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王乐宇)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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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负责进货,乙负责销售,丙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未约定商议事项的表决办法,后在商讨改变企业名称和聘任甲妻担任企业经理的表决中,虽丙极力反对,甲乙还是作出了通过的决议。

2010年9月,合伙人间就一笔20万元的企业亏损分担问题达不成一致,产生争议。

2010年12月,甲妻擅作主张,超越授权范围与外地一企业签订了购买大宗圣诞树的合同,乙丙极力反对,并拒绝向该企业支付货款,因为支付货款花店将损失惨重。

问题:

(1)该企业采取了何种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可否采取其他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3)企业改变名称、聘任经理的决议是否有效?

(4)企业20万元的经营亏损如何在合伙人间分担?

(5)购买圣诞树的合同效力如何?

因该合同给花店致损应由谁承担?

解答,

(1)分别执行。

还可采取共同执行、委托执行等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2)权利:

执行权对外代表权监督权了解查阅权提出异议权撤销委托权义务:

报告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内部交易禁止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义务(3)无效。

因为该事项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事项。

(4)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5)合同有效,表见代表。

善意第三人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该合同导致花店受损应由甲妻承担。

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破产与清算,案例:

有限合伙企业,甲想像乙一样成为某饭店(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他以自己的烹饪技艺作为出资,计价50万元,成功加入该饭店,并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乙在该饭店与一供货企业进行的交易中,使其误以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并最终促成合同成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饭店出现严重违约的情况,须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1)乙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2)合伙协议规定在开业第一年不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利润,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3)乙家里有农场,其可否与该饭店进行农蔬产品交易?

其在该饭店附近开设快餐店是否合法?

(4)该饭店在经营中如缺失了某类合伙人,企业走向如何?

(5)对于饭店承担的违约责任,乙将如何分担?

(6)甲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法吗?

他将怎样才能达成自己的愿望?

解答,

(1)不能,但可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安全港”事项。

(2)在合伙协议未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有效。

(3)如合伙协议未有相反约定,可以进行农蔬产品交易,可以开设快餐店。

(4)如缺失有限合伙人,企业解散;

如缺失普通合伙人,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如饭店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乙应向该饭店和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饭店不能承担或不能全部承担违约责任,乙应承担与其他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并向该饭店和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不合法,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或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加入该饭店。

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二)设立(三)组织机构(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六)股权转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张创办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

一次足额缴纳至少10万元的出资额;

小张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不设股东会,小张做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小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其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二)设立(三)组织机构(四)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

(1)股票的概念。

(2)股份发行的原则。

两公两同(3)股票的发行价格。

可否折价发行?

(4)股票的表现形式。

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股票的记载内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的编号。

此外,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6)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场所。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交付方式转让。

(3)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消极资格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消极资格的法律后果(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六)股东诉讼,五、公司债券及财务会计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终止,税款征收措施,1.核定应纳税额。

2.加收滞纳金。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人保或物保。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和冻结。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方式有扣缴税款和拍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6.阻止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行。

8.补缴、追征和退还税款。

(1)补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追缴税款。

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退还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9.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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