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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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 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科室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各科室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科室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局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政策法规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人事法规、规章,检查各科室行政执法情况。
对犯有第十、十一条的,予以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科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该科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我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恰当;
7.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8.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依法办事;
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
2.是否做到仪容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四)廉政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3.是否做到防腐抗变。
第五条
评议考核形式
(一)查阅卷宗。
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四条第
(一)项内容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
我局会同有关科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讨论会;
(三)跟踪访问。
对经我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员或组织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工作作风的看法;
(四)设立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
第六条
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
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
作风散漫,纪律松驰,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第七条
奖惩措施
对评议考核为优秀者给予奖励。
奖励方式有:
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
对评议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处罚。
处罚方式有:
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延期晋级、停职学习,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靖江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靖江市安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等原因使案件严重失实;
违反法定程序,定性和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
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案件检查中漏查或确有问题而不了了之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属于错案:
(一)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复议予以否定或责成重新审理的案件;
(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
(三)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被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予以纠正或责令重审的案件;
(四)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对一般程序的案件,未经批准立案,擅自检查的;
(二)取证材料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中隐瞒事实,擅自了结案件的;
(四)违法实施没收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六)违反执法程序,无法定的处罚依据,导致错案或无法结案的;
(七)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明显轻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违法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违法的;
(三)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执法违法情节严重的。
六、对应追究违法责任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我局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错案的,依法给予赔偿。
八、行政赔偿的追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局赔偿损失后,应当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程序公示制度
(一)公布主要职责;
(二)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三)公布处罚程序;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公示制度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辨。
(二)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公开进行。
(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
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
(二)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九条行政登记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对于要求行政登记的申请是否有纪录;
(二)对于申请是否有书面答复;
(三)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条行政确认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确认申请;
(二)申请是否属于环保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
(三)做出的确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
(四)是否出具文书并告知申请人;
(五)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一条行政奖励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是否有相关的奖励文件;
(二)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查证;
(三)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是否按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方法参照靖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方法进行。
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卷研讨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