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经济法第1章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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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经济法第1章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推荐.ppt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A,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自主经营权、组织机构设置权、工资制度决定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识产权、贷款申请权、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这一点不同于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

(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投资者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1、确定清算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或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办理注销登记。

案例:

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涉及相关事务管理、解散清算、清偿程序的有关规定,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000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0000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0000元;

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0000元;

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B企业出资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

首先拨付清算费用。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顺序,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

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特征:

1。

多个人的联合2。

属契约式企业3。

属人合性企业4。

属非法人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

内部属合伙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完全分离,“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富人(资本家、创投机构、投资者),能人(经营者、“知本家”),有限合伙人,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

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

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的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所谓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平等权。

知情权。

监督权。

表决权。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自我交易禁止: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

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聘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职权范围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责任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中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的限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双重优先”原则,(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

(1)入伙的方式。

购买原合伙人转让的全部或者部分合伙财产份额而成为新合伙人;

通过出资依法加入合伙企业;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时,第三人以继承人的身份依法加入合伙企业。

(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种类合伙人退伙有两种原因:

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案例合伙人违反自愿退伙和通知退伙的责任,张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至第3年时,张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伙。

由于张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擅自退伙导致一合同未能履行,依定金罚则返还对方2万元。

该2万元由谁承担?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思考题:

下列事项中,能够导致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有哪些:

A王某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

B张某因车祸成为植物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李某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1/2的财产份额。

D.陈某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纳出资。

当然退伙的特殊规定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除名退伙,条件: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程序: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法律效力,退伙结算。

债务和亏损的分担。

财产继承。

退伙结算,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需要分担亏损的,依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财产继承,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仅限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其他的不允许。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责任形式。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其他的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它不同于“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的过错、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造成的合伙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型合伙企业。

2.责任承担方式,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形式要件,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债务风险的转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甲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

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念和法律适用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在美国、英国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存在。

大陆法如德国商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了类似的企业形态,不过一般称之为“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富人(资本家、创投机构、投资者),能人(经营者、“知本家”),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合伙人的限制: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并且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企业利润、亏损承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自我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竞业经营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六)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出质,外部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

(七)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有限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关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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