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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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Word文件下载.doc

首先,是对法律的误读,没有真正地理解好法律,错误地理解成推行“终身制”,限制企业用工自主权。

这主要是没有很好理解立法本意与国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战略。

实际上,法律为了用工能进能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及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固定工制度”的后遗症的影响。

怕无固定期限合同大面积出现让企业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没有失业之忧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不愿意学习,不追求上进,失去工作积极性,造成生产效率低下。

  第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福利化”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企业与员工应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被“异化”的福利性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基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观念没有转变,不适应新制度变化。

我国大多数企业与员工都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也建立了一套适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尤其一些非公企业已经习惯对员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

但是《劳动合同法》需要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大幅调整,要更新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要构建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否则难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

一些声音将这些观念变化的滞后与不适应都随声附和地“发泄”到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变化上。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界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期限约定中没有限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确切时间的一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指的“无确定终止时间”,仅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事先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长短并未限定,留下了一个视日后履行中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合意而权变处置的空间,也就是说:

只要没有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合同双方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直至劳动者被依法确认已丧失劳动能力、或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死亡(包括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依法退休时止,或者至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清算、破产等法定原因而消亡且无相应权利义务承继人时止。

但是,这并不能排除:

在实际履行中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有权依法视履约情况的变化而确定该合同具体的终止时间。

因此,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有证据证明法定情形出现或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随时依法变更、解除或终止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结合前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内涵分析,不难得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1)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终止日期没有明确限定;

  

(2)除非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合同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享受对应的权利;

  (3)可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或法定条件的成就而随时依法变更、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某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人替代。

(2)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立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还有的地方的法律这样规定: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

”②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劳动合同只是例外。

  对于我国而言,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

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此后,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部《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指不确定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款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是个总前提。

不过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可就存有争议了,也就是指“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与“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间是前后关系还是并列关系?

如果是并列关系,可以理解为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若同意,则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则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如果是前后关系,就是指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在该种情况下,若事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短期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推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若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然若将该款作第二种理解无疑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它可以使用人单位借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来诱骗,从而达到在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之后,辞退劳动者的阴谋破灭。

  既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作为劳动者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时,如果是违心的,就应该主动的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因为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威胁,欺骗的举动,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以撤消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短期劳动合同,而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第16条第二款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完全可以以该款而主张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也不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表明企业与劳动者签定了“铁合同”或“终身合同”,如果这样认为就会陷入以前的固定工制度的误区。

实际上签定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可以终止。

  同时,我们也不应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混为一谈。

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最终结果就是合同的终止,但是解除与终止的前提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的协议解除,也可以是单方解除,这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自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遵循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般规定,即劳动者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而不必支付违约金,但是因其单方的解除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指由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这里我们仅就前者作些探究,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仅与用人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在这里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变更固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

(2)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定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必须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出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

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再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就不是变更而是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了。

这也说明,针对一些用人单恶意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最好能在短期劳动合同存续间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来看,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立法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我国劳动法仅在第20条第二款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但是该款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规定的为严格,必须要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显然是基于照顾老龄工人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也把一些想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之门外。

尤其是就业保障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它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后,不在使用劳动者情况发生因此建议,为了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要求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以上,劳动者初就业时,就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二对《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作大幅度修改,取消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可表述为“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规定,修改为“如果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在第20条新增加一款,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看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将事实劳动关系看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些国家地区已有先例,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就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定期契约界满,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不定期契约。

法国也有相同规定,《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3-10条规定,劳动关系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时,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尽管事实劳动关系不仅仅指以上“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劳动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其他种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就是没有固定的期限,而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固定的期限,虽然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需要以书面形式加以确立,而事实劳动关恰恰没有书面合同的存在,但我们也应认识到“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从本质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当事人虽未采取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①《法国劳动法典》第L-1-1条

②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

③崔家新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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