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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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Word格式.docx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工程建设领域为总价不超过80万。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工程建设领域为投标截日之前缴纳。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工程建设领域为工程造价的5%-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工程建设领域为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企业补齐。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工程建设领域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80天或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款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180天。

3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4号)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5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6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7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人民币20万元。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实质性开展业务前,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8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2010〕0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企业向海关保证金账户缴纳保证金后,持海关业务现场开具的《海关缴付款通知书》和《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到财务确认,企业分别留存第一联和第一、二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9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0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2010〕0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1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

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缉私局开具《海关缴付款通知书》和《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企业向海关保证金账户缴纳保证金,企业分别留存第一联和第一、二联。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自海关放行被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11

海关取保候审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

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缉私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缉私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凭《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

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海关缉私部门,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缉私部门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缉私部门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财务部门如数退还保证金给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12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13

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中标价的0.5%-2%。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完工后,该工程经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金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企业。

14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201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以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并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以及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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