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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5.1我公司特殊岗的种类:

电工、钳工、焊工、行车工、化验工、采样工、尾矿坝工、机动车司机以及安全员等;

5.2以上工种除参加颁证机关的取证、复审的培训学习之外,由安环部督促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行业安全规范培训考试;

5.3对于转岗、复工和休假30天以上员工,应进行8学时以上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三级教育中班组级培训内容的学习培训,培训由车间组织,要有记录、有考试。

第三章安全检查

1日常安全检查:

由安环部专职安全员与车间当班兼职安全员协同进行。

1.1检查前应制定重点项目检查表,检查表应有以下相关内容:

“三违”及习惯性违

章情况;

生产通道及作业场地情况;

作业方法;

遵章守纪情况;

环境状况;

高风险作业的危险预测预控情况等。

2定期安全检查:

对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单位,依据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2.1公司级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排在每月中旬进行,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

2.2主要检查矿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及一切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安全机构和制度及作业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和要求;

2.3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对需整改的隐患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2.4检查通知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起草,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发至有关部门、单

位。

各单位根据安全通报要求,严格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要求的时

间内反馈至公司安环部,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考核。

3专项安全检查:

依据有关文件,针对性检查相关项目或设施。

第四章隐患管理

1隐患管理与安全检查是有机的结合,安全检查是对影响安全因素的认识、分析和评价,确定隐患的存在,对其进行整改,是检查的延续、管理的延续。

2对于检查出的隐患,首先要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大、中、小三级。

“大级”是“十分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中级”是“不安全”有机会停车时即进行整改;

“小级”是加强监视警戒。

3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公司级采用“整改通知单”(后附)的形式送达至相关单位、部门,

要求做出整改的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填单报安环部,以备组织复查。

4隐患整改要坚持做到“三不交”,即班组能解决的不交车间;

车间能解决的不交厂部;

厂部能解决的不交公司。

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缺陷,要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解决。

第五章工伤事故处理和调查

1工伤事故处理的原则:

以人为本、及时有效、就近抢救。

2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2.1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同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做到

及时有效的抢救伤者;

由车间级及以上领导向安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争取后援,请求指示;

与事故处理相关部门接到事故讯息后,必须立即响应,全力以赴;

2.2事故发生后,首先,由公司医院治疗,当公司医院无法满足治疗条件时,按医嘱

转库尔勒地质医院治疗;

2.3公司从安全环保经费中提取两万元(按市场变化调整)作为工伤事故应急抢救资金;

使用程序:

由车间级及以上领导提出借款申请、安环部签署意见、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次月,从事故单位(选厂或部门)工资总额中扣除借款额,归还工伤事

故应急抢险资金。

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完工伤保险赔付后,将以上所借资金部分,通过财务手续返还事故单位(选厂或部门)。

另外,转外治疗所需治疗费用应由事故单位与医院联系,有关付费信息送至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费用申请报告”,批复后叫人力资源部办理转账手续;

2.4工伤人员的治疗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条款执行;

2.5工伤人员治疗期在三个月以内可治愈的(按医嘱)人事关系保留原单位(选厂或部门)原单位支付工资;

治疗期三个月以上(尊医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安环部核实,报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关系,由公司承担工资;

2.6工伤人员治愈复工或结清辞职后,人力资源部办完工伤保险手续,给安环部返《工伤情况回执单》,简要说明伤者治疗期情况、保险赔付情况及伤者身体现状等以备归档。

3事故调查程序

3.1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轻伤)有各分厂或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调查;

重、特大

(重伤和死亡)事故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调查;

3.2调查书写内容包括:

事故单位、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或职务、入职时间、调查日期时间、调查人姓名、职务、记录人姓名、职务、事故经过、签

3.3事故调查笔录须两份以上(或被调查人应两人以上),不足应由直接领导按汇报

情况如实记录;

3.4—般事故调查完毕,由部门或分厂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环部审议;

重、特

大事故由安环部调查后与处理意见形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审议;

4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4.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

尊重事实,依法认定;

4.2按事故性质可分为:

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4.3按事故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责任者;

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

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5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5.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5.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5.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

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5.4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

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6.1.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6.1.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6.1.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6.2.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6.2.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7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依据

7.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7.1.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

找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

7.1.2“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7.1.3公正、公开的原则。

8工伤保险认定依据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属于工伤保险事故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8.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8.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8.4患职业病的;

8.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8.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8.7.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病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8.7.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环境污染管理规定

1管理执行的原则

1.1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2环境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2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

2.1水污染事故:

由于物料和水污染物排入水体,引起水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2噪声和振动危害事故:

由于噪声或振动严重超标,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2.3固体废气物污染事故:

由于固体废气物的贮存、运输或处理(处置)不当,引起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事件。

3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分):

3.1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3.1.1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下(不含1千元);

3.1.2因环境被污染,人员发生中毒症状,但歇工不足1个工作日。

3.2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3.2.1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3.2.2因环境污染,人员发生中毒症状,但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

3.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3.1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2一次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1-2人;

3.3.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较大影响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3.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3.4.1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4.2一次污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

3.4.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严重影响。

4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

4.1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环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

同时,事故发生部门(或班组)应立即采取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

若有人员伤亡或中毒,应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

4.2凡发生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由安环部门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报送

5.1凡发生一般级环境污染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正式书

面事故报告与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填写,一并报公司安环部;

5.2凡发生报公司上级主管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15天内,公司要将事故的

正式书面报告与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报上级主管安全环保的部门。

6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内容

6.1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或车间名称;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6.3事故类型;

6.4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6.5事故经过;

6.6环境污染范围、社会影响;

6.7人员伤亡、中毒情况;

6.8经济损失;

6.9事故原因;

6.10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7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7.1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环部门组织调查,及时了解事故情况,会同事故发生部门查清原因,消除隐患。

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三天内上报安环部门签署意见。

相关单位和部门均应做好所有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的登记存档工作;

7.2发生公司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共同成立环

境污染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报告及“四不放过”登记,1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签

署确认意见后,再报公司主管领导;

7.3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的主要领导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局,并立即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严格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8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职责

8.1查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8.2确定事故责任者;

8.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8.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4.1事故的基本情况。

包括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型、地点、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环境污染范围及污染程度、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事故等级等;

8.4.2事故经过;

8.4.3事故原因分析:

8.4.4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8.4.5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4.6附件。

包括图表、照片、图象、技术鉴定等资料。

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

料,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公司安环部门是环境污染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环部门有权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并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和有关材料有权要求按规范重新修改。

9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9.1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9.2事故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落实责任人员编制整改实施方案,经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考核;

9.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

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经济处分。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处理审批权限

10.1发生轻微环境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安环部门,安环部门应召集有关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无异议后由公司处理;

10.2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事故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召集有关管理部门,对事故

性质、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0.3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外包工程及公司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外包及新增新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或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到安环部门备案相关工作的《安全规程》,并由安环部查验工程资质以及工人交纳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

1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

1.1企管部负责制定施工项目对外包单位及公司的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由安环部负责管理并监督执行;

1.2安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效果;

1.3安环部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人员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1.4本公司的安全检查整改制度同样适用于外包工程。

2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

2.1新设新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2.2新建项目的设备及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提前制定完善;

2.3项目相关的应急预案要切实可行;

2.4如果有新增加的危险源应纳入公司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清单,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不可容许风险)也应进入公司的清单,并制定相关办法做好危险源辨识工作。

第八章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总则

1.1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法律。

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摆正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保障生产安全;

1.3严格按作业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三违”行

为,做到“四不伤害”,、保持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

1.4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组织安全生产应结合本单位

的实际情况,把安全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做到奖罚分明;

1.5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

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应给予重奖,对于工作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

纪律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重罚;

1.6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7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全体员工

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奖励

2.1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

大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2.2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视其贡献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一经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50

元至于100元奖励;

2.4对及时参与事故抢救,维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给予有功人员50

元至300元奖励;

2.5研究应用先进的安环科学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

励;

2.6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全面完成生产计划且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按当年《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7对1-5条款中的奖励,由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考核上报公司安环部,分管领导审批后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3处罚

3.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3.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

—500元罚款;

3.3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以300元罚款;

3.4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

1000元;

3.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7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人罚款;

3.8各生产单位和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9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10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正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

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

3.1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

效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以200元罚款;

3.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1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的罚

款;

3.15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3.16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3.17对重大事故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18未对警报器、消防器材、压力表、测尘仪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不能正常运转,无记录和签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3.19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3.20未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罚

3.21拒不执行安全环保部门的安全指令和安全整改通知的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3.2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

3.23由于设备安全附件不齐全或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未按要求整改或发生事故

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3.24由于地质报告及工程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山投产,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经常受到威胁,导致造成事故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3.2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按《关于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层层上报。

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单位应该在1小时内报安环部,

并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在2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轻伤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单位、部门必须在7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环部。

凡未认真履行,视其情节给予单位有关人员50—200兀罚款,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兀的罚款。

对逾期不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责任者承担;

3.26未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内的

罚款;

3.27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服从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3.28在工伤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接受调查的、有意伪造现场、串供、设置阻力

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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