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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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1)有无权利?

2005司法考试题: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权利的界限?

中国民商法律网在线调查:

1最近有一武汉女子试图花费100万整容变为范冰冰,引起了社会关注。

对于这位女子是否有权利模仿范冰冰,您的看法是?

2如果您认为武汉女子试图花费100万变为范冰冰侵犯了范冰冰的民事权利,那么是哪种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说,1权利的本质意思说:

权利的本质为意思自由。

利益说:

权利的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法力说:

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的结合。

1)权利由特定利益、法律之力2要素构成;

2)权利是已经类型化的受法律保护之特定利益;

3)权利与权能不同;

4)权利与反射利益不同;

5)权利并非都能以诉讼请求或强制执行。

2民事权利的分类1)以权利标的为标准非财产权:

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

指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物权、债权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股权A权利的内容不同;

B能否转让不同;

C保护方法不同。

2)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支配权: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A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B权利客体具有特定性;

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积极作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D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

B具有非公示性;

C请求权的实现通常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才可实现。

形成权:

权利人依单方意思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等A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B形成权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

C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一般不因相对人的行为而受影响;

D形成权不能与其所依附的基础性权利相分离;

E形成权通常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抗辩权:

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A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同时履行、不安、先诉抗辩权等B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分为消灭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C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3)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绝对权(对世权):

是指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积极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对人权):

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4)以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

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就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A主权利和从权利的确定,必须在具有主从关系的法律关系中才具有意义;

B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从权利必须依附主权利而存在;

C区分主权利法律关系和从权利法律关系,有利于确立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及其内容。

5)以权利主体的关系为标准专属权:

是指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特殊财产权非专属权:

是指在享有或行使上不受专属限制的权利。

一般的财产权A能否转让不同;

B受法律限制和保护的程度不同。

6)以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既得权:

是指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现实性权利。

一般权利期待权:

是指尚未具备全部实现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继承权A权利人是否现实地享有权利不同;

B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不同;

C权利的可侵害性和救济方法不同。

7)以权利效力的目的为标准原权利:

是指以自身实现为目的的权利。

所有的支配权、形成权和请求权的一部分救济权:

是指以消除因受有危险而产生的不法状态为目的,旨在恢复受害状态的实体权利。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的标准1)必须是民法上的权利或利益;

“齐玉苓教育权受侵害案”2)主要是绝对权;

3)不以权利为限,还包括法益;

4)必须具有侵权法上的可救济性。

2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第2条第2款1)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A该类权利已经被法律类型化;

B主要是绝对权;

C该类权利是侵权行为最常见、最主要的侵害对象。

2)法益A该类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尚未被类型化;

B该类利益为民事主体享有;

C该类利益具有社会历史性;

D该类利益受法律保护已被现行法确认;

E法益受侵权法保护具有更为严格的条件。

法益的主要范围:

A一般人格利益;

B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直接说与间接说C占有;

D某些特殊财产利益。

问题:

债权是否受侵权法保护?

否定说:

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给付;

债权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人不可能知道债权的存在;

债权体现的利益很难受侵权法保护;

如果承认侵害债权,将打乱民法体系,使物权与债权、绝对权与相对权失去意义。

肯定说:

债权与物权都具有不可侵犯性;

债权虽具有期待性,但仍涉及现实的财产;

在债权归属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享有排除妨害、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解读“亲吻权案”,1,“亲吻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列举的权利?

2,“亲吻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益”?

3,原告以“亲吻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

相关案例“悼念权”案,53岁的史先生是一位普通的工人,据他说,他和哥哥多年来一直互不来往。

史先生的父亲于1997年初去世。

一段时间之后,史先生从大姐夫那里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后事是由哥哥一手操办的,遗体已经火化,而且没有留骨灰。

史先生非常难过而且气愤,他认为哥哥侵犯了他对亡父的“悼念权”,使他无法对父亲进行悼念和哀思,他诉至法院要求哥哥赔偿他精神损失100元,在公开场合讲清父亲当时的病情和死亡情况,并且检讨自己的不妥之处。

问:

1)法律上是否有“悼念权”?

2)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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