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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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车厢内应配有垃圾袋或垃圾桶,垃圾必须及时清理;

驾驶台不得摆放自制线路牌和其他杂物。

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保持标识清晰。

按规定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由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运价表;

并对营运车辆的座位进行编号。

始发站为广州汽车客运站、流花车站的营运车辆必须在前后挡风玻璃上沿以及前门后侧玻璃窗按规定设置线路标识。

(具体标准见穗壹马[2006]03号文)。

营运车辆进站时,驾驶员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将入城进站证、进场证、客运标志牌按从车头看按左到右的顺序整齐摆放在前档风玻璃左下侧,自觉接受站场管理人员的检查。

经营单位不得在客运车辆上张贴、播放淫秽录像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图片、广播、影视。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违约处理,第一次发放整改通知书,一次或一次以上视其情节扣罚违约金50元—200元;

合同期内一个季度连续被查违规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除扣罚违约金外,对经营单位停班进行整改;

合同期内累计违规十次以上的,站场上报管理部门取消其进站经营资格。

停班造成的损失由经营单位承担。

第五条班车必须持本站进场证进入站场,到指定的下客点下客,在指定位置装卸货物,下客完毕后,按规定路线到车站安检,按规定停放。

违反者,按违约处理,每次扣罚违约金50—200元。

第六条旅客下车后,司乘人员应检查车厢和行李厢有无旅客遗留物品,如有应及时交还旅客,或上交车站。

若发现私自收留遗留物品而不上交的,按违约处理,每次扣罚违约金1000—3000元。

第七条进站营运车辆应在发车前20分钟进入站场,到指定的待班车位停放,遇站场堵塞等特殊原因,司乘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站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营运车辆在场内兜圈。

第八条营运车辆发班上客前必须经过站场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的制度,严禁车辆带故障出站,严禁私自出具、涂改、伪造“车辆安检合格通知书”。

违反者按违约处理,每次扣罚违约金1000—3000元。

第九条营运车辆应在发车前10分钟进入指定车位应班,并由司乘人员携带《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报班。

第十条班车配客期间,司乘人员应配合旅客放置行李物品以及安排旅客对号入座,严禁擅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配客完毕后,站务人员应与当班司乘人员核对车上旅客人数与跨区单人数相符,并交接跨区单后方可发车。

第十二条站场内,旅客必须持有效的站售车票乘车,进站经营单位的票据不得在场内使用。

如因特殊情况需免费乘车,应提前到车站经营部办理免费乘车手续。

如发现有无票乘客的,由班车司乘人员到车站售票处补足车票,并按以下标准作违约处罚:

合同期内第一次违规的,按无票旅客实际人数扣罚违约金每人次100元;

合同期内第二次违规的,按无票旅客实际人数扣罚违约金每人次300元;

合同期内第三次违规的,按无票旅客实际人数扣罚违约金每人次500元,累计违规超过三次以上的,作停班3天整顿处理,累计超过五次或以上的,车站上报管理部门取消其进站经营资格,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核定座位配载,严禁超载营运,严禁司乘人员拒绝定员内的持票旅客乘车。

违反者,按违约处理,合同期内第一次违规的,按超载人次每人次扣罚违约金200元;

合同期内第二次违规的,按超载人次每人次扣罚违约金400元,并作停班3天整顿处理;

合同期内累计违规3次或以上的,除扣罚违约金外,上报管理部门取消其进站经营资格,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站场内快件托运业务统一由车站快件托运中心办理,车辆运载货物时司乘人员应点件签章,做好交接手续,严禁经营单位私运行李或拒载符合托运要求的货物;

超大、超重的旅客自带行李物品必须交由快件托运中心办理托运手续。

如发现私运行李的,按违约处理,每次扣罚违约金500—2000元;

如发现拒载符合托运要求的货物,每次扣罚100—400元。

第十五条班车的票价、途经路线(站点)、发车时间、车型档次由经营单位报车站经营部审核确定。

如需变更,经营单位须提前三天(节日期间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车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正班车、加班车、顶班车必须按照核定的线路行驶,规定的站点上下客。

未经车站允许而私自变更的,按不按规定站点上下客违约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进站经营单位车辆在我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客)”,被运管部门或站场工作人员查实的,或乘客投诉惊查属实的,视为进站经营单位违约,经营单位每次须支付违约金500元;

经营单位一个季度内被查实违反上述规定累计2次或以上的车辆,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违章车辆停班5天,站场视情况可拒绝乙方违章班车继续进站经营,并报运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七条班车出站后不得在站前路、站南路、环市路一带范围兜圈和揽客,违反者经我站取证属实,合同期内第一次扣罚违约金800元,第二次扣罚违约金1200元,并进行停班三天进行整改;

第三次扣罚违约金2000元,并停班10-20天进行整顿。

累计超过四次违约的,我站将终止其经营合同,取消其进站经营资格,并冲销其经营保证金。

第十八条进站班车不得中途甩客、敲诈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不得容留车上人员赌博,不得向旅客索取额外费用。

如有违反者每次扣罚违约金300-500元,并承担旅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报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车站与经营单位共同协商线路发班时间,珠三角地区、江门、新会、惠州、肇庆、清远等省内发达地区发班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省内其他城市和省际发达地区的发班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省际欠发达地区班线发班间隔不得超过3小时,若大于此规定,车站有权组织其他车辆进站发班。

第二十条站场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进站车辆排班、售票,须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并接受经营单位的监督。

经营单位如发现车站在排班、售票、收费等方面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可向运管部门投诉,由运管部门牵头,组织市道协和不相关的站场、企业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乙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如调查属实,视为车站违约,车站须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我站始发车辆需到其他站场配客的,须经我站同意方可,否则按经营单位违约处理,车站有权单方终止进站经营合同,并不退还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经营珠三角地区、江门、新会、惠州、肇庆、清远等省内发达地区的班车原则上不同意到其他站场配客;

省内其他地区和省际班车可增加一个顺道配客站。

有配客站的车辆在我站准售座位数不得少于核定座位数的80%。

第二十三条进站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管理,提高其文明守法意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行超车和酒后驾驶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进站经营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确保营运安全。

单程运距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班线,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发班。

凡线路运距在200公里以上或运行时间在5小时以上的班车,经营单位途中可安排固定的旅客用餐地点并报车站经营部备案,不得强行要求旅客就餐。

强行要求旅客就餐导致旅客投诉经查属实的,按违约处理,每次扣罚违约金200元。

进站单位应认真做好班车驾驶员的作息安排,保证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超过3个小时,且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超过8小时。

进站单位必须确保在22时至次日6时运行的客运班车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不得强行运行。

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的所有班车,禁止乘客站立。

进站单位确保在站场发班的车辆技术状况及装备良好,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司乘人员应遵章行驶规范操作。

进站经营的卧铺班车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车内铺位以“1+1+1”或“1+1”形式设置的规定执行。

严禁私自加装铺位或利用车内通道设置铺位。

一经发现,甲方将当场予以拆除没收,并按规定处罚违约金。

进站经营班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自觉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灭火筒。

甲方在对车辆安检时将进行检查,发现未配备或配备不足的,视作安检不合格处理,不予签发安检合格证。

班车必须立即补充并经复检合格后,才给予放行发班。

如车辆未按安全营运的要求执行管理而造成旅客、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由经营单位承担。

车站有权对经营单位执行上述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并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须接受站场和社会各界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站场做好旅客投诉的处理工作,严禁阻挠、干扰、拒绝执勤人员上车检查或煽动旅客起哄闹事,围攻、殴打、漫骂乘客、执勤人员。

违反者,按经营单位违约处理,每次扣罚违约金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并取消其进站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进站经营单位必须保证班车的以下营运服务质量指标:

班车正班率达到99%以上;

班车正点率达到96%以上。

违反者,按每少一个百分点扣罚违约金200-400元。

第二十七条进站经营单位应严格控制班车停班。

班车因故停班(专线的首、尾班车及已售出车票的四定班车不得停班),专线班车50公里以内(含50公里)须提前1个小时、50公里以上须提前2个小时、四定班车150公里以内(含150公里)的须提前3个小时、150公里以上的须提前5个小时向车站经营部值班调度申请报停,但不能报停2个以上(含2个)连续班次,双方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若超过以上时间办理停班手续的,按经营单位违约处理,车站按该班线实际准售座位数全程票价的10%对经营单位收取违约金。

未经批准停班或无办理停班手续的,按失班违约处理。

非节假日停班,经营单位须提前三天以书面通知站场;

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停班,如确有特殊原因,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期间,须提前五日以书面通知站场;

春运期间,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向站场提出申请,经站场审核同意后方可停班。

连续停班超过七天的,或一个月内累计停班超过15天的,该班次按新增班车重新排班,原班次发班时间取消,不予保留。

第二十八条四定班车因中途坏车,或道路交通堵塞等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导致乘客退票的,按经营单位违约处理,扣罚经营单位旅客所退票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营运车辆长期停驶(10天以上)或退出车站经营的,应将入城进站证、进场证交回车站经营部,否则车站仍按正常发班向经营单位收取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计划发车时间派车到站报班的,超过计划发车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失班,由站场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此造成的旅客损失由经营单位负责。

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一天告知客运站经营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失班(超过计划发车时间1小时)的,非节假日站场按该班线实际准售座位数全程票价的20%至50%对经营单位进行扣罚违约金,节假日(春运期间以国家规定的期限,其他传统节日以节日前后各两天为节日期间)按准售座位数全程票价的100%扣罚违约金,因延误发班、失班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误班发班超30分钟及以上的或失班,站场有权以不少于20元/公里的包租车价格派车顶班负责将已购票的旅客运送到目的地,包租车的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旅客赔偿费用等相关问题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经营单位因各种原因须临时调派车辆进站顶班营运,应提前携带新进站车辆的客运标志牌、行驶证、营运证原件(或复印件)及书面申请到车站经营部加具意见后再到驻站交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班车发班前一小时凭驻站交管所证明到车站经营部办理车辆资料登记手续,否则站场有权拒绝配客,该班次按失班违约处理。

日常客流高峰期间,线路需加班进行疏运的,由经营单位以书面形式报车站经营部审核并经驻站交管所同意后方可加班;

未经同意擅自加班的,当班票款收入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节日期间(五一、国庆、春运),站场按照现线路原经营单位、现有进站经营单位的先后原则进行加班,在客流高峰期间,候客人数跨市线路超过1车次、三区两市线路超过2车次,经营单位运力不能满足需要,且候乘旅客达到1车次,5分钟内无运力到位(或发车超过对外公布的发车间隔)时,车站有权临时抽调其他单位车辆进行加班疏运。

第三十四条经营单位司乘人员、进站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车站的管理,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扰车站的正常生产秩序,若经营单位对车站管理有意见,可事后向车站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经营单位车辆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原因或政府行为调整权属主体,应及时通知车站,并重新签订《进站经营合同》,否则,一切损失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因特殊情况,班车经营的车辆或单位变更,须征得车站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站经营。

 

第二章站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车辆必须凭车站核发的《车辆进场证》并按指定的进出站口出入站场,按站场的交通标志、标线及站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停放。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站场后车速必须控制在限速范围内,严禁超速行驶。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得有吸烟、闲谈、饮食、使用移动电话、收看传呼机信息等影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站场内严禁鸣喇叭。

第四十条班车进入下客点未停定不得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开车。

第四十一条车辆场内“倒车”时,应有副驾驶员、乘务员或驻站人员其中的一员在车辆尾部现场指挥。

第四十二条场内严禁在没有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以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力推动车辆来发动引擎。

第四十三条班车按指定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站场内为车辆油箱装卸油、使用易燃物品(汽油、柴油、酒精、天那水等)清洗机件或以直供油形式发动引擎。

第四十五条车辆进入上客位或待班时,当班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并要服从站内管理人员指挥。

第四十六条班车配客前必须经车辆技术安全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取得《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方能进站配客。

第四十七条司乘人员要配合车站做好旅客行包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查堵工作,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安全门不得设置障碍物。

第四十八条司乘人员要爱护站场内一切设施,严禁损坏站场设施。

违反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其情节扣罚违约金200—600元。

第四十九条司乘人员、进站人员要遵守车站的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将垃圾扫落车场,车上带卫生间的车辆必须在下客后,在站外清空洗净卫生间后方可进站待班发车。

违反者,视其情节扣罚违约金50—200元。

第五十条进站人员、司乘人员必须自行保管随车、随身物品,物品损失车站不负责任。

第五十一条站场交通事故处理按附件《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处理。

第三章进站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进站人员是指进站经营单位派出的班车司乘人员以及经站场确认、签发广州汽车客运站驻站人员工作证的在站场内指定区域协助做好站场服务工作、确保运营质量的驻站人员。

第五十四条驻站人员工作证必须由驻站人员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车站经营部核准,经车站同意后发放。

第五十五条驻站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所管辖线路临时停复班、顶班等相关现场调度工作。

保证车辆车质车况、安全准点应班;

在车辆未准时应班时,负责作好乘客解释工作和采取包租车等其他相关措施,保证乘客准时乘车。

指挥车辆进出卡位,协助司乘及服务员配客服务,确保站场安全。

监督好进站车辆的车容车貌,以及工作环境卫生。

管理和教育好司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营运安全。

负责车站与经营单位信息沟通工作。

负责或协助解决其他突发、未尽的事宜。

第五十六条进站人员要确保仪容仪表良好,服务优质,遵守站场管理规定,服从站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进站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着装整洁,并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做到热情有礼、文明待客。

进站人员应在本线路发班区域进行工作,未经允许不能进入站场其他候车厅、售票厅等区域。

进站人员不得干扰正常的售票、检票秩序,不得进入票厅,不得动用检票设备。

进站人员不得在站场候车厅等场所大声喧哗、打扑克、瞌睡,不得在非吸烟场所吸烟。

进站人员必须服从站场管理,不得干扰车站正常的生产秩序。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经营单位违约处理,合同期内第一次违规的,作警告处理;

第二次违规的,按每次扣罚违约金50—200元的处理,连续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除扣罚违约金外,作停职三天学习处理;

合同期内累计超过六次的,停止该人员进站工作,并不退还驻站工作服务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进站人员不得在售票厅、候车厅等站场内区域拉客或换取车票。

违反者,按违约处理,合同期内,第一次作警告处理,并写保证书,第二次扣罚违约金400元;

第三次扣罚违约金800元,并对所属班车停班3天处理,合同期内超过三次的,停止该人员进站工作,并不退还驻站工作服务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经营单位因故调整驻站人员,应按新办证的手续及时更换驻站人员工作证,原驻站人员工作证须及时上交车站经营部。

第五十九条驻站人员工作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申请补办,否则禁止进入我站工作。

第六十条车站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临时调整班车发车卡位,进站人员不得干预阻挠。

第六十一条驻站人员工作证只允许在车站工作时使用,不能在其他范围使用,不得转借,不能他用。

第六十二条在营运中出现纠纷时,进站人员必须服从车站现场管理人员的处理,不得争执、斗殴。

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处理不服或有疑问者,可事后向车站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附则

本规定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七年六月一日之前执行的所有《广州汽车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汽车客运站有权根据行政命令、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或站场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广州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广州汽车客运站。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站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站场管理人员或保安员应立即致电安全保卫部,做好现场保护,指挥其它车辆通行,确保站场内外畅通。

2.安全保卫部的管理员接报后二分钟到达现场。

3.属一般小事故,则先拍照、标明事故车辆四轮中心位,有条件的可作出事故草图由双方驾驶员确认,其次,解封现场,最后,召集双方驾驶员作出书面发生事情经过和协商解决。

4.如属大或重大事故,首先封锁现场,其次拍照和要求双方驾驶员作出书面发生事情经过,并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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