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意见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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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意见表文档格式.docx

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加热等),可不设置粗(初)加工、切配操作场所。

3

*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均进行展示。

4

制售冷食类食品、裱花操作,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以上(含150㎡)餐饮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5

制作自制饮品、备(分)餐、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腌菜、蔬果拼盘(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以下餐饮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的,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6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7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8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9

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小于6㎡

10

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

150㎡(含150㎡)以下的≥1/4;

150㎡~500㎡(含500㎡)以下的≥1/5;

500㎡~1500㎡(含1500㎡)以上的≥1/6;

1500㎡~3000㎡(含3000㎡)以上的≥1/7;

3000㎡以上的≥1/8。

11

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地面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12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3

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14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15

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16

6.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17

7.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8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9

8.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

仅使用一次性餐用具进行食品制售的可不配备保洁设备设施。

20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21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22

9.设备、工具和容器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23

10.通风排烟设施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24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25

11.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26

12.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27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28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29

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30

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31

 

13.更衣室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32

14.厕所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33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34

15.留样要求

提供一次性聚餐超过100人的餐饮单位应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35

16.专间

专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36

冷食类专间面积应根据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500㎡以下的≥4㎡;

500㎡~1500㎡(含1500㎡)以上的≥8㎡;

1500㎡~3000㎡(含3000㎡)以上的≥10㎡;

3000㎡以上的≥15㎡。

37

裱花专间面积应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不小于4㎡。

38

生食水产品专间面积应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不小于4㎡。

39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40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41

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42

专间内设有独立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43

入口处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44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45

17.专用操作场所

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46

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47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8

18.自酿酒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49

说明:

1.本表共49项,其中关键项17项,重点项23项,一般项9项。

***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

项。

判定原则:

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不符合数≤2,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8。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餐饮服务许可(普通餐饮)现场核查意见

不符合项数

是否合格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单位名称:

地址: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以下经营项目:

基本(不)符合食品制售类现场核查要求。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附件3-2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央厨房)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进行裱花操作及食品冷却、包装的,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制作自制饮品、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制售腌菜、蔬果拼盘(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食品处理区面积≥150m2;

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确保食品安全。

冷却、包装专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且不得小于15m2。

清洗消毒面积应与经营所需相适应,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直接关闭。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1.采光照明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12.废弃物暂存设施

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14.更衣室

15.厕所

16.留样要求

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17.专间

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50

18.专用操作场所

51

52

53

19.运输设备

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54

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55

20.食品检验

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

56

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

57

1.本表共57项,其中关键项22项,重点项26项,一般项9项。

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不符合数≤3,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10。

餐饮服务许可(中央厨房)现场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中央厨房的经营项目:

附件3-3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进行备(分)餐、裱花操作的,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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