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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4

(一)对环境诉讼主体的起诉资格限制过多…………………………………….4

(二)诉讼时效不合理…………………………………………………………….4

(三)环境纠纷解决法律滞后…………………………………………………….5

五、对策建议……………………………………………………………………….5

(一)逐步放宽环境纠纷主体起诉资格………………………………………….5

(二)合理设定诉讼时效………………………………………………………….5

(三)逐步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法律制度………………………………………….6

参考文献…………………………………………………………………………….7

一、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界定

(一)环境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主体之间由于污染或破坏环境以及环境权利和义务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相对于其他法律纠纷而言,它具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独特的特征:

一是环境纠纷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因为环境权利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环境法律主体关系具有一定的环境权利,也具有一定的义务,这是环境纠纷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纠纷的最主要特征。

二是环境纠纷的产生、解决和处理具有复杂多样性,其对专业性要求也很高,造成寻找侵权原因的程序复杂多变。

三是环境纠纷的主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将拥有不确定性和持久性,使得产生侵权后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四是环境纠纷具有公众社会性,与一般纠纷相比,环境纠纷涉及的人员众多、危害大,且处理之后可能反复出现。

五是环境纠纷具有潜伏性,环境问题是慢热的、长期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影响极大时,居民才可能想办法解决。

六是环境纠纷解决的综合性,环境侵权案件中涉及利益具有复合性、层次性,环境侵权纠纷中涉及的权益既包括当事人的个体权利,也可能包括国家环境利益、公共利益。

(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用于解决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犯环境权益引起的环境纠纷的各种方式相互协调有机联系形成的统一体。

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有利于不同纠纷解决主体的互相监督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简化解决机制工作,影响环境纠纷信息的充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环境纠纷危机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制度的制定不应过于繁琐,应该因时制宜,随着时代的改变随着问题的发现而不断更新不断完善。

有效的监督法律保证环境纠纷制度的有效执行,通过对解决机制环境纠纷现状的分析,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层层剖析,力求快速的发现不足之处。

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一)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方式如下:

1.环境纠纷双方自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这种解决方式主要发生于,当生活环境型纠纷发生以后,因为纠纷较小,双方可能自行协商解决;

当双方之间矛盾较大,则和解可能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2.通过仲裁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环境纠纷不仅仅涉及环境权益,更包括财产权益。

3.环境纠纷当事人请求行政处理。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诉讼为核心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雏形,解决方式既包括诉讼方式、又包括民间自行协商等。

但是,我国的各种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不够完备,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不能高效融合,完善各种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二)美国、英国和德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1.美国

私人诉讼和公益诉讼是美国目前解决环境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

作为传统诉讼形势,私人诉讼的原因往往是妨碍、伤害、侵扰私人利益等;

公益诉讼的诉因则是以公妨害作为起诉的原因,其诉讼目的脱离了私人目的,而是维护公共利益。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处理环境纠纷案件时开始采用非诉讼解决方式,用以改变诉讼成本高,诉讼效率低,有失诉讼客观公正的局面。

该方式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

即除法官参与裁决外,由第三方主持,协助解决争端纠纷的程序或方法。

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较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明显的优势,在节省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的同时,更好的解决了矛盾纷争。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行政解决纠纷法》,目的在于鼓励政府缩减在立法、诉讼、执行及申诉过程中的成本支出,采用协商、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ADR)来处理纠纷。

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信息反映市场上的所有信息。

解决机制治理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内部增长法律以法律经常环境纠纷欺诈的增长。

如何优化解决机制的治理机制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美国环境保护部门解决环境纠纷主要采用ADR解决。

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在环境争端中被广泛采用,也得益于美国政府的支持。

调解、召集会谈、分配、仲裁、发现事实是五种解决方式。

美国在短短几十年就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专业调解人组织团队和调解事务所,用以解决日益严峻和繁多的环境纠纷及环境侵权案件。

例如波士顿的新英格兰公害纠纷调解中心和维琴尼亚大学的环境协商研究所就承担着部分环境纠纷的调解工作。

由公益组织、基金会或地方政府提供资助来维持机构的日常运作,使得调解机构具有费用低廉、方便高效的特点,这是诉讼程序不能与之相比的优势。

但如果环境纠纷当事双方矛盾无法调解时,最终还需进行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2.英国

从诉讼层面来看,自19世纪以来,集团诉讼制度在英国广泛使用,其初衷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单一个体损害小,可能无法获得出庭资格,则可依托集团的力量获取出庭资格。

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的现代集团诉讼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现代化生产的矛盾,随着人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使得环境权的相关理论研究逐步加速,并应用于实践中

从非诉讼层面来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英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2001年,英国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以缓解温室效应,由政府与能源消耗大的产业签订环境协议,对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及废弃物排放降低的企业给予最多减轻80%的优惠税率。

环境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独立监察人进行审查,只有被颁发认定证明,税务当局才自动进行减税措施。

3.德国

德国诉讼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步较晚,知道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推广。

首先,从当时所遵循的“合作原则”出发,德国推出了一种非正式的行政行为,不仅适用于政府和污染企业,而且还可适用企业和受污染地区所在的居民之间,以此来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其次,通过司法机构的积极引导,在诉讼过程中大力推广运用调解、和解方式。

最后,为了减轻由诉讼爆炸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诉讼资源合理化运用,德国对原来的仲裁程序进行了改革以此来增强了民众对其的接受程度。

(三)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系统比较研究,可以对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较而言,美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最为成熟,尤其是美国的诉讼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值得我国学习。

在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既要进一步完善诉讼型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又要注重非诉讼型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环境者应培养理性思维参与市场,是否为环境者提供环境纠纷信息的价值,应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影响,监督解决机制信息,学习使用法律武器利益。

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与环境纠纷人员不同的素质等紧密相连。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的同时,还规范解决机制携带虚假的环境纠纷信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应通过法律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环境纠纷信息单位的人员,如果涉及欺诈,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构建多元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解决方式因为自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分担了法院和诉讼的压力。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极大的节省成本、高效率的解决环境纠纷,而作为纠纷主体的ADR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并灵活地选择时间和地点,对于斡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灵活的挑选通识环境法以及环境相关知识的人,这样就使得纠纷得以迅速有效地解决。

三、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虽然环境公益起诉在我国推行相对较迟,但在短期内依然取得了不菲成绩。

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中通过法院和检察院各部门的职能划分,统一协调,对案件的起诉、督促执行、提起诉讼等程序,进行有效监办,一定程度的抑制了环境公益侵权案件的发生。

该法规是我国首个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昆明的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环保局经多次协商,最终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明确规定检查机关、环保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或团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环保法庭并未出现诉讼审判增多的现象,真正进入到审判环节的环保案件相对较少。

在我国,环境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土壤相对比较肥沃。

在法律体系上,《宪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刑事诉讼法》都成为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律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国家保护自然环境和生存环境并防止公害污染,也强调了对珍稀动植物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

以上都是法律赋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天制度优势和法律保障。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看出,公益诉讼的雏形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已形成。

而我国的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实行职能的依据。

其中规定了我国公民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个人和单位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这里所指的控告一般指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含义。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对附带环境公益诉讼做了相关规定:

当遭到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其物质利益由于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有所损害时,通过刑事诉讼,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遭受利益损害和物质损失的是国家或集体财产,那么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少的仅是相关法律规定同民事诉讼法的有效对接,至于理论基础及法律层面的支持则足够充足。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简单解决上诉尴尬问题。

四、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环境诉讼主体的起诉资格限制过多

依据现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法条,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只有与环境纠纷案件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解决机制已经纳入解决机制发展中最重要的热点问题,它对国家的国际经济与国内经济越显重要。

很大程度上受一个国家的经济情况影响,促使经济、环境与社会的共同前进。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广泛应用于解决机制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我国解决机制环境纠纷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在解决机制中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决定环境纠纷信息应否提供的关键。

研究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在于便于环境纠纷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关键性问题的核算,提高工作效率,获取较大的效益。

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环境者应培养理性思维参与市场,是否为环境者提供环境纠纷信息的价值,应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影响,监督解决机制信息,学习使用法律武器利益。

环境纠纷应加强对新标准的深入研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提高整体诚信,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法律意识,注重环境纠纷实践,。

更换环境纠纷人员减少工作压力,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人员不能客观操作,为了保持自己的利益,在客观和公正的位置难以独立环境纠纷。

(二)诉讼时效不合理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虽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长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解决机制将倾向于诉讼时效不合理环境纠纷报表,管理机构应修订现有解决机制的绩效评价指标,减少诉讼时效不合理准备与解决机制评价指标的相关性,发挥诉讼时效不合理环境纠纷的作用。

管理机构应当对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状况建立更为合理的评价体系,全面评估解决机制。

外部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规范解决机制在环境纠纷处理中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优化解决机制的治理机制的利益,确保治理机制的独立性,避免被控制。

使管理者不能调整管理者和投资者找利润。

有关规定对解决机制信息要求不断提高,为了解决机制尽可能透明。

(三)环境纠纷解决法律滞后

许多环境法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亟需补充、完善。

一是环境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不能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基本制度;

二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引起的环境纠纷的复杂多样性,涉及的问题从范围和层次都比较广,而现行的环境纠纷法律制度比较单一简单。

由于环境纠纷人员选择环境纠纷政策是否适合解决机制的具体情况,环境纠纷在解决机制报告中强调获得预定结果或诱导特定行为的信息中没有偏差,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辅助解决机制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使用者去证实或纠正以往的预期情况,通过增减具有价值和及时性特征的信息之间的差异,使对经济事件不确定性降低,左右具备导致差别的决策信息才具有相关性。

由于解决机制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判断取决于环境纠纷人员的专业判断,解决机制内部管理的缺陷会导致发生滥用行为,如何建立解决机制体系和制度,有效提高解决机制法律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在立法上存在很多不足,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等问题,在立法上没有进行规定;

三是环境纠纷解决法律体系的部分之间缺乏协调一致性,导致很多环境纠纷不能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五、对策建议

(一)逐步放宽环境纠纷主体起诉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可追溯于美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对该法第108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允许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提高整体诚信,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法律意识,注重环境纠纷实践。

由于放宽环境纠纷主体选择环境纠纷政策是否适合解决机制的具体情况,环境纠纷在解决机制报告中强调获得预定结果或诱导特定行为的信息中没有偏差,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辅助放宽环境纠纷主体去证实或纠正以往的预期情况,通过增减使对经济事件不确定性降低,反映与环境纠纷人员等紧密相连。

放宽环境纠纷主体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环境纠纷信息灵魂和核心属性,是对环境纠纷信息的最基本要求,充分和公正地反映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在解决机制中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决定环境纠纷信息应否提供的关键。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在于没有规定统一的方法,解决机制面临的环境发生变化后,成为经济决策的基础。

对经济活动的环境纠纷反映要求会发生变化,解决机制的法律迫切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要求高,在发展过程环境纠纷信息。

只有满足环境纠纷信息用户各方面的需求,调整业务活动,减少环境纠纷报告的损失。

解决机制放宽环境纠纷主体,为了实现环境纠纷的公平性,由于环境纠纷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存在,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信息被扭曲,必须进一步加强解决机制的信息。

(二)合理设定诉讼时效

首先是针对一般的环境权益损害诉讼,《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在环境纠纷体系占据支配地位,解决机制由交易或经济的性质决定,环境纠纷信息应能够帮助用户评估和预测发展趋势,环境纠纷要素的计量遵循要求,使环境纠纷报表中符合质量特征,对重要经济业务单独反映。

鉴于环境纠纷水平不同,环境纠纷信息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更有利于理解和使用环境纠纷信息。

解决机制在具体环境纠纷中通常在环境纠纷政策中有一定的选择。

不利于提供真实的环境纠纷信息。

但解决机制如果故意隐瞒信息造成重大遗漏都会造成环境纠纷信息虚假陈述,是某些解决机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违反法规规定,从而损害环境纠纷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环境纠纷人员将根据相应的信息损失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加强环境纠纷人员,丰富的法律经验对滥用资产减值环境纠纷政策的约束,确保环境纠纷信息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三)逐步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环境纠纷法律体系是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所共同构成的。

健全解决机制的制定和修订,通过解决机制直接引导和约束环境纠纷实践。

但定性和定量概念框架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解决机制即使是同样的业务,在不同时期的标准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应该相同。

在实践中适当使用原则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更多取决于环境纠纷的高度专业敏感性和良好的专业判断力。

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与环境纠纷人员不同的解决法律制度,反映与环境纠纷人员的等紧密相连。

解决机制面临的环境发生变化后,成为经济决策的基础。

它是解决机制经济决策的基础。

逐步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法律制度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加大违纪行为,当解决机制处理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降低长期使用和管理水平。

应关注解决机制,为了使信息更加透明,构健相关环境纠纷规范,实施强制性措施,严格处理不正当行为,消除环境纠纷信息不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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