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定额计价0618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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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招标方式
3.1.1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
3.2承包方式
3.2.1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承包。
3.3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3.4招标范围
3.4.1招标范围:
3.5质量标准和计划工期
3.5.1质量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5.2计划工期:
天(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
3.6踏勘现场
3.6.1踏勘现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3.6.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自行组织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
投标人不进行现场踏勘的,视为对现场已经了解。
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3.6.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6.4投标人需要再次现场踏勘,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充分的,招标人予以支持。
3.7投标预备会
3.7.1本招标工程不召开或召开投标预备会。
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于年月日时分,在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投标预备会。
3.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3.8.1招标文件的澄清
3.8.1.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发现招标文件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当在投标预备会上(如召开)或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天(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信函等)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将需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投标人收到澄清内容后,应在天(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该澄清。
3.8.1.2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未能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通知给所有投标人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延长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3.8.1.3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不一致时,以澄清内容为准。
3.8.2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3.8.2.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投标人收到书面修改或补充内容后,应在天(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或补充。
3.8.2.2当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内容未能保证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延长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3.8.2.3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修改或补充内容为准;
当前后发出的修改或补充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迟发出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为准。
3.9计价办法和评标办法
3.9.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计价办法采用定额计价法。
3.9.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3.9.3本招标工程项目设拦标价和最低成本价。
拦标价及最低成本价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10天(日历天)前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布。
3.10分包
3.10.1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分包或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的:
(1)分包范围:
(2)接受分包第三人的资质要求:
3.11联合体
3.11.1本招标工程不允许或允许联合体投标。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1)联合体资质要求: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文本),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工程项目中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
4.1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为收到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单位。
4.2投标有效期:
4.3保证金
4.3.1本招标工程项目需提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提交详见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4.4履约保证金
4.4.1本招标项目需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10%计算。
中标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个日历天内予以退还。
4.5投标费用承担
4.5.1投标人自已应承担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投标文件
5.1投标文件的编制
5.1.1投标文件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文本”。
5.2投标文件的组成
5.2.1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组成。
5.2.2技术标组成
5.2.2.1封面(格式文本)
5.2.2.2施工组织设计
(1)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和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
(2)主要施工设备表(格式文本);
(3)劳动力和材料的投入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或工期网络图);
(5)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临时设施布置图;
(6)工程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7)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
5.2.3商务标组成
(1)封面(格式文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文本)或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3)投标函(格式文本);
(4)投标报价书、造价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委托编制的);
(5)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格式文本);
(6)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
5.3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5.3.1投标文件使用中文。
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解释以中文译文为准。
5.3.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文件相关的文件资料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4投标报价
5.4.1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5.4.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工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内工程所需各项费用的总和。
5.4.3投标报价相关要求
5.4.3.1投标报价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
5.4.3.2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现场踏勘情况、答疑文件、参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以下简称《贵州省2004版计价定额》),执行《关于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六盘水市市建字[2008]235号)及《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
六盘水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市住建字[2010]141号)文件,并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及本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行情进行报价。
5.4.3.3材料和设备
本招标文件中提出或不提出材料和设备的参考品牌。
招标文件提出材料和设备参考品牌的(清单见附表)(格式文本),投标报价书中材料和设备的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应与参考品牌相同或相当。
招标文件不提出参考品牌的,投标报价书中应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家等详细资料。
5.4.3.4暂估材料及设备价
本次招标,招标人提出或不提出暂估材料及设备价。
提出暂估材料及设备价的(清单见附表)(格式文本):
(1)招标人给定的暂估材料及设备价达到招标限额的,由中标人与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选择分包人;
分包价格在工程竣工结算中调整。
(2)暂估材料及设备价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如中标人具有安装资质,由中标人采购并安装;
中标人无安装资质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选择分包人;
5.4.3.5投标人总报价中按规定应计入而未计入的费用,视为投标人不收取的费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5.4.3.6投标人因漏项、漏算、错计工程量而未计入总报价的价格,视为该价格已包含在总报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
5.4.3.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按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件计算。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应单列,单列标准按黔建施通[2007]278号文件规定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标准不低于投标报价的2.5%(不含设备费用);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标准不低于投标报价的1%(不含设备费用)。
5.4.4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不得使用手写或修改。
5.5投标文件份数、装祯和签署
5.5.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纸质文件份。
其中商务标正本、技术标正本各一份;
商务标副本、技术标副本各份,正本与副本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文件内容为准。
5.5.2投标文件装祯:
商务标、技术标的纸质文件独立装订成册;
统一采用A4格式打印或复印,并逐页编码,采用纸质封面。
5.5.3投标文件签署
5.5.3.1商务标签署(纸质文件)
除投标总报价外,投标文件中其他部分如有修改,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
(1)商务标封面按要求标记、签章(签字);
(2)投标函按要求签章(签字);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要求签章(签字);
(4)投标报价书封面加盖编制单位法人印章和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
造价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复印件(采用委托方式编制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
(5)“主要施工设备表”和“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按要求标记、签章;
(6)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
5.6投标文件的包封和标记
5.6.1商务标、技术标分别包封。
5.6.2包封袋标记:
招标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内装投标文件名称:
商务标或技术标。
5.6.3包封袋签署
(1)包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
(2)投标人名称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
6.1投标文件的递交
6.1.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于年月日时分(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钟山大道白鹤高架桥下,白鹤公园对面)。
6.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6.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书面材料,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单独包封、标记,投标文件包封袋上应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补充、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6.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6.3开标
6.3.1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分。
6.3.2开标地点: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3.3投标人参会代表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6.3.4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宣布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3)验证各投标人参会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包封和标记;
(5)进行技术标的评审;
(6)当众拆封商务标投标文件;
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费单列比例、项目经理姓名;
(7)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对开标验证记录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3.5开标废标条款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6.4评标委员会
6.4.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库中名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名代表组成。
6.5评标
6.5.1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的初步审查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标准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
6.5.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的量化评分标准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形式(格式文本)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格式文本)。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5.3评标废标条款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6.6定标
6.6.1中标候选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将投标总报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举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当中标候选人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时,按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名次。
6.6.2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格式文本)。
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天(日历天)内将三名中标候选人在贵州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日历天)。
公示期内,投标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无投诉或投诉结果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15天(日历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文本)。
6.6.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
6.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竞争性的;
(3)三名中标候选人均不能成为中标人的。
6.7合同签订
6.7.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日历天)内,中标人应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承包合同,中标价为合同价。
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日历天)内,招标人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7.2中标人拒绝或者放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6.7.3中标人应当按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中标项目施工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需分包给他人完成,必须是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项目。
接受分包任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第七章废标条款
一、开标废标条款
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3、投标文件的组成、包封、标记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的;
或者包封破损严重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5、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过已公布拦标价的;
拦标价设有最低成本价,投标总报价低于最低成本价的。
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申报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并已提交变更手续的除外)。
二、评标废标条款
1、初步评审有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
2、商务标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4、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投标报价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
6、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7、投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评标标准
一、初步评审标准
1、技术标评审标准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包封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技术标文件份数
技术标组成部份
真实有效
2、商务标评审标准
商务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组成部份
投标函承诺事项
投标保证金
二、详细评审标准
1、评分项目及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分值
权重
技术标
100分
商务标(投标总报价)
100%
2、技术标的评审
(1)必须要有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合理的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的保障措施、合理的劳动力计划与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及材料用量、完善的安全施工及环保措施、现场的总平面布置图等。
(2)施工组织设计由专家评定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视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为废标,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最高100分,最低80分。
(3)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
a、施工组织设计未使用统一封面的,或封面及内容出现签字盖章、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手写体等体现该投标单位的标志和内容的;
b、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本工程的施工内容明显不符的。
(4)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不得出现同分,不进入总分统计。
3、商务标(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
(1)拦标价(控制价)、最低成本价
招标人设立拦标价和最低成本价,投标总报价高于拦标价或低于最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
(2)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A=100-│PA-P│÷
P×
100×
K
A–投标总报价得分
PA–投标总报价
P–评标基准价
K–扣分分值
(3)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P=(T1+T2+…+Tn)÷
n
T1+T2+…+Tn—有效投标总报价的和
n—有效投标总报价的个数
(4)确定扣分分值K:
PA每高于P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P一个百分点扣1分,区间得分按插入法计算,扣完该项得分为止。
第九章合同条款
一、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及条款内容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局[2007年]第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
二、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
1.1.2.2发包人。
本合同发包人约定为:
……。
1.1.2.6监理人。
本合同监理人约定为:
1.1.3.2永久工程。
本合同永久工程约定为:
招标文件所列工程。
1.1.3.3临时工程。
本合同临时工程约定为:
1.1.4.5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约定为:
填写参考内容: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装修工程2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其他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6.1图纸的提供。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和期限约定为: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合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和期限约定为: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约定为:
1.6.3图纸的修改。
本合同图纸修改签发期限约定为:
1.8转让。
本合同合同权利的转让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约定为:
□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
□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初次设计交底,以后的设计交底时间根据施工进度进行。
2.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期限约定为:
2.7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期限约定为:
2.8其他义务。
本合同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约定为:
3.监理人
3.1.1通用合同条款未指明的,本合同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监理人权利约定为:
……。
3.3.4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约定为:
4.承包人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合同承包人在完成各项承包工程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约定为: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合同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的条件和费用约定为:
□配合服务费:
配合服务费为土建施工单位配合专业工程(如二次装修、电梯安装、空调安装、智能化安装、消防安装等)施工所发生的费用,配合服务费按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中标价(不含设备费用)的5%左右计取。
配合服务费由发包人向接受配合服务的专业单位收取后,支付给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