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宣传培训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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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政策宣传培训Word下载.docx

三、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应当于9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在用的税控收款机,省国税局将协调生产厂商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税控收款机进行改造。

改造后能够满足国税部门发票管理使用要求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卷式发票。

五、门票类发票过渡期之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将另行通知;

使用门票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用发票的应当提前45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用票计划。

六、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016年5月1日后,暂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或者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原则上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因时间所限,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需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暂时无法满足供应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定额发票或手工版发票过渡应急。

附件:

1.《山东省国税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目录(2016年)》

2.《营改增地税、国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参考对照表》。

2016年4月22日

分送: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办公室2016年4月22日印发

营改增后二手房税负只减不增

4月13日,国新办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情况召开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还比以前略有降低。

汪康表示,过去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这次都平移过来了,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

过去营业税征5%时,如果房价是100万元,交5万元的营业税;

现在是100÷

(1+5%)×

5%=47600元,少交税2400元。

相当于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以后的税收负担是4.76%。

他特别说明,过去100万元房价是含税价,现在增值税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税基不一样,所以个人营改增以后交易二手房税负不升反降。

另外,个人交易二手房涉及到的税收相关流程、办税场所等都保持不变。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表示,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按照测算,2016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

2016年4月15日

“营改增”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相

关政策汇总及文件规定

1、代征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地税机关代征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上述一般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代征税款计算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不动产,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

1.5%

2、出租非住房:

四、发票开具

(一)工作安排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代开发票流程

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1、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位,第11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规定编制。

2、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国税局为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3、发票提供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4、发票开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

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

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5、开票数据传输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网络实时或定期将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传输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6、发票再次领取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需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抄报税后,国税局通过系统验旧缴销,再次提供发票。

五、重点关注

1、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0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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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

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政策了解多渠道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

欢迎您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

),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

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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