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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细节问题汇总71-90Word下载.doc

★嘿嘿,现在做的一个项目就是总经理在控股股东担任监事的情况。

七十三、请教:

变更形成的一人公司注销前需要缴足注册资本吗?

现有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现在A公司的外方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已批准),A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之后A公司打算注销,但是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似乎抵触。

请问A公司注销前还需要注册资本缴足吗?

有相关法规吗?

假如需要,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么?

例如减资和股权转让同步进行,程序上是减资在前还是股权转让在前比较容易办理?

★根据法理,应当是采用先补足出资使公司合法成立,再将其合法注销

★公司就是因为已无存在必要才注销,再去补足出资注销是否过于曲折,而且该中方股东无足够资金缴纳未到位出资,怎么办呢

七十四、有限合伙或一人有限可以做公司股东吗?

有限合伙或者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做上市公司股东吗?

★有限合伙可以,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不行,非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可以。

★自然人非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都不可以

七十五、村民委员会和公司工会委员会能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吗?

村民委员会肯定不行,那么工会呢?

★工会肯定是不行的,需要规范!

这个问题,论坛中有讨论贴,可以找找!

★村民委员会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例子见华西村但能不能做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太清楚,如果不能,可以仿照华西村成立华西集团来控股华西村。

七十六、又遇到整体变更问题:

最近遇到一个项目,2006年底在没有券商和律师进入的情况下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因为之前没打算上市又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当时企业自认为其实盈利能力很强又不甘心,结果折股后的股本大于之前的净资产一点,在后来接触律师后采取了由大股东增资但不变持股比例的办法补足了出资。

我们听企业介绍完以后就觉得当时应该属于出资不实,虽然后来很快就补足了出资,但也要运行三个会计年度方可申报材料。

现有两个问题:

1)当时那种情况是否一定属于出资不实?

2)运行36个月还是三整年,是否2010年方可申报材料?

按照《首发办法》运行三个会计年度,2006年是否也算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是否到2009年即可申报材料?

★应该是运行36个月。

譬如,如果是2006年3月变更,则2009年3月就可以申报。

★出资不实,倒签不就完了吗?

★倒签,工商登记的信息怎么倒签呢?

★听说最近有一个过会的项目也存在股东增资补足注册资本但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不知道可有高人知道是哪家公司?

七十七、发行公司债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吗?

请问在哪里规定的?

发行短期融资券也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吗?

★发债仅需普通决议通过,可转债例外,因为涉及注册资本变化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一般决议。

短融同样。

七十八、股票发行费用之简要总结?

★发行费用是指与股票发行上市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与发行上市有关的差旅费(含招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办公费(含置办办公设备如打印机复印机等费用、耗材费、复印印刷费、文件制作费用等)、网上网下发行费、股票登记费、会议费(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费用,须与发行直接相关)、咨询费(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费用)、路演费用、财经公关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一般不包括财务顾问费用。

七十九、《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

(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前款第

(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概括一下有两点:

1、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

2、证监会简易程序的处理时间由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

八十、居民企业的认定:

某境内自然人A、B在香港设立了C公司,A、B分别为C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对C公司实施全面的控制,后来C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了D外商独资企业,请问,该种情形下,能否将C认定为居民企业?

D向C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咨询了几个人,得到了答复不太一样。

★按10号文及相关税务规定;

若A及B为中国国籍人士;

且没有境外居留权或外国护照,其D外商公司(若母公司C是BVI注册,但在香港注册则按CEPA规定),则C认定为居民企业.D向C分配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特别是C为免税区,如BVI

★楼上的答复可能有误,请看一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认定,以及利润分配的规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表示已经与旧所得税法完全不同!

★据我所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有实施细则!

 

81-90

八十一、请教:

关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涉税问题?

同一控制人先后成立的两家企业A和B,从事相似的业务。

为解决的同业竞争,A的业务逐步由B承接,现A公司名下仅剩余一处房产和少量存货,股东会想把A直接注销,剩余财产分配给其中一位自然人股东。

请问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涉及到哪些税项?

如涉税,可有其他处理方式免点税?

★房产处置: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如以前漏交房产税,要补房产税。

免税点有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存货处置或直接分配股东:

可能交增值税

清算所得:

如有清算所得,得交企业所得税

★在分配之前会进行税费的汇算清缴的,房产的产权转移可能涉及到房产税、契税、房产税。

八十二、股东之间股权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据本人知悉,目前很多PE对公司进行投资时,一般都会与大股东签署股权对赌协议,对于该等股权对赌协议,在现有的招股说明书,尚未发现有进行披露的,原因为何呢,是监管层不愿意接受吗?

如果不进行披露,又是否构成重大信息遗漏呢?

个人近期准备对此开展一个研究,请各位不吝指教。

★这是个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其是不能签订带有固定回报条款的协议的,否则在外汇或商务部门审批时可能会遇到障碍,所以很多均采取私底下签订的形式。

八十三、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能否作为拟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

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但不知证监会对该类企业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上市申请持何种态度?

★根据证监会法律部的解释,职工持股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据此推理,该中外合作企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能成为发起人。

★二楼的分析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就不能独立地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而不仅仅是个称呼的区别而已

★继续讨论多谢楼上各位热情解答。

但我还是有疑问:

目前出现的大量有限合伙形式的风投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投资的公司大多是要筹备上市的,如果仅因发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就不能上市的话,该类风投的投资岂不是面临很大风险?

据我目前掌握的信息,部分有限合伙投资的公司已经在证监会申请上市,证监会并未对作为有限合伙的发起人身份提出异议。

★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管理公司和被其管理的基金,应该是两回事。

PE投资时,去做股东的是被管理的那只基金,而不是管理基金的那个有限合伙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估计是不行的.

★有先例的。

远望谷和金风科技的小股东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非法人合伙企业;

怡亚通的和第二大股东是软银亚洲赛富投资基金

★好问题。

法人一般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公司是法人,但法人不一定是公司。

况且公司法也没说股东非法人不可。

八十四、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了,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到底能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

★我纳闷的是,国内那么多优秀的风投,比如鼎晖、深创投什么的,他们的PE是怎么退出的呀?

如果A股不允许拟上市股东为有限合伙人,那么,难道他们都是通过发行前转让股权实现退出的吗?

知道的老大指点一下吧?

★当然可以了!

仔细研究公司法去!

连个人都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有限合伙为什么不可以?

★有限合伙公司不是法人,怎么做拟上市股东?

即使在有限合伙公司的框架内,仍然最少存在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其责任本身就是没有界定的。

所以,ZJH到现在还是对于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持否定态度!

★1.合伙企业目前在ZJH那过不了,原因我在另一个帖子说了。

2.认为个人可以,为什么合伙不行的,建议补习一下法律知识。

3.合伙不行的原因,跟是不是有限合伙没有关系。

4.鼎晖、深创投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公司型PE。

★最近上会的那家在上会前有限合伙股东把股权转让了,足见会里对有限合伙持股是不支持的。

★我无语,至少有2家上市公司上市前都存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

这个问题都讨论那么多次了你们还在这里反复说。

★楼上的,正是因为不同的说法满天飞,大家才在这里讨论的。

如果你能给出一个定论,那么大家会感谢你。

问题本来就是用来讨论并找出结果的嘛,你干嘛这么说

PS:

你说的那两个过会例子,能不能告诉我们,我们好学习一下呀

请教:

改制基准日以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

在确定改制基准日以后,还拟原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引进一新的小股东。

这样的话,审计报告是否需要作为期后事项提及?

小股东还能否作为发起人?

★能

★改制的审计基准日,只是确定了经审计净资产。

而股权转让并不会改变经审计净资产。

★整体变更要求的是净资产不变,并没有要求股东不变。

——当然,这一点也有人提出异议。

但是从现实操作上来看,工商部门并未对改制基准日后股东变化提出异议。

★另外,如果新股东进来,当然是以新股东作为发起人了。

如果原有股东已经是发起人了,那一年内是不允许转让的啊。

★可以的,我现在的项目上就是这样,咨询了很多律师和保荐机构,没问题

★还是最好先咨询下省工商的意见

★有已经发出来或者过会的案例吗

★实益达

★没问题那时候股份公司还没成立呢~规定是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顶9楼,大家也请看一下,实益达果然是在审计基准日后转的股权。

我个人认为还是有一定问题的,请教大家,由于整体变更的验资报告依据是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净资产审计报告,八十五、审计基准日尚没有新股东资产体现,那新股东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怎么验呢?

除非验资报告依据审计报告和后来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两份文件出,这样验资机构能认可么?

请各位会计师兄弟发表意见?

★11楼的,你到底是要问股权转让还是问增资啊?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并不改变公司的净资产,而新股东增资则会增加公司的净资产。

★12楼,你误解了11楼的意思,他讲的“新股东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是指新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享有的的对公司的权益,不是说新股东对公司增资。

整体变更也是设立公司的行为,验资报告当然要验证各股东的出资情况,个人感觉这里是有些问题。

★有两点可以继续讨论下:

1、验资报告依据整体变更的审计报告,但是否是完全依据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应该一定是要体现新进入的股东的出资。

否则,新引入的股东在工商登记中没有身份了。

2、整体变更是仅对净资产而言,还是对净资产和股东都有要求?

★我是11楼,同意13楼,的确是这个意思。

14楼:

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是发起设立,因此当然要明确股东(发起人)是哪几个,分别投入资产多少。

所以照这个逻辑,只能理解成验资报告以审计报告为基础,但不完全依赖审计报告了,或许验资的会计师看到了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后,认为结合审计报告可以做出这样的验资。

而且实益达确实也过了。

p。

s。

个人是不敢在项目里作这个危险动作的,宁可让会计师重新确定审计基准日再加审。

八十六、关于社保的问题:

拟上市公司,前两年社保缴纳较少,怎么处理,如果补缴行不行.如果补缴也有个问题,该公司人员由于流动性较大,前两年的很多员工已不在公司了.怎么办?

★本人提点看法给楼主借鉴:

1、对于社保漏缴、缺缴而言,各地的政策大体相同,仅在处置细节上略有差异。

一般来说,需要对在职员工的漏缺缴追溯一定的年份(需要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并以目前的缴交基数和比例来计算公司缺漏金额,对于当年度的缺漏缴部分可以用补缴的方式,而对于以往年度的缺漏缴,除了补缴外还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2、正如论坛的“资本伯父”朋友所言:

“可以看看步步高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一是通过和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补缴各项保险,二是学步步高,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

★另,步步高的case中已声明社保已办理,而是上市前未执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

那么:

1.虽劳动法中仅提及社保,但如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不行的了?

2.社保未缴足问题也可采用步步高处理住房公积金的模式进行承诺?

不知还有没有这样的案例?

★补充点个人愚钝看法:

1、“通过和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补缴各项保险”是一种办法,不过最后能否落到员工账户上呢?

前段时间一个案例,企业红筹,安永要求补缴4000多万,补缴了很多,但有些保安类的,连个账号都没有,^_^,人哪找去?

社保局反过来,哈哈,原来这样,罚!

自投罗网,晕死我!

2、“如果员工不愿意交,必须签署个人声明,免除法律风险”,如员工不愿意签署呢?

谁能强迫?

如上说,人都找不到呢^_^。

3、外包少弄些,狼真的会来的。

4、“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为通行做法。

5、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恐怕要到火星上去上会^_^

6、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企业往往会提出当地政府默许其作法的理由,特别是对于缴交基数不对的问题(由于这些企业可能是当地的支柱企业或者当地政府在当前发展阶段适度降低标准等原因)。

对于这一种作法,可能在当地凭借一定理由“健康”地存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操作违反了政策规定。

当地政府虽然默许,但不会以书面形式承认这种灰色操作,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仍旧是一项潜在的风险,并带来“负债”。

对于社保漏缴、缺缴而言,各地的政策大体相同,仅在处置细节上略有差异。

★其实个人觉得这是个睁一眼闭一眼的问题,最近看刚过会的一家企业,觉得如果仔细算一下,该公司社保肯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全,甚至连一半都不到,招股书里面一直引用“报告期内,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初向辖区内各单位(包括公司)下达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缴纳通知书,根据XX市政府安排对辖区内各单位下达该年度各项保险金缴纳计划,要求各单位按通知书上的社会保险的应缴额按月为员工缴纳保险。

”其实就是把责任推给当地政府,下得通知是多少我就缴纳多少。

呵呵。

该公司关于住房公积金最后总是让大股东承诺的,但是不交的原因真是有些意思,原来公司所在城市暂停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此政府还出了一个解释,从这些内容看,估计开始申报的时候肯定有些地方没有写这么详细,是预审员看出点问题然后让补充的内容,我觉得社保的问题还是要以沟通为主,中国的现状大家都清楚。

拙见,欢迎拍砖。

★对于流动人员比较多的问题,可以与劳务公司签署合同,短期使用,他们的养老与公司无关,劳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我觉得如果从最近三年合规经营的角度上看,最好还是不要补缴,通过公关当地政府取得近三年合规执行社保的证明这是第一步,因为新劳动法是今年才执行的,过去各地为了扶持企业总会有一些土政策,最好找到政策依据来证明企业当年没有错这是第二步,我觉得这样可以先往会里面报,如果预审员抓住不放,就让大股东承诺,反正也有先例,估计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太难为人的。

八十七、募股投向为对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增资,那对增资的子公司有什么具体要求?

子公司必须正常经营满一年吗?

★没有。

增资后干嘛很重要。

八十八、IPO前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的问题?

★我觉得可以,但应该要详细披露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是不是为了凑业绩.如果以母公司的报表符合上报条件的话,我觉得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题外话:

:

收购b作为募投增资对象是否更好,请教高人指点!

★请教各位高人: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是规范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对于ipo前的非同一控制下重组是否有规范?

★未规范的,包括非统一控制下的,三年。

★没有规范,要看重组是否影响到主营业务和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

★问题不是太大,按外商投资并购相关规定来执行,收购25%以上,直接变为中外合资公司。

只是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变为外国人,其用原来在国内的产业就变成外资企业了吗?

八十九、控股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平衡?

上市公司拟收购某高新技术公司51%股权,以求合并财务报表,但做为高新技术公司的原经营者希望公司的经营继续由其来控制,有什么好的办法来平衡二者.满足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控股企业\信息披露\保证高新技术按照上市规则要求进行运营的需要,同时又能保证高新技术的经营由原来的经营团队继续经营,高新技术公司对于资金的需要.请各位大虾赐教。

★是否可以签订一个托管协议呢?

★是否可以双方签署一个补充协议,约定一些重要事项经营团队拥有绝对否决权。

同时对利润分配事项作一些约定就可以了。

★合并会计报表和经营由谁控制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50%以上的控股即可达到合并报表;

而高技术公司可以由原团队进行控制;

国外很多成功的并购案例都证明是可行的。

随着中国公司成长历程,公司治理方面将日趋灵活。

实际操作就是通过协议的形式,一方面约定须合并会计报表,服从形式上的领导;

一方面约定原经营者对经营权的持续保障,即高新公司的董事会层面乃至经理层,仍由原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占绝对席位。

★章程进行下约定,能控制董事会就可以了。

不是特别重大的事项放权给董事会,相关内容都写进章程。

★表决权委托;

公司章程对经营方式进行相应规定;

大股东承诺等等

★以上大家提到的思路在实际中是否可性,证监会审核时是否会通过?

★个人观点: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中国的会计准则.这2者间是不可调和的.

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控制为基础的.就是,一定要能控制其财务和经营上的决策.

如果原经营者继续控制公司的经营,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对企业并没有控制权,不可以合并报表的.

★赞同会计角度看,两者无法调和的观点。

现在的合并报表要求的实质上的控制,即便股权不超过51%,但是实质上控制,即可编制合并报表,反之,即便超过50%,无实质控制,也不能合并。

九十、某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审计后,有些资产还不能确认为资产,导致审计前后资产有较大差距,请问是否需要把差额用其它资产补齐?

还有其他处理方法吗?

如果不补,有没有出资不实的疑问?

★“有些资产还不能确认为资产”,这有些资产包含哪些?

不会是实收资本未到位吧?

★无形资产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却确认为无形资产了

★可以用现金来补足不足的部分!

★不补足不行吗?

比如说有限公司审计前净资产为1亿万,经审计后为8千万了,难道不能就以8千万净资产变更为股份公司吗?

★整体变更,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不补是可以的

★无形资产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却确认为无形资产了.这个问题好像严重了,可能要涉及公司是否连续盈利的问题,如是,补足了也没有戏!

★Jshljustin说得有这么严重么?

如果比例不大,只能说明是会计差错,并不会影响连续盈利吧?

只要不涉及注册资本出资的问题,审计净资产值比账面价值低,应该没什么问题。

★我想7楼的兄弟的意思是不是说资产的认定在摊销和折旧上对利润的影响

★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就意味着审计后资产出现减值,将会影响当年损益.LZ既然提这个问题肯定数额较大,若对当年损益有较大影响,建议将此部分无形资产先出售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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