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法律若干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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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法律若干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时效及管辖地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大人社发(2011)79号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2)。

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须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并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详见附件3)。

确认管辖地时间不计算在30日申请时限内。

五、工伤认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

属职业病的,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其它有关材料。

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有效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通、海事、铁路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证明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须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医疗资料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须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案件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如有关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并列入审核材料。

六、不予受理之情形

第九条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8):

(一)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

(二)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职业病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的,或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四)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五)非法用人单位或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雇用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六)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有关单位实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它情形。

七、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

第十条 

申请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九、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

级别

待遇

支付主体

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0%再除以30天计算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的或特殊可申请延长,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用人单位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

评定伤残等级后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护理的

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部分不能自理

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单位:

月标准: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90%

85%

80%

75%

70%

60%

基数为本人工资,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发基数: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8

24

20

12

8

职工受伤前12个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就高不就低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的

丧葬费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配偶:

40%;

其他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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