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综合能力必背考点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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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01.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02.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1)特别重大火灾: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产损失的火灾。
注: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03.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04.热量传递3种方式:
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05.烟气流动的驱动力包括室内外温差引起的烟囱效应,外界风的作用、通风空调系统的影响等
06.火灾初起时,烟气在水平方向扩散的速度为0.3m/s,燃烧猛烈时,烟气扩散的速度可达0.5~3.0m/s;
烟气顺楼梯间或其它竖向孔道扩散的速度可达3.0~4.0m/s。
而人在平地行走的速度约为1.5~2.0m/s,上楼梯时的速度约为0.5m/s,人上楼的速度大大低于烟气的垂直方向流动速度。
因此,当楼房着火时,如果人往楼上跑是有危险的。
07.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
建筑室内火灾温度——时间曲线
08.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冷却、隔离、窒息(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化学抑制(化学抑制灭火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0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02.粉尘爆炸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连续性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的空间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
(3)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03.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
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
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04.不同的物质由于其理化性质不同,其爆炸极限也不同;
即使是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其爆炸极限也不同。
如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下限会降低。
05.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6.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07.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8.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窄,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
当加入的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不能发送爆炸。
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的增加,爆炸产生的热量增多,压力增大。
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的浓度增加到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充分反应,所以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产生的压力最大。
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和爆炸压力随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而降低。
10、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见表。
常见引发爆炸的点火源
火源类别
火源举例
机械火源
撞击、摩擦
热火源
高温热表面、日光照射并聚焦
电火源
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
化学火源
明火、化学反应热、发热自燃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01.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02.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
03.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级:
爆炸下限<10%;
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级:
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04.一般来说,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如氢气(H2)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
05.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06.易燃气体当压力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体积成正比;
当温度不变时,气体的体积与压力成反比,即压力越大,体积越小;
在体积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压力成正比,即温度越高,压力越大。
07.气体中所含的液体或固体杂质越多,多数情况下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
气体的流速越快,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
08.用高压合金钢并含铬、钼等一定量的稀有金属制造材料,定期检验其耐压强度等。
09.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1)I级。
初沸点≤35℃;
(2)II类。
闪点<23℃,并初沸点大于35℃;
(3)III类。
23℃≤闪点≤35℃,并初沸点大于35℃;
或闪点大于35℃并≤60℃初沸点大于35℃且持续燃烧。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10.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如大部分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但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属可燃固体。
11.氧化性物质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氧化剂,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
有机过氧化物是一种含有两价的—O—O—结构的有机物质,也可能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01.建筑起火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其它原因。
02.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主要有:
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01.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它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越大。
可燃气体的自燃点越低,遇有高温表面等热源引燃的可能性越大,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越大。
02.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险性)。
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
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自燃。
03.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熔点低的固体易蒸发或气化,燃点也较低,燃烧速度也较快。
许多低熔点的易燃固体还有闪燃现象。
固体物料由于组成和性质存在的差异较大,各有其不同的燃烧特点,复杂的燃烧现象,增加了评定火灾危险性的难度,评定的标志不一。
例如,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
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
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
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04.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28℃(包括)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包括),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05.将爆炸下限<
10%的气体划为甲类,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
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0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举例
甲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醚,60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消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糖醛,>59度至<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丁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戊
不燃烧物品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01.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
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02.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03.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
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04.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燃烧性能等级
A
不燃材料(制品)
B1
难燃材料(制品)
B2
可燃材料(制品)
B3
易燃材料(制品)
05.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主要是指组成建筑构件材料的燃烧性能。
1.不燃性。
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
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
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燃性构件。
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
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3.可燃性。
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
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
06.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07.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08.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0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
0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3
9
11
14
6
7
三级
8
10
四级
12
在执行上表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图2-4-3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图2-4-4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7.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
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
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
9.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12.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13.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