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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评价委托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一致性评价项目的研究开发,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定义

1、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ByDesign,QBD):

是一种系统研究方法,即产品研发以预先设定目标为起始,根据合理的科学方法和质量风险管理,强调对产品和生产过程的认识,明确期望的产品性能,识别哪些产品特性是关键质量性能(CQAs),识别能影响CQA的工艺参数和物质属性,创造或使用已有的认知空间来建立一个或多个设计空间,并建立一个适当的控制策略,可靠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将该方法合并入商业计划、产品研发计划。

2、原研药:

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3、参比制剂:

是指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

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4、生物等效性(BE)研究:

是指一种药物的不同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给予相同的剂量,反映其吸收速率和程度的主要动力学参数没有明显的统计学差异,以下简称BE试验。

5、预BE试验:

是指可在进行正式的BE试验之前,在少数受试者中进行的预试验。

6、产品质量及药效一致性评价:

是指按照国发[2015]44号文、国办发[2016]08号文等文件有关规定,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进行再研究,达到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国家认可的参比制剂一致,临床上与参比制剂可以相互替代的过程,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

7CTD资料:

“CommonTechnicalDocument”,简称CTD,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为协调统一ICH地区注册申报资料的格式而制定的通用统一要求的技术文件,欧盟和日本把CTD格式作为提交新药注册申请资料的强制格式。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附件中予以了规定并开始推荐实施。

8、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

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要求的一致性评价申报所需相关资料:

如[2016]120号文有关规定、其他所需的符合国家局要求的资料及相关研究记录等。

第二条合同内容

1.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或“NMPA”)对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及《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发[2015]44号文、国办发[2016]08号文、国家药监局2016年第61号等法规文件,以及项目开发过程中NMPA已发布及后来陆续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法规要求”)和甲方要求,乙方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有关工作,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批件。

2.技术目标:

基于QBD的理念,根据一致性评价有关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对产品进行一致性评价研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法规要求及甲方要求的全部药学研究内容和研究过程的相关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处方和经济、技术上可行的工艺),确保交付甲方的产业化产品可达到与国家认可的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并取得国家主管机关颁布的一致性评价通过的批件。

3.乙方的工作标准:

(1)产品的研究成果应达到和国家认可的参比制剂具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最终目的,且产品在参比制剂有效期内符合修订的质量标准,质量稳定。

(2)按QBD方法,对产品进行药学研究,其所有关键技术指标和参数(根据产品特性甲方另行规定指标及范围)应达到和参比制剂一致,最终符合国家审评要求。

(3)乙方阶段性成果应符合甲方各阶段验收标准。

(4)乙方针对产品所开展的所有技术研究,应符合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法规及甲方要求。

(5)乙方负责指导甲方掌握本项目研究的产品生产技术及检测技术,研究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工业化生产要求和甲方经济性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生产工艺生产出的产品质量、疗效达到国家认可的参比制剂一致水平。

(6)乙方须将所负责的药学研究结果撰写成符合NMPA要求的申报资料并提交甲方,保证其研究资料完整、真实、规范,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7)产品的一致性评价注册申报获得国家药监部门批准。

本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出现因乙方原因导致研究工作出现重大延迟、数据不真实、生产工艺经济上不可行或者研究严重偏离通用原则、规范等,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4.合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对产品进行一致性评价研究,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有关产品信息,具体见本合同第二条第5大项技术开发内容中第

(2)、(3)、(4)项内容;

提供技术交接场所。

乙方负责按照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法规所要求的全部药学研究内容,甲方按照乙方研究成果实施的产业化产品应达到国家认可的参比制剂所具备的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水平和甲方经济性要求,乙方完成的研究工作及提供的申报资料能确保甲方取得国家主管机关颁布的一致性评价通过的批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研发申报资料,承担研发现场核查,指导甲方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及审评答疑工作等。

5.技术开发内容

(1)乙方应该根据QBD理念,充分调研和了解参比制剂的质量属性,在对其体外药学行为及体内药效行为有足够的认识后再开展相应研发工作,其研发工作应该是系统的、科学的。

乙方开始研发工作之前及之后,乙方应进行所涉参比制剂及原研药国内及国际的专利检索,保证不侵权。

(2)甲方向乙方提供自制品相关原临床资料,原注册资料,说明历史申报情况,原相关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相关材料。

(3)甲方向乙方提供现有的、研发必备的原辅料及厂家样品及相关处方工艺、质量标准。

(4)甲方负责提供GMP条件的场所并在乙方指导下分别完成三批样品制备和检验工作(包括:

小试、中试、生产放大、工艺验证,临床批次及稳定性样品制备和留样检测);

甲方主要负责临床样品的制备及临床试验,乙方应支持和指导甲方完成上述工作。

(5)乙方应按照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法规所要求的全部药学研究内容,并负责研究过程的相关全部资料的撰写(包括但不限于处方和经济、技术上可行的工艺)。

(6)乙方需指导甲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前生产出连续3批符合一致性评价申报要求的产品;

乙方负责按照一致性评价申报要求整理药学研究部分的资料,经甲方书面确认交接,乙方应确保其资料能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审评。

(7)乙方辅助及指导甲方完成NMPA参比制剂备案和一次性进口工作。

(8)乙方负责拟定项目的研发进度计划与研发流程,并按照计划推行,并与甲方及时沟通反馈相关情况,甲方可对项目的研发进度计划与研发流程进行审议讨论,并提出意见,乙方应予以重视并回复。

(9)乙方负责根据国家规定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及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一致性评价法规要求和甲方要求,完成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全部药学部分的研发工作;

乙方提供的数据应是具有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合理性、真实性、可溯源和完整的全套原始研究记录,并承担研发现场核查工作。

(10)乙方自行购买研发所需的:

□参比制剂、□原料药对照品、□杂质对照品、□新变更原辅料、□其它。

(11)乙方的研究结果应该以体内生物等效性为最终目的,为甲方的预BE试验以及正式BE试验(或可能的动物试验)提供必要的药学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参比制剂体内外释放机制、相关性的文献资料等。

预BE和BE试验首次失败,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无偿为甲方重新进行相关开发。

(12)若出现2次预BE试验或2次BE试验失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时间内继续进行药学研究,其重新研究的药学研究内容应支持甲方开展预BE试验和BE试验,且乙方承担相应的所有药学研究及预BE试验的费用,若乙方补充研究完成后的第3次预BE或BE试验失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13)若乙方研究结果项目无法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已付款,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4)若乙方工作符合免BE要求,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免除BE试验的,且最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致性评价通过的批件,甲方追加合同总额的15%作为对乙方的奖励报酬,甲方在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致性评价通过的批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15)乙方按照研究成果实施的产业化产品应达到国家认可的参比制剂所具备的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水平和甲方经济性要求。

(16)乙方应完成所有符合药监部门审评要求的研究工作并提供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研发申报资料,负责研发现场核查,指导甲方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及审评答疑工作等。

第三条研究开发方案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且详细的各研究模块试验方案,并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如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研究开发方案提出意见的,乙方应在10日内按照甲方要求对研究开发方案进行调整,但乙方应确保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致性评价的所有要求和甲方的要求。

3、合同生效后30日内甲乙双方仍不能就研究开发方案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4、甲方批准或确认技术开发方案、验收阶段工作成果、付款等行为,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合同责任,乙方仍应对本合同所涉的药效一致性评价研究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四条研究开发进度

1.研究开发进度计划详见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项目研究开发方案书。

乙方应按照研究方案、研究计划进行试验。

总体时间要求如下: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完成该委托项目的药学研究并取得一致性评价/临床批件/生产批件(为完成节点)。

2.完成小试研究: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

3.完成质量标准研究及中试样品制备:

4.稳定性研究:

5.撰写全部申报资料并移交给甲方:

6.取得临床批件或药监部门同意或视为同意开展临床试验:

7.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本项目产品在国内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等)导致研发计划延误的,甲方有权决定终止研发计划或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新的工作计划,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甲方决定终止研发计划的,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但未发生的费用(以甲方决定终止之日之前产生费用发票为准)。

8.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4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本合同执行超过30日,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合同执行问题并达成协议。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甲方提供乙方自制品相关原临床资料、原注册资料,说明历史申报情况,原相关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相关材料。

2.物料清单: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现有的研发所需原辅料。

3.提供时间和方式:

合同生效后,在协商拟定的方案时间节点(以甲乙双方书面确定的研究开发方案为准)提供乙方所列技术资料及材料,如因甲方未能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导致乙方研发计划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研发计划需顺延,并由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第六条研究项目交接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下:

符合NMPA一致性评价申报要求的全套药学部分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CTD资料、原始记录、工艺交接资料以及NMPA规定的药学申报资料、原辅包材质量标准和内控标准、生产及检验操作规程、BE试验相关的文献资料),电子版1份,纸质版1份。

2.提供时间和方式:

合同生效后,在双方共同确认的研究开发方案时间节点,(具体以甲乙双方书面确定的研究开发方案为准)提供研究资料的电子版,纸质版资料。

3.其他协作事项: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材料,指导甲方完成参比制剂备案及一次性进口;

乙方指导甲方筛选和更换原料药、辅料来源;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乙方需将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全部退还甲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负责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研发费用,并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第5

(2)和5(4)内容,提供技术交接场所。

2.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提前2天通知乙方;

审计过程中,甲方审计人员可通过拷贝、拍照、复制等方式保留数据,甲方审计人员对项目的任何疑问,乙方均应做出明确书面回答。

(二)乙方

1.乙方负责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相关研究内容;

乙方应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乙方所承担的研发工作的现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答辩、资料准备等);

乙方应保证所承担的研究工作及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经济性与科学合理性;

2.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药学研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小试处方,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的制定、参比制剂的对比研究、稳定性考察、参与预BE和BE试验的方案设计等),并撰写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资料,保证该所有原始研究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和数据的可靠性等。

3.乙方获得参比制剂后个月内,乙方应启动并完成所合作项目的连续3批小试,并完成相关工艺交接的工作,甲方派人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小试工艺交接;

乙方应保证连续3批小试的质量及药效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并向甲方交接如下成果:

(1)多条关键溶出曲线与参比制剂相似;

(2)含量及有关物质等关键质量属性与参比制剂一致;

(3)三批工艺稳定,批间差符合行业一般共识和工艺验证要求。

4.乙方获得参比制剂后个月内,应到甲方指定场所进行连续3批中试规模的放大生产并完成相关工艺的交接;

乙方应保证连续3批中试规模的放大生产的质量及药效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并向甲方交接如下工作成果:

(1)多条关键溶出曲线与参比制剂相似,具备实施预BE或BE试验的基础;

(3)生产过程中处方工艺、设备参数的设计空间范围符合生产实际和法规要求,且三批工艺稳定。

5、乙方在正式BE通过后1个月内到甲方进行连续三批工业化大生产的工艺交接工作。

工艺交接成功是以甲方出具的三批合格全检报告及符合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为准。

确保含量及有关物质等其他关键质量属性符合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处方工艺、设备参数的设计空间范围符合生产实际和法规要求,经济性符合甲方要求。

6.本项目申报过程中,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提出任何问题或补充工作要求,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回复、补充研究并及时做好沟通工作,配合甲方按照药审专家的意见完成技术审评意见答复。

7.乙方应保证一致性评价研究所得的生产处方、工艺与申报至国家局的一致性评价资料中的处方、工艺完全一致,且制剂所用辅料符合NMPA有关规定,经济性符合甲方要求,同时对项目涉及的原辅包材料及制剂终产品质量标准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

8.乙方负责提供所有相关的研究性、证明性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研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与科学合理性。

9.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委托信息及本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开发成果以任何方式泄露、透漏或再转让给第三方;

也不得以任何目的为第三方进行与本品有关的一致性评价及仿制相关工作。

10、乙方应对原研药或参比制剂进行国内外的专利检索,保证本合同所涉的处方、工艺及其他技术不存在侵权情形,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11、乙方应在本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定期向甲方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开发进度、研究开发方案、相关技术资料文件、检验操作规程、BE试验相关资料等,具体汇报方式及时间由甲方指定。

第八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费(含经费及报酬):

1.计价方式

合同服务范围内按下述固定包干总价方式计价;

总额为万元整(其中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承兑期为叁个月)的比例为),税率: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计价说明

(1)上述研究开发费包括但不限于:

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人工费、分析费、管理费(含差旅费)、利润、税费等,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导致再次研究开发的所有相关费用,并包括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全部的费用。

(2)上述研究开发费不包括的具体计费项目,及其计费的具体方法:

……

(3)乙方对此类业务有充分的研究经验,并熟悉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将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花销已列入上述固定包干总价报价中。

甲方不再接受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提出的增加合同价款的任何要求。

(4)甲方批准或确认方案、验收阶段工作成果、付款等行为,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合同责任,乙方仍应对本协议项下所付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3.付款进度

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5期支付乙方,乙方需在每期付款前提供符合国家最新财税政策的发票。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并于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30%,即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

乙方完成三批中试工艺交接,乙方交付全套药学部分研究资料并甲方无异议,经甲方确认具备预BE和BE的基础,且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第一、二阶段工作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款的50-60%,即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

通过正式BE试验,且乙方完成三批工业化大生产的工艺验证交接,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第三阶段工作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款75-85%,即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第四期:

注册申报资料获得国家药监部门受理(以国家药监部门可查询到注册信息为准)并且通过现场检查,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第四阶段工作验收合格之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款90-95%,即研究开发费用人民币_________。

第五期:

甲方通过一致性评价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批件,且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第五阶段工作验收合格之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款100%,即研究开发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九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技术资料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科学、真实完整并符合国家一致性评价要求的研发实验方案和可追溯数据(纸质版和电子版)和数据分析,如甲方认为乙方资料需要进行修改或完善的,乙方应当无条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改和完善,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方案和数据能完成有关工作的重复,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技术交接和指导内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生产条件下指导甲方进行三批小试及三批中试及大生产和验证批次工艺交接,按研究获得的拟申报的质量标准检验符合规定,且样品均与参比制剂体外药学质量一致(即基于本学科领域共识的:

多条溶出曲线一致、特征溶出曲线一致、其他关键质量属性一致、稳定性一致等),双方做出书面总结并提供相关电子版数据,由双方签字验收。

如两次交接不成功的,乙方应承担后续交接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费、能源费、人员费等所有费用。

合规性、经济性:

乙方在三批小试、中试及大生产过程中提供的处方及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卫生、GMP等要求,处方工艺、设备参数的设计空间范围符合生产实际和法规要求),且经济性符合甲方的要求;

如因乙方提供的处方及工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不符合甲方经济性要求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限期改正,乙方逾期纠正、拒不纠正或未按乙方要求纠正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款规定执行。

2.各阶段验收标准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一阶段:

本合同生效、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并书面确认研究开发方案。

第二阶段:

乙方完成三批中试工艺交接,中试样品与参比制剂体外溶出曲线(及特征溶出曲线)一致,关键质量属性一致,处方工艺、设备参数的设计空间范围符合生产实际和法规要求,经济性符合甲方要求,乙方交付全套药学部分研究资料,且甲方书面确认。

第三阶段:

正式BE试验通过,乙方指导甲方完成三批大生产工艺验证,产品质量符合新修订质量标准,且关键质量属性与参比制剂一致,关键工艺参数、设备参数符合大生产实际和法规要求和甲方的要求。

第四阶段:

现场核查通过、注册申报资料获得国家药监部门受理。

第五阶段:

甲方通过一致性评价获得批件。

3.乙方保证所有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可靠、准确、科学、可溯源、连续、合法、有效,应符合NMPA一致性评价法规要求及最新标准或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保密

1.甲乙双方对本项目所涉及技术的全部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处方,工艺、质量、稳定性、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样品、所有文件、资料、方案、原始记录与之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研究资料)、试验样品、市场经济信息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永久保密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其泄露给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除应行政、司法要求公开外)。

如需公开,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公开本项目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发表相关论文、演讲、学术交流、会议讨论,但甲方为产品推广制作宣传资料和临床应用指导手册除外),取得一致性评价通过批件后可以发表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论文,但不得发表与工艺、质量研究相关的论文。

任何一方在发表任何论文前均应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3.甲乙双方涉及本合同项目的人员,对本合同项下及本合同项目涉及的所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均应严格保密,任何一方或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第三方泄露,对于违反者,对方可按照因泄密导致的实际损失追究其违约责任,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

4.甲方泄露乙方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相关费用并赔偿乙方受到的一切损失。

乙方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20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相关费用并赔偿甲方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为不可撤销条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第十一条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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