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WT)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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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诉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适用范围;
(4)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掌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如何交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5、怎样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
没有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各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写明因果关系。
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
请求仲裁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6、怎样写答辩书?
答辩书是被诉方针对申诉人申诉书提出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答辩书的内容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等自然情况。
正文是答辩书的主要部分,应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包括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据理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等。
结尾要写明答辩书送至的仲裁机关名称,由答辩人签名盖章,并写明日期等。
写答辩书时,要针对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在辩驳时,要抓住双方争议的关键性问题,针对申诉书中无理或违背事实的主要问题有理有据地进行驳斥。
答辩书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避免简单生硬和乱扣帽子。
与申诉书一样,要求用语准确、通俗,字迹清楚,书面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7、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8、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劳动合同如何订立?
在签订合同方面,工会可发挥什么作用?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及要求;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⑤劳动纪律;
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⑧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
(3)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风险金或保证金。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10、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文件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职业病防护措施有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文件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13、如何理解本企业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1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不得解除?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
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
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扰(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5、职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16、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下列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法》
1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什么手续?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18、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7)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部发【1994】481号
19、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
20、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什么情况下不得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劳动者退休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5)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6)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21、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002]2号规定,2001年10月19日前国有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支付其2001年10月19日前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002】2号
22、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方面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二年),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年经济补偿不低于职工离开单位前12个月总收入的三分之一。
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3、什么叫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部发【1994】485号
24、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保险福利;
(5)劳动安全与卫生;
(6)合同期限;
(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25、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有哪些要求?
集体协商由企业方和职工方分别推举代表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业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企业联合会,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表。
职工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
双方首席代表各自确定。
双方代表应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
代表资格不得重复;
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26、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是职工方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依法享受应有的工资和待遇
(2)是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企业侵犯协商代表合
法权益时,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