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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Word下载.doc

五是,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

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激励政策还十分有限。

在价格、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不给予激励,建筑节能的推进十分困难。

六是,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滞后。

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于2007年1月才发布,检测、评价、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一系列标准尚在制定过程中。

七是,建筑节能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

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建筑节能检测技术等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为此,条例将之作为直接的立法目的,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二、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源利用效率。

为此,条例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重要的立法目

的之一,并作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

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

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

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

款是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第二款是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定义

条例名称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本条第一款对民用建筑

节能的定义,实质上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于该款规

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条例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

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条例并不调整工

业建筑的节能活动。

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按照国际惯例,工业

建筑能源消耗通常计人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

工业建筑能源消耗

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产品能源消耗

中。

工业建筑的节能也是通过产品节能来实现的,工业建筑的节

能主要体现为产品能源消耗的节约。

第二,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

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

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虽与建筑本身有

关,但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

产品的生产工艺直接影响到

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水平。

不同工艺条件下,建筑能源消耗在工

业生产用能中所占比例有所不同。

据专家估算,工业建筑能源消

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不到10%。

第三,工业建筑节能可以

建筑能耗在全社会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

2005年,建筑能耗已占到全社会总能耗的27.5%。

我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30多亿平方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镇化持续快速发展,预计每年新建建筑总量将保持在16亿~20亿平方米,到2020年,全国建筑总面积将达近700亿平方米。

有关专家预测,按照国际经验和我国目前建筑能耗发展趋势,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将达到35%左右。

建筑节能具有巨大潜力。

我国民用建筑节能从1986年起实施30%的节能设计标准,1995年起逐步实施50%的节能设计标准。

专家分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提高,我国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标准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与发达国家相比,即使在达到了节能50%的目标以后仍有约30%以上的节能潜力。

建筑节能在贯彻“节能优先”的方针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按照国家节能中长期规划,“十一五”期间,通过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既有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大城市完成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达到15%,小城市达到lO%)、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力度、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等措施,可以节能1亿多吨标准煤,占同期全社会节能总量4亿吨标准煤的25%。

专家预测,到2020年,如果能全面实施65%的节能标准,建筑使用能耗可节省3.35亿吨标准煤,占同期全社会节能14亿吨标准煤的24%。

降低能源消耗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于保证我国能源可持续利用,缓解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条例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我国建筑不仅能耗高,而且能源利用效率很低,单位建筑能耗比同等气候条件下国家高出2~3倍。

以建筑供暖为例,北方某市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前,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为30·

lw/㎡,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后,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为

11W/㎡。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节约能源的关键在于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此,条例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并作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第二款是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

条例名称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本条第一款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实质上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于该款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条例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

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条例并不调整工业建筑的节能活动。

第一,按照国际惯例,工业建筑能源消耗通常计入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

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产品能源消耗中。

工业建筑的节能也是通过产品节能来实现的,工业建筑的节能主要体现为产品能源消耗的节约。

第二,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

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虽与建筑本身有关,但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

产品的生产工艺直接影响到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水平。

不同工艺条件下,建筑能源消耗在工业生产用能中所占比例有所不同。

据专家估算,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不到10%。

第三,工业建筑节能可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完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业建筑是否符合生产要求和节能要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

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强烈的建设节能建筑、降低产品能源消耗的内在动因,并能够自觉分析情况,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宜的措施来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四,由于工业行业种类繁多,不同行业的工业建筑因生产工艺不同而构造不一,很难制定统一的工业建筑节能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各不同行业工业建筑的设计是按照各不同行业生产线对工业建筑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的。

(二)条例调整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节能活动,不调整民用建筑生产建设环节上的节能

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

其中,采暖、空调和照明能耗占70%以上。

条例规定的建筑节能主要着眼于减少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供热采暖、空调、照明和热水供应的能耗。

其中,照明节能主要针对公共建筑的照明和居住建筑的公共照明工程而言,热水供应节能主要考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来减少能耗。

减少民用建筑生产建设环节的资源消耗,比如节

地、节水、节材等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国家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因此不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

(三)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

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频繁或长时间开窗”等,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即依靠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去实现。

如用电缴纳电费,供热实行“多用热,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行

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

据专家估算,行为节能占建筑节能的比例不到10%。

第三,行为节能与建筑物使用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

只有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才能将建筑物使用权人的行为节能真正落到实处。

行为节能主要依赖于人们节能意识水平的高低和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节能措施,因此对于行为节能更为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广泛的、持续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节能意识,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引导人们实施节能行为,逐步实现行为的节能。

条例虽然不调整行为节能,但是建筑节能实际上却与行为节能关系紧密。

一方面,只有通过建设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使得建筑物舒适度提高了,能耗下降了,才能为行为节能创造一定的条件,才可能依靠公众自觉行为实现节能。

另一方面,条例虽然不直接调整建筑物使用人的行为节能,但其中关于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年度用电限额制度等规定,将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建筑节能意识,促使建筑物使用人自觉采取节能措施。

(四)民用建筑节能的前提是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是完全不顾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舒适性,而是在保证人们工作和生活舒适性的前提下,用法律制度来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切实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条所谓室内热环境,是指影响人体冷热感觉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空气湿度、气流速度以及人体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

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意味着要维持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即室内空气温度、湿度、气流速度以及环境热辐射适当,使人体易于保持热平衡从而感到热舒适的室内环境条件。

在保证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条例设置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从建设、改造、用能系统等方面来保证民用建筑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切实减少能源消耗:

第一,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情况的发生,例如,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针对新建建筑,通过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保证民用建筑能够在交付使用后达到降低能耗的要求。

第二,针对我国90%以上的既有建筑是非节能建筑的问题,确立既有建筑分类改造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将既有建筑改造成为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减少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

例如,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规范管理,进行运行节能。

例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立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用电量的定期报告制度、用电限额制度、能耗情况公布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来促使有关机构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建筑物运行系统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单身宿舍、公寓等。

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

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教科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交通客运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展览中心等。

本条第二款在定义民用建筑时,特别点出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作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往往是耗能大户。

例如,北京市对全市48家市、区政府构2004年的能源消费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8家政府机关的人均耗能量、人均年用水量和人均年用电量分别是北京居民的4倍、3倍和7倍。

其中,政府机构的人均年用电量最高值达到9402千瓦时,相当于北京居民488千瓦时的19倍。

本条特别突出这些公共建筑,体现了国家对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管理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建筑节能管理的重视。

第二,这些建筑往往是大型的、重要的公共建筑,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大多是公共机构。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共机构建筑的节能,应当起到建筑节能典范作用。

第三,这些机构的节能,具有很大潜力。

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政府机构的节能潜力为15%~20%。

目前,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共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800万平方米(包括国务院、军队、中直、武警),其中大型公共建筑约600万平方米,中小型办公建筑约1200万平方米。

大型办公建筑节能潜力为12—45kWll/m2,保守估计的节能潜力为10~20kWh/m2;

中小型办公建筑节能潜力一般在5kWh/m2。

通过改善运行管理、更换关键耗能设备等节能措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每年可节电1.5亿度,相当于每年节约5.25万吨标准煤。

按照1度电0.6元计算,一年节约行政开支可达9000万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对建筑节能的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建筑节能是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

美国、法国、波兰、英国、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对于建筑节能都在许多方面予以扶持。

我国建筑节能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更需要政府的重视和

支持。

在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建筑节能工作十分重视的地方政府,当地的建筑节能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因此,本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仅限于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建筑节能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我国一些地方对建筑节能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尚未予以高度重视,个别地方尚未将其列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管理薄弱,导致政府管理部门缺位,该管的没管住。

实践证明,政府必须充分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将其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有力的引导和干预。

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建筑节能服务是建筑节能服务提供者为业主降低建筑的能耗所提供的检测、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节能活动。

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是指包括建筑节能服务消费者、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从业者)、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管理机构以及建筑节能服务相关规则和规范等以降低建筑能耗水平为目标的建筑节能服务者和其对象的总和。

建筑节能服务体系近年来一直是世界各国积极采用的重要节能手段之一。

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泰国等都先后成功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尚属起步阶段,基本上由建筑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者自己对用能设施进行运行、管理。

由于是非专业化的,人员素质不高,用能设施运行效率不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

因此,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亟须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相关建筑节能服务和机构等亟须规范,从而实现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稳健运作与规范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

先进的节能技术和材料的开发应用是加快推进建筑节能的技术支撑,政府扶持先进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责无旁贷。

当今世界,推动建筑向节能、绿色、智能化方向发展,是建筑业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包括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建筑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建筑节能检测技术等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际需要。

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安排专门的研究资金,搭建技术推广交流平台,鼓励有关的科研单位、研究人员、企业积极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工作,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为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氛围,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

组织好建筑节能科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从政府部门到开发商、投资商,从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人员到广大老百姓,普遍需要加强建筑节能意识和科技知识的宣传引导,需要加强普及教育。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报刊、电视、杂志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从而帮助人们树立全面节约的观念,保证建筑节能在各个方面都具有足

够的影响力和实施力度。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释义】本条共两款,是关于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具体应用方式的规定。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太阳内部进行着由氢聚变成氦的原子核反应,不停地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不断地向宇宙空间辐射能量,这就是太阳能。

太阳能的总量很大,而且太阳内部的这种核聚变反应可以维持很长的时间,据估计约有几十亿至上百亿年。

相对于人类的有限生存而言,太阳能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地热能是来自地球深处的可再生热能。

它来源于地球的熔融岩浆和放射性物质的衰变。

地下水的深处循环和来自极深处的岩浆侵入到地壳后,把热量从地下深处带至近表层。

在有些地方,热能随自然涌出的热蒸汽和水到达地面,这种热能的储量相当大。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低品位、高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可以大量替代传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浅层地能、太阳能。

l.浅层地能。

浅层地能是指在太阳辐射和地心热产生的大地热流的综合作用下,存在于地表水以及地壳下近表层数百米内的恒温带中的土壤、砂岩和地下水里的低品位(<

25℃)的可再生能源。

根据存在方式不同,浅层地能可分为三类:

地下水源,即蕴藏在150米以内地下水中的能量;

地表水源,即蕴藏在海水、湖水、江水以及城市污水中的能量;

土壤源,即蕴藏在地下150米以上的土壤中的能量。

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冷夏热,浅层地能资源潜力十分巨大,按照近百年来的均值测算,仅浅层土壤中每年可采集的低温能量约1500亿千瓦,相当于目前我国发电装机容量的2140倍。

浅层地能无法直接应用于建筑,需要通过熟泵技术将其品位提升,向建筑物供暖(冷),基本方式是以土壤、地下水、海水、湖水、江水以及城市污水等作为热源,冬季从地能中采集热量,提高温度后供给室内采暖,夏季从地能中采集冷量,把室内多余热量取出释放出去。

浅层地能热泵技术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以利用地下水为冷热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适宜在地下水丰富且易流动、地上建筑物密度不是很高的地区应

用二是以利用地表水为冷热源的地表水热泵系统,适宜在海水。

河水、湖泊等地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应用;

三是以利用土壤作为冷热源的土壤源热泵,城市中的停车场、广场、公园等大面积空地为应用土壤源热泵提供了很大的资源空间。

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可大大降低建筑供热制冷系统能耗,每推广l亿平方米,可节约120万吨标准煤(替代240万吨),减排cO2323万吨:

与直接用电取热相比,节电近70%。

2.太阳能。

我国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理论太阳能储量每年1.7万亿吨标准煤,是整个欧洲大陆的2倍。

根据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全国76%的国土属前三类,年日照时数都在2200小时以上,年辐射总量高于4200MJ/m2-a,具有良好的太阳能利用条件,可开发利用资源潜力相当可观。

仅生活热水一项,如能全部实现由太阳能供应,全国即可节省6000万吨标准煤;

利用太阳能进行供暖、空调制冷,资源潜力更大。

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主要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或电能,提供建筑生活热水、建筑供暖空调及照明。

其中,太阳能热利用是技术上较为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

2005年底,我国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8000万平方米,占世界使用量的60%左右。

目前,太阳能热利用的主要方式是在建筑上分散安装、使用热水器,热利用率在15%左右。

太阳能热利用发展方向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即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向用户集中供应生活热水。

将太阳能集热器作为建筑物的构件直接安装在房顶或立面,这样可以大幅度增加集热器安装面积,扩大太阳能利用效果,热能利用效率提高至30%以上。

尽管我国具备一定的推广条件,但可再生能源应用需求不旺,供给能力有限,市场处于僵持状态。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发展初期面临着初始投入高、认识程度低、应用水平不高、核心技术不掌握等问题。

从供方看,可再生能源产业刚刚起步,企业经营只能保本微利,资金“瓶颈”制约了企业研发投入,也限制了提高供给能力。

从需方看,选用可再生能源就意味着开发商增加初始投资,而许多开发商更关注眼前投入,缺乏积极性;

不同消费者有着不同的消费倾向,有些消费者会看重长远回报,有些更看重眼前利益,很难自发形成对可再生能源的一致需求;

且大多数开发商与消费者不了解新技术,更增加了可再生能源推广的难度。

当前我国浅层地能、太阳能利用水平很低,浅层地能全国应用建筑面积仅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利用仍主要局限

于热水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不足1%。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激励。

《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应当制订光伏商业化计划,采购和安装光伏太阳能发电系统,在新建和既有公共建筑中发电,还规定了对光伏商业化计划给予高额补贴。

在条例实施前,财政部与建设部于2006年开始联合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截至2007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已启动和实施三批共212个项目,有效带动了地方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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