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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大连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大连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与经济仲裁有哪些区别?

    劳动仲裁与经济仲裁有哪些区别?

  争议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经济仲裁的当事人主体则是非特定的。

  处理机关不同,劳动仲裁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仲裁机关是仲裁委员会。

  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行政仲裁制度。

我国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了经济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只保留了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

除此之外的所有经济纠纷都实行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仲裁制度。

现代仲裁制度具有根本不同于行政仲裁制度的三大法律特征:

一是协议仲裁:

二是或裁或审;三是一裁终局。

这些特征决定了现代仲裁制度具有行政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所无法替代的高效率低成本优势。

  程序不同。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必须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是“一裁二审”;而经济仲裁是双方指定或者同意就经济纠纷的解决采取的一种司法裁决方式,一裁终局,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即刻发生法律约束力,适用的是民商事法律法规。

  什么是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

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

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个环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了规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外,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单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双方由于地位上的不平衡性。

通常很难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该法增加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和第三方的加入,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坐下来协商,进而达成和解协议,充分发挥协商这一方式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

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

和解完全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立法目的如下:

  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本法从性质上说是一部程序法,通过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公正及时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这也是程序法的性质决定的必须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利。

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应当对作为弱势的一方予以适当倾斜性保护,在这方面的规定体现在了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的设计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等。

通过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如果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话,那么本法则是从程序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到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造成劳动者损失是否给予赔偿?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合同,续订期限由双方协商。

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栏目责编:

晨曦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区别

  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区别

  劳动仲裁与一般民事仲裁是否一样?

不一样,那么他们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郭家贤律师提醒他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纠纷处理程序,在仲裁范围、管辖范围、诉讼的关系、仲裁的申请、仲裁裁决的效力等上进行区别。

  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

依照《劳动法》和国务院下发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而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发起条件也不一样,劳动仲裁由法律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而经济仲裁只能在双方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才能发起。

  仲裁结果也不一样,不服劳动仲裁可以提起诉讼,而经济仲裁则属于一裁终局,不能在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对于二者的差异,应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3.审限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

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4.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5.收费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

  6.当事人称谓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

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劳动仲裁步骤

  劳动仲裁步骤

  本方法流程,根据本人实际经验总结得出,只针对完全不懂的受剥削压迫的劳务工朋友。

  一:

准备工作

  1首先要打印一份你所工作的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本人目前在深圳,深圳现在就很方便,可以上网自己打印,网址是:

http:

///index_名称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出的文件如下,做了部份隐藏,我怕别人告我啊!

  2身份证、厂牌、劳动合同、你自己认为是证据的材料。

所有都要复印两份,最好是三份

  3

  下图是去劳动仲裁立案处要填写的表格可以先看一下,想好要怎么写。

去到当地仲裁立案处问工作人员要表格填

  写好,问他们行不行?

他们的态度那是相当的差,非常地差,如果可以打分我就给他们打0分。

他们满意了就再去复印两份,然后给他们所有的材料

  其实上面这一张好填,照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填就可以了。

请求事项就要小心了,对于劳动仲裁而言,补偿金与赔偿金一定要自己搞清楚。

如果把补偿金写成赔偿金了,仲裁时仲裁员会说没有这一条法律依据的,到时自己会输。

注意开头格式一律为: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xxxx例: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1日到2016年2月28月工资:

5000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小计金额:

125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计金额:

50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小计金额5000元。

  上文中的补偿金与赔偿金如果你写错了,事实与证据你都是有理的,但是仲裁员肯定会裁你输的,原因我就不说了。

  到底是补偿还是赔偿其实劳动合同法中有写,只是我们没有注意而以。

需用的朋友仔细看看先吧。

  对于这一张写起来麻烦一点,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写了,要求不是很高,但是逻辑一定要清楚,要与自己的证据形成完速的证据链描素,让对手无法还击。

  这时只要他们受理了,给你按了手印就算完成了第一步。

  二

  过几天仲裁立案处会通知你拿取《受理案件通知书》附带《举证通知书》如下:

  三所用时间问题,正情况如下:

  1准备工作充分,交材料写申请时去一次,半天可以完成。

  2拿受理通知书一次,半天。

  3拿开庭通知书一次,半天。

  4开庭一次,半天。

  5拿仲裁裁决书一次,半天。

  6如果对方服从仲裁裁决,去拿工资一次,半天。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最少要6个单独独立工作日的半天。

  不正常的情况下:

  拿到仲裁结果后自己不服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就是在上诉时间上,再加一倍的时间,等于十二个半天。

  四关于证据

  请认真阅读上面的举证通知书,里面已经讲的比较清楚了。

对于劳务工而言,现在手上基本没有有利的证据了,但是社保卡的缴费清单、银行卡的发工资记录,这个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

对于平时厂里给的空白工资条,以及一些没有盖章的通告文档等,都是没有用的,不要去复印了,复印这些只是浪费自己的钱。

这些文档有人证除外,但是这个世界上又有谁会帮你证明呢?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1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李++。

  被告:

+++,男,汉族,  住所地:

  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

  ++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

  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业已经深圳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作出深劳人仲案++号仲

  裁裁决书。

现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

  与理由如下:

  因春运期间公司客运大巴司机人手短缺,2016年1月14日,原

  告临时雇佣被告+++作为司机出车,因是临时雇佣,而非公司员工,

  故不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临时雇佣期间,被告+++与原告之间无管

  理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不受原告

  公司员工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是否每天出车及其出车的趟数是

  完全由自己决定的,不存在请假与否的问题,而原告是按被告出车趟

  数向其支付报酬,二者之间完全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被告

  不享受原告公司员工的任何待遇。

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构成劳

  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双方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是临时聘用关系。

  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实属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

  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裁决显失公正。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

  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判准原告之诉请!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日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向法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

  1.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不属于行政仲裁。

  3.仲裁对象的范围比较宽泛。

  4.劳动争议仲裁没有反映仲裁的本质和特征。

,由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关系

  1.劳动争议处理的主体及其组成不同。

劳仲的处理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由政府、企业、工会等代表组成。

劳调是由第三方进行,其由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担任。

  2.程序不一样:

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调解程序是任意性程序。

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受理的条件不同。

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4.处理的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劳调是第三方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5.处理结果的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关系

  1.主体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诉讼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受理的条件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条件是只要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诉讼必须仲裁前置。

3.处理的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其程序规范、严密4.处理结果的最终效力不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所作的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设立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不按照县、市、区的行政区划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组成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国

  际惯例中的“三方原则”建立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三方代表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五、仲裁参加人和参与人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与仲裁案

  件有着法律上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仲裁中,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履行仲裁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

仲裁参与人是一个比参加人更大的

  范畴。

仲裁参加人以及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和勘验人等共同构成了

  劳动仲裁参与人的范围。

  六、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法

  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被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并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约束的人,主要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等。

特征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也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是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仲裁与案件的仲裁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仲裁当事人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着特定的身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工会和用人单位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在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延期开庭的权利;辩论或者质证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

  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的义务;遵守仲裁秩序的义务;执行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义务;

  七、共同当事人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为两人以上,仲裁的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通过同一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法条:

《调解仲裁法》22条2款,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办案规则》第8条,发生争议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办案规则》第9条,劳动者与个

  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八、第三人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特征

  ①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依据是其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他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②第三人参加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仲裁。

只有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仲裁,第三人才有参加的可能性,如果程序没有开始或者已结束,第三人根本就没有参加的可能性。

  ③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方式是自己申请参加或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参加:

自己申请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④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

  九、仲裁代理人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

  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到仲裁程序中,代替或者帮助被代理人实施仲裁行为的人。

.特征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仲裁活动。

代理人并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也不是实体义务的承担者,他参与仲裁程序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

表明实体权利享有者和实体义务承担者是被代理人,同时将代理人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和被代理人的利益区分。

  参加仲裁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

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才是有权代理,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可以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也可以是帮助被代理人从事仲裁活动。

  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仲裁代理人的种类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概念

  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1.不再采取级别管辖原则。

2.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调解仲裁法》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办案规则》第12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

  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调解仲裁法》第21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移送管辖原则

  《办案规则》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协定管辖和指定管辖原则。

《办案规则》13条第2款规定,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6.管辖异议的提出《办案规则》14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中止与中断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办案规则》第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

  中止的法律后果: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调解仲裁法》27条第2款法定事由: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办案规则》第10条,一方当事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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