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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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见证取样送检。
根据国务院令第29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凡我市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水泥、黄砂和石子等原材料、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及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对标识、标志遭到破坏的试样,检测单位应拒绝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据必须加盖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九条跟踪检测。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试块、土样、中间产品、成品等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的数量不少于施工单位应检测数量的10%。
跟踪检测是指施工单位在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单位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
在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对试样进行检测时,监理人员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条平行检测。
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试块、土样、中间产品、成品等进行平行检测。
平行检测的数量不少于施工单位应检测数量的5%,抽样母体不应与跟踪检测的母体相同。
重要部位每种标号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
重要部位土方至少取样3组。
平行检测是指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检测,以核验施工单位检测结果。
平行检测应送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第四章项目法人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测;
堤防工程应按《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二条凡我市境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须在竣工质量评定或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及数量由项目法人制订方案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定,所需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1、项目总投资额(指概算价,下同)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指概算价,下同)在300万元以下的下列工程:
(1)节制闸工程:
单孔闸,闸孔净宽6米及以上的;
多孔闸,闸孔总净宽6米以上的。
(2)泵站工程:
总设计流量在4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或者总设计流量在4立方米/秒以下,但装机超过3台套的。
(3)闸、站结合型工程。
(4)桥梁工程。
(5)堤防工程,应按《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6)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测的。
第五章检测单位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凡承担我市水利行业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单位必须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6号令)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分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
综合检测是指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受工程参建单位或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抽样检测;
专项检测是指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受委托对工程原材料、混凝土、砂浆、基桩等进行的单项或专门检测。
综合检测的对象包括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
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内容应含水泥、钢材、砂石在内的主要原材料,检测批次一般不少于施工自检的10%;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覆盖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主要单元、主要分部、外观质量等,抽检单元数一般不少于工程总单元数的10%。
第十五条涉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检测,水利行业有相应检测标准的,必须执行水利行业检测标准,不得采用其他行业标准。
第六章质量检测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均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控制、保证体系,落实相应质量责任人。
监理、施工、检测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每个单位工程需设定1~2名取样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该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质量自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监理工程实际,制定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质量控制检测计划应包括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内容。
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计划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检测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项目法人确认后,由项目法人在项目划分申报阶段与见证人员名单一起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程等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报监理单位汇总分析。
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应以监理月报(格式要求按照(SL288-2003)要求编写)形式于每月定期书面及电子邮件报送项目法人和相应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委托方对检测试验报告有异议时,可委托上一级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仲裁检测。
仲裁检测是指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七章质量检测费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则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一些特殊的检测,其费用应由项目法人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跟踪检测的费用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平行检测的费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则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自行委托检测或按有关部门要求委托检测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项目法人承担的检测费用可在专项费用或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特殊需要直接委托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仲裁检测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质量检测费用,应由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投标阶段进行细化明确,并在递交质量监督申请材料时一起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审核监督申请申报材料,检测费用支付主体不明确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拒绝受理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通过试验确定。
其试件质量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C、D、E)规定进行统计分析评定。
第二十八条凡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工程中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应订立供货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明确除混凝土强度等级满足设计要求外,其拌和原材料、施工工艺等质量控制要求必须满足水利行业规范。
商品混凝土进场应提供各项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审查。
第二十九条
凡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中因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相应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限制质量检测范围,直至取消有关人员及相应单位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检验项目表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12
附件一:
项目名称
主要检验项目(常规)
检验频率(批)
取样要求及数量
执行标准参考
水泥
1、胶砂强度;
2、标准水泥用水量;
3、安定性;
4、凝结时间;
5、细度等
按袋装200t,散装400t同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编号的水泥为一检验批,不足200t或4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
可以连续取,亦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录B
砂
1、细度模数;
2、密度;
3、含泥量;
4、泥团含量等
按每300t-500t同一批进场的为一检验批,不足300t也取一组样
试样从料堆自上而下、不同方向均匀选取9点,总量约50-100kg
1、《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2、《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4、《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表(表5.5.2~5.5.3)
石子
1、筛分析;
4、泥团含量;
5、针片状颗粒含量;
6、压碎值等
试样从料堆自上而下、不同方向均匀选取9点,总量约150-200kg
粉煤灰
1、细度;
烧失量;
3、需水量比;
4、含水量
按不大于200t同一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检验批
袋装:
任取10袋,每袋取样不少于1kg;
散装:
取15个部位,每部位不少于1kg
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2005)
2、《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3、《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录B
外加剂
1、含固量或含水量;
3、氯离子含量;
4、水泥净浆流动度;
5、PH值等
掺量≥1%每100t为一检验批;
掺量<1%每50t为一检验批
每批取样量≮0.2t水泥所需的外加剂量
1、《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
砼拌和用水
1、PH值;
2、氯离子含量等
河、湖水采集水样时,取样瓶浸入下30~50cm,每次≮6个取样点,井水取新鲜水样时,每次取1个水样
样品数量3升
1、《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录B
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检验项目续表
混凝土
抗压强度等
1、不同强度等级、不同配合比,应分别制取试件;
2、厚大结构物28d龄期每100-200m3成型试件1组;
3、非厚大结构物28d龄期每50-100m3成型试件1组,每一单元工程至少成型1组;
4、每一工作班至少成型试件1组
一般在同一盘或同一车砼中的约1/4、1/2、3/4处之间分别取样,第1次取样到最后一次不超过15min;
标准试件尺寸:
150mm3
1、《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表5.4.2-1、5.4.2
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
每200m3砌体同一强度等级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组,少于200m3砌体时,每台班取样也不得少于1组
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
70.7mm3
2、《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表:
表5.5.6
钢筋
1、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
2、抗拉强度;
3、屈服点;
4、伸长率;
5、弯曲性能等
按不大于60t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为一检验批
任选两根钢筋切取两段,分别做拉伸和弯曲试验;
碳素结构钢:
任选一根钢筋切取两段,分别做拉伸和弯曲试验
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1499.1-2007
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1499.2-2007
3、《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
钢筋接头
1、抗拉强度;
2、冷弯
同材料、同等级,同一焊工,以3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一批
随机截取,接头位于试件中央。
样品数量:
闪光对焊3根拉伸、3根冷弯,共6根;
其他焊接方式:
3根拉伸
1、《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录B;
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
止水带
根据产品检验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
1、《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3
石料
1、天然密度;
2、抗压强度;
3、吸水率;
4、软化系数
1、抛石用石料:
同一部位每1~2万方为一批次;
2、砌石用石料:
每500~100m3为一批次;
制作试样的石料不宜小于20cm×
20cm×
15cm
1、《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表(表5.5.4)
2、《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附录B
土工合成材料
1、单位面积质量;
2、厚度;
3、孔径;
4、拉伸强度;
5、延伸率;
6、垂直渗透系数等
抽样频率应多于交货卷数的5%,最少不应小于1卷
土工布:
去除20cm边缘,至少取2m×
2m或1m×
幅宽
1、《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
土工
1、标准击实;
2、干密度3、压实度
同一土场的土,取1组试样做标准击实;
现场压实每100m3做1组压实度
约20-50kg
1、《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2、《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2
预制砌块
1、外观尺寸;
2、强度;
3、相对含水率等
同厂家、同规格、同等级,以1万块砌块为一批,不足1万也为一个检验批
按检测项目抽取砌块组数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1997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4111-1997
注:
1、表中未列的其他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
2、检验批不足检验批量数时,按一个检验批进行检验。
3、国家及行业颁布新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则按新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4、材料进场必须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