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水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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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办公室的基层单位,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各基层派出机构由行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局办公室按照“五好”单位考核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及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对各单位的机动车车况及机动车驾驶员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局属公用机动车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及局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服从局办公室的管理。
对违反规定(政府颁布的限行规定、重大会议期间车辆封存规定等)的车辆,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批准有权采取停驶处理措施。
第六条各单位新增机动车,机动车牌证申领完毕后,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保证牌证齐全。
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
严禁无牌证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卖出或报废公用机动车,须经局长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
外卖公用机动车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机动车卖出后,上交机动车过户票证复印件。
严禁不办理过户手续将机动车交付买方使用。
报废公用机动车,须向办公室上交报废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执行公用机动车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十条各单位公用及职工私有机动车要坚持经常性的保养及检修,要确保机动车车况良好。
第十一条各单位公用及职工私有机动车要按规定投保。
第十二条使用车主为“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局”车辆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向局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所用机动车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新增机动车驾驶员,由本单位驾驶员管理部门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到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不得聘用处于实习期的机动车驾驶员为专职机动车驾驶员。
第十五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局组织的学习、测试和活动,各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局与本单位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与全体机动车驾驶员及时签订年度和阶段性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要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要按照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十八条严禁出现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闯红灯、酒后驾车、涉牌等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出现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要立即向所属单位领导和局办公室报告,不得故意隐瞒。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公用机动车出现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在系统内通报,使用车辆为局户的给予车辆使用单位以下处罚:
(一)闯红灯罚款1000元。
(二)涉牌罚款1000元。
(三)非机动车驾驶员驾车罚款2000元,车辆停驶1个月。
(四)酒后驾车罚款5000元,车辆停驶3个月。
出现交通违法受交管部门追查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另处罚款2000元。
出现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负1万元以下(含1万元)赔偿责任的,罚款1000元;
1万元至5万元,罚款2000元,停驶1个月;
5万元以上的,罚款3000元,停驶2至6个月。
非局户公用机动车出现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系统内通报,责令本单位处理,书面将处理结果加盖单位公章报局办公室。
对局交通安全工作造成被动和影响的,视同局户车辆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因不服从管理致使公用机动车违反规定,被交管部门处罚、通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驶1至6个月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将车辆追回,补齐过户手续;
车辆未追回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本系统交通安全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车辆卖出单位罚款3000元,该单位行政一把手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在“五好”单位年终考评中给予扣减1-5分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用机动车驾驶员出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局户车辆驾驶员处罚款200元(酒后驾车罚500元并停职反省一个月),非局户车辆驾驶员由本单位处理,书面将处理结果加盖公章交局办公室。
凡酒后驾车被交管部门查获行政拘留的,所占工作日按旷工处理。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做开除处理;
对所在单位领导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停驾,配合区交巡支队做好违法、事故的处理工作。
出现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5次以上(含5次)或一个年审周期内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勒令其停驾,专职机动车驾驶员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十八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指在本系统内工作,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实习期机动车驾驶员”指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且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未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违法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确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平谷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交通违法、事故通知书》和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查询结果及局办公室检查、核准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罚则中处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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