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税务师考试辅导之税务服务实务之个人所得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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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目
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分项计算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按年分项计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月分项计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问题1:
综合所得的范围如何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董事费的税务处理
不在本企业任职
劳务报酬所得
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旅游费的税务处理
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工资、薪金所得
非雇员
问题2:
取得综合所得,肯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以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准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
(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退税。
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问题3:
如何确定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结果:
稿酬:
56%
劳务报酬:
80%
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4:
专项扣除指的是什么?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问题5:
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的区别
1.预扣预缴的税款不一定与应纳税额相等,如果不等,需要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
2.代扣代缴的税额一般与应纳税额相等。
问题6:
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含义:
办理汇算清缴是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责任,但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1.综合所得税率
2.经营所得税率
综合所得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36000元~144000元
10
2520
144000元~300000元
20
16920
4
300000元~420000元
25
31920
5
420000元~660000元
30
52920
6
660000元~960000元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综合所得税率(非居民个人;
按月或按次)
每次或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0元的
3
3000元~12000元
10
210
12000元~25000元
20
1410
25000元~35000元
25
2660
35000元~55000元
30
4410
55000元~80000元
35
7160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五)调整综合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基本费用扣除
5000元/月(6万元/年);
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公益性捐赠、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1.基本费用扣除:
5000元/月(6万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017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
每月3900元;
预测:
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每月4200元;
修法后:
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该标准动态调整。
2.专项附加扣除
如何确定家庭成员的关系?
如何确定各项扣除的数额?
初步考虑:
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
凭证如何传递?
如何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
引发的问题:
住宅房产税的改革?
征收管理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公益性捐赠
a.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限额扣除
b.全额扣除
(2)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后面介绍);
(3)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4)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在试点)。
(六)调整税收优惠表述
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免税的所得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
3.在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役金”;
4.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七)增加反避税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八)调整自行申报范围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加强个税征管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加强各个部门的配合。
征管配套制度
(1)自行申报;
(2)纳税人识别号;
(3)反避税条款;
(4)部门信息共享;
(5)部门协同管理;
(6)纳税信用运用。
个税改革全面实施后需要关注问题: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预扣预缴?
汇算清缴?
2.离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3.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费(金)的纳税问题
1.基本规定
类型
税务处理
基本保险
免征个税
补充保险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有免税优惠
商业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
200元/月;
全年2400元免个税
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政策会逐步向全国推广
其他,征个税,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情形
单位按有关规定缴费部分
免个税
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部分
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标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征收个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后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全额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交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后领取年金的
允许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已经缴纳个税部分。
分期领取时,可按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因出境定居
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按上述规定纳税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其他情形
不允许分摊,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规定纳税
1.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
1.个人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
购买不足2年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其他地区
北上广深
普通住房
全额征收5%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非普通住房
(卖出价-买入价)/1.05×
5%
商铺
非自建:
自建:
卖出价/1.05×
“自然人销售不动产”总结
2.土地增值税
住房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无论是普通还是非普通,均免
征收土地增值税
(1)按评估价格计算增值额,纳税
(2)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3.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无论是普通还是非普通,均免
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普通还是非普通,均免
照章征收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四、个人转让限售股
陈发树避税引出财税[2009]167号文件:
2009年的4月~7月三个月中,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2.94亿股,套现27.3亿元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税,如何开发票——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城建等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
可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2.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额的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要按20%征税
2.从2013年1月1日起,从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获得的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1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月<
持股期限≤1年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
1年
暂免个税(2015.9.8起)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非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经营所得
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其他人员
(2)企业为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
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
①非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办法
查账征税办法、核定征税
1.查账征税办法——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
(1)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业主的工资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2018年10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额为5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
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5)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其他扣除项目比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6)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2.核定征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