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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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Word格式.docx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南宁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

第五条加强党的领导。

引导企业将党建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着力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融入现代企业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科学发展观优势。

第六条突出发展质量。

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七条注重资本运营效率。

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八条准确界定企业功能。

引导企业在服务南宁市发展战略、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南宁市重大专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九条坚持创新发展。

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重视国际化经营。

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规范、有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十一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及经营难度系数,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参与市场竞争基本属性前提下,主要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南宁市发展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南宁市发展战略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适时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并合理确定资本成本率。

承担南宁市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对主业处于金融服务领域,经营金融商品的商业三类企业,在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等方面。

引导企业重视经济效益,维护金融秩序,提升经营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企业积极服务于南宁市发展战略需要,发挥金融调控作用,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对公益一类企业。

以支持企业更好地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

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根据不同企业特点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

第十七条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的公益二类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文化企业的功能作用,科学合理设置反映市场接受程度的经济考核指标。

保证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占50%以上,重点考核企业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引导企业增强实力、活力、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控制力、影响力,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对公益类企业的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并运用相关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导向、经营性质、发展阶段和管理短板,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企业承担南宁市重大专项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目标制定及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

第二十二条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经营业绩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或当期计划为基础予以核定。

基准值分为年度考核基准值和任期考核基准值。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

任期考核基准值是指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

第二十四条考核计分根据不同企业功能分类以目标值或基准值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十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南宁市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南宁市国资委反映。

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授权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六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用以计算绩效薪酬;

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用以计算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确定,适度拉开差距。

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企业科研开发支出,在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时给予综合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行业对标成绩优异,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及在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十条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节能减排及新增上市公司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南宁市同意,由市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第四十一条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主要负责人变动、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解除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企业外派挂职、学习等情形的企业负责人,根据本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所在挂职、学习等单位评定意见综合确定。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企业中由南宁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七条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及处于特殊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八条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含授权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考核参照办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各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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