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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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4、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指名

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对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承办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要求,如果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项目卷宗,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5、受理委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主体资格。

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但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6、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委托人,一份在律师事务所登记存档;

律师事务所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当记明如下内容: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2)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项目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

4)委托方为保证承办律师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协助条件和物质保障;

5)受理项目的期限;

6)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的依据、减免或增加的条件、支付的时间和办法,以及因承办项目发生各种费用或支出的承担方式;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法。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调整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若承办律师不承办或者不尽责承办该业务,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要求更换承办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并得到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同意,若因此而造成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解除委托的,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

8、解除委托

办理国有企业改制项目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项目办理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项目文件归档。

二、承办律师管理

1、承办律师的资格

1)受指派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承办律师必须是按《律师法》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注册并执业的律师。

2)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牵头或指派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3)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承办项目的,应当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共同参与。

4)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及相关专业服务,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的承担者亦是律师事务所,因此,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同执业律师承办项目时一样重要,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小组的业务操作规范。

5)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办理相关业务。

2、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素质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应当具有并持续具有如下基本知识素质:

1)熟悉并持续跟踪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公司上市等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技巧的知识;

3)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知识;

4)综合法律知识(包括劳动、人事、环保、税务、财政、投资等);

5)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基本知识;

6)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律师应当注重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有关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的法律、法规并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则的更新变化。

3、对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律师的其他要求

1)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一般都会对时间的要求很强,律师在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时必须充分地勤奋、敏捷、尽职,在符合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律师必须合理努力加速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

2)具体承办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避免因过多受理其他业务而影响对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精力和时间的投入;

3)律师应当耐心地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讲解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4)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要求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待遇,如要求送礼、要求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提供条件旅游等。

4、诚实信用

1)律师不得建议或协助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从事律师明知违法或违背事实的行为,但律师可以和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讨论计划中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建议和协助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按照国有企业改制业务所受监管的机构确定的规范行事;

2)当承办律师得知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希望得到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允许范围之外的服务时,承办律师必须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有关限制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协商;

3)承办律师可以拒绝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律师合理相信是伪造的文件;

4)律师不得向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其已知是伪造的文件,如果律师已经提供了有关文件,但事后得知文件不真实,律师必须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5)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某种行为以不恰当地影响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的监管机构或其官员对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判断和决定;

6)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监管机构或其官员从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7)承办律师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承诺可能无法办到的事项,也不得对政策、法律进行歪曲理解或扩大解释以迎合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需求。

5、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的正常交往

律师应该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核准的人员正常交往。

律师不得通过法律禁止的方式试图影响国有企业改制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

6、沟通

1)律师必须合理告知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沟通新信息、新情况。

2)律师在严格依法执业的前提下,必须具有一定亲和力,具有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各类具体经办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3)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应当向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谈论其他律师的个人隐私,更不得诋毁或恶意中伤其他律师,要特别注重维护律师的形象。

承办律师在当事人面前遇有问题需要讨论时不得大声争吵,不得以责备甚至侮辱的口气与律师或当事人进行争论。

4)律师在向当事人介绍大成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的基本情况时,应当客观,准确,不要夸大宣传。

7、保密义务

1)律师尽职调查取得的文件,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2)除非事前已经得到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书面许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应当对其在为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有关的资料保守秘密,但如下情况除外:

(1)法律、法规要求时;

(2)司法机关要求时;

(3)国有企业改制监管机构要求时。

8、维护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有企业改制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在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业务操作规程

(一)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的定义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收集文件、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决策层及相关业务人员的面谈、向有关单位的书面函证、实地勘察、与相关方核对事实等方式针对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拟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行为进行的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的过程通常称为尽职调查。

2、正当进行尽职调查

1)律师应当要求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如实陈述与所受理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律师调查的结果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事实依据;

2)律师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进行尽职调查;

3)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文件,不得协助或诱导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伪造证据文件;

4)律师收集文件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应由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一致,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提供复印件的,应要求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来源;

5)律师认为需要进行公证、鉴证的文件,应当及时告知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进行办理;

6)律师不能及时进行尽职调查、收集文件的,应当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说明原因,涉及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相关监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说明。

3、文件清单的准备

1)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律师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尽职调查初步文件清单。

2)承办律师应当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必须严格按照该清单所列的文件提供文件。

3)在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提供尽职初步调查文件清单时,承办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在律师审查了按照该初步文件清单提供的文件后,律师还将根据文件收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发出进一步文件清单。

4)律师审查了按照初步文件清单提供的证据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办律师的判断,制作审慎调查进一步文件清单,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文件,直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和承办律师认为必要的要求。

4、文件清单的内容

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组建文件;

2)股东名单、股东的营业执照及资信状况;

3)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文件;

4)向股东或政府部门提交的定期财务报告;

5)历史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建、兼并、合并或收购、资产出售等);

6)企业结构图;

7)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主要领导机构的组成情况及重要的会议记录;

8)详述内部部门之间关系的文件;

9)关联交易的资料;

10)有关目标公司的中外及国内合资、合作企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验资和审计报告等);

11)政府批文;

12)有关融资、借贷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贷款和信用协议、抵押或其他担保文件,银行授信额度函等);

13)审计师和评估师的报告;

14)与目标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纠纷的文件;

15)重大合同和协议(标的金额视情况而定);

16)有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建筑物产权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评估报告、抵押合同等);

17)环境保护方面的文件;

18)雇用事宜及员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雇佣/解雇协议、与核心技术人员的保密协议、高管人员简历、薪酬和福利制度文件、工会文件等);

19)税务(包括但不限于报税单、税务登记证、税务报告等);

20)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详情及注册证书等;

21)目标公司的营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状况的介绍;

22)有关同业竞争的介绍;

23)其他资料。

5、必要的现场勘验

律师应当对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涉及的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实地勘验,这种勘验应与相关权利证书结合起来认定该等有形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种勘验仅是出于确认该实物资产是否实际存在,而与确认该实物资产的价值无直接联系,这些实物资产的实际数量、价值、成新度等应当由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确认。

6、必要的面谈过程

尽职调查过程包括必要的面谈。

其中包括:

1)通过面谈向公司的管理层了解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相关的事实;

2)通过面谈讨论确定业务过程中的未定事宜;

3)组织、配合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法律文件制作中的具体内容;

4)承办律师认为应该通过面谈方能确认的相关事项;

5)[增加相应的内容]

7、应该由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内部法律事务部提供的事项

有些事项,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该首先利用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内部法律事务部的相关文件或意见,因为,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内部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强,他们对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内情更了解,充分利用其法律事务部的文件或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承办律师的业务量,但是,从控制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的风险角度讲,该等文件和意见仍应由承办律师独立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办律师不必承诺所有文件均由律师代为起草。

8、文件的签收

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根据文件清单向承办律师提交文件时,承办律师应当要求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编制文件目录并由提交人和接收文件的承办律师签收确认。

9、关于电子邮件的保管

在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办理过程中,电子邮件已经是沟通和联络的重要方式。

在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承办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的重要文件,应当留有书面备份存档保存[请大家提建议,电子邮件如何进行保管]。

10、对文件的审查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的文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文件的出处或来源;

(2)文件颁发的时间;

(3)文件的内容和形式;

(4)文件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该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关联性;

(5)各文件之间的关系;

(6)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时效期间;

(7)文件的证明力。

11、文件的整理

1)律师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和律师调查、收集的文件进行归类整理;

2)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律师可能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当妥为保管;

3)律师就收集的文件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或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应当编制文件目录作为法律意见的附录备查;

4)律师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或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当按照该国有企业改制监管部门的要求一次性提交,需要分批分期提交的,应当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说明原因、分批分期提交的时间表和文件清单,并征得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监管部门的同意和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认可。

12、原件和复印件

律师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文件,一般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原件时,应当出示原件。

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原件时,律师可以要求该监管部门或承办人员出具收据。

13、政府文件

1)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时,可以要求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全面提供地方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政府文件,这些文件是律师承办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2)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批准文件,这些政府批准文件是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相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相关国家机关确认。

3)根据承办律师的专业判断,该政府文件不合规范的,可以建议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与该政府部门协调,以达到规范的程度,若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或政府部门拒绝规范,要以书面方式得到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认可。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责任问题,如果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政府文件有错误而造成了任何损害,律师事务所应承担什么责任?

14、律师应当审核全部文件

律师应当告知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所有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委托的律师审查,要求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之前已经提供。

(二)编制工作底稿

1、制作完整的律师工作底稿

制作、保存完整的各种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及项目承办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之一。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或改制方案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5)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改制总体方案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律师工作报告的编制(选择性)

(三)制作法律文书

1、法律意见书的分类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会应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要求就某些具体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如资产处置合法性、职工安置、股权设置、债权债务处理、总体方案的合法性等,其用途在于向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提供参考性法律意见,而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及基金的成立、基金公司的设立以及国有股权管理等方面,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政府部门审批某一事项的依据之一。

因此,我们把法律意见书分为参考性的法律意见书和依据性的法律意见书。

不同的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要求不一样。

2、对律师编制文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

1)全部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2)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财务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4)文件的格式由标题、文号、序言、正文、结论(结尾)等部分组成;

5)文件的字体大小:

大标题用黑体,小三号字,行间距设为最小值的0磅;

文号用宋体,五号字;

正文中标题用黑体四号字,正文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正文的行间距设为固定值的20—22磅。

6)纸张大小:

一律用A4纸;

7)编排顺序[视情况增加具体内容]。

3、对法律意见书内容方面的一般要求:

1)任何一种法律文书的出具均需在序言或前言部分明确表明出具法律文书的依据是委托合同,强调受托人与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前言部分明确表明律师的声明事项和承诺事项。

声明事项包括:

(1)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政策、法律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

(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比如是改制总体方案的合法性,是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或是职工安置方案等;

(3)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和事实已得到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的书面保证,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事实是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

(书面保证一般在委托合同中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中载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和使用范围,如仅供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发行上市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5)律师同意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就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用作其委托目的,但不得因引用或使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承诺事项包括:

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委托的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用“法言法语”或政策性语言,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大概”“可能”一类的措辞或口头用语。

4)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5)提交给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或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意见书或改制工作方案等法律文书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签名,并经本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6)律师应充分关注法律意见书或改制工作方案报送后出现事实和法律的任何变动,并以补充意见或补充方案的方式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4、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讨论

任何一项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均可能存在重大、疑难法律问题,为了准确把握法律界线,项目承办人对无法单独准确判断的法律问题应当提交小组讨论,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讨论的问题应由承办律师作全面的记录,并就讨论的结论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反映。

5、参考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特别要求

承办律师就一项业务中的个别、专项事项出具由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参考使用的法律意见书,如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股权设置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职工安置的法律意见书等,承办律师应在充分了解事实和政策法律的情况下,为国有企业或其出资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可供选择而又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法律意见。

6、依据性法律意见书的特别要求

依据性法律意见书的出具要求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12号执行。

(四)出具法律文书的要求和程序

1)本小组律师一律不得向当事人传真手写文稿。

2)本小组律师向当事人传真材料,必须制作传真头,在传真首页须载明发件人、收件人、发件日期、文件的用途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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