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差费用标准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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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部门主管人员出差费用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各部门一般人员出差费用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条出差所用的交通工具的选择: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由总经理确定。
第五条出差时间的确定:
出差人员在公务办完之后应立即返回,当天不能返回或事前已确定逗留日超过一天时,在每日十八点之前需打电话向总经理汇报工作进展及需逗留原因。
第六条往返交通费用:
两地之间(含途中必经点)的往返车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若单位出车,途中必经地的路、桥费及汽油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途中餐饮费:
途中的餐饮费按每人每餐15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原则上应提供发票,特殊原因可不提供。
第八条住宿费用:
住宿费用分三个等级:
⑴ 经济特区、直辖市:
按每人每日150-200元标准凭发票报销。
不足200元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超过200元,超过部分个人自行负担。
⑵ 各省会城市:
按每人每日100-200元标准凭发票报销。
⑶ 不在上述城市之列的其它城市:
按每人每日100-150元标准凭发票报销。
不足150元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超过150元,超过部分个人自行负担。
第九条 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
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餐饮费均按每人每日每项30元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对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和餐饮费总额可调剂,具体标准是:
市内交通费和餐饮费总金额每人每日在60元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餐饮费原则上应提供发票),超过部分若无特殊情况则个人自行负担,特殊情况得事后报总经理审批。
出差人员若需要宴请业务单位人员,需先电话请示总经理,经许可后可据实凭发票报销。
第十条若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投靠亲友解决食宿,公司按各项费用标准的50%的金额向该出差人员支付,该人员可不提供发票。
第十一条当天能够往返的短途费用,不执行出差费用标准的规定,而按照发票据实报销。
其中误餐费用每餐不应超过十五元,(如无法提供发票请自行准备交通票据冲抵。
)
第十二条各出差人员应本着为公司着想的原则,兼顾公司形象合理安排支出。
出差人员若有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采取严厉惩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