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修订案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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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

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

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

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合约的附件与交易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在具备相应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客户分为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十二条机构客户提交开户申请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并报交易所备案:

1.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

2.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交易所或交易所授权的账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户提交开户申请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并将资料信息报交易所及其授权的账户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1.自然人账户注册申请表;

2.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交易风险揭示书》。

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名;

机构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该《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个人客户应在该协议上签名,机构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会员必须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一户一码的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十七条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分担风险或分享盈利。

第十八条会员可参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代理业务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会员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必须高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九条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完成,不得私下对冲。

第二十条会员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代理专用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严禁会员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取成交记录。

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未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即视为会员已确认交易结果正确。

第二十二条客户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代理会员提出,由代理会员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会员在每日交易收市后应当为客户准备交易结算报告。

客户有权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客户保守交易秘密。

第二十五条会员对其名下的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对自己委托的交易负全部责任。

客户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会员负责客户的交易风险控制。

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会员有权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

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会员进行自营交易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单独开立自营专用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

会员自营交易通过自营交易编码进行。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各类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其交割品种在指定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二十九条黄金、铂金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

白银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

第三十条交易所的交易单位为“手”,报价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合约每手代表的商品数量,详见合约参数表。

(附表2:

上海黄金交易所合约参数表)

第三十一条报价必须要素齐全,包括会员号、客户交易编码、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开/平仓、手数、价格等。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当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清算和保证履约。

第三十四条保证金分为清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清算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

清算准备金的最低金额根据会员向交易所申请的交易业务确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相应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三十五条现货实盘合约以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

现货即期合约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

第三十六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最小剩余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

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三十七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第三十八条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报价尚未成交前可以在集合竞价申报阶段或连续交易时段进行撤单。

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在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不接受任何报价或撤销报价指令。

第三十九条交易系统对报单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当bp≥sp≥cp,则:

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开盘价的cp为上日收盘价,新挂盘合约的cp为挂盘基准价。

第四十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收盘价是某合约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收盘价是现货实盘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

第四十二条结算价是某合约整个交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现货即期合约和延期交收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是延期交收合约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清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交易行情中的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成交的双边数量;

持仓量是指客户所持有的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双边数量;

交收量是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收配对成功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各合约的手续费率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不同合约的交易手续费率。

第四十五条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其中,Pt99.95合约买入报价时需另加2%的实物溢短差清算准备金,卖方报价时交易账户中必须有相应的实物,报价后,对应的资金或实物即被冻结。

报价成交后,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

买入的铂金实物不能卖出,只能申请提货;

卖出实物所得货款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余款在交易所日终清算时结算。

第四十六条现货即期交易:

(一)客户进行买报价或卖报价时,必须有20%的保证金。

(二)以成交当日为T+0日,日终清算时对买入量和卖出量进行轧差,轧差后的净头寸按当日结算价冻结20%的保证金,同时对成交价与结算价的差额进行清算。

在T+2交易日日终清算时,按T+0日的结算价,对T+0日的净头寸执行实物交割。

(三)交易所对T+2日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一方按即期合约交割违约处理,根据违约金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支付给未违约方,同时实物交割终止。

违约金比例为20%。

(四)实物交割后卖方的保证金转换为必须对买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担保金,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后,须2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所解冻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担保金。

(五)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违约,处以应开票金额20%的罚款,所罚款项用于弥补买方进项税款损失,多余部分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未及时通知交易所解冻卖方担保金,造成卖方发生滞纳金或罚款损失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六章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四十七条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

交易所按照延期补偿费收取方式的不同设立Au(T+D)、Ag(T+D)和Au(T+N1)、Au(T+N2)等合约。

第四十八条延期交收交易按买卖方向和交易性质分为:

买入开仓报价、卖出平仓报价、卖出开仓报价、买入平仓报价。

买入开仓报价是指买入一定数量的延期交收合约以增加多头持仓的报价;

卖出平仓报价是指对多头持仓进行反向的卖出交易以了结多头合约的报价。

卖出开仓报价是指卖出一定数量的延期交收合约以增加空头持仓的报价;

买入平仓报价是指对空头持仓进行反向的买入交易以了结空头合约的报价。

第四十九条延期交收合约的平仓顺序,按照先开先平的原则处理。

第五十条交易所分别限定会员和客户可持有某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大单边持仓数量。

当会员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限仓上限时,其名下的所有客户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在交易所批准的客户限仓额度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由会员在其总限仓量内进行分配。

当客户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限仓上限时,该客户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第五十一条延期交收合约的实物交割采用交收申报制度,交收申报时间为15:

00—15:

30,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交收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

第五十二条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小交收申报量为1千克、白银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小交收申报量为15千克,并按最小申报量的整数倍进行申报。

申报交收需准备好相应的实物或资金,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五十三条延期补偿费是客户延期交收时,补偿给对方融通资金或实物所需的成本,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货申报和收货申报的数量对比确定。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空头申报的交货量小于多头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空付多”,清算时该合约的全部空头持仓,按一一对应的方式向全部的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空头申报的交货量大于多头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多付空”,清算时该合约的全部多头持仓,按一一对应的方式向全部的空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

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第五十四条延期补偿费=持仓量×

当日结算价×

延期补偿费率。

延期补偿费有按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补偿费按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补偿费。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补偿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补偿费支付日的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补偿费的收付,非延期补偿费支付日的延期补偿费率为0。

Au(T+N1)合约的延期补偿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补偿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五十五条各延期交收合约的延期补偿费率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交收状况和利率水平对延期补偿费率进行调整,原则上高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延期补偿费率水平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交易所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延期补偿费率的调整情况,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当交货申报量与收货申报量不相等时,市场通过中立仓申报调节实物交收的矛盾。

第五十七条中立仓是指为了获取延期补偿费而参与实物交收时生成的持仓。

当交收申报的收货量大于交货量时,客户以交实物的形式进行中立仓申报,交货成功后,按当日结算价生成相应的多头持仓;

当交收申报的交货量大于收货量时,客户以收实物的形式进行中立仓申报,收货成功后,按当日结算价生成空头持仓。

中立仓免收手续费。

第五十八条中立仓申报时间为15:

31—15:

40,客户按照当日交收申报结果确定的中立仓方向进行申报,申报时交易所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冻结生成相应持仓所需的保证金。

中立仓最小申报量黄金为1千克、白银为15千克,并按最小申报量的整数倍进行申报。

中立仓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

第五十九条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清算时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完成实物交割。

交收配对成功但清算时没有相应的可提资金或可用库存,按交割违约处理。

第六十条交易所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易所公布的违约金比例计算违约金,违约部分不足1手按1手计。

如果出现交收申报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未违约方,同时合约终止。

如果中立仓申报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未违约方,未违约方的合约终止;

违约方在交收配对时生成的中立仓依然为有效持仓。

第六十一条延期交收合约允许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

交易所可以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超期持仓征收超期费。

第一档超期持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含)以上60个交易日以下、第二档超期持仓期限为60日(含)以上,超期费的征收及各挡超期费率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超期费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超期费=超期持仓量1×

第1档超期费率+超期持仓量2×

第2档超期费率

其中,超期持仓量1为第一档超期期限对应的超期持仓量,超期持仓量2为第二档超期期限对应的超期持仓量。

第六十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延期补偿费制度、超期费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不同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六十四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分别设定限仓。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的某一延期交收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头寸、交收意向等情况。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对会员或客户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持仓超过交易所限仓标准未及时自行减仓等违规行为,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六十七条当延期交收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规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业务;

  

(二)按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质押物;

  (四)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它资金履约赔偿;

  (五)交易所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六十九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第七十条上述有关风险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见《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

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七十三条交易所和会员间资金必须由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且通过专用账户往来。

第七十四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

00至15:

30,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将资金划入会员在结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七十五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

交易所对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七十六条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七十七条会员清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应该追加资金,追加的资金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若清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交易所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交易所和开展代理业务的会员要分别对会员和代理客户的资金进行详细的会计记录,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会员和客户资金转入、资金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七十九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清算。

清算完成后,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清算数据。

第八十条会员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所提出。

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八十一条会员每天应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数据和清算有关的会计凭证,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对超过上述时限仍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八十二条交易所根据上述清算业务规则制订《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交易所提供实物登记托管、交割清算、质量认证、物流配送、质押过户和租借过户等业务服务。

第八十四条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交易合约,进行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八十五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八十六条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第八十七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品种分为: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

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

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

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2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

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的银锭;

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等。

第八十八条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铂锭及银锭为交易所及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精炼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八十九条会员及客户参与实物交割,若出现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违约金,同时交割终止。

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九十条会员应按规定足额交纳仓储费、运保费、交割费、质押登记费、租借登记费、出入库费等费用。

第九十一条会员及客户存入或提取的实物以实际重量清算,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额用资金进行二次清算。

二次清算价格,按该合约出库日或交割日的结算价计算。

第九十二条会员及客户对所提取的实物如有质量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会员向交易所提出。

第九十三条会员及客户可按照交易所物流安排存入、提取实物。

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并收取仓储费及出入库费。

第九十四条交易所根据上述交割业务规则制订《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第九十五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黄金、铂金税收政策,黄金、铂金交易和实物交割涉及结算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发票开具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结算发票的名称为:

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

结算发票由交易所设制,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印。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

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易所向税务主管机关申领,发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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