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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地区之社会变迁Word文件下载.docx

显而易见,程维宗是一位财大气粗的商人兼地主双重身份的富户。

他以商致富,然后用商业利润去求田问舍,同时还不放弃商业经营。

因他拥有广大田产,故“税粮冠于一县”。

洪武四年,为便于税粮征收和防止地方有司作弊,首先在江浙地区实行粮长制,以后渐次推广到其他地区,中间虽曾一度革罢,但不久又复实行。

粮长角色例由“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b]。

粮长委任大户承担,亲聆圣谕,催征钱粮,及时征纳,可得褒奖,乍看好像是种殊荣,其实并不尽然。

如若征税不齐,自己便要赔补;

不能按时征解,运解途中耗折漂没,或者纳户于税粮中杂糠掺水等,粮长都要受到责斥和处罚。

可见,朱元璋这种保证税收、打击富户的高招确实巧妙超绝。

程维宗在税粮的征解上“精心宣力”,“税粮进纳,先期办集。

船本之费,为民代备”,结果仍付出了沉重代价:

“然堕无辜之谴者亦屡矣,枉而获伸,艰苦万状。

前后耗资以白金计者不下三千两”[b]。

程维宗晚年因收粮责赔案的牵累,被处以发配烟瘴之地广西驯象卫充军的刑罚,因年老由次子程安童代充。

既至,未九年便染疾死去。

万历时歙县人吴士奇曾云,国初“闾右以赀自焚者十室而九”[b]。

此论盖为当时情形之写真。

  元末农军战争对当时富户的打击也值得注意。

虽然徽州地区水激山高,峻岭错落,可谓天然屏障,但在元末也未能幸免战火的延烧,当地富户在这场战争中损失惨重。

元至正十二年三月,徐寿辉的一支红巾军自黄州、蕲州顺江东下,攻克饶州,继陷徽州,“江东大扰”。

从该年起到至正十七年七月邓愈攻克并控制徽州地区止的六年时间里,当地地主武装与来攻者反复较量,“胜负相寻”,得失相错。

前后相计“徽民受兵者凡十有二矣”[b]。

面对挑战,徽州富户地主为保全桑梓和切身利益,出财献计,广募武装,固结抵抗。

如“罗宣明,字传道,歙呈坎人。

……至正壬辰蕲、黄盗起,攻破州郡,延蔓将至歙,宣明散家赀募兵,保障乡井。

……癸已夏四月,元帅沙不丁治歙城,以宣明慷慨仗义,俾分筑一百三十尺。

家计索于用兵”[b]。

同时人郑琏,字希贡,歙县双桥人。

“至正十二年红巾蕲贼窃据徽城。

琏年三十七,与兄璇倾赀召募义兵协助大军克复城池,用心守御”[b]。

此为财力上之损失,也有许多大户为此而捐躯。

长期的拉锯战使富户的厚赀遭到洗劫,庐室灰飞烟灭,而徽州富室在战争中的大量丧亡,对于暂时缓解元末阶级冲突、稳定生活、发展经济也甚有利。

  此外,朱元璋采取多种措施,如利用元末无主之地,广置官田,招募佃种;

兴修堤堰塘陂,增加抗灾保收系数;

整顿吏治,官吏大都能尽虑竭诚,关心民疾;

反复强调互知丁、业,邻里监视。

实行路引,要道盘诘。

士农工商,各务其业,不许游手,不能混籍,严格控制随意流移和不务本业等,通过综合治理,在百余年的时间里保证了社会相对稳定的发展。

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成化、弘治年间。

正如万历三十七年《歙志》作者在《风土论》中所云,当徽州历史发展至弘治、正德初这一阶段时,封建自然经济纯善尽美,灿烂辉煌,美妙图案跃于纸上:

“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催科不扰,盗贼不生,婚媾依时,闾阎安堵。

妇人纺织,男子桑蓬,臧获服劳,比邻敦睦”。

而此时人情淳美可道:

“讦争未起,芬华未染,靡汰未臻”[c]。

  从元末明初到弘治年间百三十余年的历史中,人们以农为主,人口问题尚未突出,基层吏治比较清明,徽州社会相对稳定。

不过,社会动荡的苗头由潜伏逐渐显露出来,为徽州地区中后期社会历史的新变化进行着量的积累。

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渐渐脱离故土,挟带薄资,到邻近区域特别是江南地区从事商业和服务业活动,以补充固有经济的不足。

这种迹象正统以前较少,此界限愈后,经商人数不断递增。

姑举数例以见一斑:

休宁人汪从贤,生于成化三年。

在他尚“在娠”时,父亲汪呈邦携其大哥、二哥到湖广经商。

可见,汪呈邦的经商活动在成化初年已经开始[c]。

歙县人王景先,生于景泰五年,既长,“随父商”。

那么,其经商时间也当在成化年间[c]。

弘治年间,江阴人汤沐任嘉兴府崇德县知县,当时“徽人至邑货殖,倍取民息”。

汤沐捕之,皆散逃而去[c]。

此为徽人弘治年间在浙西地区活动之明证。

  二 徽州地区中后期的社会变迁

  徽州地区社会由前期向中后期转变的突出之点即是商业行为的普遍化,经商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和内容。

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因素是多重的。

各种因素错综交织,相互作用。

解析开来,大致有四:

  徽州地区农业生产条件恶劣,随着人口百余年间的衍殖,使原先将就能够维持生存的土地压力更大,打破了固有的土地、人口间的平衡。

这点分析实际上抛开了具体家庭对土地的占有以及当时采取的生产经营方式的情况,从总体上对人口与土地进行比较。

在从正德到崇祯长达百三十余年的长时段里,人口仍在不断增长,而且愈到后来,人口相对过剩的问题愈形突出。

只有把这种现象作动态的观察,才会有更深切和正确的体认。

徽州自然地貌复杂,山陡岭险,溪急涧深,“地隘斗绝”[c],“其地在山谷之间,民鲜田畴。

无平原旷野可为耕田”[c],土壤瘠薄,“其土骍刚而不化”[c]。

坡度大而流速快,不便蓄积利用。

所以,这里“高水湍悍,少储畜,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

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

人们为了扩大粮食生产所赖之土壤,便设法于山崖上垦凿梯田,“大山之所落,多垦为田。

层累而上,指至十余级,不盈一亩。

快牛利剡不得田其间,刀耕火种。

其勤用地利矣”。

特别是休宁以西地方,“尤称斗入”。

在这种艰苦的生产条件下,其生产力低下可知,其生产量微少可见。

披星戴月,终岁劳碌,常年“岁收仅不给半饷”,还不足半年食用。

所以人们“多仰山谷,甚至采薇葛而食”,以野生植物作为补充和替代”[c]。

在明前期,这种做法尚可勉强维持。

徽州地区自纳入朱元璋控制范围以后,可以说基本上未发生大的动荡和战争,“世不中兵革,故其齿日益繁”[c]。

《万历休宁县志》序也云,“自红巾以来,兵燹罕闻”。

人口总量的不断增长,日益向人们的生存空间提出挑战,出现了生态失衡现象。

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只得朝外流移,寻求吸收、消化相对过剩劳动力的生路,经商便成为重要门径。

  徽州对自南宋以来经商传统的利用。

南宋高宗绍兴末年,范成大曾任徽州司户参军,亲自目击过徽州木商经营的情况。

他说,“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

树木砍伐后,结成木排,利用歙浦和新安江水运东下。

木材刚出山时价钱甚低,及抵郡城和严州城,抽解商税数百倍于价值[d]。

可见,南宋初年,徽州当时已把植杉和贩材有机结合了起来,开发山地并创造了效益。

宋孝宗淳熙二年歙县呈坎人罗愿所撰《新安志·

风俗》也载,休宁县“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浙河。

往者多[因此]取富。

女子始生,则为植杉,比嫁,斩卖以供百用”。

至元末,经商者仍不乏其人,休宁人程维宗即是其例。

尤其在明初,朱元璋为了增强小农经济的弹性,并不简单拒绝商业和商人的存在,只是把这种商业活动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而不使其滋大、扩张。

这样,明前期徽州商人仍能够假借一线之脉而继续维系下来。

这些先驱者的活动和探索,为后继徽州商人提供了经验和借鉴,甚至原始商业资本,使其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以更大规模从事商业运营。

  赋役制改革、赋税追加和土地集中的影响。

明初稽古定制,废除了元朝的杂乱税目,征收二税,固定税额。

但“永乐迁都时,始有军需之派,遂多为常额。

其后稍稍额外增加”[d]。

从发展角度观之,赋税呈递增的趋势。

前面已云,徽州自然生产条件甚差,产量甚薄,若加重税收,势必超出其负担的能力界阈之外。

这种情形到嘉靖时更为突出、严重。

原因是,嘉靖年间,个别徽商因盐、典经营卓有成效,跻身于富商之列,惹人耳目,徒给徽州赚取个富有的虚名。

事实上,徽人绝大多数仍较为拮据,并不富足。

而那些闭目塞听、信以为真的户部官员便借此向徽州增加税收,大肆搜求。

“嘉靖以来,又益以不时之派,一岁之中,征求亟至”[d]。

“迩年额外之征,坌至稍集,供亿不常,诛求隳制”[d]。

真正的上户富民拥有厚资,作弊影射,窜乱户等,假称中、下之户而逃漏税役。

而下户因“无赖流移”。

结果“受害者偏在中家”,“小有田业”而“无余赀”的中产之家“一更重役无不折而入于贫”。

“田业乃在农民,赋烦役重。

商人有税粮者尚能支之,农民蚤苦矣”[d]。

他们或被迫卖妻鬻子,沦为佃仆;

或破釜沉舟,变卖家业,外出经商。

  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向英宗建议,“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

尔后,英宗向户部尚书胡濙咨询,最后决定,以米麦一石准银二钱五分的比价将赋税折征银两[d]。

这种制度在偏僻的徽州或也实行过。

而其中折银的规定无疑向人们宣布使用银两交易的合法化和作为法币的宝钞的废弃。

这一变化在某种意义上刺激和促进了徽州地区白银的货币化和商业交易的对外拓殖。

大量徽州地区的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通货演变和这一改革所呈现的内容是一致的。

  土地集中伴随两个过程:

一是自耕农丧失土地的过程,一是富有者增殖土地的过程。

许多因素都会引发这两个过程的展开。

自正德后,一些商人累积了资金,返回故土,便去置田架庐,加速了土地的交易和地权的转移。

徽州地区本来就缺乏田土,由于庐墓的占地、河水的冲蚀,土地更为减少,也愈发显得贵重。

所以,尽管该区土地瘠薄,但它仍是富商追逐的对象,这样,地价自然上扬,造成“田少而值昂”的情形[d]。

  自然灾害的破坏。

徽州农田依附原麓,居住也多在山间高地,一旦天气反常,连降暴雨,山洪突发,田苗冲毁,还会给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翻开徽州府志中祥异类记事,水灾和旱灾是这一地区主要的自然灾害,连年频发,几不断书。

当地百姓贫困,只能“取足于目前日用”而“无兼岁之积,猝遇小灾便大窘”[e]。

如景泰壬申八月,祁门县大水,“损田禾十之七”[e]。

次年,休宁县、黟县便发生大饥,饥民凌辛受等“聚众强取民食”[e],参与“为乱者千人”[e]。

由于知府孙遇抚谕有方,未酿成大的流血事件。

可见自然灾害对百姓生活和社会安定的重大影响。

  上述诸种因素的单一作用或多重作用,导致徽州百姓作出不得不商的历史抉择。

最初他们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主要出于“求食”的目的,资本额较小,一般经营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随着资本的积累和扩大,渐转向盐斤贩卖和典当开设。

当商人进至这一地步,自然会带有“求利”的意味在内了。

经商之人不断拓宽活动范围,总结经商经验,当他们把成功的喜悦带回家乡时,东邻之子也赶紧效法。

经商过程中,有许多意料不到的困难,如风波漂没、盗贼拦抢、异乡陌路,等等,客观要求群体行动。

他们或者父子、或者兄弟、或者族人结伴而行,共帮互助,渐渐开启了经商的风气。

如万历间歙人汪道昆所云,徽州“食土之毛无虑万万指,其业诗书礼乐、修正业者什二三,大半以贾代耕,习心计”[e],“新都业贾者什七八”[e]。

经商比重占总户数70%或80%。

同时人王世贞也说,“大抵徽俗,人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e]。

经商者并不都是素封之家,许多则是因家庭经济临界崩溃境地,才破釜沉舟,以期死里求生。

如正德十年三月,徽人汪延寿因“买卖少本”,将所承继的父业6.1分土地的一半以纹银5两的价钱卖给汪锦[e]。

又有许多家庭缺乏资本,借资经营。

如休宁由溪人程锁的父亲程悦在弘治、正德间,到江北一带经商:

“故资悉贷他人所”[e]。

明末休宁人金声也揭示了这种情形:

“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赀,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十二三之息”[e]。

  由于经商在徽州地区百姓现实生活中的举足轻重的意义和普遍性,传统的右儒左贾的思想意识在这里似乎并不居首位,相反,儒、贾相较,嘉、万之际,贾反有居上之势。

正如时人汪道昆所云:

“吾乡左儒右贾,喜厚利而薄名高”[e]。

汪氏在另一处又说:

“古者右儒而左贾,吾郡或右贾而左儒。

盖诎者力不足于贾,去而为儒;

赢者才不足于儒,则反而归贾。

”[e]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经商固然系迫于生计的需要,同时无可否认也有一部分人是读书不成才转到经商上面来的。

然而,我们则不能据此而否认明后期右贾左儒的社会思潮的存在和作用。

文学以独特的手法反映现实,正由于此,才有“文学真实”的提法。

明末拟话本小说集中有载:

“徽州风俗:

以商贾为第一等生业,科第反在次着”[e]。

同样道理,出生徽地的一些衣锦高官者不恤人言、不畏传统,也加入到经商行列,派仆人代为经商,或者将官僚资本贷与他人,取得高额利息。

正如唐顺之所云,“仰贾而食,即阀阅家不惮为贾”[e]。

归有光也说:

“虽士大夫之家,皆以畜贾游于四方”[e]。

经商活动影响和渗透到了徽州社会的各个阶层。

  徽人的营业范围非常广泛,大者盐、典、茶、木,小者屠沽贩脂。

只要有钱可赚、有利可图,便设法为之,可谓“其货无所不居,其地无所不至,其时无所不鹜,其算无所不精,其制无所不专,其权无所不握”[f]。

一般来说,巨商发家于盐、典。

食盐是国家专卖品,明初实行开中制,纳粮北边,换取盐引,继而掣盐,到指定销售区域售卖。

成化年间由于势豪对北边盐引的垄断,其他商人畏止不前,不能保证北边粮饷供应。

弘治五年,户部尚书叶淇在成化年间以银换引的经验基础上,将这一做法全面推行,使之制度化。

商人在各盐运司上纳银两,不必亲赴北边,且无守支之苦。

运司将银两累解太仓,然后分发运至各边[f]。

徽州距两淮、两浙盐区密迩,因此具有经营盐业的优势。

这种改革为徽商经营盐业大开方便之门,也为徽商能够成为巨商提供了可能。

所以万历时人谢肇淛说:

“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

”[f]这是就盐商而言,其他行业的商贾未必能如是之雄。

歙县之所以敢豪夸所谓大贾无法与其比拟的海口,就是因为歙县有腰缠万贯的大盐商的存在。

据《万历歙志》记载,大盐商最初为黄氏,接着,汪氏和吴氏后来居上,资本“皆数十万以汰百万者”[f],与谢肇淛所云资本额相符。

典商,又称当商、质商或质剂之商,即物货抵押和高利贷剥削相结合的一种经营。

徽商一旦有所积蓄,一般都连带经营此业,固定在某一都市或乡村,较行商风险较小。

徽州诸县中,以休宁、歙县的典当经营者居多。

徽人善于经营,利率甚低,较之一般高利贷都要低二三倍。

比如,嘉靖年间,休宁由溪商人程锁在应天溧水经商,兼营典当。

按当地习俗,春季贷给下户母钱,秋季倍收子钱,即利率为100%。

而程锁“居息市中,终岁不过什一。

细民称便,争赴长公”[f]。

万历年间金陵当铺共500家,福建典铺取利三四分,即30%或40%的利率,而徽州铺只收一二分或者三分。

所以,该地的徽州典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人情最不喜福建”[f]。

万历三十五年六月,河南巡抚沈季文上奏道,“徽商开当,遍于江北”,仅河南一地,就有汪充等213家质铺[f]。

明末,徽州人汪箕在京师,开典铺数十处,家赀达数百万[f]。

此外,木商、瓷器商以及布帛、丝绢商也值得注目,不再赘述。

  徽商活动范围极其广大,可谓无远不届,无所不至。

据《万历歙志》载:

当时两京、浙、闽、广等都会,苏、松、扬等大府,临清、济宁、仪真、芜湖诸要道,瓜州、景德诸镇,都有徽商的身影。

此外,“山陬海壖、孤村僻壤”亦莫不有徽商的足迹[f]。

除了内陆地区外,他们还远至海外,到日本和东南亚经商,运去土货、景德镇的瓷器、苏松地区的棉丝织品,还有广东佛山的铁器制品。

正如《万历休宁县志》所载:

“邑中土不给食,大都以货殖为恒产。

商贾之最大者举鹾,次则权母之轻重而修息之;

千百中不一二焉。

其余借怀轻资,遍游都会……诡而海岛,深而沙漠,足迹几遍宇内”[f]。

  需要指出的是,真正致富并成为巨商的徽商毕竟是少数,所占比重不大。

如《万历歙志》所论:

“姑论吾邑,千金之子比比皆是,上之而巨万矣,又上之而十万、百万矣。

然而千金则千不能一也,巨万则万不能一也,十万、百万可知。

乃若朝不谋夕者则十而九矣。

”[f]拥资千金、万金者不及经商总数之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绝大多数则“朝不谋夕”[f]。

许多人在经商过程中,或出意外,如水火之劫和盗劫之类,或顿挫亏折,连本不保。

如万历时汪道昆所云:

“吾乡业贾者什家而七,赢者什家而三。

”[f]易言之,十分之七的经商者并未跻身富商的行列,可能因过渡浪费所致,但也不能排除有亏折损失的因素在内。

明末休宁人金声也说:

“向之出而求食于四方、遭劫夺不能复出而不得不坐于家者,盖十家七矣。

”[g]商人如此之多,只有十分之三才能赢余,而其中之巨贾所占比重当更加微弱。

  三 徽州地区社会变迁的历史认识

  徽商集团经过正德、嘉靖时期的发展,逐渐铸就了自身的形象。

徽商借助其他地区,尤其是毗邻的江南地区作为历史舞台演出了壮观的历史活剧。

通过商业活动的区域空间位移,促进了地区间经济的交流与分工,把生产和消费连接起来,推进和刺激了地区商品生产的发展。

徽商的遍布和资本的回归,也对本地区经济进步有所引发。

如当地的林木经营就有所发展。

“大抵新安之木,松、杉为多,必栽植始成材,而婺源、祁门之民尤勤于栽植。

凡栽杉以三十年为期乃可伐”[g]。

嘉靖四十四年,临川人祁门知县桂天祥说:

“本县山多田少,民间差役、日用咸于山林赖焉。

是一山木之兴,固百年之攸属也。

”[g]充分道出了林木种植的商品性和对当地民生的重要性。

利用林木资源的制墨业和刻书业在当地也得到了长进。

徽州制墨起源于唐末;

易水人李超为避唐末战乱,流落该地,利用松木造墨。

此后,其子李廷珪传其艺,更臻精进。

明代嘉靖、万历时,徽州制墨在承继传统的基础上,将制墨技艺推进了新的阶段。

据载,“新安人例工墨”。

嘉、万时的制墨名手有罗小华、方正、邵格之、方于鲁、程君房等人。

其中,方、程两人角胜。

方刻《墨谱》,“刻画妍精,细入毫发”,程作《墨苑》以正之[g]。

  总的来讲,由于徽州复杂地貌的限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未能为商业资本的流向提供更多有益的出路。

换言之,商业资本对当地旧因素的瓦解显得有限和乏力。

这样,所呈现的是新旧因素胶结的特征:

要么把商资用于修造亭台楼阁;

要么用以葺修祠堂、编修祖谱、置购义田、赈济宗人;

要么派到奢华的生活方面;

要么出于纤啬将白银窖藏起来,退出了流通领域;

要么扶植子弟、宗人读书入仕,加入官僚队伍,为自家提供政治上的保障;

要么捐赀政府,获取义官的荣誉;

要么广收贫家子女,采用落后的生产方式奴役使唤。

商业资本和旧势力、旧因素固结一体,为旧“肌体”输入了新血液,不仅未起到破坏的效用,反而产生了帮衬的功能。

这是就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逻辑而论。

若撇开其具体的阶级内容,修桥铺路、扶植穷困、周助国急等社会保障、经邦济世的做法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总之,徽商资本的回归并未产生像江南地区纺织部门那样的社会效应,而时时带有保守的特征。

看来,徽州地区深刻的历史变迁的任务是艰巨的,其路径也是漫长的。

  

  a 《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二·

财赋。

  a 《休宁率东程氏家谱》,张海鹏、王廷元主编:

《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82页。

以下凡出此书者,皆简称《选编》。

  b 《新安名族志》,《选编》第94页。

  b 《休宁率东程氏家谱》,张海鹏、王廷元主编:

  b 《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

  b 《休宁率东程氏家谱》,《选编》第81页。

  b 引自许承尧:

《歙事闲谈》第4册。

  b 《弘治徽州府志》卷11,赞颂,朱升:

行枢密院判官邓公勋德颂。

  bb 《弘治徽州府志》,卷9,人物三,义勇。

  c 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

  c 《休宁汪氏家谱》卷3,《选编》第59页。

  c 《歙县泽富王氏家谱》卷4,《选编》第232页。

  c 焦袁熹:

《此木轩杂着》卷8,《选编》第155页。

  ccc 《嘉靖徽州府志》卷2,风俗。

  c 归有光:

《震川先生集》卷13,白庵程翁八十寿序。

  c 王世贞:

《弇州山人四部稿》卷61,赠程君五十序。

  d 范成大:

《骖鸾录》。

  dddd 《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后论。

  d 《嘉靖徽州府志》卷7,食货志前序。

  d 《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

  e 《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后论。

  e 《弘治徽州府志》卷10,祥异。

  e 《弘治徽州府志》卷4,职制,名宦,孙遇传。

  e 《嘉靖徽州府志》卷11,兵防,武功。

  e 汪道昆:

《太函集》卷6。

《太函集》卷16,阜成篇。

  e 王世贞:

  e 《汪延寿卖田赤契》,现藏安徽省博物馆,《选编》第58页。

《太函集》卷61,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

  e 金声:

《金忠节公文集》卷4,与徐按台。

《太函集》卷18,薄江黄公七十寿序。

《太函集》卷54,明故处士溪阳吴长公墓志铭。

  e 凌蒙初:

《二刻拍案惊奇》卷37,叠居奇程客得助,三救厄神仙显灵。

  e 唐顺之:

《荆川集》卷15,程少君行状。

  e 归有光: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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