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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1授信人(即抵押权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2授信申请人: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1.3抵押人:

1.4保证人:

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2条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向授信人申请,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的授信额度。

该授信额度为(一次性或可循环,二者择一)授信额度。

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项下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余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如本条适用,请在□中打“√”;

如本条不适用,请在□中打“╳”)。

第3条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月,即从起到止。

授信申请人应在该期间内向授信人提出额度使用申请,授信人不受理授信申请人超过该授信期间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4条罚息与复息

4.1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4.2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

第5条授信项下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

授信申请人按照授信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授信人将贷款划入授信申请人第一扣款账户内。

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申请、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以借款借据为准。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授信人相关规定的,贷款可采取授信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除此之外,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均须采取授信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根据其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协议约定用途的授信申请人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

第6条授信项下贷款归还

6.1授信申请人委托授信人从第一扣款账号:

,及第二扣款账号:

中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

具体扣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

6.2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收取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7条抵押物(可另制抵押物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7.1名称及处所:

7.2建筑面积:

7.3购置价:

7.4评估值:

7.5权属证明及编号:

第8条保证期间为以下第(大写)种:

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另加两年。

任何一项具体贷款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授信申请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授信人保管之日止。

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第9条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大写)种方式解决(二者择一):

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0条本协议补充条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条本协议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信人、授信申请人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二章授信条款

第12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12.1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

一次性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授信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不可循环,累计用完为止。

12.2对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借款合同、授信申请人提交并经授信人确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或其他凭证(以下统一简称为“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12.3在授信期间内,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授信申请人必须逐笔申请,经授信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12.4授信人有权定期对授信申请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且有权对授信申请人使用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12.5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应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金需要及授信人的相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

授信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12.6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金额、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并在各具体合同中予以确定。

12.7授信期间内,若连续12个月授信项下未发放一笔贷款的,授信人有权终止该授信额度,不再受理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第13条授信项下贷款的利率规定

13.1利率换算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

12;

日利率=年利率÷

360。

13.2利率调整方式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本协议执行利率有以下调整方式。

13.2.1次期调整:

指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13.2.2固定日调整:

指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月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3.2.3立即调整。

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3.2.4不变。

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各具体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

13.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或者授信人自身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于授信人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授信人有权随时根据其自主判断对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标准及相关要素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

本协议有效期内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就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协议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变更后的授信人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14条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

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授信申请人申请,经授信人审批同意后确定。

还款方式一旦确定,未经授信人审批同意不得更改。

14.1还款方式

14.1.1等额还款:

即授信申请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应还本息=———————————————————————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14.1.2等额本金:

即授信申请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归还每月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应还本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还款月数

14.1.3到期还本

授信申请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

具体结息方式以授信人确定的为准。

14.2扣款日

14.2.1采用等额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

若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29、30、31日发放的贷款,扣款日固定为每月的28日),贷款按月结息,首次扣款扣收贷款当月本息。

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若扣款日非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时按日计息,仅扣收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

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每月扣收贷款当月本息。

14.2.2采用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

按月结息的每月21日扣收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到期一次性结息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贷款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第15条提前还款

授信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30天向授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授信人同意。

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的,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

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本协议第6.2条相关约定收取。

第16条贷款扣划

16.1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授信人按照各具体合同确定的还款方式扣收贷款本息。

正常还款时,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首先从本协议第6.1条指定的第一扣款账户中扣款,再从第二扣款账户中扣款。

16.2贷款发生逾期时,授信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授信申请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拖欠本金或利息达90天以上的,且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的贷款,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和利息。

16.3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贷款展期等原因而导致授信项下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授信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

第17条授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授信申请人享有如下权利:

17.1.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授信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17.1.2在取得授信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7.2授信申请人承担如下义务:

17.2.1应如实提供授信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7.2.2应接受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并根据授信人的要求定期向授信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7.2.3应按各具体合同及借款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17.2.4确保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17.2.5必须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保证不利用本协议项下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17.2.6若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授信申请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授信人履行告知义务。

17.2.7本协议项下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授信申请人应积极与授信人协商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授信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授信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本协议项下房屋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授信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

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

第18条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18.1授信人享有如下权利:

18.1.1有权了解授信申请人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18.1.2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授信申请人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8.1.3授信申请人未能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授信人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18.1.4在授信申请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押物贬损等情况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对授信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授信人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授信申请人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落实到授信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增加授信人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18.1.5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

18.2授信人承担如下义务:

18.2.1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接受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18.2.2授信人审批同意授信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申请的,应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

18.2.3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第三章抵押条款

第19条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本协议第7条所指抵押物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授信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

第20条本项抵押为最高额抵押

20.1在授信期间届满或各具体合同到期日时,授信协议项下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如仍有未清偿本息或有关费用时,由抵押人以抵押物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0.2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向抵押人及/或授信申请人追索,抵押人亦以抵押物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21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根据本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和授信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22条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是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第23条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23.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应随时接受授信人的检查。

23.2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概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清偿债务。

23.3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授信人保管。

授信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

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授信人应承担补办费用,抵押人有义务协助授信人补办相应的权属凭证。

23.4抵押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

23.5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抵押权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

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

第24条抵押登记

24.1本协议签订后,抵押人须在授信人规定的时限内到相应的抵押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将相关抵押权利证书交由授信人保管。

24.2如本协议签订之时抵押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抵押人应按照授信人的要求,积极配合授信人及/或售房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或者楼花抵押登记;

抵押房产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起的60日内,抵押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授信人办妥由预告抵押登记或楼花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

24.3如授信人在抵押物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及∕或抵押登记之前即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的,则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应在授信人要求的期限内办妥抵押物由售房人转至抵押人名下的过户手续及以授信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或房屋产权证书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由授信人执管。

24.4如因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产未能办妥前述抵押登记的,授信人有权:

1、要求抵押人及/或保证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对延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授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及/或2、停止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

及/或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及/或4、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抵押人对授信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保险

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授信人为第一受益人,为抵押物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授信人保存。

投保期限应覆盖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

第26条对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26.1抵押期间,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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