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111年4月26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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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超过1500元的

  5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00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

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

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月。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二、关于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其目的除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三、关于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关于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

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

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负担。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草案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五、关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

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

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同时,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抓紧研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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