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8287154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永安全球身故及意外伤害保险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360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致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项目的,保险人按“与该残疾项目相应的给付比例×

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而致《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后,在保险期间内再次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的,保险人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从中扣除保险人针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除拇指和食指外的其他手指,或除拇趾外的其他足趾,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虽未缺失但关节僵硬的,保险人按照《比例表》中相应机体缺失应给付的保险金的50%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比例表》中未明确规定的肢体或器官缺失,保险人根据严重程度参照《比例表》中最相近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各残疾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保险人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在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30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或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因患疾病而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八条疾病全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30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因患疾病而全残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疾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九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

(三)保险人要求告知但未告知的既往症;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第十条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一条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选择投保疾病全残保险责任的,疾病全残保险金额等同身故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认为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受益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受益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按本保险合同有关约定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正确和及时送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1至3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除第1至3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资料或鉴定诊断书;

6.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责任对应保险金

3.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全残保险责任对应保险金

3.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资料或鉴定诊断书;

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遗产时,还应当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供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合法监护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四条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则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正常工作:

指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开始时,该被保险人体力和智力上能够使其每周至少35小时从事并胜任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在此前三个月内无连续十日旷工情形。

2.意外:

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全残:

指下列八项残疾中任一残疾:

项目

残疾程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既往症:

指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该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疾病和症状。

6.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或者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或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9.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0.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恐怖活动:

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行为。

12.未满期保险费:

对每一被保险人享有的各项保险责任,相应未满期保险费=该被保险人保险费×

[1-(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日数)]。

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13.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

(1-25%)。

附表一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疾项目

给付比例

身故

100%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完全不可治愈之精神错乱

双上肢或双手缺失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创伤所致)

下颌骨的切除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一上肢和一下肢缺失

一上肢和一足缺失

一手和一足缺失

一手和一下肢缺失

双下肢缺失

双足缺失

颅骨全层缺损

 

6平方厘米以上

40%

3至6平方厘米

20%

3平方厘米以下

10%

下颌骨部分切除且下颌骨升支部保持完整

上颌骨半面切除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30%

上肢

一上肢或一手缺失

60%

50%

一上肢骨大部分缺失

一上肢永久完全瘫痪(无法治愈的神经性损害)

65%

55%

腋神经永久完全麻痹

15%

肩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肘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于功能位(右旋15度)

25%

于非功能位

35%

前臂骨缺失(明确的不可治愈的损害)

正中神经完全永久麻痹

45%

桡神经自肩关节水平高位永久完全麻痹

前臂桡神经永久完全麻痹

桡神经手背支永久完全麻痹

尺神经永久完全麻痹

腕关节僵直于功能位(背屈位)

关节僵直于非功能位(屈曲或强直或旋后)

一手拇指完全缺失

一手拇指末节指骨完全缺失

5%

一手拇指永久完全僵硬

一手食指完全缺失

一手食指两节指骨缺失

8%

一手食指末节缺失

3%

一手拇指、食指同时缺失

一手拇指、另一非食指同时缺失

一手两指(拇指、食指除外)同时缺失

12%

一手三指(拇指、食指除外)同时缺失

一手包括拇指在内四指同时缺失

一手四指(拇指除外)同时缺失

一手中指缺失

一指(拇指、食指、中指除外)缺失

7%

下肢

一下肢自股骨上半部截肢

一下肢自股骨下半部截肢

一足完全缺失(胫跗关节离断)

足部分缺失(踝下部骨关节离断,跟骨离断)

足部分缺失(跗骨间关节离断)

足部分缺失(跗跖关节离断)

下肢永久完全瘫痪(不可治愈之神经损伤)

坐骨神经外侧支永久完全麻痹

坐骨神经内侧支永久完全麻痹

坐骨神经内、外侧支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髋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膝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股骨或胫腓骨均缺失(不可治愈)

髌骨碎裂缺失造成伸腿困难

髌骨缺失但膝关节仍有一定的运动能力

下肢永久缩短5厘米以上

下肢永久缩短3至5厘米

下肢永久缩短1至3厘米

十趾缺失

四趾(包括拇趾)缺失

四趾缺失

足拇趾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两趾缺失

一趾缺失(拇趾除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