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说明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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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说明DOC文档格式.docx

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

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7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

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

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1)宗地(海)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调查单位(机构):

记录负责承担本不动产单元调查任务的单位(机构)全称。

(3)调查时间:

按照“×

×

年×

月×

日”的形式记载调查的日期。

3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

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

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

农民集体。

b)使用权:

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

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

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

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

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

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

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

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

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

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5)坐落:

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

个人用地的不填。

a)证件种类:

b)证件号:

(7)代理人姓名:

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无代理的不填。

(8)权利设定方式:

填写地上、地表、地下。

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

没有的不填。

(10)预编宗地代码。

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11)宗地代码。

(12)不动产单元号:

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

(13)所在图幅号。

按下列方法填写:

a)比例尺:

填写1:

500、1:

1000、1:

2000、1:

5000、1:

1万或1:

5万。

b)图幅号:

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

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14)宗地四至:

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

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

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5)等级:

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

(16)价格:

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17)批准用途: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

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实际用途:

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

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19)批准面积:

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20)宗地面积:

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

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21)建筑占地总面积:

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建筑总面积:

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

用“/”作为分隔符。

如“1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23)土地使用期限:

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

如×

日起×

日止。

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

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

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

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

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5)说明:

可填写以下内容:

a)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b)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c)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d)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2界址标示表

(1)界址点号:

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

例如:

1、2、…、23、1。

(2)界标种类:

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

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

(3)界址间距: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要求进行填写。

(4)界址线类别:

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

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

“山脊线、山谷线”等。

(5)界址线位置:

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

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注明,例如“各自有墙”或“双墙”。

3.3界址签章表

(1)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

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

1、2、3、4、5、24、25、6;

起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

(2)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

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

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

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附录A。

(3)指界人姓名(签章):

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章。

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

(4)日期:

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3.4宗地草图

绘制方法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5.2.5的规定。

对于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3.5界址说明表

如果界址标示无法说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点线的情况,则需要填写此表对界址进行补充说明,填写要求如下。

(1)界址点位说明。

利用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主要说明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及其位置(内、中、外)。

及其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

如2号点位于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5号界址点位于×

山顶最高处;

3号界址点位于×

工厂围墙西北角处;

8号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

公路交叉点中心;

10号界址点位于×

承包田西南角等。

(2)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

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

例如1—2,由1沿×

公路中央走向至2;

4—5,由4沿山脊线至5;

9—10,由9沿×

学校东侧围墙至10等。

3.6调查审核表

(1)权属调查记事

a)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b)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c)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d)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e)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2)地籍测量记事

a)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

b)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c)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d)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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