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出资时间变更)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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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3:
"国税总局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1-02-1814:
@#@21:
@#@15|来源:
@#@税务网校|作者:
@#@@#@ @#@ @#@ @#@企业并购涉及许多形式,包括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债务重组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此制定了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文中简称《办法》)的出台,针对企业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类型,从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处长何俊雄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 @#@ @#@ @#@一、《办法》遵循的原则@#@ @#@ @#@ @#@《办法》针对企业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类型,从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的管理模式;@#@而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为减少税务风险,采取企业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管理模式。
@#@@#@ @#@ @#@ @#@二、《办法》明确了重组的一些具体定义@#@ @#@ @#@ @#@《通知》出台后,经过近一年的执行,各地反映了一些对定义的理解及把握问题,结合各地反映的情况,《办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以便各地统一执行。
@#@@#@ @#@ @#@ @#@重组业务当事各方的确定。
@#@企业重组涉及重组双方,有的涉及多方,具有纳税义务的可能是一方,但另一方也要按照规定对计税基础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因此,有必要对各类重组当事人进行界定。
@#@《办法》就各类重组的当事方做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 @#@ @#@ @#@实质经营性资产的定义。
@#@《办法》对《通知》规定的资产收购交易中实质经营性资产,定义为“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这样,排除了如后勤服务等间接相关的资产,而将投资性资产包括在内。
@#@虽然居民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属于免税范围,但考虑有些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及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收入属于征税范围,因此,《办法》也将这些资产列入实质经营性资产范围。
@#@@#@ @#@ @#@ @#@控股企业的解释。
@#@《办法》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支付定义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的控股企业”解释为“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这主要考虑在适用特殊重组的限定条件中,已经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比例做了要求,而作为股权支付对价,再严格要求已失去意义。
@#@所以,《办法》对“控股企业”的定义,仅要求为“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 @#@ @#@ @#@重组日的确定。
@#@《办法》对各类重组的时间做了统一规定,总的原则是依据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且权属发生变更的时点确定重组日。
@#@对于不同类型的重组,如果需要履行其他法律程序,应结合履行法律程序确定为生效日。
@#@如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重组业务生效日为重组日;@#@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 @#@ @#@ @#@《办法》第十九条对“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定义为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明确了以重组日为起算点,同时“连续12个月内”也体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经营连续性的要求。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因此,《办法》对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做出了规定,即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 @#@ @#@ @#@三、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 @#@ @#@ @#@《办法》第二章就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规定的税收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后应附送的资料、企业合并分立如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规定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承继问题等。
@#@@#@ @#@ @#@ @#@
(一)具体管理规程@#@ @#@ @#@ @#@《办法》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应根据不同的重组类型提供相关的资料。
@#@@#@ @#@ @#@ @#@1、法律形式的改变。
@#@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重组,在税务处理上视同原企业注销,进行税务清算。
@#@企业发生上述重组,纳税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有的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的从居民企业转为非居民企业。
@#@所以,对原企业应进行税务清算。
@#@清算时,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可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或转让,为此,应该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 @#@ @#@ @#@2、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关键是交易价格确定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交易,均应提供交易价格的合法证据。
@#@其中涉及跨境的,也应该提供公允价格的合法证据。
@#@@#@ @#@ @#@ @#@3、企业合并。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如果是存续合并,实际上是一方增资扩股,一方注销。
@#@注销方要按企业清算处理,增资扩股方投入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格入账。
@#@所以《办法》要求企业合并注销方,税务上要进行清算。
@#@如果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均视为注销,税务上都要进行清算。
@#@在清算时,《办法》要求对各项资产和负债需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对合并中的存续企业,可以仅对合并(投资)的资产,按照公允价格入账,原有的资产,不做税务处理。
@#@@#@ @#@ @#@ @#@4、企业分立。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如果存续分立,实际上是企业分配资产给原股东,该股东再用该资产对外投资设立一家新企业。
@#@其股东取得的资产要按公允价格确定其收益,其再投资时,按照公允价格确定其投资额。
@#@新设企业接收这部分投资资产时,也按公允价格入账。
@#@存续企业保留的各项资产不进行税务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即新设分立)要进行清算,按照清算的要求处理各项资产和负债。
@#@因此,《办法》要求,企业分立时,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对被分立的企业要按清算处理,并提供清算申报表及相应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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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分立的税收优惠承继@#@ @#@ @#@ @#@企业合并、分立所得税事项能否承继的原则,应兼顾合理性和防止税收筹划两方面来确定,同时对企业享受的整体优惠和项目优惠应分别考虑。
@#@@#@ @#@ @#@ @#@前面提到,合并或分立重组,如果合并或分立后企业进行了清算,其各项税收问题也就结束,其中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所以,《办法》中对存续企业及注销企业如何衔接税收优惠问题作出了规定。
@#@@#@ @#@ @#@ @#@1、整体享受优惠。
@#@合并或分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如二免三减半),仅存续企业可就未享受完的优惠继续享受,并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计算优惠限额;@#@注销的被合并或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也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 @#@ @#@ @#@2、项目享受优惠。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税收优惠承继的问题,由于是涉及项目优惠,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即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则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 @#@ @#@ @#@四、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 @#@ @#@根据《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办法》第三章就企业备案的相关资料提出要求。
@#@同时,就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相关定义进行了界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如何衔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规定,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所报送的资料给予确认。
@#@同时,鉴于企业重组的复杂性及可能的涉及面,要求省级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 @#@ @#@ @#@特殊税务处理一些概念的定义。
@#@企业重组主导方的确定。
@#@重组业务可能涉及当事多方,明确重组主导方有利于重组各方履行申报确认,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重组业务的监管。
@#@因此,《办法》就各类企业重组,明确了重组主导方。
@#@@#@ @#@ @#@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首要条件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是依据税收中性原则和反避税原则提出的对特殊重组的要求。
@#@但《通知》中所提出的合理商业目的没有具体内容,各方理解不一,常有异议,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因此,《办法》从六个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包括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交易形式及实质、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以及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这些规定,既方便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又为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提供了依据。
@#@@#@ @#@ @#@ @#@原主要股东的定义。
@#@《办法》对《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中“原主要般东”,界定为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此条件主要是为了约束持股20%以上的重大影响人,既然是以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重组,那么,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就不应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 @#@ @#@同一控制的界定。
@#@《办法》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指南中的定义,对同一控制进行了解释。
@#@对“同一控制”定义为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时要求,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这种解释,有利于集团公司内部重组,合理配置资源。
@#@同时,也有利于对相同多方的投资者开展整合资源,发挥投资群体资源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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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管理规程@#@ @#@ @#@ @#@《办法》规定,企业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应根据不同的重组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 @#@ @#@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导致其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其申请递延五年纳税的,应就债务重组商业目的做出说明。
@#@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会放弃债权或者有条件放弃,大部分情况下是股东或关联企业放弃债权。
@#@因此,债务重组要着重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 @#@ @#@ @#@发生债转股重组,考虑到其债务转换为股权,且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当事人应重点提供债转股中股权作价的公允价格。
@#@如果是上市公司,其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如果为非上市的公司,必须提供股权作价的合法证明。
@#@@#@ @#@ @#@ @#@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
@#@《办法》规定了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要提供的资料。
@#@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一些情况是非常相似的,尤其是股权投资作为企业实质性经营资产后,重组业务是属于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重组,经常难以区别。
@#@一般情况下,企业转让资产时,包括股权投资的资产一同转让,只要达到规定资产转让比例,而不论其中的股权是否占股权投资企业的75%,该转让可以适用资产收购重组。
@#@因此,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应着重说明比例情况及对价支付情况。
@#@@#@ @#@ @#@ @#@3、企业合并和分立。
@#@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一般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合并或分立企业原股东保留不变,各项债权、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各项资产按照原账面价值确定等。
@#@所以,《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本上是围绕上述要求的。
@#@@#@ @#@ @#@ @#@(三)合并、分立的税收优惠承继@#@ @#@ @#@ @#@《通知》第九条就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问题进行了明确。
@#@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理解不一。
@#@考虑到企业合并或分立,各项债务和债权延续进行,相应的税务事项也延续进行,所以,涉及到税收优惠的,也应延续进行。
@#@@#@ @#@ @#@ @#@(四)分步交易原则@#@ @#@ @#@ @#@《通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办法》按照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
@#@考虑到分步交易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如果单独适用《通知》规定,将会给征纳双方增加税收成本,影响最终对整个重组的判断。
@#@因此,《办法》就分步重组采取灵活处理,允许企业对整个交易重组进行预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进行备案;@#@如果第一步交易完成后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年度纳税申报并退抵多缴税款。
@#@@#@ @#@ @#@ @#@(五)加强后续管理@#@ @#@ @#@ @#@为加强对特殊性重组业务的后续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了当事各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规定了各地税务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保证了企业重组适用税收政策的适当性和准确性。
@#@@#@ @#@ @#@ @#@五、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 @#@ @#@《办法》第四章就《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跨境重组相关税收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 @#@ @#@ @#@对《通知》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已有政策规定,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执行即可。
@#@@#@ @#@ @#@ @#@对《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于涉及居民企业,因此,《办法》规定了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具体备案资料,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备案资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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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推动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
(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7.8%,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48.6%,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税收、带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以及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通难等障碍。
@#@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加速发展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尽快取得新突破。
@#@@#@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
(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
@#@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外来投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任何单位都不得单对民间投资准入设置附加条件。
@#@@#@ (三)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
@#@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 三、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四)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品牌、技术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联合重组前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新重组公司经营范围。
@#@对照开放性领域,可以市为单位组建若干个专业性民营投资公司,聚集民间资本。
@#@@#@ (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鼓励省投资集团、省产业投资公司、省铁路投资公司和省高技术投资公司等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推出优良资产,积极引入战略合作者和民间资本,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革,力争“十二五”期间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鼓励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入股,合理降低国有资本比例。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依法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 (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和参与国际竞争。
@#@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广泛应用各项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在参与全省发展方式转变中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
@#@不断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环境。
@#@@#@ (七)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与江苏等东部地区共建产业园区。
@#@以优势产业为主线,以重点项目为依托,引导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集中,鼓励民营企业在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建设或租赁标准厂房。
@#@@#@ (八)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综合实力。
@#@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关键领域的联合公关,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品牌意识,支持做好商标、品牌的培育、申报、注册、保护和宣传,对获得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专利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 四、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九)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健全中小企业贷款独立核算、考核和管理等配套制度。
@#@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金融需求特点,积极开展存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
@#@建立政府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奖励机制,2011年起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享受费用补贴。
@#@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
@#@@#@ (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担保业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创新奖励等形式支持担保机构。
@#@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 (十一)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企业上市的补贴和奖励政策。
@#@加强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在创业板上市。
@#@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不断更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西部证券等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鼓励陕国投、西部信托、西安信托等公司开展民营企业投融资集合信托计划。
@#@鼓励中介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与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十二)健全创业投资机制。
@#@尽快出台《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间资本设立VC(创业投资)和PE(私募股权投资),逐步健全以政府产业扶持资金为基础,创业投资为核心,各类社会投资共同参与的创业投资体系和机制。
@#@@#@ (十三)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
@#@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调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
@#@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有民间投资参与的村镇银行达到14家,“十二五”期间村镇银行较快发展。
@#@按照均衡发展、差别准入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在县域工业集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力争2-3年内,全省平均每个县(市、区)拥有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 五、加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 (十四)投资政策。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时,要积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按照“公平待遇”的原则,在安排年度计划前面向社会发布投资指南,提高用于支持民间投资的资金比例,逐步达到与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比例相协调的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支持民间投资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民间投资项目在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中要有一定的比例,并与其他同类项目享有同等土地、融资、建设环境保障等优惠政策。
@#@凡民间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备案)国有独资项目。
@#@@#@ (十五)财政政策。
@#@民间投资参与西部大开发29项重点领域和关中-天水经济区、陕甘宁经济区、西咸新区以及秦巴山区、白于山区等重点区域项目建设,同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西部开发资金支持政策;@#@参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符合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装备制造等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对中央投资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全省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
@#@凡是提供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不分企业性质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 (十六)税费政策。
@#@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鼓励类的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间资本参与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清理和规范企业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
@#@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十七)土地政策。
@#@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将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纳入计划统筹考虑,对于民间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保障,对于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
@#@民间资本参与鼓励类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参与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的,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时,可由省级调剂。
@#@@#@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指导@#@ (十八)增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实施为契机,积极解放思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心实意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营造鼓励、引导、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介绍和推广民间投资经验,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对阻碍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 (十九)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进程,适时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非“两高一资”行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境保护、工商等审批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限期办结前期手续。
@#@@#@ (二十)健全中介服务组织。
@#@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以产品、产业为纽带,建立民间投资促进会等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发挥在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各类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融资担保、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促进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有效流动。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 (二十一)规范民营企业经营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二十二)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与办法。
@#@省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明确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任务,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部门分工联系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对口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省上将把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i:
2;s:
10223:
"三个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整理(待补充)2017.8.2@#@序号@#@名称@#@定义@#@统计范围@#@用途(以苏州为例)@#@备注@#@1@#@社会平均工资(又称“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通过该时期该范围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与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而得到。
@#@@#@2、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从概念看,应当包括某一地区(城镇+乡镇)、全部职工(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
@#@@#@2、以北京市为例,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
@#@@#@1、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
@#@比如苏州规定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关系工伤津贴计算。
@#@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4条涉及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计发基数等。
@#@@#@3、影响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
@#@@#@4、关系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
@#@@#@5、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比如《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第6条规定。
@#@@#@6、影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3款。
@#@@#@7、其他待补充@#@1.职工包括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私营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视同职工。
@#@@#@2.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支付给不在岗职工的生活费。
@#@@#@3.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等。
@#@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就都统计在工资总额之中。
@#@@#@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各单位的在岗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它表明一定时期内在岗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由于离岗职工的生活费已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上式的职工平均人数实际上是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式中的职工工资总额也是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
@#@但1997年及以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含了离岗职工生活费,而1998年后则不包括。
@#@为了与历史资料可比,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离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该指标地域统计范围为城镇;@#@单位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确定社会保险征缴基数上下限。
@#@比如: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一条。
@#@@#@2、根据上述第1点,连带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比如:
@#@苏州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不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
@#@@#@3、关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
@#@比如: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等。
@#@@#@4、其他待补充。
@#@@#@为了更好地反映工资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已经在着手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包括对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进行论证和试点。
@#@私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新增、倒闭、转产等变化频繁,有些管理不规范,统计基础薄弱,会计制度不健全,这些都给建立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制度带来很大的难度。
@#@因此,私营单位的工资统计工作,目前只能按年度进行。
@#@@#@另外,除已开展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试点外,国家统计局正在研究如何开展个体户工资统计。
@#@@#@3@#@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个指标)@#@1、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劳动报酬。
@#@@#@ @#@ @#@ @#@ @#@ @#@ @#@计算公式为: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报告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报告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2、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的在岗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劳动报酬。
@#@@#@ @#@ @#@ @#@ @#@ @#@ @#@计算公式为: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1、城镇非私营单位:
@#@包括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
@#@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2、从业人员:
@#@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具体包含:
@#@非全日制人员、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外籍人员、港澳台方人员等。
@#@@#@3、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是我国统计制度中,从业人员的一种主要组成部分。
@#@从业人员是指在某单位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而在岗职工是指符合从业人员定义的人中,由本单位直接招用、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内部退养职工,以及从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4、与在岗职工相对的几个概念:
@#@@#@劳务派遣人员:
@#@是从业人员的另一种组成部分,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出单位,而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招用。
@#@@#@其他从业人员:
@#@是从业人员的另一种组成部分,其劳动关系属于特殊情况(如兼职人员、聘用已离退休人员、港澳台籍人员等)。
@#@@#@5、不在岗职工:
@#@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在单位工作,也不从单位取得劳动报酬,因此不属于从业人员。
@#@如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情况。
@#@@#@1、影响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
@#@比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9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2、其他待补充。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两个统计指标,在统计对象范围上,前者包括后者。
@#@查看各地发布的指标样本,一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实践中,这两个指标经常混用,应当注意区分。
@#@@#@说明@#@1、实践中,上述三个指标各地统计和发布的口径略有不同,国家统计制度改革也正在进行,统计样本的范围将逐渐扩大,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将更加科学合理。
@#@@#@2、据了解(由于资料和时间有限,笔者未检索权威统计年鉴,也未向权威统计部门咨询,待求证),2009年起江苏省统计部门不再发布全省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起苏州市统计部门不再发布苏州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3、在我市劳动仲裁裁决补偿类待遇以及社会保险部门制定社保政策文件等过程中,目前使用的均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该指标事实上替代了“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功能,实务中更有必要关注的是这个指标。
@#@@#@4、《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明确,“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从中可以看出,目前相关劳动工资统计指标在实践中的统计范围:
@#@1、首先都是“城镇”,2、其次以“非私营单位”为主,3、再次将扩大至“私营单位”。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虽然不能真实体现“社平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因为非私营法人单位相对规范,容易统计,故实务中该指标常被用来替代“社平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造成三者虽然在“名义”上不同,但是最终在数字上出现“混同”的现象。
@#@@#@";i:
3;s:
8039:
"@#@Usingtheresearchmethodofliterature,meansofobservation,behavioralapproach,conceptualanalysisandthepatternofinformation-seekingoflocalandoverseaswereanalyzedandcompared,Basicpatternstrategiesoftechnologyinformation-seeking@#@2010届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记录填写及装订规范@#@一、开题报告的填写@#@1、学生开题日期@#@学生填写为2009年12月10日@#@2、论文撰写进度安排@#@11月1日——12月10日,选题,资料查阅,拟定大纲,填写开题报告。
@#@@#@12月11日——1月15日,资料查阅,整理资料,撰写论文初稿。
@#@@#@1月15日——2月28日,修改论文,写出论文第二稿;@#@@#@3月1日——3月20日,修改论文,写出论文第三稿;@#@@#@3月20日——4月20日,修改论文,定稿打印,送交论文。
@#@@#@3、指导教师意见填写@#@指导教师意见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填写意见:
@#@@#@
(1)简述论文选题主要想研究什么,解决什么问题。
@#@@#@
(2)对选题意义的评价(如现实意义,应用价值,学术价值,为教学提供指导等)。
@#@@#@(3)对掌握资料和了解国内外对本研究题目情况的评价。
@#@@#@(4)对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的可行性评价。
@#@@#@(5)是否同意开题。
@#@@#@填表时间为学生所填开题时间的前一天,即2009年12月9日@#@4、开题审查小组审查意见填写@#@开题审查小组意见填写主要从对选题意义的评价(如现实意义,应用价值,学术价值,为教学提供指导等)、对掌握资料和了解国内外对本研究题目情况的评价、对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的可行性评价、是否同意开题这四个方面来撰写意见。
@#@@#@本意见由答辩小组组长负责填写。
@#@@#@填表时间为学生所填开题时间,即2009年12月10日。
@#@@#@三、论文指导记录填写规范@#@1、选题说明主要写:
@#@@#@①对选题意义的评价(如现实意义,应用价值,学术价值,为教学提供指导等)。
@#@@#@②是否同意选此题作为毕业论文题目。
@#@@#@2、大纲栏主要写:
@#@@#@①对论文提纲条理的评价;@#@@#@②对论文提纲层次的评价;@#@@#@③对论文提纲与主题关系的评价;@#@@#@④对论文提纲的修改意见;@#@@#@⑤是否同意按此提纲撰写论文初稿。
@#@@#@3、初稿、二稿、三稿指导记录主要填写:
@#@@#@①学生论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②指导教师提出的修改意见。
@#@@#@4、定稿评语中主要写:
@#@@#@①对论文内容的评价;@#@@#@②对论文写作规范的评价;@#@@#@③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论文(或学士学位论文)写作要求;@#@@#@④是否同意定稿打印。
@#@@#@指导记录的填写时间应与开题报告中的研究计划时间基本一致。
@#@@#@5、指导教师评分及评语填写规范@#@
(1)按照评分栏中各小项评分最后汇总,每项的给分一般控制在60%——90%,总成绩在90分以上者必须在论文中有明显的创新点,且创新点应在评语中指出。
@#@@#@
(2)评语中主要写:
@#@@#@①对学生论文写作态度的评价(如查找、搜集资料情况,完成写作计划情况);@#@@#@②对选题意义的评价;@#@@#@③对论文条理、层次的评价;@#@@#@④对论文内容的评价;@#@@#@⑤论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在哪些地方有创新;@#@@#@⑥对论文写作规范的评价;@#@@#@⑦对英文翻译的评价;@#@@#@⑧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⑨是否同意该生参加论文答辩。
@#@@#@三、论文答辩中的规范要求@#@1、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论文审阅教师和答辩小组须认真审阅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并根据作者的答辩情况,按百分制为学生的毕业论文给出评分。
@#@各等级的评分参考标准如下:
@#@@#@优秀(90-100):
@#@论文表明作者能够掌握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能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的理论方法解决新的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
@#@答辩中论文陈述主题鲜明,层次分明,表述清楚。
@#@回答问题全部正确。
@#@@#@良好(80-89):
@#@论文符合规定的要求,立论正确,叙述清楚,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实用价值或社会意义。
@#@答辩中论文陈述主题较鲜明,层次分明,表述较清楚。
@#@除个别问题表述不太清楚外,其余问题回答正确。
@#@@#@中等(70-79):
@#@论文符合要求,立论正确,叙述清楚。
@#@答辩中论文陈述层次分明,表述基本清楚。
@#@部分问题表述不太清楚,其余问题回答正确。
@#@@#@合格(60-69):
@#@论文能够基本符合要求。
@#@答辩中论文陈述层次分明,表述基本清楚。
@#@个别问题表述不太清楚,个别问题不能正确回答。
@#@@#@不及格(60分以下):
@#@论文写作不符合要求,或者有抄袭、作弊行为。
@#@答辩中论文陈述层次不明,表述不清。
@#@大部分问题表述不清楚或不能正确回答。
@#@@#@评阅教师的评分若与指导教师的评分相差10分及以上,须报告系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答辩领导小组审议。
@#@@#@2、审阅教师评分及评语填写规范@#@
(1)按照评分栏中各小项评分最后汇总,每项的给分一般控制在60%——90%,总成绩在90分以上者必须在论文中有明显的创新点,且创新点应在评语中指出。
@#@@#@
(2)评语中主要写:
@#@@#@①对选题意义的评价;@#@@#@②对论文条理、层次的评价;@#@@#@③对论文内容的评价;@#@@#@④论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在哪些地方有创新;@#@@#@⑤对论文写作规范的评价;@#@@#@⑥对英文翻译的评价;@#@@#@⑦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论文(或学士学位论文)写作要求(或水平)。
@#@@#@⑧是否同意答辩。
@#@@#@3、答辩记录的填写规范@#@1、提问的内容;@#@@#@2、回答的内容;@#@@#@3、答问的情况(如完全正确,基本正确,不完整,不回答,个别地方有错误,完全错误等)。
@#@@#@4、答辩评语及成绩的填写规范@#@答辩评语主要写:
@#@@#@
(1)对学生论文陈述的评价;@#@@#@
(2)对论文的总体评价;@#@@#@(3)对学生回答问题的评价;@#@@#@(4)对答辩是否通过的建议。
@#@@#@答辩成绩应为答辩小组无记名评分的平均成绩。
@#@@#@四、论文装订要求@#@1.本科毕业论文封面必须统一,封面上各栏目须认真、正确填写。
@#@@#@2.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纸(297mmX210mm)双面打印,封面不双面打印。
@#@页边距为:
@#@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
@#@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
@#@@#@3.封面、封底不编页码,中英文摘要、目录页码采用罗马数字,论文其余部分均采用阿拉伯数字页码,TimesNewRoman五号居中。
@#@@#@4.装订前再次检查各部分是否均已完整,顺序依次为:
@#@@#@1) 封面@#@2) 《四川文理学院指导导师评语及成绩》@#@3) 目录@#@4) 摘要@#@5) 序言(或序论、导论)@#@6) 正文@#@7) 结论@#@8) 参考文献@#@(9)作者的致谢、后记或说明等@#@10)附录(根据论文的需要,也可以没有附录)@#@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交系上单独装订,不随论文装订@#@5,指导教师应严格检查学生论文格式是否符合上述规范,将不合格者返回重做,若有问题,请及时与系上联系。
@#@对指导教师的工作,系上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奖励和处罚。
@#@@#@提请指导老师注意:
@#@论文格式、开题报告格式与原来的格式有所变化,请你通知学生在数财系网页上下载最新版。
@#@@#@数学与财经系@#@";i:
4;s:
10105: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认缴出资额有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条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能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设备租赁、建材销售(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由1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
@#@家庭住址身份证明编号@#@@#@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时间@#@金额(万元)@#@比例%@#@出资方式@#@货币@#@合计@#@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
(1)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2)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3)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4)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
(1)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
(2)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4)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公司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人代表;@#@@#@(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8)制定、修改公司章程;@#@@#@(9)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作出决定;@#@@#@(10)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1)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12)组织公司清算;@#@@#@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相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设
(一)执行董事
(二)经理(三)监事@#@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职权、职责。
@#@@#@公司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任命担任。
@#@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定公司的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议案@#@(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十七条公司经理的产生办法、职权、职责@#@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决定任命产生。
@#@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的产生办法、职权、职丽:
@#@@#@
(1)检查公司财务:
@#@@#@
(2)对扫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扫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用下列职权。
@#@@#@
(1)代表公司对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第二十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二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时,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4、支储股利@#@5、@#@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终止@#@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
(1)股东会决定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因1、2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决定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开始清算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仅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剩余财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算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股东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公司登记,公司公告终止。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低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锁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
@#@按《合同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由股东签名。
@#@盖章。
@#@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相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
@#@@#@年月日@#@";i:
5;s:
11125: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问@#@ @#@@#@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认识实施条例,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 @#@@#@ 问: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 答: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 @#@@#@ 问:
@#@制定实施条例经过了哪些过程?
@#@@#@ 答:
@#@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
@#@法制办、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各方面的反馈意见82236条。
@#@经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
@#@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问:
@#@制定实施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答:
@#@在起草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 一是一致性原则。
@#@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相一致。
@#@@#@ 二是协调性原则。
@#@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
@#@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 @#@@#@ 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吗?
@#@@#@ 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
@#@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 @#@@#@ 问:
@#@对劳务派遣问题,实施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 答: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 @#@@#@ 问:
@#@如何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 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 @#@@#@ 问:
@#@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 答:
@#@为了保证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 一是要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抓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掌握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和培训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即:
@#@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
@#@要扩大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对象,既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代表组织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宣传培训。
@#@要注重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认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
@#@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障。
@#@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
@#@要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严格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权,又要依法承担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要按照程序正当的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工会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
@#@@#@ 三是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
@#@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将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加强对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力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
@#@@#@";i:
6;s:
16697:
"商铺管理公约@#@ @#@@#@甲方:
@#@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 @#@@#@甲方是指:
@#@受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对上海×@#@×@#@广场商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是指:
@#@业主(房屋所有权人)@#@本物业指:
@#@上海×@#@×@#@广场商铺@#@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预售合同编号:
@#@×@#@×@#@×@#@@#@类型:
@#@商用@#@座落位置:
@#@×@#@×@#@×@#@@#@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在乙方与上海×@#@×@#@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对于乙方的违约或违法而设置、放置的财产,经甲方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改正的,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即采取拆除、搬离等措施,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5、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甲方每半年在物业服务中心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乙方自行至甲方物业服务中心查阅;@#@@#@9、无正当理由,非为乙方的利益或物业管理服务的需要,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0、可以接受乙方的委托,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1、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12、代表乙方就有关本物业的公共事务与政府及相关机构进行磋商处理。
@#@@#@13、甲方本着为乙方服务的原则有权选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联盟商家(联盟商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活动,须经甲方批准)。
@#@联盟商家的经营活动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的义务@#@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2、执行和服从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5、对所拥有的物业进行装饰装修,首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装饰装修方案,对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装修改造,在与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组织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对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须向房屋所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方案进行审批,同时,将有关批件交甲方备案;@#@但甲方审查乙方装修装饰方案及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饰承担任何责任。
@#@@#@6、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部位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维修养护的,由甲方强制维修养护,其费用由业主承担;@#@@#@7、承诺与其他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8、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并遵守相关规定;@#@@#@9、自行负责自有产权内的防盗和防火,并对自有产权内的人员,财产所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行负责自有产权内的灭鼠、蚊、蝇、蟑螂等害虫工作,以及由此发生的损害责任;@#@@#@11、所经营商铺的招牌及霓虹灯、灯箱和广告牌等,其样式设计及设立应先报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安装,安装高度不得超过与楼上业主楼板中心线的高度,安装宽度不得超出与相邻业主墙体中心线的宽度,以保持整体形象美观;@#@@#@12、所经营的商铺开展经营业务时,须控制所产生的噪音在60分贝以下,早8:
@#@00以前,晚6:
@#@00以后不得使用音响设备向室外播放音乐等,以确保宁静环境;@#@@#@13、每日产生的垃圾须装入袋内,放到指定地点;@#@@#@14、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门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公用场所;@#@@#@(4)随意损坏、拆改供电、供水、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杂物,随意乱丢垃圾或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害物质等;@#@@#@(7)在公共区域设置神像、牌位或其他宗教用品;@#@@#@(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9)随意停放车辆;@#@@#@(10)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本物业内及以外50米范围内组织活动(包括文艺、体育、义卖、捐助、促销等);@#@@#@(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2、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维修该商铺的公共设施和配套系统;@#@单个业主可委托甲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维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3、依照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及本公约所享有的物业的各项权利;@#@@#@4、依照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及本公约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设备和本物业内共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地)的权利;@#@@#@5、有权按相关规定及本公约进行室内简易装饰装修(指不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改变室内水、电、供暖设备设施和房屋使用功能);@#@@#@6、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甲方单位及时组织修缮;@#@@#@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甲方提出质疑,并得到答复;@#@@#@8、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9、有权对甲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甲方将依照本公约对本物业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包括下列事项:
@#@@#@1、负责对本物业内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包括: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等;@#@@#@2、负责对本物业内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运行和管理。
@#@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站、电线、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安全设施、门前停车场、标识标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3、负责对商铺前的公共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包括: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除“四害”以及垃圾的定时收集和清运等;@#@@#@4、负责商铺前停车场的车辆秩序的管理;@#@任何车辆须由车主自行投保车辆相关的保险,甲方只是提供车位使用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而不提供任何车辆的保管服务,发生车辆或部件事故、损失、丢失的,与甲方无关。
@#@@#@5、负责对商铺外围的公共秩序的维护,包括:
@#@消防及可视监控、日常巡视等;@#@@#@6、负责对商铺外围公共区域的消防进行管理,包括:
@#@火灾的预防及发生火灾时的紧急救护与应急处理;@#@@#@7、负责对业主档案资料的管理;@#@@#@8、负责商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9、制定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修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10、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本物业的管理收费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向业主公布并实施。
@#@@#@11、有权纠正乙方任何加建物、改建物、障碍物,以及业主私自悬挂的旗帜、名牌、广告、天线及宗教神像牌位、堆放在室外的物品等,并由乙方支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12、负责处理业主投诉,及时给予解决或答复;@#@@#@13、对本物业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或民事案件,与甲方无关,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甲方只负责协助业主与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内公共秩序,加强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性;@#@@#@14、负责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设置的经营性广告及摊亭、摊点等的有偿使用协议并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所获收益用于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和专项服务的费用及特约服务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的方式及时间@#@1、乙方按约定时间到甲方服务中心进行缴费。
@#@@#@2、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形式为年结,在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全年费用。
@#@@#@3、缴费日如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假日结束之次日。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入住时先预交一年)。
@#@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房屋空置,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入住收取。
@#@@#@二、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户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地上车场车位租金:
@#@每个车位×@#@×@#@×@#@元/月,于每个月1日前按时交纳。
@#@@#@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乙方未交纳的,甲方有权拒绝承租者使用该物业,乙方并应当承担逾期交纳的滞纳金等责任。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受让方入住。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第五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维修基金。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六条保险@#@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实施方案,可委托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影响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当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缴金额每天0.3%交纳违约金;@#@全体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有权直接起诉至法院追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违约金,无须另行通过业主委员会催缴。
@#@@#@五、乙方未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利息不敷使用时未按规定续交维修资金,乙方除承担延期交纳的滞纳金外,如因乙方逾期交纳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如突发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按相关责任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逾期未交纳的,相关责任业主应按应分摊金额的0.3%按日交纳违约金。
@#@@#@第十条如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未能依法承担本物业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而使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上述单位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2、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失;@#@@#@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发生火灾及治安、刑事案件造成损失的;@#@@#@5、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的。
@#@@#@第十三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 @#@@#@甲方:
@#@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 签名:
@#@@#@日期:
@#@ 日期:
@#@@#@";i:
7;s:
6795:
"三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级汇总@#@单位:
@#@时间:
@#@年月日@#@适用范围@#@适用于三轮车运输系统@#@项目@#@得分@#@存在问题:
@#@@#@一、工程及设备质量@#@二、三轮车完好及各种保护@#@三、运输管理@#@四、文明生产@#@五、检查得分@#@六、缺项分@#@七、折算分@#@八、运输责任死亡扣分@#@九、最后得分@#@十、评定等级@#@十一、输入矿井分@#@验收单位:
@#@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三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单位:
@#@时间:
@#@年月日@#@项目及标准要求@#@标准分数@#@检查评分办法@#@扣分原因@#@实得分@#@一、工程及设备质量@#@22@#@1、运输巷道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4@#@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长度超过5米不得分。
@#@@#@2、运输线路质量@#@18@#@
(1)主要运输线路(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必须用混凝土铺设,路面平整,质量达到优良品。
@#@@#@8@#@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2)坡度大于70时,路面质量要防滑。
@#@@#@4@#@不符合要求不得分@#@(3)其它线路路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路面夯实、平整,质量达到合格品。
@#@@#@6@#@@#@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二、三轮车完好及各种保护@#@48@#@1、三轮车完好率必须达90%。
@#@@#@2@#@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2、三轮车车行车保护@#@20@#@⑴防爆柴油机@#@3@#@发现一辆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⑵红尾灯@#@2@#@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⑶尾气温度@#@3@#@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⑷机油压力@#@3@#@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⑸控制冷却水位@#@3@#@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⑹三轮车必须装备瓦斯超限报警仪装置。
@#@@#@3@#@一台未装或使用不正常扣0.5分,扣完为止。
@#@@#@⑺三轮车必须有防爆灭火装置。
@#@@#@3@#@一台未安装扣1分。
@#@@#@3、巷标、路标、警示标等各种标志牌齐全醒目。
@#@@#@5@#@一处按规定安装或不清晰扣0.2分,扣完为止。
@#@@#@4、信号系统@#@5@#@⑴同一巷道行驶5台及以上三轮车的运输系统,必须装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
@#@@#@⑵行驶胶三轮车的巷道必须有错车点,各错车点必须有醒目的信号。
@#@@#@3@#@2@#@没有不得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扣完为止。
@#@@#@5、三轮车通讯。
@#@@#@1@#@没有不得分,一台使用不正常扣0.2分。
@#@@#@6、车辆的制动及自动保护装置@#@12@#@⑴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2@#@发现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⑵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渗漏。
@#@@#@2@#@发现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⑶转向系统灵敏有效。
@#@@#@2@#@发现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⑷燃油、机油、液压油要符合规定标准,油质清洁有效。
@#@@#@2@#@发现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⑸车辆的自动保护装置必须声光兼备。
@#@@#@2@#@发现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⑹电源、电缆、控制线不得有松动和断开,无破损。
@#@@#@2@#@发现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7、有关运输设备@#@3@#@
(1)有井下三轮车检修硐室及相关检修设备。
@#@@#@3@#@没有或使用不正常不得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三、运输管理@#@24@#@1、三轮车运输设备实现管、用、修一体化,并实行包机制。
@#@@#@2@#@缺一种或一种执行不好扣0.2分,扣完为止。
@#@@#@2、三轮车制动距离按规定进行试验并有完整记录和试验报告。
@#@@#@3@#@缺一种或有一种达不到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三轮车工种操作规程、运输安全措施齐全、完善。
@#@@#@3@#@缺一种或执行不好扣0.2分,扣完为止。
@#@@#@4、建立、健全三轮车各项管理制度。
@#@@#@3@#@缺一种或执行不好扣0.2分,扣完为止。
@#@@#@5、三轮车运输安全技术资料齐全、完整、规范。
@#@@#@6@#@
(1)矿井运输系统图必须用计算机出图,内容应包括:
@#@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并每季补充一次。
@#@@#@1.5@#@无系统图不得分,缺一项扣0.1分。
@#@@#@
(2)运输设备、设施的图纸及技术档案。
@#@@#@0.5@#@缺一种扣0.1分,扣完为止。
@#@@#@(3)主要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有运行检修及事故记录。
@#@@#@0.5@#@缺一种扣0.1分,扣完为止。
@#@@#@(4)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齐全、完善。
@#@@#@0.5@#@缺一种或一种执行不好扣0.1分,扣完为止。
@#@@#@(5)运输设备、设施台帐齐全、完善。
@#@@#@1@#@没有不得分,一处不完善扣0.1分,扣完为止。
@#@@#@(6)科(区)、队有安全活动记录和事故追查记录。
@#@@#@1@#@缺一项或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7)季报表填写认真,上报及时@#@1@#@填写不认真一处扣0.2分,不按时上报一次扣0.5分。
@#@@#@6、60万吨及以上矿井运输科(区)、队技术管理实现微机化。
@#@@#@1@#@未装备或使用不正常不得分。
@#@@#@7、培训和考核。
@#@@#@3@#@
(1)矿井有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完成。
@#@@#@1@#@无计划或未完成不得分。
@#@@#@
(2)三轮车各工种必须每年培训考核一次,成绩记入合格证内。
@#@@#@2@#@查出一人当年未考核登记或不持证上岗扣0.5分,扣完为止。
@#@@#@8、安全管理@#@3@#@
(1)有运输安全监察员,并发挥作用、@#@1@#@没有或不发挥作用不得@#@
(2)科(区)、队有安全活动记录和事故追查分析报告。
@#@@#@2@#@缺一种或一种执行不好扣0.5分,扣完为止@#@(3)消灭重伤及运输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扣2分,发生2次扣5分(总分中扣除)@#@四、文明生产。
@#@@#@6@#@
(1)、三轮车运输巷、候车室等地点经常清洁,无淤泥、积水、杂物。
@#@@#@2@#@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扣完为止。
@#@@#@
(2)、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
@#@@#@2@#@盖板缺一块或一块不稳固、水沟不畅通扣0.1分,扣完为止。
@#@@#@(3)、电缆、管道、照明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1分,扣完为止。
@#@@#@考核单位:
@#@检查人员:
@#@@#@4@#@";i:
8;s:
10076:
"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之区别@#@·@#@浏览:
@#@683@#@·@#@|@#@·@#@更新:
@#@2014-04-1814:
@#@09@#@·@#@|@#@·@#@标签:
@#@工资 @#@保险 @#@@#@ @#@ @#@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常会遇到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如何支付,计发经济补偿金应以哪些内容作基数等问题。
@#@因此,也会时不时地遇到工资与福利、福利与社会保险之间到底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的问题。
@#@弄清这个问题,对于用人单位予防和处理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十分有益的。
@#@现将自己学习和实践的体会,与大家交流一下,以求探讨。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薪酬@#@ @#@ @#@根据董克用老师的著作《中国转轨时期薪酬问题研究》(2003年1月出版)的观点,薪酬是指雇员在就业中所得到的各种货币与实物报酬的总和,而与就业无关的报酬不包括在其中。
@#@然而,并非所有与就业相关的报酬都是薪酬,因为报酬的形式多样,例如为员工的职务晋升,提供的职业发展机会,以及精神鼓励等等,也属于与就业相关的报酬形式,但均不属于薪酬的组成部分。
@#@薪酬只是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或间接衡量的那一部分报酬,包括直接货币薪酬和非直接货币薪酬两种。
@#@直接货币薪酬包括: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货币形式的福利、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等;@#@非直接货币薪酬包括:
@#@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待遇如带薪假期等等。
@#@@#@
(二)工资@#@ @#@ @#@ @#@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非都是工资,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
@#@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收入,如:
@#@科技进步奖、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出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等,均不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三)福利@#@ @#@ @#@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人们所说的福利是指“职工福利”,或称“员工福利”。
@#@职工福利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及自身情况,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社会福利。
@#@其可划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而本文所谈的福利,主要是指职工个人福利,其内容包括:
@#@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福利性补贴,以及职工遗属待遇、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带薪假期、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等。
@#@另外,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职工的社会福利,由于管理等方面的区别,它与上述职工福利项目是有区别的,不属于劳动福利,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四)社会保险@#@ @#@ @#@ @#@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在劳动者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的基本特征:
@#@一是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法律强制实施;@#@二是具有互济性,在国家规定的统筹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三是具有普遍性,其覆盖的范围应当是全体劳动者;@#@四是具有非盈利性,由于它是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事业,所以它不能以追逐利润为目标。
@#@@#@二、工资与福利的联系与区别@#@ @#@ @#@ @#@工资与职工个人福利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
(一)向职工支付的形式有相同之处@#@一部分职工个人福利与工资一样,都是以货币形式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
@#@@#@
(二)同属于薪酬的范畴@#@ @#@ @#@从前述的相关概念中可知,工资与职工个人福利均属于薪酬的范畴。
@#@@#@ @#@ @#@由于工资与职工个人福利有上述紧密的联系,所以人们容易将工资与福利混在一起,往往误将福利视为工资的构成部分。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它们的区别。
@#@@#@从工资与福利的概念可知,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
(一)与职工付出劳动的联系不同@#@ @#@ @#@ @#@工资是与职工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的质量、数量、强度、等紧密挂钩的,是职工付出劳动必须得到的报酬。
@#@而职工个人福利则与职工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的质量等联系不那么紧密,有些项目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
@#@@#@
(二)向职工支付的周期与方式不同@#@工资,用人单位一般须按月直接向职工支付。
@#@而职工个人福利则未必按月支付,且可采用报销等方式支付。
@#@@#@(三)向职工支付的形式不同@#@ @#@ @#@ @#@工资只能采用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形式支付。
@#@而职工个人福利则可采用实物等形式支付。
@#@@#@由于工资与福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国家统计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因此,在为员工计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福利性费用计入工资之中。
@#@@#@另外,相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目前国家规定企业须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很少,而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向职工提供的企业内部福利待遇更多。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明确界定工资的项目和职工个人福利的项目,以免人为造成混乱和矛盾。
@#@@#@三、社会保险与福利的联系与区别@#@ @#@ @#@ @#@社会保险与职工个人福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
(一)向职工支付的形式有相同之处@#@ @#@ @#@ @#@一部分职工个人福利与社会保险一样,都不是以货币形式由用人单位直接向职工支付的。
@#@@#@
(二)同属于薪酬的范畴@#@ @#@ @#@ @#@从前述的相关概念中可知,社会保险与福利均属于薪酬的范畴。
@#@@#@(三)政策制定与项目名称是相互联系的@#@ @#@ @#@ @#@例如职工遗属待遇、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职工福利性待遇,均在当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作了规定。
@#@又比如:
@#@企业年金(又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从本质上说是属于职工个人福利,但名称却又称为“保险”。
@#@@#@由于社会保险与职工个人福利有如此密切的联系,所以,人们很容易将两者混为一谈,有时将社会保险视为职工个人福利待遇,有时又将职工个人福利待遇说成社会保险的构成部分。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它们之间的区别:
@#@@#@从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概念可知,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
(一)两者的个性不同@#@ @#@ @#@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等。
@#@而职工个人福利待遇,只有少数项目是国家强令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大量的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状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并支付的,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它也不具有互济性和普遍性。
@#@@#@
(二)两者的作用不同@#@ @#@ @#@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围,是对职工出现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特定状况时,国家予以物质帮助的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职工个人福利,是由用人单位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保证其身体、健康等而建立的各种补贴性制度。
@#@它们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四、工资与社会保险也有联系@#@ @#@ @#@ @#@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人们一般是不会将两者混淆的。
@#@不过两者也是有联系的,这是国家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人为造成的,有的是需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纠正的。
@#@例如当年中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中第74条规定:
@#@企业编报的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应设立的项目,包括了三种“工资”,即“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和“产假期间工资”。
@#@也就是说这三个项目均为保险的内容,但却称为工资,而且在国家统计局1990年的1号令中,将其列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目前,对“产假期间工资”已在立法中改为“生育津贴”,而其它两种工资的提法尚无变化。
@#@对于工资与保险的这种联系,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也应注意到,否则容易使我们的概念发生混乱,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i:
9;s:
3015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其中,15起是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79%和68%。
@#@2002年至2005年8月,全国煤矿发生29起特大事故,死亡1743人。
@#@其中,瓦斯爆炸事故24起,死亡157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83%和91%,瓦斯爆炸已经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
@#@@#@第三,小煤矿成为事故多发的重灾区。
@#@据统计,2004年底全国有小煤矿23388处,占煤矿总数的90%以上,平均每处年产量不足3万吨。
@#@小煤矿煤炭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三分之一,死亡人数却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
@#@小煤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规模小,投入能力不足,大多数设施简陋,开采方式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
@#@二是开采秩序混乱,层层转包、越层越界、私挖乱采现象严重。
@#@不少小煤矿分布在大矿周围,形成“蚯蚓洞”,蚕食破坏大矿煤柱,甚至打通邻矿巷道,造成并发事故。
@#@三是小煤矿资源回采率平均不到15%,严重浪费资源。
@#@有的采空后不封堵,造成煤层自燃,殃及整片煤田。
@#@有的地方小煤矿遍地开花,地表千疮百孔,废弃物随处堆放,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令人触目惊心。
@#@四是不少矿主根本不懂法,不守法,甚至无视法律,公然抗拒执法,违法生产,草菅人命。
@#@@#@第四,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实际上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主要问题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一些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
@#@还有一些煤矿改制时,“一卖了之”或“以包代管”,安全生产无人负责。
@#@@#@第五,执法不力。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难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存在上述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淡薄,没有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事故隐患的危害及其整改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受利益驱动强迫职工突击蛮干,特别是在近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一些煤矿企业“以钱为本”,追求高额利润,置安全生产于不顾,带着安全隐患进行生产,更有一些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为获得非法利益,违法违规生产,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视不够,执法不严,监督不力,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狠抓事故预防这个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通过发现隐患,排除隐患,达到消灭事故的目的。
@#@因此,特别规定是国务院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
(二)制定特别规定的指导思想@#@在研究制定特别规定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
@#@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从增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明确容易引发事故的主要隐患,加强证照管理,保证煤矿职工教育培训,强化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多方面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源头监管,突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
@#@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时应急和事后惩处的整个过程中,重视和加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从近两年发生的特大、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把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从制度上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真正放到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上。
@#@@#@三是,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落实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突出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和加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预防事故中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从已经查处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看,相当一些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有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与矿主搞权钱交易,充当非法矿主的保护伞,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办矿。
@#@因此,惩治腐败应当是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
@#@@#@公布实施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在于,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更加明确地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上,深化了安全生产重在预防的意识,反映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律。
@#@@#@(三)本条规定的含义@#@本条规定明确了特别规定的主要目标:
@#@一是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上来,强调要防患于未燃,要更加重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进一步强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
@#@三是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定的进一步深化、强化和具体化。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可以说,安全生产搞的好不好,关键在企业自身,企业的关键在其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能否切实负起责任,不仅关系到煤矿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煤矿企业的财产和利益,煤矿企业只有安全生产,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事故频发,只能使煤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维护本企业利益的必然要求。
@#@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和有效使用;@#@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
@#@本条规定是针对目前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突出问题,本着预防为主,从源头治理,关口前移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规定了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目的就是要求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采取各种制度和措施,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入手,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本条规定中的煤矿企业负责人,是指在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领导责任,对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有指挥权、决策权并享有相应利益的人。
@#@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同,负责人不仅包括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而且也包括其他负责人(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同时还包括煤矿的投资人等。
@#@具体负责人是谁,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针对当前有些煤矿企业,特别是一些小煤矿,其真正负责人为了逃避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往往会花钱请来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毫不相干的人做名义上的负责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本条还专门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二是,要加强对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
@#@首先,应当明确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既然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为什么本条还要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责任制呢?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这是由我们政府的性质决定的。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行政的最高准则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煤矿的安全生产涉及到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所在。
@#@因此,作为人民政府,我们有责任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从而确保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从已经发生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看,煤矿的安全生产仅仅靠企业的自律是不够的。
@#@当前,许多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生产和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产量,这是近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根本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靠煤矿企业自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因此,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必须负起责任,弥补企业自律的不足。
@#@特别规定强调政府建立预防事故发生的责任制,就是希望通过加大政府的责任,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对煤矿生产从严监管,从而保证企业自身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关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力,也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
@#@只有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才能发现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发现了问题才能依法作出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煤矿等处理决定,才能督促煤矿企业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事实表明,政府部门对煤矿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是有效果的。
@#@凡是监督检查认真、频繁的地区,煤矿发生的事故就少,反之,监督检查“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或者检查时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地方,往往就容易出事故。
@#@@#@关于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这也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
@#@这里所说的“重大问题”,既可能是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问题,如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的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争议的协调、解决,监管部门人员、编制、经费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以及处罚的落实等;@#@也可能是煤矿企业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安全投入资金的协调、重大隐患的排除等方面的问题。
@#@总之,无论哪方面的重大问题,只要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解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要及时解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和依法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同时,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所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十五项情形,即:
@#@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本条将检查和依法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职权同时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主要是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作出的制度安排。
@#@根据该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经常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均有权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据此,特别规定将检查和依法查处隐患及违法行为的权力同时赋予了两个部门。
@#@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由两个执法主体进行双重检查,有利于及早发现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这对于突出“预防为主”,切实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源头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检查事故隐患和查处违法行为可以由两个部门、机构进行,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同一个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得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为了保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本条还对两个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法律责任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可以说,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人施加国家强制力影响,预防人们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制裁使人们普遍遵守法律的一种基本方法。
@#@@#@法律责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责任,只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实施。
@#@@#@二、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
@#@任何法律责任最终都表现为一定的制裁,通过制裁迫使行为人放弃实施违法行为,同时达到教育和威慑其他人的目的。
@#@@#@三、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责任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强制力来自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两大类。
@#@公法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私法责任就是指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本特别规定所规定的是国家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管理制度,因此违反本特别规定的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公法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行政法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它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处分方式。
@#@@#@二、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方式。
@#@它包括以下几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特别规定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律责任既有行政处分,也有行政处罚。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对行政责任设置了较宽的处罚幅度,主要是考虑到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复杂,情节的轻重差别也很大。
@#@比如,有的执法人员只是一时疏忽,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而有的执法人员则是因收受贿赂等原因,故意包庇有违法行为的煤矿,不对其进行查处。
@#@二者的性质显然不同,对前者可以考虑给予较轻的行政处分,对后者则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分。
@#@因此,有必要赋予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不全擅自从事生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家对煤矿开展生产设定了四项主要的行政许可,分别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对煤矿矿长规定了两项任职资格,即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根据本条规定,未取得上述六个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煤矿不得进行生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煤矿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频发的生产领域,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国家设置四项煤矿生产的行政许可和两项矿长任职资格,就是为了提高这一生产领域的安全准入门槛,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不能投入生产,使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人员不能担任矿长,进而从源头上降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而煤矿未取得许可和矿长未取得任职资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一整套制度。
@#@一方面,未取得上述证照的煤矿本身可能就不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条件,其生产行为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未取得上述证照就擅自从事生产的行为,大大增加了出现安全生产隐患,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未取得六项证照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后果十分严重。
@#@所以,本条严令禁止了这种行为,并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六项证照擅自进行生产的煤矿,首先,由负责颁发证照的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其次,没收该煤矿因非法生产而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再次,对从事非法生产的煤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后,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于设定上述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第一,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和“处以罚款”这三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之间是并处关系,即三者缺一不可,不可以互相替代,这里尤其要注意避免出现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或者“处以罚款”来代替“责令停止生产”和“没收采掘设备”的现象。
@#@本条设定“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和“处以罚款”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要杜绝在未取得六项证照的情况下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情形的存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负责颁发证照的部门对于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首先要做的就是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采掘设备,即必须立刻停止这种违法生产行为,然后才是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本条设定的罚款额度体现了从严、从重惩处这种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的立法取向。
@#@本条对罚款数额的设定没有采用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的立法技术(如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违法所得在一定数额以上的,缴纳一个比较高的罚款数额,违法所得在这个数额以下的,则缴纳一个比较低的罚款数额),而是直接规定对于未取六项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一律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这样规定加重了对违法者的处罚,有利于制止这类违法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权威性,进而真正实现从源头和根本上消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目标。
@#@@#@第三,本条还规定:
@#@对未取得六项证照或者六项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颁发证照的有关部门应当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该煤矿。
@#@提请关闭煤矿本身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根据本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
@#@关闭煤矿应当吊销相关证照。
@#@吊销证照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
@#@@#@二、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i:
10;s:
14241:
"2017年上半年北京安全生产法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
@#@@#@A.董事会@#@B.总经理@#@C.投资人@#@D.企业法人@#@2、最常见产生静电的方式是接触一分离起电。
@#@当两种物体接触,其间距离小于__cm时,将发生电子转移,并在分界面两侧出现大小相等、极性相反的两层电荷。
@#@当两种物体迅速分离时即可能产生静电。
@#@@#@A.25×@#@108@#@B.25×@#@10-8@#@C.25×@#@10-7@#@D.25×@#@107@#@3、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保存__年备查。
@#@@#@A.半@#@B.1@#@C.1.5@#@D.2@#@4、公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总目标是__。
@#@@#@A.改善道路安全状况@#@B.进行技术改造@#@C.追究事故责任人@#@D.进行安全评价@#@5、__对锅炉内部压力极限值的控制及对锅炉的安全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A.防爆门@#@B.压力表@#@C.安全阀@#@D.超压报警装置@#@6、__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A.生产性粉尘@#@B.生产性灰尘@#@C.生产杂物@#@D.生产废弃物@#@7、__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减少事故、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条件。
@#@@#@A.人员因素@#@B.科技因素@#@C.设备因素@#@D.管理因素@#@8、用人单位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个证书,其中不包括__。
@#@@#@A.生产许可证@#@B.产品合格证@#@C.质量鉴定证@#@D.安全鉴定证@#@9、本质安全化原则不仅可以应用于设备、设施,还可以应用于__。
@#@@#@A.操作者@#@B.指挥者@#@C.建设项目@#@D.环境@#@10、行政处罚必须依照__来实施。
@#@@#@A.一般程序@#@B.简易程序@#@C.法定程序@#@D.听证程序@#@1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报告。
@#@@#@A.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B.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耐压试验主要用于检验压力容器承受__的能力。
@#@@#@A.静压强度@#@B.动压强度@#@C.液压强度@#@D.气压强度@#@13、发生事故后,作为不同的事故报告主体应当履行各自的报告义务。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__报告。
@#@@#@A.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C.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4、以系统安全理论为核心的现代安全管理方式、模式、思想和理论是在__进入我国的。
@#@@#@A.20世纪50年代@#@B.20世纪80年代@#@C.20世纪90年代@#@D.21世纪初@#@15、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体制建设中的()包括与应急活动有关的各类组织机构。
@#@@#@A.救援队伍@#@B.管理机构@#@C.功能部门@#@D.应急指挥@#@16、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__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暂时停止@#@B.全部停止@#@C.不停止@#@D.视情况@#@17、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__的情形。
@#@@#@A.隔天实施行政处罚@#@B.一个月后实施行政处罚@#@C.当场实行行政处罚@#@D.其他行政处罚@#@18、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__。
@#@@#@A.事故直接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遇难人员家属未得到抚恤不放过@#@B.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C.事故扩大的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资金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D.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直接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19、负责观察演练进展情况并予以记录的人员是__人员。
@#@@#@A.记录@#@B.模拟@#@C.评价@#@D.控制@#@20、第二方审核旨在为用人单位的相关方提供__。
@#@@#@A.社会的保障@#@B.信任度@#@C.信任的证据@#@D.依据@#@21、下列不属于安全预评价结论的内容的是__。
@#@@#@A.简要列出主要风险@#@B.明确职工应对风险的能力@#@C.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风险@#@D.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22、通过__,可为应急资源的规划与配备、与相邻地区签订互助协议和预案编制提供指导。
@#@@#@A.资源计划@#@B.资源分享@#@C.资源分析@#@D.资源管理@#@23、()的目的是依据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A.制定管理方案@#@B.运行控制@#@C.初始评审@#@D.检查与评价@#@24、下列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的说法错误的是__。
@#@@#@A.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到指定的铁路、公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B.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多于2人@#@C.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D.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两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25、在进行海事分析时,应充分地对发生事故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给予__,才能达到防止海事的目的。
@#@@#@A.分析@#@B.评价@#@C.研究@#@D.预测@#@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__。
@#@@#@A.警告@#@B.罚款@#@C.没收个人财产@#@D.拘留@#@E.关闭@#@2、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__。
@#@@#@A.1.00m@#@B.1.50m@#@C.2.00m@#@D.2.50m@#@E.3.00m@#@3、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__的要求。
@#@@#@A.方针@#@B.目标@#@C.计划@#@D.方案@#@E.遵守法律法规@#@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有__等。
@#@@#@A.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B.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C.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生产工艺流程图@#@E.主要产品的名称和数量@#@5、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__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B.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C.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D.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E.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6、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__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采取威胁、强迫等手段迫使遇难人员家属同意私下了结煤矿事故的@#@B.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C.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D.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E.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7、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__。
@#@@#@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E.等价有偿@#@8、注册工程师因__情形,所在单位应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A.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半年@#@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C.受刑事处罚的@#@D.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E.同时在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__。
@#@@#@A.拘留@#@B.罚款@#@C.有期徒刑@#@D.没收违法所得@#@E.责令停产停业@#@10、《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调整,其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__。
@#@@#@A.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B.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C.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D.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E.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11、安全生产标准有__。
@#@@#@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地方标准@#@D.企业标准@#@E.特殊行业的标准@#@12、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__。
@#@@#@A.安全生产法制管理@#@B.行政管理@#@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D.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E.设备设施管理@#@13、厂内干道在进入厂区门口处和某些危险路段,需设置__。
@#@@#@A.限速牌@#@B.指示牌@#@C.警示牌@#@D.红绿灯@#@E.停车牌@#@14、安全生产检查的检查方法有__。
@#@@#@A.常规检查@#@B.安全检查表法@#@C.事故树法@#@D.LEC法@#@E.仪器检查法@#@15、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应该按照__来计算。
@#@@#@A.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B.衡量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是否合理@#@C.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D.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前人经济损失率计算@#@E.固定资产的数额@#@16、电力工业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电力生产的主要特点有__。
@#@@#@A.发、输、供、用电同时完成@#@B.管理高度集中@#@C.连锁性@#@D.资金和技术密集@#@E.可靠性要求高@#@17、根据我国现行的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的分级指标有__。
@#@@#@A.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B.工人接触时间@#@C.粉尘浓度@#@D.工人接触时间肺总通气量@#@E.粉尘浓度超标倍数@#@18、属于特种设备的有电梯、锅炉、压力容器、______等。
@#@@#@A.厂内运输车辆@#@B.车床@#@C.起重机械@#@D.数控机床@#@E.配电设备@#@19、应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__等。
@#@@#@A.太多的人员向事故指挥官报告@#@B.应急过程中各机构间缺乏协调机制@#@C.通信不畅通@#@D.缺乏可靠的事故相关信息和决策机制@#@E.安全检查不深入@#@20、《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__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下岗人员@#@B.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C.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D.拒绝治疗的@#@E.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21、对于起重设备上用的吊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吊钩表面的裂纹可以用放大镜进行检查@#@B.对新投入使用的吊钩应进行负荷试验@#@C.工厂可以用补焊的方式修复吊钩@#@D.当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到原高度的10%时应报废@#@E.吊钩分为单钩和双钩@#@22、职业病按发病过程可分为__三种病型。
@#@@#@A.慢性中毒@#@B.急性中毒@#@C.中毒严重度@#@D.亚急性中毒@#@E.突然晕倒@#@23、对新装、迁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启动之前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__。
@#@@#@A.检验锅炉是否加满水@#@B.检查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C.检查各种辅机特别是转动机械是否完好@#@D.看其是否处于可投入运行的良好状态@#@E.检查钢结构部分是否完好@#@24、油轮在港口装卸区装卸油品的防火措施包括__。
@#@@#@A.须与办公室、生活区及辅助车间隔离@#@B.油轮作业点周围50m严禁动火、吸烟@#@C.将油轮用的钢丝缆绳或尼龙缆绳牢固地系泊在码头@#@D.用软“靠把”防止油轮与码头碰撞产生火花@#@E.输油速度正常后才能允许其他船只靠泊在油轮外档@#@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__。
@#@@#@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B.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C.国务院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D.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E.市(地)及经济发达县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i:
11;s:
16286: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聘任3人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监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1@#@@#@益不受损害;@#@@#@(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利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同时报送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三)对于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2@#@@#@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是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四)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董事会还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八)独立董事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第八条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权利:
@#@@#@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九条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担任召集人,且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成员中占有1/2以上,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重大事项;@#@@#@(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超@#@过300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九)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4@#@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5@#@第十七条独立董事针对本制度十六条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现场检查情况;@#@@#@(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保证证券交易@#@所可随时调阅其工作档案。
@#@@#@第四章工作条件及报酬@#@第二十一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6@#@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i:
12;s:
8745: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 @#@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 @#@ @#@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 @#@ @#@ @#@第八条 @#@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 @#@ @#@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 @#@ @#@ @#@第九条 @#@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 @#@ @#@ @#@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五)装备弹药不得随意动用,但应当结合训练有计划进行更新;@#@@#@(六)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枪支、弹药。
@#@@#@第十条 @#@警械、武器库(室)内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室)内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第十一条 @#@警械、武器库(室)应当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
@#@库(室)安全防范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第十二条 @#@警械、武器库(室)应当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
@#@装卸物资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物资。
@#@@#@警械、枪支、弹药应当放置有序,做到:
@#@@#@
(一)箱装枪支、弹药按照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枪支、弹药必须放入枪柜、弹药柜存放;@#@@#@
(二)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工具随枪支入箱保管,并有明显标志;@#@@#@(三)箱装枪支的装护具、备件箱单独存放;@#@@#@(四)箱装枪支、弹药,随武器配备的附件、工具等,堆积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三条 @#@警械、武器库(室)的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帐、物、卡、簿必须齐全,帐、物、卡、簿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值班制度,有进库入员登记制度,有检查报告制度,有温、湿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对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应当经常清点、检查,定期维护保养。
@#@发现警械、武器被盗、丢失、误发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每年要进行一次技术检查,接收和发出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检查。
@#@技术检查由主管警械、武器库(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警械、武器库(室)的库存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室)。
@#@@#@第十六条 @#@警械、武器库(室)主管领导对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科学管理警械、武器,制定并严格执行警械、武器库(室)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定期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保持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素质;@#@@#@(三)经常教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保养警械、武器;@#@@#@(四)领导和部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预防事故、保密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
(一)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管理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二)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的警械、枪支、弹药的性能,达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三)定期对库存的警械、武器进行清洁、保养,对出现重大故障的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送修,对不能修复的,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四)保守警械、武器库(室)存放的警械、武器秘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十八条 @#@警械、武器库(室)守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警械、武器库(室)进行警戒、巡逻。
@#@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
@#@@#@
(二)熟悉规定的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三)调查、了解、熟悉警械、武器库(室)周边社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巡视中遇有紧急情况和发生险情时,按预定的处置方案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在单位或者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库存警械、武器和有关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换门锁或者变换开锁密码。
@#@@#@第二十条 @#@奖惩@#@
(一)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i:
13;s:
9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徐绍史@#@2016年6月30日@#@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八条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一条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备案应创新形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8—@#@";i:
14;s:
15303:
"@#@证书号______________@#@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接方:
@#@@#@监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签订日期:
@#@@#@说明@#@一、凡在上海地区承担建设工程勘察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
@#@@#@二、填写本合同时,必须使用正楷,字迹工整清晰,填写内容准确齐@#@全。
@#@@#@三、本合同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勘察,@#@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勘察内容及阶段:
@#@@#@2.1工程项目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工程项目的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工程项目的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4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5工程项目的勘察内容:
@#@详见本合同第五条和附件@#@《工程勘察委托书》@#@2.6工程项目的勘察阶段:
@#@@#@
(1)初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详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备注@#@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勘察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阶段@#@份数@#@提交时间@#@备注@#@第五条勘察试验项目及预估工作量@#@勘探@#@室内试验@#@钻@#@探@#@项目@#@深度@#@数量@#@常@#@规@#@试@#@验@#@内容@#@数量@#@取土孔@#@物理性@#@力学性@#@罗纹孔@#@现@#@场@#@测@#@试@#@静力触探@#@特@#@殊@#@试@#@验@#@qu@#@标准贯入@#@UU、CU@#@十字板@#@Pc、Cc、Cs@#@其他勘察项目:
@#@@#@备注:
@#@@#@第六条勘察费用及支付程序@#@6.1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估算勘察费元@#@6.2支付程序为:
@#@@#@6.2.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予付定金元@#@(按估算勘察费的30%计取),本合同履行后抵作勘察费;@#@6.2.2乙方提交勘察报告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清全部勘察费。
@#@@#@6.3收费说明:
@#@@#@6.3.1取货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及上海市颁发的有关规定计取。
@#@@#@6.3.2甲方在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第七条双方责任@#@7.1甲方责任@#@7.1.1在勘察队伍进场前应负责创造和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解决好三通一平(电源、水源、道路、场地平整),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应提供正确的地下管线位置图,如在指定钻入位置碰去地下管线,发生损坏时,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7.1.2如需水上作业时,甲方应提供勘察工作必要的船只及开展水上作业必须的其它设施(可委托乙方代办)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7.1.3指定专人配合乙方现场工作,便于及时解决勘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以确保勘察进度。
@#@@#@7.1.4提供乙方勘察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条件并承担应有费用。
@#@@#@7.1.5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7.1.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勘察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勘察费用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
@#@如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费。
@#@@#@7.1.7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按乙方人员每台班标准费用支付损失费。
@#@@#@7.1.8甲方应保护乙方提供的勘察成品资料版权所有,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提供第三方使用,也不可作为非本工程的范围使用。
@#@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勘察文件;@#@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五。
@#@@#@7.2.2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7.2.3对甲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负责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或失落,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7.2.4在勘察过程中,如遇地质情况复杂时,乙方有权会同甲方与设计单位商量增加或减少钻探工作量,相应增加或减少的勘察费用按实际费用结算。
@#@@#@7.2.5勘察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因乙方勘察质量低劣,而不能满足勘察任务委托的技术要求时,乙方返工设法弥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为自理。
@#@@#@7.2.6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乙方除免收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全部勘察费用。
@#@@#@第八条其它@#@8.1甲方要求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勘察文件份数时,乙方可另收工本费。
@#@@#@8.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什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6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征。
@#@@#@8.7在乙方交清本合同规定的勘察文件经甲方验收并全部结清合同规定的一切费用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8其他约定事项@#@8.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8.10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子:
@#@银行帐子: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签订合同代表(签字)@#@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部门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盖章)(盖章)@#@备案日期:
@#@鉴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工程勘察设计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勘察设计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
@#@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乙方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委托日期:
@#@200年月日@#@附件@#@工程勘察委托书@#@我单位经上级批准,拟建下列工程项目,委托你单位为建(构)@#@筑物场地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投资:
@#@建筑面积:
@#@@#@勘察阶段:
@#@要求提交资料时间:
@#@年月日@#@建(构)@#@筑物@#@名称@#@结构@#@类型@#@层数或@#@高度@#@地基计算按甲类或乙类@#@基础设计资料@#@基础底面@#@单位面积@#@荷载@#@(Kpa)@#@有否地下@#@室或其他@#@设备基础@#@(面积、尺@#@寸、埋深)@#@容许@#@沉降量@#@及@#@相对@#@倾斜@#@基础@#@型式@#@基础@#@尺寸@#@基础@#@埋深@#@(m)@#@备注:
@#@@#@勘察技术要求:
@#@@#@委托工程勘察任务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文件和资料名称@#@份数@#@备注@#@1、上级机关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2、主管机关规划红线图P2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发的@#@“征用土地结案通知”@#@复印件@#@3、在原始地形图(1/500或1/1000)上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单体位置平面图(包括地下室范围)@#@4、勘察场地原用单位(乡镇或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同意钻探@#@协议书@#@5、勘察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图,地下设施图@#@其他:
@#@@#@委托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17-@#@";i:
15;s:
4687:
"6@#@6种构字法@#@一、象形@#@《说文解字》:
@#@“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jié@#@)诎(qu),日月是也。
@#@”根据实的形状,画出实物外形的特征。
@#@@#@象形是汉字造字之基础。
@#@汉字的造字从图画开始。
@#@指事、会意,形声都是在象形的基础上进行变化的。
@#@@#@象形字在《说文解字》中有364个。
@#@如:
@#@日、月、车,牛、虎、犬、止、目、人、女、行、贝、鼎、皿 @#@眉、 @#@高、夕 @#@ @#@,自,齿,瓜、羊、舟。
@#@@#@象形字多为名词,动词形容词很少。
@#@实物中有些形状难画,而有些抽象意义又画不出来,有很大局限性,于是“指事”方法就产生了。
@#@@#@1)正面象形:
@#@大、目、自@#@ @#@ @#@ @#@ @#@ @#@ @#@ @#@ @#@ @#@ @#@ @#@@#@2)侧面象形:
@#@女、马、人、虎、高@#@ @#@ @#@ @#@ @#@ @#@@#@ @#@ @#@ @#@@#@3)俯视象形:
@#@车、舟4)仰视象形:
@#@日、月@#@ @#@@#@5)特征象形:
@#@牛、羊、止6)底面象形:
@#@燕、 @#@ @#@(逆)@#@ @#@@#@ @#@ @#@@#@二、指事@#@《说文解字》:
@#@“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
@#@”看字的形状可以知道某种实物形状,再仔细观察指点的部分就知道字的含意了。
@#@@#@指事字,《说文解字》中收集了129字,如:
@#@上,下,中,亦(腋)、 @#@厷(肱)、本、末、朱,寸、刃,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会意@#@《说文解字》:
@#@“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 @#@ @#@ @#@ @#@(hui),武信是也。
@#@”将两个字合为一个字,呈现新的意义。
@#@会意造字比指事造字要广泛一些,《说文解字》中共收1167个,比指事字多1038个。
@#@@#@会意字又分两类:
@#@@#@1、象形会意。
@#@@#@如秉、及、友、休、并、莫、斗、执、武、牧、看、饮、初、典、毓、依、安、北、突。
@#@@#@ @#@ @#@ @#@ @#@ @#@ @#@ @#@ @#@ @#@ @#@ @#@ @#@@#@ @#@ @#@@#@2、象义会意。
@#@@#@如信、男、明、劣、尘、森@#@ @#@ @#@@#@ @#@@#@四、形声@#@《说文解字》:
@#@“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按事设形,再取谐声合成。
@#@特总是形旁表义,声旁标音,注入了音标的成分,给造字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说文解字》收形声字7697个,占字的大多数。
@#@形声字是汉字从表意走向表音的突破。
@#@@#@1、形声字的形旁有提示字义的功能,帮助人们理解字义。
@#@@#@如:
@#@草字头,与植物有关,如草、花@#@金字旁,与金属有关,如钢、铃@#@双人旁,与走路有关,如征、循、徐@#@2、形声字中有的声旁也有表意功能。
@#@如@#@暮、箕、授、擒、浅、钱、贱、笺@#@3、形旁在字的形体中的位置不一样。
@#@@#@如;@#@形在上:
@#@茅、空、简@#@形在下:
@#@基、恐、筑@#@形在左:
@#@路、松、结、理@#@形在右:
@#@救、钦、锦@#@形在内:
@#@辩、闻、嬴@#@形在外:
@#@衷、园、匮@#@形在右下:
@#@倏、腾、@#@形在左下:
@#@颖、疆、裁@#@3、形声字的表音功能较弱。
@#@@#@有的同一声旁,但读音不同。
@#@如盒、恰、拾、答、鸽。
@#@@#@有的不同声旁,读音又相同。
@#@如粒、唳、砺、莉、例、读lì@#@。
@#@@#@有的同一汉字有不同的读音,如降落的降读jià@#@ng,投降的降读xiá@#@ng。
@#@@#@五、假借@#@《说文解字》:
@#@“假借得,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没有这个字,依声音相同假托于其他事,只要声音相同,与意义没有联系。
@#@假借没有创造新字。
@#@@#@令,原为接受命令,后借用为县令的令。
@#@@#@长,原为头发长,后借用为县长的长。
@#@@#@而,原为胡子,后借用为连词“而”。
@#@@#@六、转注@#@《说文解字》:
@#@“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
@#@”部首相同,意义相近,用了相互注释内容的含义。
@#@转注也不造新字。
@#@@#@考与老、顶与颠可互训。
@#@@#@6@#@";i:
16;s:
19036: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情形。
@#@倍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分类方式,即新法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同时42条对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作了禁止性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两种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增加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员的限制情形。
@#@@#@ 一、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案例:
@#@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
@#@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高兴。
@#@可是,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
@#@@#@ 误解: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 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
@#@这是不平等条款。
@#@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
@#@@#@ 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 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
@#@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
@#@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
@#@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
@#@这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
@#@@#@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
@#@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法律法规不可能也无法详细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如果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
@#@比如某五星际级酒店败诉的案例,该酒店的门童因自家拆迁而烦恼,一日在五星级酒店的大门上用红笔画了一个若大的“拆”字,恰巧经理从此路过,非常气愤,认为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辞退该门童,遂酒店依据该门童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该门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在审理中,该门童承认其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没有依据。
@#@在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图乱画”属于轻过失,并规定两次轻过失才可以解除。
@#@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由此用人单位应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所有违纪的情形,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 建议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一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按照第38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例如:
@#@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
@#@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
@#@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
@#@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
@#@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
@#@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
@#@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
@#@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
@#@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
@#@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
@#@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重”,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被劳动教养处罚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
@#@它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
@#@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
@#@一般情况下,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所以我国劳动者普遍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兼职的人员一定要经原单位同意。
@#@如员工在外兼职未经单位同意且对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单方预告解除权是指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一般限于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目前无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个案中得出规律。
@#@实践中能得出结论的,两类情形是不能成立的:
@#@1是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结论;@#@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认定不能胜任。
@#@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办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平的。
@#@@#@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
@#@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
@#@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
@#@@#@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
@#@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清楚地知道:
@#@1)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
@#@也就是说,如果经当事人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 三、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
@#@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四、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增加了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
@#@@#@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具备正当的理由、按照法定的程序,否则解除不成立还会承担非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i:
17;s:
16046:
"2013-2014学年度上期天津八中九年级化学第一次月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2分×@#@10=20分)@#@1、原子论和分子论学说的创立,奠定了近代化学的基础。
@#@其科学家是()@#@A、门捷列夫B、道尔顿和阿伏加德罗C、汤姆生D、爱迪生@#@2、随着“绿色奥运”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空气质量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下列物质中,未计入监测空气污染指数项目的是()@#@A.二氧化碳B.二氧化硫C.一氧化碳D.可吸入颗粒物 @#@3、根据物质分类知识判断,属于纯净物的是()@#@A.洁净的空气 @#@ @#@ @#@ @#@ @#@ @#@ @#@B.干净的果汁 @#@ @#@ C.冰水混合物 @#@ @#@ @#@ @#@ @#@ @#@ @#@ @#@D.矿泉水@#@4、下列有关催化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催化剂就是二氧化锰B.催化剂能改变其他物质的化学反应速度@#@C.在化学反应前后催化剂的质量没有改变D.在化学反应前后催化剂的化学性质没有改变@#@5、下列实验操作正确的是:
@#@()@#@6、某气体既能用排水法收集又能用向上排空气法收集,该气体具备的性质是()@#@A.易溶于水,密度比空气水B.难溶于水,密度比空气小@#@C.易溶于水,密度比空气大D.难溶于水,密度比空气大@#@7、下列关于氧气的说法正确的是()@#@A.氧气能支持燃烧,可作燃料Xkb1.Com@#@B.氧气能跟所有物质发生氧化反应@#@C.水中的鱼能依靠微溶于水中的氧气而生存@#@D.工业上用分离液态空气的方法制取氧气属于分解反应@#@8、下列成语中,一定包含有化学变化的是()@#@A.木已成舟 @#@ @#@B.花香四溢 @#@ @#@C.烛炬成灰 @#@ @#@D.滴水成冰@#@9、下列实验操作正确的是()@#@A、为防止药品滴在桌面上,胶头滴管可伸入试管内部滴加液体@#@B、用量筒取13.37mL的稀硫酸@#@C、给试管内液体加热时,液体体积不超过试管容积的1/4@#@D、向酒精灯内添加酒精时,不能超过酒精灯容积的2/3@#@10、下列日常生活中的变化现象,属于缓慢氧化的是( @#@ @#@ @#@ @#@ @#@ @#@ @#@ @#@)@#@A、煤炭燃烧 @#@ @#@ @#@ @#@B、白炽灯泡通电发光发热 @#@ @#@ @#@ @#@ @#@C、食物腐烂 @#@ @#@ @#@ @#@ @#@D.酒精挥发@#@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一个或两个正确选项,2分×@#@5=10分)@#@11、在装有空气的密闭容器中,欲用燃烧的方法除去其中的氧气,又不能混入其他气体,可以使用的可燃物是()[来源:
@#@Z§@#@xx§@#@k.Com]@#@A.木炭B.红磷C.硫D.蜡烛@#@12、下列反应属于化合反应的是()@#@A.水——氧气+氢气B.铁+氧气——四氧化三铁@#@C.铝+氧气——氧化铝D.石蜡+氧气——二氧化碳+水@#@13、下列物质的性质中,属于化学性质的是()@#@A.酒精能挥发B.甲烷密度小于空气C.汽油能燃烧D.氯化氢气体极易溶于水@#@14、实验室制取氧气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a将高锰酸钾装入试管,用带导管的橡皮塞塞紧试管口,并把它固定在铁架台上;@#@b检查装置的气密性;@#@c点燃酒精灯给试管加热;@#@d用排水法收集氧气;@#@e熄灭酒精灯;@#@f将导气管从水中取出.正确的操作顺序是()@#@A.bacdfeB.abcdefC.bacdefD.abcdfe@#@15、下列实验现象的描述正确的是()@#@A.木炭在氧气中燃烧发出白光@#@B.磷在氧气中燃烧产生大量的白雾@#@C.硫在空气中燃烧发出淡蓝色火焰,生成带刺激性气味的气体@#@D.铁丝在氧气中剧烈燃烧,火星四射,生成四氧化三铁@#@三、填空(37分)@#@16、写出下列元素的符号或名称(10分)www.Xkb1.coM@#@氮Fe氧钙He碘S镁钡Ar@#@Hg氯K碳银MnP铜铝Zn@#@17、把下列符合题意要求的物质名称写在横线上:
@#@二氧化碳、二氧化硫、高锰酸钾、氧气、四氧化三铁、五氧化二磷、氮气、稀有气体、过氧化氢溶液。
@#@(2.5分)@#@
(1)通常用作保护气和通电时发出有色光的是;@#@@#@
(2)紫红色固体物质是;@#@@#@(3)能支持燃烧的物质是;@#@@#@(4)能使澄清石灰水变浑浊且参与植物光合作用的是;@#@@#@(5)有刺激性气味且对空气构成污染的气体是;@#@@#@18、根据空气的成分,用物质的名称填空:
@#@(2.5分)@#@①空气中按体积分数计算,占78%,约占21%。
@#@@#@②小白鼠在装有空气的密闭容器中可存活一段时间,说明空气中含有@#@③夏天,盛放冰棒的杯子外壁上附有一层水珠,说明空气中含有@#@④盛有澄清石灰水的烧杯露置于空气中会变浑浊,说明空气中含有xkb@#@19、把某金属用小刀切下一小块放入盛有水的烧杯中,观察到该金属能与水剧烈反应,并放出热量,金属本身熔化成银白色的小球浮在水面上。
@#@根据以上现象可推断该金属的物理性质有:
@#@(4分)@#@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书写下列化学反应的符号表达式并注明反应基本类型(12分)@#@
(1)加热高锰酸钾制氧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硫在空气中燃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铁在氧气中燃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加热氯酸钾和二氧化锰的混合物制氧气 @#@ @#@ @#@ @#@ @#@ @#@ @#@ @#@ @#@ @#@ @#@ @#@ @#@ @#@@#@(5)木炭在氧气中燃烧 @#@ @#@ @#@ @#@ @#@ @#@ @#@ @#@ @#@ @#@ @#@ @#@ @#@ @#@ @#@ @#@ @#@ @#@ @#@ @#@ @#@ @#@@#@21、正确的操作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请填写下列有关实验操作中的空格(6分)@#@
(1)用酒精灯给物质加热时,要用酒精灯火焰的_______________;@#@@#@
(2)实验中,若不小心,桌上酒落的酒精燃烧起来,扑灭方法是@#@(3)做细铁丝在氧气中燃烧的实验时,集气瓶底应预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4)用量筒量取液体度数时,视线与液体凹液面的最低处的位置关系是___________(填写“俯视”、“仰视”或“保持水平”)。
@#@@#@(5)在实验室取用药品时,如果未说明用量,一般按照最少量来取用,即液体一般取,固体一般是。
@#@@#@四、实验题(28分)wwW.xkB1.cOm@#@22、(9分)某同学设计了测定空气中氧气含量的实验,实验装置如图。
@#@该同学的实验步骤如下:
@#@@#@①将图中的集气瓶分为5等份,并作好标记。
@#@@#@②在带橡皮塞和导管的燃烧匙内装入足量的红磷,将@#@导管上的止水夹夹紧,在酒精灯上点燃红磷,并立即@#@伸入集气瓶内,塞紧橡皮塞。
@#@@#@③充分反应后,待集气瓶冷却至室温,打开止水夹。
@#@@#@请回答下列问题:
@#@@#@
(1)该实验中红磷需稍过量,目的是。
@#@@#@
(2)步骤②集气瓶中的现象是,其反应的文字表达式为;@#@步骤③中打开止水夹后观察到的现象是,由此可得出空气中氧气的体积分数约为。
@#@@#@(3)该实验可推论出氮气__________(填“易”或“难”)溶于水和其化学性质________(填“活泼”或“不活泼”)的结论。
@#@@#@(4)若将红磷换成炭粉,该实验能否获得成功?
@#@为什么?
@#@@#@_______成功,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10分)通过化学学习,你已经掌握了实验室制取气体的有关知识,请结合下列装置图,回答问题:
@#@@#@
(1)写出有标号的仪器名称:
@#@① @#@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 @#@ @#@ @#@ @#@ @#@ @#@ @#@ @#@ @#@③。
@#@@#@
(2)在加入药品之前应对实验装置进行。
@#@@#@(3)实验室用高锰酸钾制取氧气,应选用的发生装置是________。
@#@试管口放置一团棉花的目的是若用C装置收集氧气,实验完毕后的操作是先____________;@#@后_______________,防止水倒流,炸裂试管。
@#@wWw.xKb1.com@#@(4)若用过氧化氢溶液与二氧化锰制取并收集氧气,应选用的装置是________@#@发生反应的文字表达式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验一瓶气体是氧气的方法为___________。
@#@@#@(5)氢气,是一种无色、无味、密度比空气小,不溶于水的气体;@#@实验室常用锌粒和稀硫酸反应制取同时生成硫酸锌。
@#@你认为制取氢气应选择的装置是 @#@ @#@ @#@ @#@ @#@ @#@ @#@ @#@ @#@ @#@ @#@ @#@;@#@写出实验室制取氢气的文字表达式@#@24、在对蜡烛及其燃烧进行了探究以后,请你填写下列空格:
@#@(6分)@#@
(1)哪些是需要燃烧才能观察到的现象(填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自顶端起约1cm以内的烛体是温的、柔软且易塑型;@#@②原料是半透明、微臭、无味白色固体;@#@③蜡烛顶端、烛心底部周围有无色液体,呈凹状;@#@④一白色烛心贯穿中轴,并延长至蜡烛顶1cm;@#@⑤形状圆柱形,顶部为圆锥形尖出;@#@⑥烛心周围和烛焰上端呈明亮的黄色;@#@⑦吹熄后,能看见烛心周围有白烟上升,并慢慢消失;@#@⑧质软,可用指甲刮出痕迹;@#@⑨若风吹至蜡烛一边,另一边凹形顶端的蜡烛将熔成液体并沿烛体落下;@#@⑩受空气流的影响,火焰会闪动,且生出黑烟.@#@
(2)取一支蜡烛,用小刀切下一小块,把它放入水中,蜡烛会________________;@#@结论:
@#@石蜡的密度比水_______________;@#@xkb1.com@#@(3)再将一只干燥的烧杯罩在蜡烛火焰上方,烧杯内壁出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片刻后取下烧杯,迅速向烧杯内倒入少量澄清的石灰水,振荡后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结论:
@#@蜡烛燃烧以后的生成物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被称为“绿色氧化剂”的过氧化氢(H2O2),俗称双氧水,是一种无色液体,常用作氧化剂、消毒杀菌剂和漂白剂等。
@#@在较低温度下和少量催化剂(如MnO2)条件下,它能迅速分解,生成氧气和水。
@#@请回答下列问题:
@#@(7分)@#@小丽同学欲通过实验证明“二氧化锰是过氧化氢分解的催化剂这一命题他设计并完成了下表所示的探究实验:
@#@[来源:
@#@Z§@#@xx§@#@k.Com]@#@ @#@@#@实验操作@#@实验现象@#@实验结论或总结@#@结论@#@总结@#@实验一@#@取5mL5%的过氧化氢溶液于试管中,伸入带火星的木条@#@有气泡产生,木条不复燃@#@过氧化氢分解产生氧气,但是 @#@ @#@ @#@ @#@ @#@ @#@ @#@ @#@ @#@ @#@ @#@ @#@ @#@ @#@ @#@ @#@ @#@ @#@ @#@。
@#@@#@反应的文字表达式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氧化锰是过氧化氢分解的催化剂@#@实验二@#@向盛水的试管中加入二氧化锰,伸入带火星的木条@#@没有明显现象@#@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验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氧化锰能加快过氧化氢的分解@#@①请你帮小丽同学填写上表中未填完的空格。
@#@@#@②在小丽的探究实验中,“实验一”和“实验二”起的作用是 @#@③小英同学认为仅由上述实验还不能完全得出表内的“总结”,她补充设计了两个方面的探究实验,最终完成了对“命题”的实验证明。
@#@@#@ @#@第一方面的实验操作中包含了两次称量,其目的是:
@#@ @#@ @#@ @#@ @#@ @#@ @#@;@#@@#@第二方面的实验是利用“实验三”反应后试管内的剩余物继续实验。
@#@接下来的实验操作、现象和结论是:
@#@ 。
@#@@#@天津八中九年级化学第一次月考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A3.C4.A5.C6.D7.C8.C9.D10.C@#@二、不定项选择题@#@11.CB12.B、C13.C14.A15.A、C@#@三、填空题@#@@#@ @#@@#@";i:
18;s:
2914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i:
19;s:
8358:
"@#@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为一名公司股东,对公司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公司的成立是需要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若不履行出资义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呢。
@#@@#@在新公司法中,对公司设立条件、股东出资方式、要求均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同时允许公司在2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另外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由于允许股东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并对出资方式均予以放宽,这就导致以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将会大幅度增加。
@#@现中正法律首席李玉麟资深律师就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责任、如何处理简单介绍如下:
@#@@#@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依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说明:
@#@假设上述案例中王某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5万元出资,出资后,公司发现这套机器设备作价入股时的市场价格仅有15万元。
@#@此时公司完全可以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足差额,并且可以将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
@#@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经常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采取诉讼救济,这时已出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依据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
@#@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瑕疵出资,致公司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应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
@#@如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对外债务的,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如股东瑕疵出资如抽逃出资后,公司实际资本额达不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所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
@#@公司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
@#@@#@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如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行政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其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举例说明公司承担的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5、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其中前者体现在刑法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体现在刑法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权利与义务总是成对等的,享受了权利就会承担相应的义务,若未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 公司注册@#@";i:
20;s:
16021: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内容摘要:
@#@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因而,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归根究底还是在侦查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
@#@本文深刻剖析了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分析;@#@防范纠正@#@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
@#@正如李心鉴: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李心鉴:
@#@《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法律终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
@#@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
@#@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分析,寻找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
@#@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
@#@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当时张的亲属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但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张的亲属说:
@#@“没有能力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
@#@在辨认无名女尸是否为张在玉的过程中,佘祥林及其哥哥并未见到尸体。
@#@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辨认条件非常不好,因而,辨认时须注意核对尸体细微特征,必要时必须进行DNA鉴定。
@#@但是,侦查人员未经深追细查,在女尸出现仅6个小时就草率做出结论。
@#@加之,据张在玉亲属反映,佘祥林曾有外遇,二人夫妻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
@#@据此,公安机关将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
@#@当时京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突审。
@#@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
@#@据佘祥林的叙述,他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
@#@如此“车轮战”最终迫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招供,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
@#@但他毕竟未作案,仍然说不清埋尸地点、作案工具等现场情况。
@#@据佘祥林回忆,刑警大队民警对他审讯时,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一张“行走路线图”,之后,还叫他仿画一张给刑警大队长看。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做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佘祥林案的主要侦查错误@#@侦破无名尸体案件,主要有三个环节:
@#@一是查明死者身源,这是前提;@#@二是准确认定作案人,这是关键;@#@三是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这是保证。
@#@然而,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在这些环节出现。
@#@@#@
(一)查明死者身源——侦查错误的起点@#@唯有准确认定死者身份,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揭示因果关系,发现嫌疑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
@#@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从确认死者开始的。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根据张在玉的亲属称张在玉失踪,并怀疑和佘祥林有关,就推测无名女尸可能就是张在玉。
@#@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因而,知情人员也无法准确辨认出尸体身源,加之,侦查人员并没有对尸体进行指纹、血型DNA等物证技术鉴定,也没有扩大排查范围,获取更多的失踪人员信息,就草率认定死者是张在玉。
@#@由此,侦查员从头至尾都围绕张在玉之死来展开调查,其恶果不仅仅是冤枉了佘祥林,还耽误解开无名女尸案谜团的时机,也导致了侦查错误的开始。
@#@@#@
(二)认定嫌疑人错误——侦查错误的诱因@#@在确认死者就是张在玉后,根据张的亲属反映的情况,和侦查人员调查得到的一些信息,公安机关就把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拘留审查。
@#@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佘祥林之妻被害无疑是事实,但要认定佘祥林为犯罪嫌疑人,至少应找到佘祥林杀人的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现场遗留物,以及找到佘祥林是否具备犯罪痕迹物证条件。
@#@但事实上,佘祥林既未实施作案,也未去过埋尸现场,并且佘祥林不具备作案时间。
@#@在侦查员提审时,佘祥林反复交代在张在玉出走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钟一直在寻找妻子,期间曾经搭乘过两次路过的汽车。
@#@这一点,经警方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也证实了佘祥林的说法。
@#@警方仅凭佘祥林曾经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和,就认定佘祥林有杀人动机,并实施抓人、拘留,实属草率。
@#@@#@(三)侦查取证错误——侦查错误的形成关键@#@随着侦查阶段的深入,收集证据成为核心任务。
@#@按常理推断,佘祥林并没有真正实施作案,所以并不存在他所供述出的现场和“行走路线图”。
@#@侦查人员只要仔细寻找遗漏的地方,定能推翻佘祥林的供述。
@#@可就是因为取证的错误,使得佘祥林越陷越深了。
@#@同时,冤案的另一元凶——指供、诱供的出现,也导致佘祥林最终做出了与现场基本一致的虚假供述,除口供外侦查人员还炮制了其他证据,如所谓的“行走路线图”及“指认现场记录”,无不是在侦查人员的诱导、提示下形成的,是典型的虚假证据。
@#@@#@(四)运用证据错误——一错再错的悲哀@#@侦查到了最后的阶段,就是重点审查和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得出侦查结论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佘祥林案而言,运用证据存在六大误区:
@#@1.把一般证据等同定案证据。
@#@佘祥林妻子出走的事实;@#@与一个女青年有特殊关系;@#@发现一具面目全非的女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为张在玉。
@#@这些是一般证据,只能证明某些案件情况,但它还不能作为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的定案证据。
@#@2.把证据线索当作定案证据。
@#@在佘祥林妻子出走后发现的无名女尸,佘祥林与某女子有特殊关系,这些事实与佘祥林杀妻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这仅是证据线索而不是定案证据。
@#@3.证据印证想象。
@#@以证据印证想象,表明上似乎重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但其本质上是在搞有罪推定。
@#@4.举证责任不当转嫁。
@#@5.非法取证,搞逼供信。
@#@6.认定证据环境不透明。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如何认定尸体,认定理由一律不向被告人说明,被告人的合理参与要求也被拒绝,整个认证程序封闭也是另一误区。
@#@@#@三、佘祥林案侦查错误的形成原因@#@侦查错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包括生理性、心理性、感知性、思维性(主体性);@#@客观方面、客体方面(非主体性)。
@#@佘祥林案侦查错误主要形成原因有:
@#@@#@
(一)“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大量的冤狱,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的推断。
@#@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用证据来印证想象,但不做深入的调查分析,这样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使得佘祥林背上了本来就没有的罪名。
@#@@#@
(二)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现象是我国刑事追诉程序中一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它的普遍存在,使其成为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
@#@在追诉过程中倾向于“由供到证”而不是“由证到供”,重口供,轻物证。
@#@过分追求口供体现到司法实践中,即出现了刑讯逼供及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三)侦查人员没有恰当应用科技侦查手段@#@忽视必要的科技手段以获取关键物证,成为当前造成冤案的一大肇因。
@#@或偶有应用技术者,也未做深入全面分析,反为技术所误,得出错误结论。
@#@在佘祥林案中,如果对涉案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即可避免酿成冤案。
@#@@#@(四)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规定本身违背了司法中立应有之义。
@#@这种事先协调、先定后审,公、检、法一条流水线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的做法,使法庭审判沦为形式,使二审终审名存实亡,最终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了一桩冤案。
@#@@#@(五)非理性的民愤影响法庭公正裁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将“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由于人们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对刑事案件的“民愤”多倾向于严刑峻法,致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语,屡屡出现在死刑的判决书上。
@#@在佘祥林案中,所谓的“被害方”要求从速判处并执行佘祥林死刑,鼓动了两百多人签字、示威游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判决。
@#@@#@(六)其他因素@#@除了以上方面的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对侦查错误的形成起着不同程度的催化作用。
@#@如:
@#@“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司法规律的人为压力,不当的错案追究和奖惩制度,都不当地影响着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
@#@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关押迫害证人就体现出这一点。
@#@@#@四、侦查错误的防范与纠正建议@#@遏制侦查错误,一靠预防,即消除各种致错因素、减少侦查错误发生机会;@#@二靠纠正,即完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因而,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既要立足于侦查,又不仅局限于侦查。
@#@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警示我们,必须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能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侦查错误进行防范和纠正:
@#@@#@
(一)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改善侦查工作@#@通过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加强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监督应贯穿于整个案件侦查全过程,实现及时监督;@#@实行案件线索跟踪制度,强化举报中心的监督作用,举报中心应专门从事对举报、控告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以及对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学素养,关注法律要求的事实;@#@侦查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重视侦查环节:
@#@
(1)改变侦审合一的现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体制;@#@
(2)建立稳定、具有专业侦查素质的侦查队伍;@#@(3)建立科学的刑事侦查工作机制;@#@(4)抓好侦查的几个重要环节。
@#@@#@
(二)增强科学、法治意识,提高侦查能力@#@在办案理念方面,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要树立发现真相、尊重人权的理念;@#@提高逻辑推理、取证、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等能力;@#@提高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等方面的法律素养。
@#@在运用科学技术方面,要建立高素质的刑事科学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公检法之间刑事技术工作交流,使新技术得到合理运用;@#@要慎用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三)完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问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来获得真实、客观的证据。
@#@由于可能直接涉及人权保障,因而在侦查阶段应禁止刑讯逼供;@#@一些如传闻证据规则等应该在侦查阶段适当放宽,至少应允许将其作为证据线索使用;@#@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改善证据收集调取规则;@#@规范存疑证据的审查规则。
@#@@#@(四)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合作办案流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制定完善投诉接待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网址,运用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民意识;@#@进一步加强完善侦查机关和起诉程序;@#@确立并细化警察制度原则;@#@建立侦检一体化模式,从而确立新型公检关系;@#@实行侦查鉴定分离的原则;@#@逮捕审批程序应贯彻执行法院审查制。
@#@@#@从古至今,侦查破案都是为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伸张正义。
@#@面对犯罪案件,我们需要侦查人员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来收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侦破案件,还社会一片安宁。
@#@但如果出现侦查错误,偏离了科学与法治的轨道,必然伤及无辜。
@#@通过对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的分析,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
@#@科学与法治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参考文献:
@#@@#@1.李心鉴:
@#@《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张立:
@#@“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
@#@@#@3.贾云勇:
@#@”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4.杨宗辉:
@#@《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5.唐伟:
@#@“试论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弱化的原因及控制对策”,载自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年3月26日。
@#@@#@6.刘炳路:
@#@“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载《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8-@#@";i:
21;s:
24999:
"窗体顶端@#@1: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该抗辩权为()@#@1.不安抗辩权@#@2.先诉抗辩权@#@3.同时履行抗辩权@#@4.先履行抗辩权@#@2:
@#@李刚原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长期以公司名义从某彩电厂家进货,只要凭李刚的签名就可提货,然后由公司付款。
@#@后来李刚辞职,但辞职后仍以公司名义提走一批彩电。
@#@因百货公司拒绝付款,彩电厂对百货公司提起诉讼。
@#@此案中李刚的代理行为是()@#@1.有权代理@#@2.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4.以上选项都不对@#@3:
@#@下列关于实际履行的不正确的说法是( )@#@1.实际履行可与违约金并用@#@2.实际履行可与损害赔偿并用@#@3.实际履行可与定金并用@#@4.实际履行可与解除合同并用@#@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为()@#@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2.承诺发出时@#@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4.承诺发出后经过合理的期限@#@5: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相对人不知情的,为()@#@1.无效合同@#@2.有效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4.可撤销合同@#@6:
@#@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款。
@#@乙交付货物经甲检查发现货物完全不符合质量要求,乙于10日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以行使( @#@ @#@ @#@ @#@ @#@ @#@)予以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4.违约请求权@#@7:
@#@幸福手表公司为纪念公司成立20周年,特制作纪念手表1千只,每只售价为2万元,其宣传广告称:
@#@本纪念手表为金表并镶有非洲进口天然钻石。
@#@王某根据其宣传材料,花2万元购买一只。
@#@后经鉴定,该表为镀金表,所镶钻石为国产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不超过10元。
@#@手表成本约900元。
@#@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幸福手表公司。
@#@双方之间的合同( )@#@1.为无效合同,理由为欺诈@#@2.为可撤销合同,理由为重大误解@#@3.为有效合同@#@4.为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8:
@#@乙欠甲50万元钱,到期没有清偿。
@#@而乙享有对丙的60万元债权,却未去尽力追讨。
@#@此时,甲可以行使()@#@1.代位权@#@2.确认权@#@3.否认权@#@4.撤销权@#@9: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合同违约责任的要件是( )@#@1.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2.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3.违约行为@#@4.违约行为、违约人有过错@#@10:
@#@个体户甲无治理污染能力,与外商乙订立一个进口核废料(未经处理)的合同。
@#@据了解,未经妥善处理的核废料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该合同属于()@#@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4.条件不够,无法确定该合同效力@#@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正确错误@#@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正确错误@#@3:
@#@因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正确错误@#@4: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正确错误@#@5:
@#@可撤销合同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正确错误@#@6:
@#@违反法律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正确错误@#@7: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正确错误@#@8: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正确错误@#@9: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正确错误@#@10: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正确错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下列关于违约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1.违约金和解除合同不可以并用@#@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4.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
@#@“修理、重作、更换”责任形式主要适用的违约形态是()@#@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适当履行@#@4.部分履行@#@3: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
@#@在此情况下,该条款首先应当( )@#@1.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2.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3.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4.按照法理进行解释@#@4:
@#@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 )@#@1.已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2.因重大误解已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3.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效力未定合同@#@4.依法生效的合同@#@5:
@#@2002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期限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5月交付房屋。
@#@合同订立后,遇房价连续上涨,A公司为追求利润,欲改出租为出售,但始终向B公司保密,当B公司于2003年4月获得确切的A公司无意履行合同的证据时,B公司决定起诉,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应是A公司( )@#@1.拒绝履约@#@2.预期违约@#@3.迟延履约@#@4.不适当履约@#@6: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1.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2.甲公司签字盖章@#@3.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4.乙公司签字盖章@#@7:
@#@张强告诉王明,“我买了台新电脑,旧电脑送给你吧!
@#@”王明立即对张强说,“好的。
@#@”过了几日,王明问张强要电脑时,张强告诉王明电脑已经送给别人了。
@#@下列正确的选项是()@#@1.合同已成立张强的行为构成违约@#@2.合同未成立张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3.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张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4.合同虽未成立但张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8:
@#@甲拥有一辆“雪铁龙”汽车,以70,000元出让给乙,但是,双方同时约定,甲在购买到“别克君威”汽车之后,再正式向乙交付“雪铁龙”。
@#@甲、乙之间买卖“雪铁龙”汽车的合同是( )@#@1.附解除期限@#@2.附延缓期限@#@3.附解除条件@#@4.附延缓条件@#@9:
@#@招股说明书是()@#@1.要约邀请@#@2.要约@#@3.承诺@#@4.既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10:
@#@邮电局在街道路边设置邮箱,人们只要将信投入邮箱,合同即可成立,该合同的成立形式是( @#@ @#@ @#@ @#@ @#@ @#@)@#@1.口头形式@#@2.推定形式@#@3.书面形式@#@4.沉默形式@#@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正确错误@#@2: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正确错误@#@3:
@#@可撤销合同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正确错误@#@4:
@#@因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正确错误@#@5:
@#@承诺可以撤销。
@#@()@#@正确错误@#@6: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正确错误@#@7: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必备要素。
@#@()@#@正确错误@#@8: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正确错误@#@9: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正确错误@#@10:
@#@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正确错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债的标的提存后,在提存期内提存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其风险由()承担。
@#@@#@1.债权人@#@2.债务人@#@3.债权人或债务人@#@4.提存机关@#@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是()@#@1.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2.是否应交付标的物@#@3.是否要签订合同书@#@4.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3: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属于( )@#@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鼓励交易原则@#@4.合法原则@#@4: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 @#@ @#@ @#@ @#@ @#@ @#@)@#@1.可直接发生效力@#@2.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3.经通知债权人后生效@#@4.债权人未表示反对即生效@#@5:
@#@个体户甲无治理污染能力,与外商乙订立一个进口核废料(未经处理)的合同。
@#@据了解,未经妥善处理的核废料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该合同属于()@#@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4.条件不够,无法确定该合同效力@#@6: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1.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2.甲公司签字盖章@#@3.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4.乙公司签字盖章@#@7:
@#@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 @#@ @#@ @#@ @#@ @#@ @#@)为根据。
@#@@#@1.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2.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3.一个理性第三人的判断@#@4.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同时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利益@#@8: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不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失去效力的条款是()@#@1.解决争议方法条款@#@2.收益分配条款@#@3.质量标准条款@#@4.风险转移条款@#@9:
@#@下列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 @#@ @#@ @#@ @#@)@#@1.无权处分合同在未被追认之前,处于无效状态@#@2.无权处分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3.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权利人对处分人不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4.无权处分合同自权利人追认时生效@#@10: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也达不成协议的,则( @#@ @#@ @#@ @#@ @#@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3.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4.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
@#@()@#@正确错误@#@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正确错误@#@3:
@#@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
@#@()@#@正确错误@#@4: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正确错误@#@5: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正确错误@#@6: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正确错误@#@7: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正确错误@#@8: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正确错误@#@9:
@#@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正确错误@#@10: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正确错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甲与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走私香烟的合同,该合同为()。
@#@@#@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可撤销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2:
@#@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款。
@#@乙交付货物经甲检查发现货物完全不符合质量要求,乙于10日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以行使( @#@ @#@ @#@ @#@ @#@ @#@)予以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4.违约请求权@#@3: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1.效力待定的合同@#@2.无效合同@#@3.可撤销的合同@#@4.可变更的合同@#@4:
@#@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负担。
@#@@#@1.债权人@#@2.债务人@#@3.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4.无法确定@#@5:
@#@定金合同为()@#@1.诺成合同@#@2.实践合同@#@3.保证合同@#@4.要式合同@#@6: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间应自()@#@1.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2.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次日起一年内@#@4.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次日起五年内@#@7: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 @#@ @#@ @#@ @#@ @#@ @#@)@#@1.相对性@#@2.牵连性@#@3.对等性@#@4.有偿性@#@8: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 @#@ @#@ @#@ @#@ @#@)@#@1.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2.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3.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4.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9:
@#@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转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
@#@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货款,则( @#@ @#@ @#@ @#@ @#@ @#@)向乙承担责任。
@#@@#@1.甲@#@2.丙@#@3.甲和丙连带@#@4.甲或丙@#@10:
@#@无名合同是指()@#@1.无名称的合同@#@2.无法理基础的合同@#@3.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4.非正式的合同@#@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正确错误@#@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正确错误@#@3: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正确错误@#@4:
@#@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形下,要约是不可被撤销的。
@#@()@#@正确错误@#@5:
@#@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正确错误@#@6:
@#@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正确错误@#@7: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正确错误@#@8:
@#@债务人将债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须通知债权人。
@#@()@#@正确错误@#@9: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正确错误@#@10:
@#@违反法律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正确错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效力是( )@#@1.合同从未发生效力@#@2.合同效力继续存在@#@3.尚未履行的应继续履行@#@4.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胜诉后,其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人是( )@#@1.债务人@#@2.债务人和次债务人@#@3.次债务人@#@4.债务人或次债务人@#@3:
@#@@#@依照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陈述,正确的是()@#@1.合同是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4:
@#@丰原公司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无力归还,因考虑公司的声誉,其母公司同意为其归还,该法律关系为()。
@#@@#@1.抵销@#@2.清偿@#@3.代为清偿@#@4.混同@#@5:
@#@“修理、重作、更换”责任形式主要适用的违约形态是()@#@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适当履行@#@4.部分履行@#@6:
@#@应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为( )@#@1.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无效@#@2.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时起无效@#@3.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4.自该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无效@#@7:
@#@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从本案来看()。
@#@@#@1.甲乙之间合同已经成立@#@2.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3.甲乙双方已经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4.合同是否成立无法确定@#@8:
@#@根据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 @#@ @#@ @#@ @#@ @#@ @#@)的解释。
@#@@#@1.有效@#@2.无效@#@3.不成立@#@4.效力未定@#@9:
@#@医生手术时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该医生违反了( @#@ @#@ @#@ @#@ @#@ @#@)@#@1.主给付义务@#@2.从主给付义务@#@3.次给付义务@#@4.附随义务@#@10: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1.效力待定的合同@#@2.无效合同@#@3.可撤销的合同@#@4.可变更的合同@#@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必备要素。
@#@()@#@正确错误@#@2: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正确错误@#@3:
@#@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正确错误@#@4:
@#@所谓有名合同,是指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
@#@()@#@正确错误@#@5:
@#@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正确错误@#@6: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正确错误@#@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正确错误@#@8: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即将发生的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为要挟,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正确错误@#@9: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正确错误@#@10:
@#@一般说来,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正确错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1.效力待定的合同@#@2.无效合同@#@3.可撤销的合同@#@4.可变更的合同@#@2:
@#@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考虑适用( @#@ @#@ @#@ @#@ @#@ @#@)@#@1.合同法的一般规则@#@2.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3.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4.交易习惯@#@3:
@#@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有( @#@ @#@ @#@ @#@ @#@ @#@)@#@1.已罹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2.可撤销合同所生的合同权利@#@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4.不作为合同权利@#@4: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1.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3.旅游合同@#@4.赠与合同@#@5:
@#@甲拥有一辆“雪铁龙”汽车,以70,000元出让给乙,但是,双方同时约定,甲在购买到“别克君威”汽车之后,再正式向乙交付“雪铁龙”。
@#@甲、乙之间买卖“雪铁龙”汽车的合同是( )@#@1.附解除期限@#@2.附延缓期限@#@3.附解除条件@#@4.附延缓条件@#@6:
@#@债的标的提存后,在提存期内提存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其风险由()承担。
@#@@#@1.债权人@#@2.债务人@#@3.债权人或债务人@#@4.提存机关@#@7:
@#@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从本案来看()。
@#@@#@1.甲乙之间合同已经成立@#@2.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3.甲乙双方已经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4.合同是否成立无法确定@#@8:
@#@2002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期限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5月交付房屋。
@#@合同订立后,遇房价连续上涨,A公司为追求利润,欲改出租为出售,但始终向B公司保密,当B公司于2003年4月获得确切的A公司无意履行合同的证据时,B公司决定起诉,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应是A公司( )@#@1.拒绝履约@#@2.预期违约@#@3.迟延履约@#@4.不适当履约@#@9: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 @#@ @#@ @#@ @#@ @#@ @#@)不行使而消灭。
@#@@#@1.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之日起5年内@#@2.提存人通知债权人之日起5年内@#@3.债权人知道提存事实之日起5年内@#@4.提存之日起5年内@#@10: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1.解除权@#@2.撤销权@#@3.形成权@#@4.请求权@#@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虽有免责条款,但亦属于无效。
@#@()@#@正确错误@#@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次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错误@#@3:
@#@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正确错误@#@4: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正确错误@#@5: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正确错误@#@6: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正确错误@#@7: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
@#@()@#@正确错误@#@8: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正确错误@#@9: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错误@#@10: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正确错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1000台VCD机的合同。
@#@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由于资金困难,遂与丙公司商量,希望由丙公司代为履行义务,丙公司同意。
@#@下列有关此案的陈述,正确的是()@#@1.如果由丙公司履行,则甲公司应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2.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债务,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3.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债务,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4.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债务,乙公司可以选择甲公司或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2: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其效力为( )@#@1.有效@#@2.效力待定@#@3.部分有效,部分无效@#@4.无效@#@3:
@#@甲拥有一辆“雪铁龙”汽车,以70,000元出让给乙,但是,双方同时约";i:
22;s:
29445:
"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
@#@我觉得非这句莫属: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
@#@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了解“公司制度”,更愿意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1、公司法条文@#@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律分析@#@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代表权的规定存在多种模式,有的国家采单一制,由董事会行使,有的国家采复数代表制,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归于各个董事。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数人为董事时,各自代表公司。
@#@《日本商法典》第261条规定,公司须以董事会决议确定应当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确定数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
@#@《德国股份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权制度,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
@#@初衷,使当事人明晰谁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
@#@缺少灵活的变通,走向了极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经理行为不约束公司,并不利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来讲,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
@#@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对内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的划分,对外使法人缺乏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难以应付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动。
@#@对于代表人自身来说,其本身的负担太重,工作量太大,责任太多,难免不堪重负。
@#@(均遥集团的老板王均遥每天工作18小时39岁不就累死了吗?
@#@)对于交易人来说,法定唯一的代表制给其带来很大的不便。
@#@每笔交易只能找法定代表人,这必然使相对人疲于奔命,也往往错失商机。
@#@同时,于公司其他冠以董事、总经理名称的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有代表权的所为的行为并不拘束公司,对相对人的保护也是不足的。
@#@(诉讼中一般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理论来认定)@#@我国仍处于公司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如果骤然放弃一元化的代表权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管理的混乱和更大的市场风险。
@#@新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
@#@即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
@#@@#@3、章程范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
@#@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二、公司对外投资@#@1、公司法条文@#@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法律分析@#@转投资,一般是指公司为了获得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
@#@转投资可以分为单向转投资和双向转投资,单向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资的单向行为,而双向转投资是指两个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的行为。
@#@@#@首先,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对外投资对象的范围,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外,公司也可向任何非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投资。
@#@本条虽然没有对投资对象企业的范围作出直接限制,但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间接限制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范围,如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
@#@@#@“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并不准确。
@#@1.公司法只是禁止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2.公司法第十五条设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而《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那么,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也被排除在禁止之列。
@#@实践操作中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设立合伙企业比比皆是。
@#@@#@其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限制性标准,授权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的数额作出约定。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投资的决议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额。
@#@@#@3、章程范例@#@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资产净额的%,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___%。
@#@@#@三、公司担保@#@1、公司法条文@#@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分析@#@担保潜在的风险是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必须替代清偿,会导致资本确定原则遭到破坏并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担保进行合理的规制。
@#@@#@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
@#@然而,对于董事、经理可否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其他个人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该条规定无法看出答案。
@#@该规定也过于严苛,如果是对公司有益的担保就不应该一概地予以禁止。
@#@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担保能力的规定反面规定的语焉不详,在现实中造成很多困惑和分歧。
@#@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且对公司为其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解禁,并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事宜作出约定。
@#@@#@首先,需要区分公司是为自身担保还是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如果是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则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由公司经营机关自行决定即可,无需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是为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因该担保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限制。
@#@@#@3、章程范例@#@公司因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
@#@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为限。
@#@董事会的担保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
@#@担保数额不得超过_____万元。
@#@决议需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1、公司法条文@#@第42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事项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法律分析@#@股东会议的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其权利的前提。
@#@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是很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绿,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等在股东会会议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决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召集的通知程序。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因情况紧急,召开临时股东会完全可以自主在章程中规定通知时间和方式,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方式。
@#@这样有利于公司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全体股东表决重大事项时提高效率。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我认为应当由召集人进行通知,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行使召集和主持权时,应当由谁来进行通知。
@#@@#@3、章程范例@#@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五、股东表决权@#@1、公司法条文@#@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表决权是股权所包含的一项内容,是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表达自己意志的一项重要权利。
@#@表决权的行使有很多方法,比较普遍的有两种原则,一是“均一主义”,即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出资人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例如合伙中的表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与否采取的就是“均一主义”。
@#@另一原则就是“资额主义”,即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现在公司普遍采用的原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的特点。
@#@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将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相联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还可以维护出资多的人的利益,吸引更多投资。
@#@也遵循“决策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资本多数决的直接体现。
@#@根据新公司法,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
@#@此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具有不同背景和投资工具的投资者约定设立一公司,有的投资者拥有资金,但不一定拥有产品销售渠道;@#@有的投资者拥有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技术,但又缺乏资金。
@#@因此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的投资者利用其所长出资设立公司。
@#@而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所长在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如果仅由出资的多少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出资者就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较小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极不利的。
@#@面对这一现状,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对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可以说正好切合了投资者的需求。
@#@@#@3、章程范例@#@
(1)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
@#@(或)@#@
(2)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
@#@股东甲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丙……。
@#@@#@六、股东分红@#@1、公司法条文@#@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7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法律分析@#@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
@#@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因为新公司法采取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也就是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实际出资并不一定是一致的。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
@#@这里实际上将原来公司法对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任意性规定。
@#@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实践中存在多种分配形式的需求的尊重,也体现了公司法对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我利益的权利的尊重。
@#@改变了过去仅仅根据出资或股本分取红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给投资者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
@#@(或)@#@
(2)全体股东约定,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
@#@@#@七、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1、公司法条文@#@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法律分析@#@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互相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来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
@#@并且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时,只能按其实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缴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按照约定是实际能力认缴出资,改变股权结构,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甲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股东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股东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股东丁……。
@#@(或)@#@
(2)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出资,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股东丙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股东丁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
@#@@#@八、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1、公司法条文@#@第45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董事会是公司重要的机构,是指由股东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更加体现了股东对管理层的决定权。
@#@符合公司权利由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移的实践和立法趋势。
@#@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3、章程范例@#@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会议过半数的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副董事长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或者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委派)@#@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1、公司法条文@#@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其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多体现自治性。
@#@同时考虑到每个公司及其董事会的情况都各不相同,因此,允许董事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根据自己公司和董事会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的内容以外,关于董事会召集通知方式、时间公司章程可以约定。
@#@@#@3、章程范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少于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2/3。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董事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
@#@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时间的限制。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一般性审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以下重大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十、监事会议事方式@#@1、公司法条文@#@第56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原公司法对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没有任何规定,这不利于监事会积极履行职责,尤其在现代社会,“大董事会,小股东会”的现象日益加重,更应该加大监事会的监督力度。
@#@监视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3、章程范例@#@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的2/3。
@#@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一、股权转让@#@1、公司法条文@#@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股东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一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
@#@二是对老股东贡献的承认,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
@#@包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原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了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新公司法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同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继承事宜作出特别的规定。
@#@@#@3、章程范例@#@
(1)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或)@#@
(2)股东在公司成立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或)@#@(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但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其他股东转让对价。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给该股东。
@#@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
@#@如果其他不同意股东不出资购买视为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十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1、公司法条文@#@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分析@#@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公司目的条款,在原公司法中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须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须经过登记方有效。
@#@新公司法修订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就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当然作为行政法上的义务,公司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条的修订,是法律相互协调的需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公司章程在决定公司的行为能力上已弱化。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条件也相应的弱化了。
@#@@#@3、章程范例@#@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1、公司法条文@#@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分析@#@原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机关的职权规定,对股东会和董事会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方式,对股东会授予十二项职权,对董事会授予十项职权,对经理采取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经理的七项职权后,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可以授予经理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则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采用了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专属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同时,授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新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
@#@公司章程把此职权授予哪个机构,就由哪个机构行使该职权。
@#@对经理的职权则采取约定主义的方式。
@#@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作出另外的规定。
@#@因此在公司治理机构的职权上,公司章程的自治能力明显提高,公司的治理机构的职权将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作出了相同的变动。
@#@同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累积投票制,此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1、公司法条文@#@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法律分析@#@禁止权利滥用,实质上是法律对权利行使的的限制,并不是对权利的否定,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
@#@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获得的权利,其行使也应该受到权利滥用禁止的限制。
@#@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律不会对其进行干涉。
@#@然而,当股东利用其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为权利滥用,此种行为即应受到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
@#@公司章程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就是对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自治规则,股东加入公司就当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详细制定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后果对于解决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和同类营业禁止有重要的意义。
@#@@#@3、章程范例。
@#@@#@公司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公司,在其他同类营业/不同类营业的公司兼职,不得利用股东从公司获得的交易信息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
@#@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除依照公司法向公司和其他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必须在其行为被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现后的__日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
@#@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享有优先受让权。
@#@股份转让的价格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以日公司的净资产的确定。
@#@@#@十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公司法条文@#@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i:
23;s:
13761: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
@#@@#@ 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
@#@@#@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
@#@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4]@#@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
@#@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
@#@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
@#@@#@
(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
@#@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
@#@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7]@#@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
@#@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8]@#@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
@#@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
@#@“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
@#@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
@#@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
@#@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
@#@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
@#@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
@#@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 @#@ 六、结语@#@ 以上是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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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9:
"@#@人民路北社区消防管理制度@#@居民防火公约@#@一、自觉遵守社会消防公德,不人为留下火灾隐患,配合社区消防管理,参加社区消防活动。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
@#@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
@#@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三、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
@#@电炉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四、燃油、燃气助动车(摩托车)停放于安全地方,储油器具、储油点要安全可靠;@#@不乱扔烟蒂,不躺在床上吸烟;@#@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五、关爱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
@#@@#@六、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在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保障安全出口和通道畅通。
@#@@#@七、不损坏、挪用、圈占、埋压消火栓、水喷淋、水带、水枪、灭火器、自救逃生器和逃生绳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
@#@@#@八、制止身边发生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居委会或派出所举报;@#@发现火警立即拨打“119”报警。
@#@@#@九、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伪劣烟花爆竹。
@#@@#@ @#@@#@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社区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三、社区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社区居民群众开放。
@#@@#@四、社区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社区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社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活生生的教训,教育居民群众。
@#@@#@六、针对本社区的实际,开展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八、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社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社区内的单位和应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四、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楼安全。
@#@@#@五、检查要做到“三不放过”,即:
@#@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隐患不放过。
@#@@#@六、检查要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居民或单位发出“火灾隐患告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有一定难度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发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落实整改措施。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接到社区消防组织的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后,及时制订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三、社区消防组织应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并在业务上给以指导。
@#@@#@四、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填写《火灾隐患跟踪报告表》,每月向上一级社区消防组织报告备案。
@#@@#@五、社区消防组织对火灾隐患整改对象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应当做好记录,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予保存。
@#@@#@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社区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遇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各级消防组织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社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社区消防计划,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社区消防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四、小区消防工作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通报社区消防建设情况,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社区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六、每次消防会议都要做好会议记录,遇重大问题可发会议纪要。
@#@@#@弱势群体消防监护制度@#@ @#@ @#@ @#@@#@一、社区内的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人员,应作为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对象,加强重点监护,形成街道、居委会、家庭、邻居、朋友共同参与的消防监护网络。
@#@@#@二、消防安全弱势人员的家庭、亲属是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直接监护者,应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弱势人员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弱势人员的周围邻居、朋友要经常细心留意他们的行为,提醒其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要玩火、不要卧床吸烟,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街道、居委会应落实专人,对弱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并建立消防安全联系卡,经常与监护者、邻居等进行沟通,了解其行为动向,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燃。
@#@@#@五、发现弱势人员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当无法阻止时,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等报告。
@#@@#@六、弱势人员家庭的门口可张帖醒目标志,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提醒周围居民注意其消防安全行为。
@#@@#@ @#@@#@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制度@#@ @#@ @#@ @#@@#@一、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
@#@@#@二、参加演练的居民群众应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数量、疏散逃生路线和方向、逃生设施位置、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带和预防烟气侵害的方法。
@#@@#@三、镇、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四、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要定期组织居民群众进行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人民路北社区@#@消@#@防@#@管@#@理@#@制@#@度@#@";i:
25;s:
19507: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 @#@主 @#@席 王旭东@#@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供电监管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 @#@@#@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 @#@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 @#@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 @#@@#@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 @#@@#@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 @#@@#@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 @#@@#@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
@#@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 @#@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
@#@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 @#@@#@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 @#@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 @#@@#@ @#@第四章罚 @#@则@#@ @#@@#@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i:
26;s:
11916:
"@#@涉外劳务用工合同@#@甲方(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
@#@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__________@#@户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现甲方劳务派遣乙方到甲方承接的项目从事作业。
@#@为确保完成项目施工任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工作地点、工种及合同期限@#@1、工程项目名称:
@#@;@#@2、工作地点:
@#@;@#@@#@3、工种:
@#@____________(第二工种:
@#@__________)。
@#@因甲方现场生产变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种调整。
@#@@#@4、合同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于20___年___月__日签字,国内飞机场出关时生效,以完成项目工程实际工期为合同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到达国内机场出关后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工资待遇、发放及结算@#@1、双方确定,乙方在()项目劳务期间的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出勤工(此工资工价为综合工价,已含()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每日超过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2、乙方在()劳务期间,乙方每月的出勤天数,经甲、乙双方核对考勤并签字后作为月度工资的结算依据。
@#@乙方每个月可以预支相当于()元人民币的等值当地货币的工资作为月度零星生活费用。
@#@@#@3、工资按照日历季度发放,甲方下季度()日前发放乙方上一个季度的工资,但要扣除每月已经预支的生活费,打到乙方的国内银行工资卡上。
@#@@#@第三条工作时间、考勤、伙食住宿等相关约定@#@乙方在委内瑞拉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作息时间、加班等方面的规定,甲方按《项目考勤管理制度》予以考勤。
@#@@#@1.乙方在()劳务期间,作息时间由项目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每天上下班实行手工考勤和打卡机考勤管理,出勤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未打卡出勤的将不予计算出勤。
@#@一个工作日为一个考勤工,工作时间为每天()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含正常工作时间()个小时及路途时间)。
@#@@#@2.白班超过()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加班,按正常工作时间()考勤;@#@晚间加班的,按小时为工进行考勤;@#@加通宵班按实际时间进行考勤;@#@如生产需要倒班,晚间倒班按实际时间进行考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窝工,按非正常出勤当月予以一半的补工。
@#@因上述原因乙方在国外期间累计未达到工/月的(含加班),在回国工资结算时予以补足()工/月,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休息则同步减少,不予以补足;@#@乙方当月自休超过贰天,病假超过叁天的回国后不再另行补工。
@#@因为窝工造成不能正常出勤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生产调整安排,否则不给予一半的补工,一律按自休处理。
@#@@#@4.乙方在劳务期间,参加总包方及甲方项目部安排的培训学习,按正常出勤予以考勤;@#@晚间安排的学习及班组长等管理人员会议不予考勤。
@#@不到场的员工不予考勤。
@#@@#@5.乙方在劳务期间,需请假时,不论事假、病假或其他假,须出具书面请假条事前请假(病假须同时提供项目现场医生的证明),并经过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可电话请假并经过批准方可休息,在上班后首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公司将核对请假书面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请假逾期,而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乙方出国体检费用、疫苗费用、签证费用、出国往返机票费用,合计为叁万元整。
@#@@#@2.甲方为乙方进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等的相关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及非法罢工等,其刑事拘捕、判刑、罚金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对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作出赔偿。
@#@@#@第五条保险、疾病、工伤及意外事故处理@#@1、保险:
@#@@#@①、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同意将保险受益权转让给甲方,作为甲方处理乙方在国外施工期间伤残或工亡的赔偿费用。
@#@@#@②、经双方约定,在乙方的工资中,甲方已经支付了企业应缴纳的劳动保险。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若造成纠纷,乙方退还该部分费用,由甲方另行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
@#@@#@2、疾病:
@#@@#@①、乙方在委内劳务期间,非因工作原因得病,在项目所在地住院治疗期间,住院医疗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非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已承担。
@#@住院期间停发工资,甲方提供乙方正常伙食。
@#@@#@②、乙方在项目部工作期间,非工作原因得大病、特殊疾病在国外住院治疗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回国治疗,其回国飞机票由甲乙双方分担(回国飞机票需个人向项目部申请及审批),回国后的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回国后的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在国外期间因病及其他非工伤原因死亡的,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直系亲属补助金(包括补助、救济费用等),但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3、工伤事故处理:
@#@@#@①、乙方如发生工伤,甲方承担乙方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乙方治疗期限不超过贰个月且痊愈后仍可以从事施工作业或调整工作后可以从事施工作业,必须在国外住院治疗。
@#@根据当地医疗条件治疗困难或者经治疗后无法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甲方安排回国治疗。
@#@@#@②、乙方如因工伤需要休息,小型工伤休息不超过一周的,按照70%进行考工,超过一周不超过()天的,按照()进行考工。
@#@@#@③、乙方在国外发生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及项目所在国的殡葬习惯处理,家属(直系亲属)可以前往出事地点处理善后事宜,但家属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及总包方处理善后事宜。
@#@@#@4、意外事故:
@#@乙方在国外期间因酗酒、打架、偷盗及其他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5、乙方在出境登机前、回国在飞机场入境出关后所发生的伤、病、残、亡等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六条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对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口头警告、严重警告、勒令停工、罚款、劝退(遣送)等处罚形式,对乙方违纪行为可以分别单处和并处上述处罚。
@#@凡处以罚款或遣返的违纪行为,项目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通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遣返乙方,乙方承担签证费、往返机票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
@#@@#@1、乙方在合同期内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提高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经劝说不改,情节严重的;@#@@#@2、乙方有相互串通工资或以他人工资高为借口出现消极怠工行为或罢工行为,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3、乙方如有偷盗行为,情节严重者,遣返回国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甲方有权扣除其国外工作期间所有工资;@#@@#@4、乙方聚众闹事、参加或组织罢工或参加任何非法和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1、合同的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2、合同的解除:
@#@乙方在合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同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①、乙方在国外期间出走、滞留不归的;@#@@#@②、乙方旷工叁天以上、参与罢工经教育不改的;@#@@#@③、因病或非因工住院治疗,出院后超过()天,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④、因工负伤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⑤、每月实际出勤达不到()个工作日,经教育或劝告后仍不改正的;@#@@#@⑥、乙方不具备工种操作技能,且不服从甲方其他岗位工作安排的;@#@@#@因上述情况解除合同回国后,甲方视其情况确定乙方应承担的工作签证、居住证、出国往返飞机票等费用的()@#@3、合同的终止:
@#@在合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①、本劳动合同在本项目完工验收后,甲方安排乙方回国到达最初降落的国内机场出关后终止;@#@@#@②、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解散的;@#@@#@③、乙方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适应岗位工作;@#@@#@④、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⑥、乙方因违反规定被甲方遣返回国的,视乙方违约,合同终止。
@#@@#@第八条甲乙双方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1、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①、甲方违约:
@#@甲方无本合同规定事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签证费、往返机票费等由甲方承担。
@#@@#@②、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签证费、往返机票费等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乙方如自行转移工作单位,扣除所有工资报酬,并向甲方赔偿拾万元人民币;@#@乙方违约如造成甲方的其他实际损失由乙方赔偿。
@#@@#@2、甲乙双方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向溧阳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附件及其他@#@1、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乙方已了解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愿接受制度的约束。
@#@@#@2、双方签署的《出国务工协议书》及甲方现场公布的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名:
@#@@#@公章:
@#@乙方手印: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6@#@";i:
27;s:
9033:
"和一位赌石老板的闲聊@#@腾冲翡翠批发集中在一个交易市场内,其他地方的翡翠基本上都是零售而不是批发。
@#@外行很容易跑到零售市场看货,那是不可能便宜的。
@#@即使在翡翠批发市场,真的具备批发实力,还是实际上属于零售,并没有具体标准,批发商兼零售,那是很普遍的,重要的是:
@#@一家翡翠商店里的货源是否充足?
@#@好货是否一大把?
@#@老板是否自己赌石做一手生意?
@#@@#@ @#@@#@ @#@@#@ @#@ @#@ @#@ @#@ @#@ @#@ @#@ @#@ @#@ @#@ @#@ @#@ @#@ @#@在这里,上午十一点以后,各家店铺才懒洋洋开门迎客。
@#@这里集中批发的时间,每星期只有一天,腾冲各乡、各村做翡翠生意的贩子都在这一天集中销货,当地人叫做“翡翠赶集”。
@#@@#@ @#@ @#@ @#@ @#@ @#@ @#@ @#@ @#@ @#@ @#@ @#@在看了黄老板给我看的部分手镯中,我知道黄老板发了。
@#@这位老兄现在的身价至少5000万以上,他笑着告诉我:
@#@“翡翠无专家。
@#@每一块赌石,都是一次学习的过程。
@#@我遇见过许多所谓的专家,连翡翠的场口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还赌什么屁石?
@#@”@#@ @#@ @#@ @#@ @#@ @#@ @#@ @#@ @#@ @#@我笑道:
@#@“腾冲、瑞丽、广州到处都有赌石,那些抱着玩玩心情的客人,3000、5000买一块石头,当场开料,当场扔掉,肥死了那些玩石头的老板。
@#@”@#@ @#@ @#@ @#@ @#@ @#@ @#@ @#@ @#@黄老板知道我是同行,寒暄了几句,打开保险柜,给我看了他很少一部分翡翠手镯。
@#@@#@ @#@ @#@ @#@ @#@ @#@ @#@ @#@ @#@@#@ @#@ @#@ @#@ @#@ @#@ @#@ @#@ @#@ @#@手镯一。
@#@@#@ @#@@#@ @#@ @#@ @#@ @#@ @#@ @#@ @#@ @#@ @#@手镯二。
@#@@#@ @#@@#@ @#@ @#@ @#@ @#@ @#@ @#@ @#@手镯三。
@#@@#@ @#@@#@ @#@ @#@ @#@ @#@ @#@ @#@ @#@ @#@手镯四。
@#@这批手镯一起买走,每个均价8万。
@#@种水很好,带点紫色。
@#@@#@ @#@@#@ @#@ @#@ @#@ @#@ @#@ @#@ @#@ @#@ @#@ @#@手镯五。
@#@这五个一起买,200万。
@#@挑一个,价格另议。
@#@@#@ @#@@#@ @#@ @#@ @#@ @#@ @#@ @#@ @#@ @#@手镯六。
@#@左边为70多万,右边为55万。
@#@@#@ @#@@#@ @#@ @#@ @#@ @#@ @#@ @#@ @#@手镯七。
@#@这是黄老板最贵的一只翡翠手镯之一,黄老板笑着说:
@#@200万以下免开尊口。
@#@黄老板的眼睛很毒,一眼就看穿了我混得不好,虽说不显得狼狈,至少也不是什么富人。
@#@黄老板这才慢悠悠地笑着说:
@#@“至于上千万的手镯,等你买过200万以上的货,再给你看。
@#@”@#@ @#@ @#@ @#@ @#@ @#@ @#@我笑着问:
@#@“难道让我开开眼都不行吗?
@#@”@#@ @#@ @#@ @#@ @#@ @#@ @#@黄老板笑道:
@#@“你也知道行规,好翠不轻易露脸啊。
@#@你也知道,好翡翠让没有购买能力的人看多了,会倒运的啦。
@#@”@#@ @#@ @#@ @#@ @#@ @#@ @#@我听了心里很不是滋味。
@#@黄老板早就看透了我的心思,笑道:
@#@“别往心里去啊,生意是生意,朋友归朋友,请你吃个八顿饭、十顿饭,小意思啦。
@#@”@#@ @#@ @#@ @#@ @#@ @#@ @#@黄老板见我看着(上图“手镯五”)那只圆条冰种手镯,似乎很喜欢,笑道:
@#@“这是存货,已经有9年了。
@#@9年前卖3万,都嫌贵,现在卖给你老朋友30万,不贵吧?
@#@现在实价都要35万以上了,不要说零售价了。
@#@”@#@ @#@ @#@ @#@ @#@ @#@ @#@ @#@@#@ @#@@#@ @#@ @#@ @#@ @#@ @#@ @#@ @#@ @#@ @#@ @#@手镯八。
@#@这只手镯种水比“手镯七”差远了。
@#@@#@ @#@@#@ @#@ @#@ @#@ @#@ @#@ @#@ @#@ @#@ @#@ @#@ @#@手镯九。
@#@@#@ @#@@#@ @#@ @#@ @#@ @#@ @#@ @#@ @#@ @#@ @#@手镯十。
@#@现在的紫翠手镯,种水好一些的价格非常昂贵。
@#@@#@ @#@@#@ @#@ @#@ @#@ @#@ @#@ @#@ @#@ @#@这是黄老板给我看的一块赌料。
@#@一般这样的料,看外皮没有人看得上,更没有人相信里面有绿色。
@#@@#@ @#@@#@ @#@ @#@ @#@ @#@ @#@ @#@ @#@从开片后的情况可以看出,黄老板的眼力非同一般。
@#@这块料的外皮和“肉芯”之间,有一层均匀的石皮。
@#@这是极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这种均匀的石皮,石皮具有“蟒带”的特征。
@#@而有“蟒带”的石头,十有八九内有绿色,而这类石头的外皮常常显示出这是一块“砖头料”。
@#@@#@ @#@ @#@ @#@ @#@ @#@ @#@ @#@这块料黄老板买进的价格只有3万,现在已经有人出价80万,黄老板连眼皮都不想抬一下。
@#@@#@ @#@@#@ @#@ @#@ @#@ @#@ @#@ @#@ @#@ @#@黄老板深谙翡翠市场的特点:
@#@垃圾货、便宜货,亏本也卖,好货来之不易,廉价卖、或者远远低于市场批发价出售,此人三代别想翻身!
@#@@#@ @#@ @#@ @#@ @#@ @#@ @#@ @#@ @#@翡翠,尤其是工好、料好的翡翠,并不是阿狗阿猫能够拥有的。
@#@@#@ @#@ @#@ @#@ @#@ @#@ @#@ @#@@#@ @#@ @#@ @#@ @#@ @#@ @#@ @#@ @#@和黄老板的一席对话,我深知这位仁兄玩翡翠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同时,这位仁兄对世故人情也洞若观火。
@#@黄老板笑道:
@#@“许多朋友请我吃两顿饭,介绍几位很一般的客户,就想花几个垃圾的钱,买我价值几十万、上百万的货。
@#@我倒愿意回请他们十顿饭、二十顿饭,也不可能送钱给他们。
@#@”@#@ @#@ @#@ @#@ @#@ @#@ @#@ @#@@#@ @#@ @#@ @#@ @#@ @#@ @#@ @#@黄老板认为:
@#@翡翠就是钱,尤其是帝王级翡翠,一个手镯,就是一家小银行!
@#@一个人可以拥有一个亿、几个亿,但未必拿得出一个同行认可的几千万、上亿的翡翠手镯。
@#@@#@ @#@ @#@ @#@ @#@ @#@ @#@ @#@帝王级翡翠,开料露面的瞬间,一定是“石破天惊”。
@#@@#@ @#@ @#@ @#@ @#@ @#@ @#@ @#@@#@ @#@ @#@ @#@ @#@ @#@ @#@ @#@注1:
@#@以上照片为手机拍摄,颜色和视觉效果和实际感觉有些差异。
@#@@#@ @#@ @#@ @#@ @#@ @#@ @#@ @#@注2:
@#@翡翠手镯和翡翠挂件在价格上的概念完全不同,同样一块料,翡翠手镯的价格比挂件贵自少一个零。
@#@@#@ @#@ @#@ @#@ @#@ @#@ @#@ @#@注3:
@#@我觉得黄老板开价符合现在市场行情,至于买不买、合算不合算,那是买家的事情。
@#@@#@ @#@ @#@ @#@ @#@ @#@ @#@ @#@注4:
@#@翡翠最好看实物,照片不能真实反映翡翠的真实味道和感觉。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个拥有好翡翠的朋友,都有一个故事,几乎都有这样一个体验:
@#@几年一过,你买下的中、高档翡翠如原价转让等于送钱与人。
@#@@#@ @#@ @#@ @#@ @#@ @#@ @#@ @#@ @#@我熟悉大多数宝玉石的鉴定和鉴赏,最喜欢翡翠,唯独对翡翠感到敬畏。
@#@@#@ @#@ @#@ @#@ @#@ @#@ @#@ @#@即使你声名显赫,面对翡翠,你过手几十万,你只有几十万的发言权;@#@你过手几千万、几个亿,你才有几千万、几个亿的发言权。
@#@@#@ @#@ @#@ @#@ @#@ @#@ @#@ @#@一位没有玩过赌石,不知道翡翠场口,过手的翡翠极其有限的所谓翡翠专家,不管你是教授、博士,也不管你读过、写过多少专著,只要你没有经手过亿的翡翠,你根本不配成为专家。
@#@@#@ @#@ @#@ @#@ @#@ @#@ @#@ @#@事实上,翡翠只有行家,没有专家!
@#@@#@";i:
28;s:
1616:
"P@#@E@#@C@#@B@#@A@#@D@#@O@#@1、(本题满分14分)如图,四棱锥P—ABCD中,四边形ABCD为矩形,平面PAD⊥平面ABCD,且E、O分别为PC、BD的中点.求证:
@#@
(1)EO∥平面PAD;@#@
(2)平面PDC⊥平面PAD.@#@2、如图,在直三棱柱ABC-A1B1C1中,AC=3,BC=4,,AA1=4,点D是AB的中点,
(1)求证:
@#@AC⊥BC1;@#@
(2)求证:
@#@AC1//平面CDB1;@#@@#@@#@@#@@#@3、如图,已知四棱锥的底面是菱形,平面,点为的中点.
(1)求证:
@#@平面;@#@
(2)求证:
@#@平面平面.@#@A@#@F@#@P@#@D@#@C@#@B@#@A@#@B@#@C@#@D@#@E@#@A@#@B@#@C@#@D@#@E@#@O@#@H@#@4、已知矩形ABCD中,AB=2AD=4,E为CD的中点,沿AE将AED折起,使DB=2,O、H分别为AE、AB的中点.@#@
(1)求证:
@#@直线OH//面BDE;@#@@#@
(2)求证:
@#@面ADE面ABCE.@#@5、如图所示,在正方体ABCD—A1B1C1D1中,O为底面ABCD的中心,P是DD1的中点,设Q是CC1上的点,问:
@#@当点Q在什么位置时,平面D1BQ∥平面PAO?
@#@@#@D1@#@C1@#@B1@#@P@#@A1@#@Q@#@C@#@D@#@O@#@B@#@A@#@6、如图所示,已知S是正三角形ABC所在平面外的一点,且SA=SB=SC,SG为△SAB上的高,D、E、F分别是AC、BC、SC的中点,试判断SG与平面DEF的位置关系,并给予证明.@#@@#@7、(本小题满分15分)在四棱锥P-ABCD中,∠ABC=∠ACD=90°@#@,∠BAC=∠CAD=60°@#@,PA⊥平面ABCD,E为PD的中点,PA=2AB=2.@#@(Ⅰ)求四棱锥P-ABCD的体积V;@#@@#@(Ⅱ)若F为PC的中点,求证PC⊥平面AEF;@#@@#@(Ⅲ)求证CE∥平面PAB.@#@2@#@";i:
29;s:
9126:
"@#@河北省京沪高速公路2012年漳卫新河岔河大桥独柱墩防倾覆加固工程@#@@#@@#@《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相关资料:
@#@ @#@行政法规1篇 @#@裁判文书18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相关资料:
@#@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3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相关资料:
@#@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5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3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相关资料:
@#@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273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6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资料:
@#@ @#@行政法规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6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 @#@行政法规1篇 @#@裁判文书14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54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45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11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资料:
@#@ @#@部门规章6篇 @#@司法解释4篇 @#@地方法规15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0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0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30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i:
30;s:
875: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
@#@200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
@#@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会议性质:
@#@临时股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
@#@@#@股东:
@#@XXX(股东代表***)、XXX(股东代表***)、XXX(股东代表***)。
@#@@#@会议议题:
@#@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XXX召集主持会议。
@#@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出资时间由****年**月**日变更为****年**月**日。
@#@@#@二、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同意通过的公司新《章程》。
@#@@#@股东盖章:
@#@@#@XXXX有限公司@#@200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