顿法》第7条是管制兼并行为的,原来仅限于对其他企业股票或股权的收购,而《塞勒——凯弗维尔法》将受管制的行为扩大到还包括对其他企业资产的收购,它的颁布拉开了随后20年里反对合并的执法浪潮的序幕RobertAskitol,1999,theshiftingsandsofAntitrustPolicy:

@#@whereithasbeen,whereitisnow,whereitwillseinthethirdcentury,cornelljournaloflawpublicpolicy,vol,9,p236.@#@。

@#@1968年美国司法部公布了由哈佛学派经济学家特纳主特别定的《兼并指南》(MergerGuidelines),在该指南中,美国司法部作为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关,它以4家最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来测量市场集中度,对兼并活动的要求是相当苛刻的。

@#@@#@二、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经济理论@#@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SCP)范式遵循的是单向静态的逻辑,它主要是得自对商业实践的经验性的描述,但其结论缺乏坚实的经济学理论作为支撑,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SCP分析范式成为理论界和经济界批评讨论的热点。

@#@对哈佛学派的批评主要来自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们,包括施蒂格勒(J.Stigler)、德姆塞兹(H.Demsetz)、波斯纳(R.Posner)等人,在批判过程中,形成了芝加哥学派。

@#@到20世纪70年代,芝加哥学派取代了哈佛学派,成为了产业组织和反垄断经济学理论的主流理论。

@#@@#@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属于新古典经济学,他们认为经济学研究的是资源希缺条件下人的选择行为。

@#@王传辉:

@#@《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该学派继承了奈特(F.knight)以来芝加哥大学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理念,认为市场竞争过程就是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生存检验”的过程;@#@他们坚信瓦尔拉均衡和自由竞争理论依然有效,厂商行为是厂商预期的函数,政府无需干预。

@#@由于该学派关注问题的中心是经济效率,认为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经济效率,因此,芝加哥学派也被人们称为“经济效率学派”。

@#@@#@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不同,芝加哥学派侧重于对市场绩效(MarketPerformance)的分析,他们对哈佛学派的核心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对哈佛学派的“拥有一定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通过市场力量的运用来获取高额利润”的假说提出了质疑。

@#@德姆塞茨等人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如果不存在明显的进入壁垒,那么企业获得的高利润,就是其高效率的报酬,而产生这种高效率的原因主要是大规模生产的规模经济性、先进的技术和生产设备、优越的产品质量和完善的企业组织与管理。

@#@这样的企业,其规模自然会迅速扩大,从而形成以大企业和高集中度为特征的市场结构。

@#@因此,与其说市场结构决定市场绩效,倒不如说是市场绩效或市场行为决定了市场结构。

@#@夏大慰:

@#@《产业组织与公共政策:

@#@芝加哥学派》,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9期。

@#@@#@布罗曾(YaleBrozen)进一步指出,高度集中的市场上长期出现高利润率只可能是因为该市场的大企业具有高的效率,否则高利润就会招致其它企业大量进入而使利润率很快降至平均水平。

@#@正是在适者生存法则下,效率高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扩大,才导致高集中度市场的出现,打破这些行业结构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会超过由此带来的任何绩效改进,并且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

@#@YaleBrozen,1969,SignificanceofProfitDataforAntitrustPolicy,AntitrustBulletin,Vol.14,PP.119-139.@#@2、对于哈佛学派主张政府干预市场的基础——贝恩的进入壁垒理论进行了否定。

@#@斯蒂格勒认为,贝恩所提出的天然的市场进入壁垒是不存在的。

@#@这是因为,只要既有厂商和潜在进入者之间不存在市场条件的不对称,那么就不存在真正的进入壁垒。

@#@即使市场在短期内会产出进入壁垒,但从长期看,进入壁垒会因为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而自行消失。

@#@所以贝恩所认为的规模经济、必要的资本量等不是进入壁垒,只有政府施加的法律限制(如产权、专利法、商标法等)才是进入壁垒真正来源。

@#@因此,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多余的。

@#@Geogestigler,1968,BarrierstoEntry,EconomiesofscaleandFirmSize,inGeorgestigler,TheOrganizationofIndustry,Homewood:

@#@RichardD.Irwin,99.pp67-70.@#@鲍莫尔(W.J.Baumol)等人在斯蒂格勒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可竞争市场理论”(TheoryofContestableMarkets),对于贝恩的进入壁垒理论,他们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有存在进入壁垒,而在人为的市场壁垒,市场的竞争性足以替代政府的管制或者反托拉斯干预,更何况政府行为由于寻租的存在常常无效率的。

@#@@#@3、芝加哥学派认为对经济效率的考量应从分配效率和生产效率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芝加哥学派对大企业进行垄断定价的可行性表示了质疑,因为它会导致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和消费者寻求替代品;@#@另一方面,即使垄断定价降低了分配效率,但是反垄断政策亦应对生产和分配两个方面的效率进行全面衡量,因为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合理的反垄断政策应该是在平衡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后所实现的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4、芝加哥学派提出了反垄断政策的目标(即经济效率),对哈佛学派的反垄断政策目标进行了修正。

@#@他们认为,进行反垄断不是因为垄断造成了剩余从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向垄断者的转移,而是因为垄断造成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DeadweightLoss)。

@#@因此,他们认为反垄断政策目标应当是非政洽性的,即反垄断不是基于某一群体的利益,而是基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因关心小企业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而反垄断是政治性的目标。

@#@这一观点源于他们强调经济学分析的客观性和科学化。

@#@王传辉:

@#@《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除此之外,芝加哥学派还对一些以前曾被视为损害效率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效率分析,如合谋、垂直限制协议、维持转售价格和掠夺性定价等,提出了他们自己的看法和主张。

@#@@#@芝加哥学派在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具体主张是:

@#@@#@1、效率是反托拉斯政策唯一的目标,竞争只是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手段而不是反托拉斯政策的最终目的。

@#@基于上述目标,政府应当通过价格理论的透镜客观地对企业行为进行效率权衡,即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从而建立一套超越“政治的”、连续一致、简单明确的反拉斯政策,才能“使反托拉斯法退出政治舞台而被纳入科学进程”。

@#@RichardA.Posner,1981,TheEconomicsofJustice,HarvardUniversityPress,PP.92-94.@#@2、反对基于对“理想”的市场结构的追求而对长期存大的大企业进行分拆。

@#@他们认为,分拆大企业既不能达到保护竞争的预期效果,或者即使不是毫无效果,也会因为很高的直接成本和导致对不恰当的激励而代价高昂。

@#@企业如果能够通过内部增长实现规模扩大,无非表明这些企业具有超越竞争对手的生产效率,如果对这样一种通过内部增长形成的大企业进行分割,就等于破坏了效率增长的源泉。

@#@辜海笑:

@#@《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3、应当区别对待企业的水平合并行为。

@#@芝加哥学派认为,企业的合并是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途径,通过企业合并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是一种减少企业内部无效率的竞争机制。

@#@企业的垂直合并相当于用企业内部的交易代替了市场交易,可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节省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混合合并也有积极效应,它既不会减少产出,也不会使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之上。

@#@所以,除了个别情况(如高度集中的市场上的横向合并)以外,政府不应干预企业的合并行为。

@#@@#@4、芝加哥学派认为,反托拉斯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对企业行为进行干预,其中主要是对卡特尔等企业间的价格协调行为和分配市场的行为实行禁止。

@#@因为这些行为限制了产出,而未能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而垂直限制是对市场不完善(如外部性、搭便车、不确定性等)所做出的反应,不论是排他性交易、捆绑销售、地区限制还是转售价格维持等,通常都具有增进效率的作用。

@#@因此,除非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垂直限制一般都应得到批准。

@#@辜海笑:

@#@《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影响了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并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了反垄断的主流经济学理论。

@#@在1974年的通用动力公司案UnitedStatesV.GeneralDynamicsCorp,415U.S.486(1974)@#@和1977的西尔维尼亚案、ContinentalT.V,Inc.V.GTESylvaniaInc,433.U.S.36(1977)@#@中,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得到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认可并在案件审判中适用,从此,芝加哥学派倡导的价格理论分析和效率原则开始向反托拉斯政策的个领域渗透,使美国反把拉斯政策进入了“芝加哥时代”,美国反托拉斯的分析方法和政策目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981年,奉行新自由主义的里根政府上台后,先后任命了芝加哥学派的巴克斯特和卡勒分别担任作为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的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波斯纳、伊斯特布鲁克、波克等又被任命为联邦法院的法官。

@#@美国司法部在1982年首次对1968年的合并条例进行修改,采用HHI指数取代原先的CR4标准。

@#@致此,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已经全面占领了反托拉斯政策的各个领域。

@#@@#@三、新新奥地利学派反垄断经济理论@#@与此同时,以米瑟斯(L.Mises)、哈耶克(F.A.Hayek)、里奇(W.O.Reckie)、阿门塔诺(D.T.Armentano)、罗斯巴德(M.N.Rothbard)等人为代表的产业组织新奥地利学派,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哈佛学派的理论进行了批评。

@#@新奥学派注重个体行为的逻辑分析,在理解市场时着重过程分析,而不是新古典主义的均衡分析,其研究目标是从个人效用和行为到价格的非线性因果传递,而不是为人熟知的新古典主义数学函数的相互决定,与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在基础理论上的区别构成了新奥学派的最主要特征。

@#@针对新古典学派通过均衡对市场进行分析,把经济学当作客观的科学并模仿物理学的分析方法来构筑经济理论模型的分析方法,新奥学派对此进行了批评。

@#@他们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经济学看作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人类行为科学”的一个领域,认为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自然现象通常存在某种规律性,可以用数学模型来表示,还可通过实验来验证,而经济规律是通过对一些不言而喻的公理进行逻辑推论而发现的,历史事实是由多种因素发生作用的复合结果,因此难以用来检验经济理论。

@#@所以该学派极力否定作为经济分析工具的现代数学方法,主张经济现象应运用人类行为科学的方法,按“人类行为是实现其目的的合理行为”这一公理,通过语言进行阐述。

@#@新奥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是奈特式的不确定性概念,新奥学派从不完全信息出发,把竞争性的市场过程理解为分散的知识、信息的发现和利用过程,而市场不均衡就是因为存在着未被发现的信息或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利润机会的丧失。

@#@@#@在政策上,新奥学派对传统的哈佛学派的反垄断政策基本持批判态度,强烈反对政府干预,认为政府的信息也是不完备的。

@#@哈佛学派建立在SCP分析框架基础上的反垄断政策着眼于形成和维护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市场结构又由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进入壁垒所决定,新奥学派认为,市场竞争源于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只要确保自由的进入机会,就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压力,唯一能真正成为进入壁垒的就是政府的进入规制政策和行政垄断。

@#@因此最有效的促进竞争的政策首先应该是废除那些过时的规制政策和不必要的行政垄断,实行自由放任政策。

@#@新奥学派认为,社会福利的提高源于生产效率而非哈佛学派强调的配置效率,只要不是依赖行政干预,垄断企业实际上是生存下来的最有效率的企业,这导致新奥学派对大规模的企业组织持宽容的态度,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本来就是淘汰低效率企业的过程,反对企业分割、禁止兼并的结构主义政策主张。

@#@@#@四、反垄断的新产业组织理论@#@就在芝加哥学派如日中天,成为反垄断政策的主流理论的同时,20世纪70年代,博奕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在经济学研究中逐步应用和推广,对产业组织理论产业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芝加哥学派属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对市场、垄断问题的研究是立足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范畴之内进行的。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Neo-ClassicEconomics)就是以价格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故又称为价格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假定是:

@#@①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足够多从而市场是竞争性的;@#@②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这两个假设在现实中一般是不能满足的。

@#@首先,在现实中,买卖双方的人数常常是非常有限的,在有限人数下,市场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人们之间的行为是直接影响的,所以一个人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对方的反应,这就是博弈论要研究的问题,其次,现实中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一般是不对称的,比如说,卖者对产品质量的了解通常比买者多。

@#@当参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任何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满足“激励相容”(IncentiveCompatible)或“自选择”(Self-selection)条件,这是信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泰勒尔、奥多瓦、夏皮罗、萨勒普、施瓦兹、萨利文等为代表的一批著名经济学运用博弈论对特定信息结构(通常是信息不对称)下寡头市场和策略行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逐渐形成了新产业组织理论体系,使博弈论成为当今产业组织理论的标准分析工具和统一的方法论。

@#@@#@新产业组织理论推动了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范式从单向静态转为双向的、动态的分析范式,不仅厂商行为由市场结构内生地决定,而且市场结构是过去厂商行为积累的结果,对多人、多期、动态的决策问题进行分析的一般工具采用了非合作博弈以及有限理性等方法。

@#@肖建忠、唐艳艳:

@#@《西方产业组织理论的新进展》,江汉论坛,2001年第10期。

@#@@#@新产业组织理论不仅推翻哈佛学派SCP范式的单向因果关系,芝加哥学派的静态分析也受到了挑战。

@#@辜海笑:

@#@《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新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哈佛学派的SCP范式的理论体系分散,各变量之间的联系只能被解释为描述性统计,缺乏因果联系,对影响产业组织更基本的外生变量如进入成本、学习曲线、技术变化等因素,缺乏准确的计量。

@#@泰勒尔:

@#@《产业组织理论";i:

10;s:

16701:

"[法律资料]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英文分别译为:

@#@Level1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Level2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第六条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四)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五)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

@#@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执业@#@第三十一条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

@#@进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

@#@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

@#@@#@第三十四条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工作。

@#@@#@第三十五条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作;@#@@#@(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十六条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量师追偿。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三)接受继续教育;@#@@#@(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四)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六)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对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考核认定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注册计量师执业的具体范围、专业划分、需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内容、计量技术机构配备各级别注册计量师数量和注册执业等具体办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执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i:

11;s:

7868:

"@#@遵义县疾控中心关于枫香镇枫元村一例乙脑病例@#@流调报告@#@一、基本情况@#@

(一)病理报告诊断情况:

@#@@#@2012年7月5日17:

@#@50分,上大疫情网络主动搜索发现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今日诊治一例疑似乙脑病例。

@#@具体为:

@#@患儿名叫田家苹,女,2008年07月13日出生,住遵义县枫香镇枫元村朝阳组,患儿父亲李明远,联系电话:

@#@0852-7557136。

@#@一家6口人,即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哥哥及本人,一直居住在遵义县枫香镇枫元村朝阳组。

@#@@#@该患儿于2012年6月30日3:

@#@00发病,出现发热(T:

@#@38.5℃),呕吐,家长带到鸭溪个体诊所郭俊塘医生处就诊,临床诊断为发热原因待查,给予对症处理(具体用药不详)后返回家中。

@#@一天过后,病情未缓解,同时出现高热(T:

@#@39℃),抽惊,不思饮食,病情加重,于2012年7月2日就诊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查体:

@#@发热(T:

@#@39℃-40℃)、头疼、头晕,腹疼、呕吐,精神萎靡,抽惊,脑膜刺激征阳性,腹壁反射和提睾反射均有,其它无特殊。

@#@根据症状临床诊断为疑似乙脑病例。

@#@为核实患儿的基本情况,立即派专业人员到患儿现居住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叙述如下:

@#@@#@

(二)病例居住地基本情况:

@#@@#@该病例居住在枫香镇枫元村朝阳组,居占地面积4.8平方公里,所辖23个村民组,总户数1121户、总人口5150人。

@#@5-15岁583人,0-6组岁385人:

@#@0岁组24人、1岁组69人、2岁组77人、3岁组60人、4岁组43人、5组56人、6岁组56人。

@#@@#@常规免疫服务情况:

@#@该村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4人,实行定点接种,常规免疫每月接种,服务频率100%,覆盖半径3.5平方公里。

@#@但该儿童一直在鸭溪镇白龙卫生室接种,是因为到鸭溪镇白龙卫生室比较近。

@#@@#@二、流行病学调查@#@

(一)病例调查@#@1.病例基本情况:

@#@田家苹,女,2008年07月13日出生,住遵义县枫香镇枫元村朝阳组。

@#@@#@免疫史来源于接种证,记录为:

@#@乙肝疫苗接种共3剂次,接种时间分别为第一剂次20080713,第二剂次20080813,第三剂次20090126;@#@卡介苗接种时间为20080926;@#@脊灰疫苗接种共3剂次,接种时间分别为第一剂次20080926,第二剂次20081026,第三剂次20081126;@#@百白破接种共4剂次,接种时间分别为第一剂次20081026,第二剂次20081126,第三剂次20090226第四剂次20100725;@#@麻疹疫苗接种共2剂次,接种时间为第一剂次20090626;@#@第二剂次20100725,乙脑疫苗接种2剂次,接种时间为第一剂次20090826。

@#@第二剂次20110720.@#@2.病例发病及就诊情况:

@#@该患儿于2012年6月30日下午发病,出现发热(T:

@#@38.5℃),呕吐、家长带到鸭溪个体诊所郭俊塘医生处就诊,临床诊断为发热原因待查,给予对症处理(具体用药不详)后返回家中。

@#@一天过后,病情未缓解,同时出现高热(T:

@#@39℃),抽惊,不思饮食,病情加重,于2012年7月2日就诊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查体:

@#@发热(T:

@#@39℃-40℃),头疼、头晕,腹疼、呕吐,精神萎靡,抽惊,脑膜刺激征阳性,腹壁反射有,其它无特殊。

@#@临床诊断为疑似乙脑病例。

@#@该患儿目前病情缓解,仍在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中。

@#@@#@

(二)常规免疫服务调查@#@调查人员已使用《贵州省常规免疫服务儿童接种情况调查表》到病例居住地进行接种率调查,本次共调查20名儿童,其中:

@#@基免组和加强组各10名儿童。

@#@@#@本次共调查20名儿童,基免组和加强组各10名儿童。

@#@加强组:

@#@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类疫苗、乙肝六苗全程合格接种均为10人,接种率、合格接种率均为100%;@#@乙脑疫苗加强只有9人完成,接种率90%,百白破、麻疹类疫苗加强应种和实种均为10人,接种率、合接种率均为100%;@#@基免组:

@#@卡介苗、脊灰、百白破、乙脑疫苗、乙肝六苗全程合格接种均为10人,接种率、合格接种率均为100%。

@#@@#@疑似病例主动搜索@#@2012年7月06日在遵义县枫香镇枫元村患儿居住地对所有人员进行疑似乙脑病例主动搜索和患儿密切接触者进行排查,均未发现类似症状的病例。

@#@@#@(三)其他调查@#@1、传播链调查@#@该患儿出生以来一直随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哥哥一直居住在遵义县枫香镇枫元村朝阳组,发病期间接触过2个小孩:

@#@@#@田家豪(患儿哥哥),男,2006年9月26日出生,学生。

@#@在鸭溪镇小雨幼儿园大班读书,其接种情况为:

@#@乙肝疫苗接种共3剂次,接种时间分别为第一剂次20060926,第二剂次20061026,第三剂次20070326;@#@卡介苗接种时间为20070225;@#@脊灰疫苗接种共4剂次,接种时间分别为第一剂次20070225,第二剂次20070326,第三剂次20070426,第四剂次为20111023;@#@百白破接种共4剂次,接种时间分别为第一剂次20060225,第二剂次20070325,第三剂次20070424,第四剂次20080424;@#@麻疹疫苗接种共2剂次,第一剂接种时间为20070526,第二剂接种时间为20080526,乙脑疫苗接种2剂次接种时间分别为①20070626,②20080426。

@#@@#@龙雨瑶,女,2010年11月05日出生,散童。

@#@家长龙兴平。

@#@住鸭溪镇雷泉小区,在鸭溪镇卫生院按时接种,具体接种情况不详。

@#@偶尔与患儿接触。

@#@@#@在患儿居住地及密切接触者中均无类似病例。

@#@@#@三、处置措施@#@1、加强对患儿所在辖区15岁以下儿童重点监测,出现发热原因不明、呕吐儿童及时送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2、枫元村要加强夏秋季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尤其是麻疹、乙脑,手足口病等知识的宣传,让广大民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3、卫生院要核对全镇的接种卡,对各村组1岁以下未完1剂次、2岁以上未完2剂次乙脑类疫苗的适龄儿童全部进行查漏补种。

@#@@#@4、枫香镇卫生院每天要在16:

@#@00时前将主动搜索的情况报县中心疫情室。

@#@@#@5.、交待村医患儿病情痊愈后,回到家中。

@#@要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落实隔离传染源、灭蚊、环境消毒及医务人员防护措施,避免类似乙脑病例发生。

@#@@#@6、已经安排村卫生室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自接触患者之日起14天内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出现初期症状,及时报告,及时隔离治疗。

@#@@#@7、要求卫生院和各村卫生室对新发病人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乙脑监测方案》报告制度报告病人情况,配合遵义县疾控中心做好各种调查、采样工作。

@#@@#@8、加强常规免疫工作,加强流动儿童免疫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查漏补种工作。

@#@各村卫生室认真做好卡、证的核查工作,认真开展接种率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目标儿童免疫服务情况,认真搞好查漏补种工作或应急接种工作,特别是流动人口多、免疫规划工作较薄弱的地方,消除免疫空白,切实提高各种疫苗的接种率,认真开展麻疹监测工作,及时处置麻疹疫情。

@#@@#@9、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开展应急接种。

@#@@#@调查单位:

@#@遵义县疾控中心枫香镇中心卫生院调查人员:

@#@王思英雷文志付维建田应琴@#@调查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5@#@";i:

12;s:

24644: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995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364号)文件降低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现将降低后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本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机构对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等辅助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

@#@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验检测所需的水电及试验载荷等费用。

@#@由受检单位完成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等辅助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再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四、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检验费,由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的10-30%收取(定期检验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如果已经进行监督检验并收取监督检验费的,检验机构不再收取复检费)。

@#@由于检验机构不按技术规范检验或出具错误检验报告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复检时不得再收费。

@#@@#@五、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收费按不超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1倍收取,所进行的专项检验检测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应与委托人或申请仲裁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以检验报告签发日为准),每超出规定时间一个工作日受检单位可免缴1%的检验费。

@#@@#@受检单位应当缴纳检验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的,超过30个工作日每超出一个工作日加收0.5%的检验费。

@#@@#@七、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其检测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对特种设备数量较多(检验量大)的特大型(大型)企业,检验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执行。

@#@@#@八、新增检验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批后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检验成本主要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六项。

@#@@#@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纳入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成本核算,对特种设备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7〕30号)、《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价费〔200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6〕278号)同时废止。

@#@其他与该文件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附件:

@#@@#@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第一部分承压类特种设备@#@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蒸发量D(t/h)@#@D≤1@#@1<D≤4@#@4<D≤6@#@6<D≤10@#@10<D≤20@#@D>20@#@收费标准(元/台)@#@(按产品出厂价)@#@0.85%@#@0.75%@#@0.7%@#@0.6%@#@0.5%@#@0.40%@#@注:

@#@

(1)热水锅炉按0.7MW折算为1t/h蒸发量计算,下同。

@#@@#@

(2)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二)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蒸发量D(t/h)@#@D<1@#@1≤D<4@#@4≤D<6@#@6≤D<10@#@D≥10@#@内部检验@#@(元/台)@#@170@#@300@#@380@#@425@#@68D@#@外部检验@#@(元/台)@#@120@#@160@#@230@#@250@#@34D@#@水压试验@#@(元/台)@#@170@#@235@#@280@#@365@#@43D@#@注:

@#@

(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40%。

@#@@#@

(2)强度校核收费:

@#@按锅炉内部检验费的1.7倍计收。

@#@@#@(3)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4)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进行的无损检测、壁厚检测、硬度检测、理化检测、内窥镜检测、金相检测等检验项目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5)受检设备高于操作平台4米时,检验检测费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加收10%;@#@高于操作平台7米时,加收20%。

@#@@#@(三)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费:

@#@整装锅炉按同蒸发量锅炉内部检验费的1.7倍计收;@#@散装锅炉按同蒸发量锅炉内部检验费的2倍计收。

@#@@#@(四)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蒸发量(t/h)@#@D≤75@#@D≤130@#@D≤220@#@D≤670@#@D≤1180@#@D>1180@#@收费标准(元/台)@#@590D@#@500D@#@450D@#@340D@#@300D@#@250D@#@注:

@#@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进行的无损检测、壁厚检测、硬度检测、理化检测、内窥镜检测、金相检测等检验项目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五)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蒸发量(t/h)@#@D≤75@#@D≤130@#@D≤220@#@D≤670@#@D≤1180@#@D>1180@#@外部检验(元/台)@#@38D@#@34D@#@34D@#@26D@#@20D@#@14D@#@水压试验(元/台)@#@8D@#@7D@#@5D@#@3D@#@2D@#@D@#@内部检验(元/台)@#@160D@#@150D@#@140D@#@130D@#@120D@#@100D@#@强度校核(元/台)@#@65D@#@

(1)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三项在同期进行检验的,按三项收费总额的70%收取。

@#@@#@

(2)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进行的安全附件校验、无损检测、壁厚检测、硬度检测、理化检测、内窥镜检测、金相检测等检验项目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3)受检设备高于操作平台7米时,检验检测费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加收15%;@#@高于操作平台15米时,加收25%。

@#@@#@(六)电站锅炉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电站锅炉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费按其改造、维修工程费的0.8%收取。

@#@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进行的无损检测、壁厚检测、硬度检测、理化检测、内窥镜检测、金相检测等检验项目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七)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离岸价的1.3%计收;@#@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供货合同价的1.2%计收。

@#@@#@注:

@#@

(1)进口锅炉检验如用(收)货单位需检验单位与外商交涉或出国监制时,其相应费用由用(收)货单位承担。

@#@@#@(八)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项目@#@收费标准@#@(元/样)@#@项目@#@收费标准@#@(元/样)@#@PH值(电极法)@#@13@#@亚硫酸盐@#@17@#@硬度@#@17@#@磷酸盐@#@13@#@氯化物@#@26@#@溶解氧@#@42@#@碱度@#@17@#@化学耗氧量@#@17@#@钙离子@#@13@#@含油量@#@26@#@悬浮物@#@26@#@铁离子@#@17@#@镁离子@#@13@#@相对碱度@#@13@#@溶解固型物@#@34@#@浊度@#@34@#@电导率@#@21@#@水垢定性分析@#@110@#@注:

@#@

(1)锅炉水质分析项目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2)锅炉水处理设备的定期检验费按同容量锅炉内部检验费的40%计收。

@#@@#@(3)锅炉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及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锅炉水处理设备总价的0.4%计收。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容器@#@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容器类别@#@收费标准(元/台)@#@一类@#@按产品现行出厂价的0.7%计收@#@二类@#@按产品现行出厂价的0.8%计收@#@三类@#@按产品现行出厂价的0.9%计收@#@2、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工程施工费的1.8%收取。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容积@#@年度检查@#@(元/台)@#@内外部宏观检验(元/台)@#@耐压试验@#@(元/台)@#@气密性试验/气压试验(元/台)@#@V≤1m3@#@70@#@135@#@115@#@135@#@1m3<V≤5m3@#@115@#@225@#@190@#@215@#@5m3<V≤10m3@#@180@#@315@#@270@#@330@#@10m3<V≤20m3@#@235@#@405@#@360@#@450@#@20m3<V≤50m3@#@315@#@540@#@450@#@540@#@50m3<V≤100m3@#@415@#@720@#@630@#@1100@#@V>100m3@#@410+1.8(V-100)@#@720+2.5(V-100)@#@630+2.5(V-100)@#@1100+3.5(V-100)@#@注:

@#@

(1)表中V为压力容器容积。

@#@@#@

(2)本表为一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标准的1.0倍计收。

@#@@#@(4)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标准的1.3倍计收。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进行的安全附件校验、无损检测、壁厚检测、硬度检测、理化检测、内窥镜检测、金相检测等检验项目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6)强度校核收费:

@#@按压力容器内外部宏观检验检验费的1.7倍计收。

@#@@#@(7)受检设备高于设备基础(平台)4米时,检验检测费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增收10%;@#@高于设备基础(平台)7米以上时,增收20%。

@#@@#@

(二)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产品出厂价格(设备本体价格)的0.85%收取。

@#@@#@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工程施工费的0.75%收取。

@#@@#@注:

@#@

(1)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

(2)受检设备高于设备基础(平台)4米时,检验检测费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增收10%;@#@高于设备基础(平台)7米以上时,增收20%。

@#@@#@3、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设计压力(MPa)@#@100≤P<200@#@200≤P<500@#@P≥500@#@内外部检验(元/m3)@#@1200@#@1900@#@2500@#@外部检查(元/m3)@#@420@#@850@#@1700@#@耐压试验(元/m3)@#@650@#@900@#@1200@#@注:

@#@

(1)强度校核收费:

@#@按超高压容器内外部检验费的50%收取。

@#@@#@

(2)容积不足1m3时,按1m3收费。

@#@@#@(3)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进行的安全附件校验、无损检测、壁厚检测、硬度检测、理化检测、内窥镜检测、金相检测等检验项目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4)受检设备高于设备基础(平台)4米时,检验检测费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增收10%;@#@高于设备基础(平台)7米时,增收20%。

@#@@#@(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1、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产品现行出厂价的0.9%计收,且≥5元。

@#@@#@注:

@#@

(1)气瓶产品包括阀门、附件。

@#@@#@

(2)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瓶类@#@收费标准@#@项目@#@一般焊@#@接气瓶@#@有毒、易燃焊接气瓶@#@永久气体无缝气瓶@#@有毒、易燃压缩气体无缝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内外部宏观检验(元/只)@#@3.5@#@4.5@#@2.5@#@4.5@#@1@#@5.5@#@壁厚测定@#@(元/点)@#@3.5@#@3.5@#@2.5@#@2.5@#@1.5@#@3.5@#@瓶阀及附件检验(元/只)@#@1.5@#@4.5@#@填料检验@#@(元/只)@#@5@#@耐压试验@#@(元/只)@#@4@#@4@#@4@#@4@#@2.5@#@12@#@气密性试验@#@(元/只)@#@5@#@5@#@4@#@排残液@#@(元/只)@#@2@#@2@#@2@#@2@#@除锈、打磨@#@(元/只)@#@2@#@2@#@2@#@2@#@2@#@2@#@喷漆、刷字@#@(元/只)@#@4.5@#@5@#@4.5@#@4.5@#@4@#@5@#@冲洗、置换@#@(元/只)@#@2.5@#@1.5@#@1.5@#@3.5@#@检验标记@#@(元/只)@#@0.5@#@0.5@#@0.5@#@0.5@#@0.5@#@0.5@#@干燥处理@#@(元/只)@#@3@#@3@#@注:

@#@

(1)瓶阀及零配件的更换按实际购进价进行收费。

@#@@#@

(2)抽真空:

@#@1.5元/只;@#@@#@(3)表中各项收费不包括无损检测费用。

@#@@#@(4)报废气瓶按实际检验项目计收。

@#@@#@3、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气瓶容积@#@40L≤V<60L@#@60L≤V≤80L@#@80L<V≤100L@#@CNG车用气瓶(元/只)@#@63@#@80@#@100@#@LPG车用气瓶(元/只)@#@54@#@72@#@90@#@CNG站用气瓶(元/只)@#@80@#@100@#@115@#@注:

@#@

(1)报废气瓶由检验机构收留的不收检验费,报废处理后交还用户的,按实际检验项目计收检验费。

@#@@#@

(2)瓶阀及零配件的更换按实际购进价进行收费。

@#@@#@(四)氧舱检验收费标准@#@1、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0.70%收取。

@#@@#@注:

@#@

(1)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

@#@@#@

(2)销售价包括舱体,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控制台及配套压力容器等。

@#@@#@2、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检验类别@#@收费标准(元)@#@Φ≤2.0m@#@2.0m<Φ≤2.8m@#@Φ>2.8m@#@一年期定期检验@#@125V@#@100V@#@75V@#@三年期定期检验@#@300V@#@260V@#@240V@#@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500V@#@450V@#@400V@#@注:

@#@

(1)Φ表示氧舱内径,V表示氧舱容积。

@#@@#@

(2)单台氧舱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费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收取。

@#@@#@(3)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包含一、三年期定期检验。

@#@@#@(4)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3、氧舱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氧舱改造、维修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工程施工费的1.7%收取。

@#@@#@(五)罐车检验收费标准@#@1、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罐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现行出厂价(不包括走行部分)的0.9%收取。

@#@@#@2、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项目@#@收费标准@#@类别@#@内外部宏观检验@#@(元/m3)@#@耐压试验(元/m3)@#@气密性试验(元/m3)@#@安全阀性能检验@#@(元/只)@#@排残液@#@(元/台)@#@喷漆、刷字(元/m2)@#@除锈、打磨(元/m2)@#@充氮置换@#@(元/次·@#@m3)@#@蒸汽吹扫@#@(元/次·@#@m3)@#@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附件检验@#@(元/只)@#@汽车罐车@#@68@#@25@#@40@#@60@#@200@#@15@#@13@#@25@#@13@#@60@#@铁路罐车@#@90@#@25@#@45@#@75@#@400@#@15@#@13@#@35@#@13@#@85@#@★@#@100%@#@30%@#@35%@#@10%@#@10%@#@10%@#@10%@#@备注@#@1.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进行的无损检测、壁厚检测、硬度检测、理化检测、金相检测等检验项目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2.只做外部宏观检验时,按内外部宏观检验费的35%计收;@#@@#@3.零配件收费按原材料购进价另收;@#@@#@4.强度校核按产品现行销售价(不包括走行部分)0.8%计收,且≥50元。

@#@@#@5.★栏为检验检测机构与修理单位协作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相应项目费用的比例数。

@#@@#@2、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每台)离岸价的1.3%计收,且不少于250元,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每台)供货合同价的1.2%计收且不少于250元。

@#@@#@注:

@#@

(1)进口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如用(收)货单位需检验单位与外商交涉或出国监制时,其相应费用由用(收)货单位承担。

@#@@#@(七)封头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封头规格(mm)@#@Φ≤500@#@500<Φ≤1000@#@1000<Φ≤2000@#@2000<Φ≤3000@#@Φ>3000@#@收费标准(元/个)@#@3@#@6@#@12@#@20@#@25@#@注:

@#@Φ为封头直径@#@三.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的0.85%计收。

@#@@#@

(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管道规格(DN)@#@DN≤100@#@100<DN≤200@#@200<DN≤500@#@DN>500@#@收费标准(元/米)@#@3.5@#@5@#@6@#@7@#@(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管道规格(DN)@#@DN≤100@#@DN>100@#@在线检验(元/米)@#@2@#@4@#@全面检验(元/米)@#@4@#@7@#@注:

@#@

(1)DN为压力管道公称直径(mm)。

@#@@#@

(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以管线编号按条分别计算。

@#@@#@(3)管道高于地面4米,检验费加收10%;@#@管道高于地面7米以上加收15%;@#@管道低于地面0.5米以上,检验费加收10%。

@#@@#@(4)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进行的安全附件校验、无损检测、壁厚检测、硬度检测、理化检测、内窥镜检测、金相检测等检验项目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四.专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通径@#@(mm)@#@DN<20@#@20<DN≤32@#@32<DN≤40@#@40<DN≤50@#@50<DN≤80@#@80<DN≤100@#@100<DN≤150@#@DN>150@#@收费标准@#@(元/只)@#@30@#@45@#@60@#@75@#@90@#@110@#@130@#@150@#@注:

@#@

(1)DN为安全阀的公称通径;@#@@#@

(2)现场安全阀校验按上表的130%收取校验费。

@#@@#@

(二)阀门校验收费标准@#@规格@#@(mm)@#@DN≤40@#@40<DN≤50@#@50<DN≤80@#@80<DN≤100@#@100<DN≤150@#@150<DN≤200@#@200<DN≤250@#@250<DN≤300@#@收费标准@#@(元/个)@#@15@#@25@#@35@#@45@#@60@#@80@#@100@#@120@#@注:

@#@

(1)DN为公称通径,以法兰连接的阀门为基准。

@#@@#@

(2)螺纹连接的阀门按上表的70%收取校验费。

@#@@#@(3)公称通径DN>300mm的,按不高于180元收费。

@#@@#@(三)无损检测收费标准@#@

(1)射线检测@#@项目@#@检测费(元/片)@#@X射线@#@60@#@γ射线@#@80@#@注:

@#@用X射线检测时,若透照厚度大于20mm,每增加5mm,每张片加收10元。

@#@@#@

(2)超声波检测@#@项目@#@检测费@#@焊缝(元/米)@#@45@#@钢板(元/米2)@#@60@#@复合钢板(元/米2)@#@80@#@锻件(元/米2)@#@100@#@注:

@#@

(1)双面检测时,双面收费。

@#@@#@

(2)有色金属工件、奥氏体钢锻件及高压螺栓、孔槽较多的锻件,加收45%;@#@角焊缝加收25%。

@#@@#@(3)钢管对接焊缝及管板连接角焊缝的收费:

@#@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计;@#@DN>100mm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折合焊缝增加1m。

@#@@#@(4)不锈钢堆焊层,按复合钢板收费标准加收45%。

@#@@#@(5)缺陷自身高度测定,每处缺陷收费140元。

@#@@#@(3)磁粉检测@#@项目@#@检测费@#@焊缝(元/米)@#@35@#@钢板(元/米2)@#@60@#@锻件(元/米2)@#@60@#@杆状件(元/米)@#@15@#@注:

@#@

(1)用油做悬浮剂或用荧光磁粉时加收45%;@#@用其它非黑色磁粉时,加收20%。

@#@@#@

(2)钢管焊缝收费:

@#@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计;@#@DN>100mm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折合焊缝增加1m。

@#@@#@(3)螺栓检测按杆状件收费标准加收45%。

@#@@#@(4)渗透检测@#@项目@#@检测费@#@焊缝(元/米)@#@50@#@钢板(元/米2)@#@150@#@注:

@#@

(1)水洗法减收45%;@#@荧光法加收45%。

@#@@#@

(2)钢管焊缝收费:

@#@DN≤100mm的单个焊口,其焊缝长度按0.5m计;@#@DN>100mm以上的焊口,直径每增加100mm,折合焊缝增加1m。

@#@@#@(5)涡流检测@#@项目@#@检测费(元/米)@#@收费标准@#@50@#@(6)声发射检测@#@项目@#@检测费(元/三个探头)@#@收费标准@#@540@#@注:

@#@每增加一对探头,加收50%。

@#@@#@(7)热像/红外检测@#@项目@#@检测费(元/米)@#@收费标准@#@350@#@(8)内窥镜检测@#@项目@#@检测费(元/点)@#@收费标准@#@140@#@注:

@#@若需拍片,每片收25元@#@(9)壁厚检测@#@项目@#@检测费(元/点)@#@收费标准@#@3.5@#@注:

@#@

(1)检测DN80mm以下的管件时,加收45%;@#@@#@

(2)高温测厚,按18元/点计收。

@#@@#@(10)硬度检测@#@项目@#@检测费(元/点)@#@收费标准@#@7@#@注:

@#@进入易燃、易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内部进行专项无损检测时,加收15%检测费。

@#@@#@(四)理化检测收费标准@#@

(1)力学性能试验收费标准@#@项目@#@拉伸@#@弯曲@#@冲击@#@压扁@#@扩口@#@常温@#@时效@#@低温@#@收费标准@#@(元/件)@#@45@#@18@#@25@#@50@#@90@#@25@#@25@#@

(2)金属材料元素分析@#@项目@#@常规常量元素@#@微量元素@#@取样@#@收费标准(元/元素)@#@45@#@80@#@25@#@注:

@#@

(1)试验方法为取样进行实验室容量或光谱定量分析。

@#@@#@

(2)常规常量元素为碳钢和低合金钢中的C、Si、Mn、P、S。

@#@@#@(3)中、高合金钢元素分析为上表的1.3倍。

@#@@#@(4)微量元素为除C、S、P以外的,含量在0.1%(mass)以下的元素。

@#@@#@(5)腐蚀产物成分能谱分析220元/样,组成结构X-ray衍射分析350元/样。

@#@@#@(3)金相分析@#@项目@#@金相(元/点)@#@复膜(元/点)@#@制样(元/样)@#@实验室@#@现场@#@收费标准@#@180@#@300@#@45@#@50@#@注:

@#@

(1)表中为碳钢和低合金钢金相收费标准。

@#@@#@

(2)中、高合金、同种钢焊接接头加收50%,异中钢焊接接头加收100%。

@#@@#@(3)扫描电镜断口分析按120元/点计收。

@#@@#@(4)其它理化项目@#@项目@#@光谱分析@#@(元/元素)@#@铁素体含量@#@(元/点)@#@缺陷照相@#@(元/张)@#@收费标准@#@18@#@14@#@45@#@第二部分机电类特种设备@#@1.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类型@#@收费(元/台)@#@客梯(含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400@#@杂";i:

13;s:

1559:

"“崇尚科学,反对邪教”@#@————食品学院1207班主题班会@#@(本报讯,食品学院郑壮)为了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提高识别、抵御和有效防范邪教的能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食品学院1207班于2013年10月23日在一栋外语楼307举行了以“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的主题班会。

@#@@#@本次班会,班长和团支书认真准备了各种相关资料,通过一个个鲜活的事例,使同学们对邪教的本质有了深刻的认识。

@#@了解了宗教与邪教的区别,邪教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手段,知道邪教是非法的组织。

@#@这些资料还系统地介绍了抵制邪教的方法,使学生受益匪浅。

@#@在大会之前,班长还组织同学们并积极参与到反邪教知识竟达竞赛中来,更加细致的了解到了邪教的危害。

@#@班长在号召同学们在自己反对邪教的同时,要关心他人,不要让邪教危害到自己身边的同学、朋友和亲人。

@#@同学们纷纷发言,表达了自己反对邪教崇尚科学的决心。

@#@最终所有的同学形成一致共识:

@#@崇尚科学、健康生活、拒绝邪教。

@#@@#@通过今天的主题班会,我们不仅掌握相关的反邪教知识,还懂得了远离邪教,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一定会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开始,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家庭的温馨和社会的和谐而共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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