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消费税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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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题
1.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化妆品的买价=70+30-50=50万元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化妆品已纳消费税=50×
30%=15万元
(3)当期应纳消费税=180×
30%-15=39万元
2.
(1)应退消费税=200×
12×
5%=120万元
(2)应补缴消费税=12×
10×
5%=6万元
3.
(1)当期销售额=10×
9000×
(1+10%)/(1-45%)=180000元
(2)当期销售卷烟的每条单价=180000÷
(50000÷
200)÷
10=72元>
50元
(3)当期从价计算的消费税税额=180000×
45%=81000元
(4)当期从量计算的消费税税额=150×
10=1500元
(5)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合计=81000+1500=82500元
4.
(1)当期应纳消费税=625×
5%=31.2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625×
17%=106.25万元
(3)当期进项税额=145×
17%=24.65万元(4)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106.25-24.65=81.6万元
5.
(1)当期应纳消费税=20×
8000+20×
210÷
(1-5%)×
5%+20×
12000×
25%+0.5×
20×
2000=240221.05元
(2)粮食酒精的组成计税价格(单价)=(8000×
80+210×
20)÷
(1-5%)÷
20=33905.26元
(3)当期销项税额=20×
17%=40800元
(4)当期进项税额=8000×
80×
10%+210×
17%=64714元
(5)当期应纳增值税=40800-64714=-23914元(留作下期继续抵扣)
6.
(1)当期销售额=15000×
12+8000/(1+17%)+5×
2400×
(1+10%)/(1-25%)=204437.61元
(2)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204437.61×
25%=51109.4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04437.61×
17%-1250=22254.39元
7.
(1)销售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2)应纳消费税税额=200×
30%+10×
5%=60.5万元
(3)应纳增值税税额=(200+40+30)×
17%-19=26.9万元
8.
(1)卷烟厂某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A.计算烟厂应纳增值税①确定销售额销售额=4563÷
(1+17%)+7500+2.6×
200=11920万元②确定销项税销项税=11920×
17%=2026.4万元
③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进项税=204+60×
7%=208.2万元
④确定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2026.4-208.2=1818.2万元B.计算烟厂应纳消费税
①计算可抵扣的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烟丝中的消费税消费税=(400+850)×
30%=375万元②计算其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563÷
200]×
45%+(1500+3000+200)×
0.015-375=(3900+7500+520)×
45%+4700×
0.015-375=5364+70.5-375=5059.5万元
(2)商场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A.商场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①销售额=520×
(1+3%)=535.6万元②销项税额=535.6×
17%=91.05万元③进项税额=2.6×
200×
17%=88.4万元
④应纳增值税税额=91.05-88.4=2.65万元B.商场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520×
3%)×
5%+(520×
2%)×
5%=0.78+0.52=1.3万元
9.
(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
13%+3×
7%=5.67万元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
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税额=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税额=[42×
(1-13%)+3×
(1-7%)+8]÷
(1-30%)×
30%=20.28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税额=36000×
45%+18000×
0.015=16470万元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
2×
30%=9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税额=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10.
(1)应缴纳的关税:
①关税完税价格=离岸价-装配调试费用-买方佣金+运费+保险费=9000-60-50+180+90=9160万元
②关税=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率=9160×
100%=9160万元
(2)应缴纳的消费税滞纳金=160×
0.1%×
(20-7)=119.08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
①组成各市地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9160+9160)÷
(1-5%)=19284.21万元
②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19284.21×
5%=964.21万元
(4)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9160+9160+964.21=19284.21万元
②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率=19284.21×
17%=3278.32万元11.
(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关税:
(120+10+2+18)×
40%=6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120+10+2+18+60)÷
(1-30%)=300万元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300×
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10+2+18+60+90)×
17%=51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关税税额=(35+5)×
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税额=(35+5+8)×
17%=8.16万元
(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税额=[290+51.48÷
(1+17%)]×
17%-51=5.78万元
当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300×
80%×
30%=72万元或=90×
80%=72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90+51.48÷
30%-72=28.2万元
12.白酒实行复合计税,且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不准予扣除外购部分已纳消费税;
药酒实行从价计税方法。
(1)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
2000×
0.5=1000元=0.1万元
〔注:
1吨=1000公斤=2000斤〕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
25%=0.95万元
(2)销售白酒:
从量计征消费税=4×
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0+0.2÷
(1+17%)〕×
25%=5.04万元
(3)药酒实行从价计费税。
药酒应纳消费税=7.2÷
(1+17%)×
10%=0.62万元
(4)外购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低度白酒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
0.5=500元=0.05万元从价计征消费税=2.5×
25%=0.63万元
(5)视同销售的白酒: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
0.5=2000元=0.2万元
从价计税=15×
(1+10%)÷
(1-25%)×
25%=11000元=1.1万元
(6)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
0.1+0.95+0.4+5.04+0.62+0.05+0.63+0.2+1.1=9.09万元
13.
(1)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消费税: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消费税税率)=(7500×
10000×
(1+30%)/(1500×
250)+0.6)/(1-30%)=372.29>50,应适用45%的比例税率。
卷烟:
1、组成计税价格=〔7500×
(1+30%)+1500×
0.015〕÷
(1-45%)=17768.18万元
2、应纳税额=17768.18×
0.45+1500×
0.015=8018.18万元
雪茄烟:
1250×
(1+30%)÷
25%=2166.67×
25%=541.67万元
化妆品:
4200×
(1+35%)÷
(1-30%)×
30%=8100×
30%=2430万元
(2)内销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3)出口环节应退消费税:
158×
30%=47.40万元。
14.
(1)汽车制造厂应纳增值税=625×
17%+9÷
1.17×
17%-145×
17%-12=106.25+1.31-24.65-12=70.914万元
(2)汽车制造厂应纳消费税=625×
5%=31.25万元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应税消费品计征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零件代征增值税可抵扣。
销售货物,接受加工应计算销项税,购进轮胎等生产乘用车符合条件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能扣除消费税。
15.
(1)外贸单位提货时由烟厂代缴的消费税:
0.015+(50+2+3)÷
(1-45%)×
45%=1.2+45=46.2万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其纳税人为外贸单位,烟厂应核对其单独计算,不应与烟厂自身应缴消费税混在一起。
在组成计税价格时将加工费(含辅料费)和材料成本全面考虑,注意消费税的复合计税方法在代收代缴时的运用。
(2)烟厂应纳的消费税:
8×
0.015+12×
45%-(6-2)×
30%=0.12+5.4-1.2=4.32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再加工后出售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扣除加工环节由加工单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货款,而是办妥手续;
卷烟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16.
(1)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
20+3000)÷
(1-10%)〕×
10%=777.78元。
(2)收回轮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不需缴纳消费税,用于乘用车装配的轮胎因为用于了不同的税目,故不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3)销售汽车应纳消费税=150×
120000×
3%=540000元
(4)特制乘用车应纳消费税=〔70000×
5×
(1+8%)〕/(1-3%)×
3%=11690.72元
(5)应纳消费税=540000+11690.72=551690.72元
17.
(1)鞭炮厂的做法是不对的。
应按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实际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不能按54325元计算相关税款。
(2)应按以下办法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补缴增值税=69768×
17%-54325×
17%=2625.31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69768-54325)×
15%=2316.45万元
五、综合题
1.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买价=25+20-12=33万元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额=33×
30%=9.9万元
(3)当期销售Ⅰ类卷烟的数量=2500000÷
500=20箱
(4)当期销售Ⅱ类卷烟的数量=1450000÷
290=20箱
(5)当期从量计算的消费税税额=150×
(20+20)=0.6万元
(6)当期从价计算的消费税税额=250×
45%+145×
30%=156万元
(7)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156+0.6-9.9=146.7万元
2.
(1)甲种啤酒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200×
250=50000元
(2)乙种啤酒的组成计税价格(单价)=1000×
(1+10%)+220=1320元1320元<
3000元,适用税率为220元/吨。
(3)乙种啤酒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10×
220=2200元
(4)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合计=50000+2200=52200元
(5)甲种啤酒本期销售额=200×
3500=700000元(6)乙种啤酒本期销售额=1320×
10=13200元
(7)包装物押金的计税销售额=1200÷
(1+17%)=1025.64元
(8)本期应税销售额合计=700000+13200+1025.64=714225.64元
(9)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714225.64×
17%-52000=69418.36元
3.
(1)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4.68÷
(1+17%)×
30%=1.2万元
(2)进口原材料应纳关税税额=45×
40%=18万元
(3)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45+18)×
17%=10.71万元
(4)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4.68+16+12)÷
17%=4.75万元
(5)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4.75-10.71=-5.96万元(留作下期继续抵扣)
4.
(1)应纳关税税额=7×
120×
80%=672万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7×
120+672)÷
5%=79.58万元
(3)当期销项税额=110×
23.4÷
17%=374万元
(4)当期进口应纳增值税=(7×
17%=270.57万元
(5)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74-270.57=103.43万元
5.
(1)应纳关税税额=10×
3×
60%=18万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10×
3+18)÷
30%=20.57万元
(3)当期销项税额=8×
3.51÷
17%=4.08万元
(4)当期进口应纳增值税税额=(10×
17%=11.66万元
(5)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0.57-11.66=8.91万元
6.
(1)计算消费税:
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消费税。
内销产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
15%=150万元
(2)计算增值税:
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
(17%-13%)=1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0+50)×
17%-(500-120)=-201.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3000×
13%=390万元>
201.5万元当期应退税额=201.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390-201.5=188.5万元
7.汽车厂销售、自用的轻型商用车既缴纳增值税,也缴纳消费税,销售卡车只缴纳增值税。
(1)销售10辆轻型商用车: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1170/(1+17%)]×
5%=255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0+1170/(1+17%)]×
17%=86700元
(2)以自产轻型商用车换取钢材,是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汽车厂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应按同类货物的售价,而不能按成本价计税,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
5%=20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0×
17%=68000元
(3)受托用自用轻型商用车改装客货两用车,由于原材料是受托方(汽车厂)提供的,因此,应按其自产货物销售计税,不能按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
自产货物无同类产品可比,就应按组价计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00+7500)×
(1+5%)÷
5%=2625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0000+7500)×
17%=8925元
(4)订做冷藏卡车只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货款加上价外收费。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30000)÷
17%=34000元
(5)将自产轻型商用车两辆自用为视同销售行为,应比照同类产品售价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
5%=50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0×
17%=17000元
(6)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30000+12000+10000=152000元
(7)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5500+20000+2625+5000=53125元
(8)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86700+68000+8925+34000+17000-152000=62625元
8.
(1)计算业务
(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0000×
(1-10%)+15000+30000]÷
(1-10%)=170000元
应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170000×
10%=17000元
(2)计算业务
(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260000×
17%=442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0×
10%+5100+12000×
7%=17940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44200-17940=26260元
(3)计算业务
(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585000÷
17%=850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76500+22500×
7%)×
80%=6246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85000-62460=22540元
(4)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450×
380×
(1+10%)×
17%=31977元
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
17%+4650÷
(1-7%)×
7%=8059.5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27200-8059.5=19140.5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31977-19140.5=12836.5元
(5)计算业务(4)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售摩托车应纳增值税税额=25440÷
(1+6%)×
6%=1440元
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12870÷
17%=1870元
9.
(1)乙酒厂:
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30×
(1-13%)+(25000+15000)〕÷
(1-25%)=122933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2933×
25%+8×
0.5=38733元
②应纳增值税=(25000+15000)×
17%=6800元
甲酒厂:
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
②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7×
16000×
17%=19040元
进项税额=30×
13%+6800+12000×
7%=15440元
(自2002年起,外购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为13%)
应纳增值税=19040-15440=3600元
10.
(1)A企业加工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20+8)÷
(1-30%)=40万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40×
30%=12万元
(2)应纳消费税①卷烟核定价格=20000×
6÷
(1-35%)÷
1000=8.89万元
②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直接出售不交消费税;
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扣除的已纳消费税。
可扣除的消费税=12×
50%=6万元
③外购烟丝:
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烟丝已纳消费税。
可扣除的消费税=(10+50-2)×
0.8×
30%=13.92万元
④卷烟应纳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4+1000+20+4)×
150元/箱÷
10000=15.42万元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稳定价格:
视同销售核定价格=该牌号市场零售价÷
(1+35%)=6÷
(1+35%)×
20000(包)÷
10000=8.89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8.89+800+〔23.4÷
(1+17%)〕+5}×
45%=375.25万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15.42+375.25-6-13.92=370.75万元
(3)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8.89+800+〔23.4÷
(1+17%)〕+5+25}×
17%=146.01万元
进项税额=50×
17%+51+2×
7%+8×
17%=59.3万元
应纳增值税=146.01-59.3=86.71万元
该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370.75万元,增值税86.71万元,由A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2万元。
11.本题涉及生产鞭炮的企业和向该企业收购鞭炮的外贸企业,两家企业分别有内销和外销活动,应分别计算其纳税情况:
1)生产企业
(1)增值税的计算
当期发生进项税额=980+0.6+0.1+(8+0.4)×
7%=981.288万元上期留抵=20万元
本期退税低于征税率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5000×
(17%-13%)=200万元
本期实际可抵扣进项税=981.288+20-200=801.288万元本期内销销项税=3000×
17%=510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510-801.288=-291.288万元本期可免抵退税额=5000×
13%=650万元
因为291.288<
650,所以可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219.288万元
(2)生产企业内销部分应缴纳消费税的计算3000×
15%=450万元
2)外贸企业:
(1)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出口按出口鞭炮的工厂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
3000×
60%×
13%=234万元
出口按出口鞭炮的工厂销售额和规定的消费税征
(2)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
15%=270万元
外贸企业内销应缴增值税:
可抵扣的进项税只是收购货物40%内销的部分。
1500×
17%-3000×
40%×
17%=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